📌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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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1129管碧玲質詢工程會主委陳振川,對於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管碧玲指出採購案件爭議發生時,政府機關怕涉圖利業者、民間廠商不信任爭議審議、政府機關又不接受仲裁,非要進入司法途徑三審定讞才願意理賠,曠日廢時的爭議過程造成龐大的利息虧損,形成惡性循環。管碧玲認為,明定合理付款時效是可行的,這也是工...
爭議審議 在 市議員李順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市議員李順進 轉傳 [110/06/03]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 快訊
●環安、治安、交安、工安、婦幼安 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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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3] 指揮中心公布新增364例本土、2例境外移入COVID-19個案,另有219例校正回歸個案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898129747020101
#衛福編編報報 發文時間:2021.6.3
●記者會直播:https://youtu.be/YpzMKi6nqlk
●衛生福利部LINE@:https://lin.ee/24imWWE
●衛生福利部Twitter:https://twitter.com/MOHW_Taiwan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3)日公布國內新增366例COVID-19確定病例,分別為364例本土個案及2例境外移入個案;另有校正回歸本土個案219例,總計585例。確診個案中新增17例死亡。
●今日新增之364例本土病例,為186例男性、178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5歲至90多歲,發病日介於今(2021)年4月28日至6月2日。另校正回歸個案219例中,為120例男性、99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5歲至80多歲,發病日介於5月13日至5月31日。
●綜上所有本土個案共583例,分布地區以新北市265例最多,其次為臺北市224例、苗栗縣34例、桃園市30例、彰化縣15例、臺中市5例、基隆市4例、臺南市2例,新竹市、花蓮縣、宜蘭縣及高雄市各1例。其中雙北地區以外縣市94例中,77例為已知感染源,14例關聯不明、3例疫調中。相關疫情調查持續進行中。
●今日新增17例死亡個案,共計為男性13位、女性4位,年齡介於40多歲至90多歲,發病日介於5月12日至5月25日,確診日介於5月14日至5月27日,死亡日期介於5月28日至6月1日,詳如新聞稿附件。
●今日新增2例境外移入個案中,案9567為印尼籍20多歲男性,5月5日來臺工作,持有搭機前3日內檢驗陰性報告,入境後至防疫旅館檢疫,在臺期間並無症狀,於25日自主健康管理期滿前,由公司安排自費採檢結果為陰性,後因工作需要,6月1日再次自費採檢,於今日確診;已掌握個案接觸者32人,其中21人列居家隔離,餘11人列自我健康監測。案9883為越南籍20多歲男性,5月18日來臺工作,持有搭機前3日內檢驗陰性報告,入境後至防疫旅館檢疫,6月2日由公司安排自費採檢,於今日確診;個案在臺期間並無症狀,檢疫期間未與他人接觸,故無匡列接觸者。
●截至目前國內累計9,974例確診,分別為1,143例境外移入,8,778例本土病例,36例敦睦艦隊、2例航空器感染、1例不明及14例調查中;另24例移除為空號。確診個案中166例死亡。
●民眾應落實手部衛生、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防護措施,減少不必要移動、活動或集會,避免出入人多擁擠的場所,或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並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共同嚴守社區防線。
#防疫最前線#謝謝辛苦的檢疫人員
#謝謝臺灣醫護人員#謝謝所有第一線人員#臺灣加油
#2019nCoV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MOHW_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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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3] 確診或居家隔離者未及於60日救濟期間內申請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得延長30日
https://www.mohw.gov.tw/cp-16-61215-1.html
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當民眾有不服勞保局就國民年金所作之核定,卻因疫情確診或需居家隔離等不可歸責之事由,導致在接到核定之次日起,未能及時於60日之救濟期間內提出爭議審議之申請時,民眾得依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可於解除隔離或原因消滅後之次日起,於30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向本部國民年金監理會提出申請審議,以保障其救濟之權益。
另民眾於疫情期間,亦可多利用線上方式提出國民年金爭議審議之申請:本部網站/便民服務/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補助相關/國民年金爭議審議/爭議審議線上申辦(聲明)服務(網址:https://service.mohw.gov.tw/NPSC/NPAPApply.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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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3] 戒菸有靠山 0800-636363~戒菸降低新冠肺炎風險 打電話戒菸最安全
https://www.mohw.gov.tw/cp-16-61198-1.html
近期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升溫,醫療院所擴大防疫量能,設立社區採檢院所與重度收治醫院,並進行分流分艙感染管制,期能戰勝疫情,為降低醫院收治承載及避免吸菸者前往醫院接受戒菸的感染風險,國民健康署呼籲想戒菸的民眾疫情期間多多利用免費戒菸諮詢專線0800-636363,由專業諮詢員與您一起討論戒菸計畫,一對一的戒菸諮詢,幫助您成功戒除菸癮。
●戒菸,防新冠肺炎重症
世界衛生組織(WHO)在今年度世界無菸日「承諾戒菸 Commit to quit」列舉出「戒菸有超過百個理由」1,第1個理由就是:吸菸者有較高風險成為新冠肺炎(COVID-19)重症,呼籲全球吸菸者儘速戒菸! WHO於2021年5月28日更發文指出,吸菸者罹患新冠肺炎發展為重症及死亡風險提高4至5成,因此戒菸是吸菸者降低新冠肺炎病毒所導致的風險以及罹患癌症、心臟病和呼吸系統疾病風險的最好方法2。國民健康署多年來協同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等其他醫事人員團體推動戒菸服務,鼓勵醫事人員於接觸吸菸民眾時,鼓勵民眾戒菸,目前有近四千家合約戒菸服務醫事機構分布於各鄉鎮市區,民眾可就近接受戒菸服務。
近期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14日,外出時必須全程配戴口罩,違反者得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3千元至1萬5千元。國民健康署呼籲吸菸者,戒菸趁現在,可避免一時菸癮上身,脫掉口罩吸菸讓自己暴露在風險中,也收到罰單,吸菸傷荷包也傷健康,實在划不來。
●不出門也能戒菸 讓戒菸專線幫助您
疫情期間非必要不外出,保護自己及家人,要避免人與人接觸。想要戒菸的民眾,不用擔心到醫療院所會增加感染的風險,而裹足不前,更可以利用此時在戶外也不利吸菸的環境下,增強自己的戒菸意念,即刻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此專線是國民健康署委託彰化基督教醫院辦理,亦可使用Line通訊軟體(ID:@tsh0800636363)進行諮詢。無論您身在何方,有專業人員提供您便利性、隱密性的諮詢服務,並依您的情況,提供量身打造的策略與方法,過程中也會協助您解決戒菸過程可能遇到的困難與挫折。依國民健康署統計,吸菸者透過戒菸專線諮詢服務與關懷支持追蹤,戒菸成功率達4成。
疫情期間,請吸菸者多多利用免費戒菸專線,如過去戒菸失敗的朋友們,為了增強抵抗力避免感染新冠肺炎,請告訴自己一定要戒菸,讓戒菸專線陪伴您攜手對抗菸癮,抗疫戒菸贏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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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3] 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就會不孕?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27&pid=13953
子宮內膜異位症是造成不孕症之原因之ㄧ,但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並不一定不能自然懷孕。依照美國生殖醫學會分類,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為四期,第一期的極輕微內膜異位不太會影響懷孕功能,而從第二期以後的輕度、中度與重度,都會使自然懷孕的機率降低。
如果經過一段時間的保守治療(如口服排卵藥)仍然無法自然懷孕的話,就需要考慮進一步的手術治療或選擇人工生殖治療。
資料來源:我們好想懷孕(上天最美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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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審議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完成初審 淑芬成功爭取擴大職災勞工保護】
2013年我與共同關心職業傷病預防的勞工團體、專家學者共同努力下,
將長達22年沒修正過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完成修法,課以雇主更多的職災預防責任來保護勞工,並擴大納保對象。
2014年勞動部僅將職災保險從勞保條例抽出著重現金給付修法,而未整合重建及預防。
在各界的努力下,
逐漸有共識需要一部專法建置職災補償重建體系,
淑芬也就職災保險整併職災補助、醫療重建、職業及社會重建提出修法。
這兩周緊鑼密鼓的開會討論,
我們於週四終於完成「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初審。
淑芬成功爭取
#擴大強制納保對象:
1.受僱者一率強制納保
2.經勞動部公告後,專科以上有提供勞務且領報酬之大專實習生亦適用。
3.增加多元加保管道,讓有勞動事實的非受僱者可自行加保。
#提高給付與補助 #填補經濟損失使勞工安心休養與職能重建以重返職場
1.提高傷病給付前2個月為原領月投保薪資。
2.照護(看護)補助擴大至醫療住院期間。
3.照護、失能、死亡補助擴大適用至未加保職災勞工。
#職災費率納入職災預防指標以強化雇主職災預防責任。
#優化職業傷病認定程序
1.改善既有書審爭議,職業傷病認定困難個案,勞保局應委由職安署協調傷病防治中心完成職業病調查與評估。
2.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勞工有權申請職業病鑑定。
3.爭議審議委員會納入勞工團體代表,協助審議過程更了解工作實際情形。
#擴大職業傷病通報機制 #及時提供醫療復健職能重建資源
1.除了雇主與勞工之外,增加醫療機構、工作者家屬等皆有通報權限。
2.建立個案管理機制,串聯自醫療復健、職能重建、社會重建等資源,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
我們期待院會順利完成三讀,
更加完善我們的職災補償重建體系。
淑芬在「 職業安全與衛生法」強化職災預防上游的制度;
我們也讓萬一不幸遭遇職災的勞工在「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得到更多的保障,我們會繼續努力。
#職災保險單獨立法
#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
相關新聞:
「職災保險法」擴大納保 33 萬人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憂職業病認定門檻未調降
https://musou.watchout.tw/read/OKyOyvHZJeqeY4gHeDL9
爭議審議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21129管碧玲質詢工程會主委陳振川,對於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管碧玲指出採購案件爭議發生時,政府機關怕涉圖利業者、民間廠商不信任爭議審議、政府機關又不接受仲裁,非要進入司法途徑三審定讞才願意理賠,曠日廢時的爭議過程造成龐大的利息虧損,形成惡性循環。管碧玲認為,明定合理付款時效是可行的,這也是工程會應負擔起在政府內各機構之執法,以及對民間協調的責任,應將採購法更積極地架構為整府與民間的夥伴關係。
爭議審議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去年有一位徐姓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死,這起案件當時被勞保局駁回,曾引發很大爭議,勞委會後來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今天重新召開職業病鑑定委員會,依據新的標準,這起案件翻案成功,認定這名工程師,的確是因為超時工作,導致心因性休克死亡,這也是放寬過勞認定標準後,第一起成立的案件。
去年1月南亞科技徐姓工程師在家中猝死,當時勞保局依據舊制的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排除是過勞死,引發社會議論,家屬申請爭議審議,送交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重新鑑定,勞委會也在去年12月修正通過新版認定指引,大幅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鑑定委員會經過兩次審查後,在14日上午判定,這起案確實是因為加班超時,長期疲勞,導致心因性休克,也就是所謂的過勞死。
這也是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後,第一例過勞死成立的案件,全案將轉報勞保局核發45個月的職業災害給付,徐姓工程師的家屬得知判決後表示,這項遲來的正義對他們來說,沒有任何喜悅。
南亞科技對此表示尊重,將協助家屬申請勞保給付
徐姓工程師的家屬正考慮,是否要再對南亞科技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徐家也希望經由這起不幸案例,提醒各界多關注勞工過勞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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