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3+11 提案,誰在抹黑?誰在帶風向?
昨天紓困預算表決中,時代力量關於 3+11 的提案不僅被否決,還被操作成是「重複提案」、「刻意作秀」、「用表決畫面帶風向」,但是,事實根本不是如此!
左邊的 A 案,是國民黨委員的提案,內容為「要求行政院就 3+11 決策釐清過程三個月內成立調查小組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在協商中也被執政黨總召修改為共同提案,並獲得四個黨團同意。
右邊的 B 案,是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內容是「要求指揮中心將隔離政策…相關部會之公文…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衛環委員會」,在協商中未獲得共識,因此才會送院會表決。
A 案是請行政院調查,B 案則是要求指揮中心提供決策流程的相關公文,兩案的要求對象不同,要求事項也不同,何來重複提案之說?而且,在協商所定的截止收件時間前,各黨團各自提案,在由議事處彙整編列,協商當天資料發下來前,除非刻意去打聽,否則一般不會知道他黨提什麼。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也是遵照此程序,更在協商前就提出了,並不是「會議當下的臨時提案」或是「修正動議」,何來刻意重複提案?
某些指控時代力量「後來才提出一樣的提案,擺明要搗亂」的說法,根本是無中生有、刻意帶風向!
時代力量的提案,是要求指揮中心提出未清稿公文等文件,以釐清國人對 3+11 政策的疑義,最終目的,是希望政府能將決策過程資料公開,把決策的過程公佈出來,讓大眾一同檢視,才能真正化解疑慮。
事實上,我早在5月12日就質詢過衛福部,能否將 3+11 決策過程中和專家學者討論的報告提供給我,當時,衛福部薛次長也很爽快的答應了,沒想到陳時中部長後來卻在媒體上表示,根本沒有會議記錄這件事。因此我想,這樣的提案內容一點也不過分吧?
然而,這樣的提案卻遭到各種友執政黨的側翼團體、甚至是委員,「用抹黑帶風向的方式,指控別人抹黑帶風向」,實在令人感到相當遺憾。
除此之外,這幾天還有很多人表示,「3+11不是導致疫情爆發的主要破口」、「如果不是空服員違規的話,3+11也不會出問題」,以此來指控時代力量是在模糊焦點。
對此,我想大家可以看看前副總統陳建仁在 6 月 8 日接受採訪的內容。針對 3+11 的政策,陳前副總統明確表示:「這項檢疫措施放寬確實需要檢討,縮短機師等高感染風險族群返國居家檢疫天數,應以科學證據佐證,並搭配強制接種疫苗等措施,若無相關配套就很容易產生破口。」
事實上,政策擬定後是否可能因為部分人士違規而失去效力,我想這當然是肯定的,但這個政策擬定的過程,有沒有經過科學佐證、有沒有思考過部分人士違規的相關配套?甚至就連監察院也已宣布要針對「3+11」的相關決策過程進行調查。
我想,作為在野黨,希望能夠釐清這樣的決策過程,自然也是很合理的。
我要再一次強調,本土的疫情爆發絕對不會只是單一政策導致,從「3+11」到諾富特的內部感染、確診機組人員疫調匡列等,種種的問題都可能是導致最後國內本土疫情的原因。
現階段的我們除了儘速撲滅疫情外,更應該要一步一步,抽絲撥繭的將這一連串的錯誤攤開來,因為唯有透過事實的釐清,我們才知道問題出在哪,而不再重蹈覆徹。
面對疫情至今,我想我們都必須坦承:謙遜、誠實的面對,再根據實證結果改善,才是我們學到最重要的一堂課。
監察院調查報告效力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監察院、工地主任公會都講過了,#為什麼營建署非要等到生命逝去才要做?」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擔任其他營造業的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這是營造業法第28條明明白白的規定。
為什麼要規定這個?立法理由寫的清清楚楚:「為建立 #營造業專業分工原則,專業技術由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負責,營造業負責人著眼於專職經營管理,爰明定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就是要落實專業分工。負責人負責經營管理,工地主任負責: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違法兼任的工地主任,既不能維護勞安與安全,更沒有做到遇緊急異常狀況通報,這才造成了太魯閣號事故的悲劇。
違法兼任工地主任的問題,難道內政部營建署過去從來不知道嗎?
當然不是。
2019年,監察院調查報告就指出:「#工地主任管理電腦系統建置不全,#未能切實有效控管租借牌問題,仍待改進」。
2012年,對,你沒有看錯,就是9年前的2012年,工地主任公會多次要求營建署建立 #勾稽系統,杜絕工地主任兼任、借牌亂象。
9年過去了,各種理由,營建署不做就是不做。
非要等到事故發生,49條無辜生命逝去,營建署才說「一個月內完成」。
為什麼每一次,都要付出這麼慘痛的代價,行政機關才願意面對問題?
更不要說,營建署業管營造業法人力僅5人,根本無法達成營造業法中規定的,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規定「應」辦事項督導查核。10年來針對違規事項,開罰次數更是寥寥可數。
等於讓整部 #營造業法徒具虛文,毫無約束效力。
別忘了,催生制定營造業法的,是1999年造成兩千多人死亡的九二一大地震。
這種執法力道,這種牛步改善,對得起諸多失去生命的亡者嗎?
請內政部盤點相關法規的落實情形與執法能量,別再讓更多無辜生命,葬送在行政怠惰之下了。
今日質詢影片在這裡👉https://youtu.be/y58oWEam_40
監察院調查報告效力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嘉瑜原本預計在立法院全院委員會,針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進行審查訊答,但因為國民黨立委持續強佔主席台杯葛,導致審查會無法召開。
在尚未修憲之前,依據釋字第632號解釋之意旨,總統有提名監察委員、監察院長以及副院長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也有適時行使同意權之義務。嘉瑜本希望可以透過法定職權與詢答程序,以下列問題審視各提名人是否能夠承擔現行憲法架構下監察委員的職責。然而非常遺憾地,由於立院依舊癱瘓,只能藉由臉書管道表達我們對於相關議題的關心。
✅監察院的存廢議題
一直以來,針對是否應廢除考、監兩院,讓考試院執掌回歸行政院、監察院職權回歸立法院,五權分立改制為三權分立,累積了許多討論。目前民意和朝野的看法似乎也達成共識,因此嘉瑜非常關注各位被提名人對於廢除監察院的看法。
✅監察院是養老院、酬庸院的質疑
監委曾被立委質疑,花費民脂民膏出國考察,結果出國14天僅安排3行程,回來後出國報告只有6頁。另也有立委指出,通案性調查研究常搭配出國考察,除了花費10幾萬元出國外,每位監委還能多領調查研究費,但部分研究議題與考察國家的關聯性不大,甚至1名監委研究的議題,其他監委也跟去考察。
✅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的適當性
監察院有一種調查報告為「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這類型的調查報告未必涉及行政機關違法或失職,僅是監委針對特定政策領域議題立案進行調查研究,且每人每年可領調查研究費24萬元。因此頻遭質疑牽涉政策形成評估,與憲法所授予監察院的任務「糾察公權力違法」無關,以及監委假考察真旅遊。
✅調查權之發動過於寬鬆、浮濫
在現行監察法第26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下,等同對調查權之發動幾無任何限制。過去即有案件遭人懷疑是否基於政治目的?是否旨在移轉大眾之注意力,為特定政治人物卸責?甚至造成有限資源浪費在無足輕重之事上,忽略應花費較大心力之事件,而有「不打老虎,只打蒼蠅」的說法。未來監委在發動調查權所會考量的因素,也是嘉瑜關切的問題。
✅廢除監試法的討論
監察委員在現行監試法規範下,辦理國家考試之監試業務,先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有討論過此議題。當時監察院認為宜廢,考試院則認為監試制度的存在有助於提高國家考試的公信力,因此嘉瑜也希望新任監委可以對此議題表態。
✅監察院糾正、彈舉機制的檢討
監察院長年被國人詬病為是「無牙老虎」,主因就在於監察院的彈劾、糾舉機制運作效率不彰,以糾正案為例,行政機關遭到監察院糾正後,多會復文監察院稱將盡力改善、策進,但行政缺失處鮮少因糾正案而有具體改善,使得復文流於形式,且更有部分行政機關對於糾正案不予理會或處理,再再都顯示糾正案權威不足,效力僅止於指導或建議性質。嘉瑜希望被提名人可以對於監察院的彈劾、糾舉制度,提出改革建議以及看法。
✅論京華城容積率案,監察院調查程序瑕疵涉護航
1. 爭議多年的京華城容積率問題,在郝龍斌市府任內多次要求將容積率從392%提高到560%,但因爭議過大且嚴重違反都市計畫公平正義,遭到郝市府駁回,京華城遂對監察院提出陳訴,後由監察委員余騰芳、馬以工進行調查,經約詢時任台北市政府張金鶚副市長等相關人員,及諮詢學界及產業界相關人士意見後,於102年11月12日作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京華城公司若要再變更基地的發展強度,必須重新將完整的變更案件送進市府審查,且以容積率392%為基礎,再併入新提出附加條件來計算」。」
2. 後因監察委員余騰芳、馬以工任期屆滿,且台北市政府尚未具體回覆該調查報告,案件移交第五屆監察院續辦,續辦之監察委員理應就台北市政府之復文對該案做結案處理,然監察委員劉德勳承接案件後,卻以「陳訴人一再續訴到院」為由,於104年11月16日及11月26日約詢時任台北市政府林欽榮副市長等相關人員,於104年12月做出與先前調查報告立場完全迥異之糾正案文,並據以要求台北市政府「應以容積率560%為基礎」。
3. 就此案重啟調查之程序瑕疵,以及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文立場相反,導致民眾質疑監察院淪為圖利財團獲取百億暴利的幫兇,嘉瑜希望了解各位被提名人是否認同此案調查過程有違失之處,以及未來進入監察院後若再遇到相同情事,是否會堅守監察委員之職權,為民眾捍衛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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