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育嬰留職停薪條件、建立托兒機制 國軍更人性】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與外交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等案。
我提出放寬軍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將原須任職須滿1年,調降為6個月。我更提案,考量若有連續懷孕、或子女出現重大傷病等情形,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延長留職停薪期限一年」。
很高興,國防部與司法委員會參採我的意見,放寬育兒留職停薪資格,也放寬延長留職停薪的期限。讓國軍生育子女的權利與公教齊一,也鼓勵已組織家庭的國軍官兵養兒育女。
針對托兒的部份,我也要求,國防部除明年6月即將在台北開辦的「實踐營區幼兒園」之外,在中、南、東三個區域,也能盡速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設立托兒機構、措施,讓軍人在保家衛國之際,也能兼顧家庭。
質詢影音: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16352/1M/N
留職停薪期限 在 張涵雅 《Hanya》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你(妳),可以從數位平台聽音樂,為什麼還要買 “實體專輯CD” ?
張涵雅 「BJ4 不解釋」! 甜美版台灣碧昂絲 Beyonc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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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期限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勞工是有此權利是沒錯,但是,原公司是否願意「等」員工康復後再「復工」,就不得而知了~
癌症治療可申請病假1年
*請病假期間,勞健保依然繼續投保,被保險人僅須負擔部分負擔
*超過1年以上,得辦理留職停薪處理最多1年(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再說一句話,此時更要注意勞保失能給付申請的可能性,別疏忽了~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適用勞保條例第九條而願意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為其繼續加保
勞委會81年6月2日勞保二 字第 11604 號函
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應徵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在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之加保,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本案端視其勞動契約是否存在為前題。若勞動契約存在,投保單位即有承諾之義務,並有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之適用。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
勞委會76年12月11日台勞動字第9409號函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 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 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仍未癒者,雇主可終止契約
內政部74年8月20日台內勞字第337966號函
一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二 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留職停薪期限 在 申請侍親留職停薪,不過是否准許 的推薦與評價
Q:新進公務人員阿孝想要照顧年過80行動不便的母親,他可以申請侍親留職停薪嗎?...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