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強制治療今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大法官1個月內公布釋憲日期】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男子梁育誌性侵殺害案舉國震驚,大法官今日(11月3日)上午仍如期召開「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以下簡稱強制治療)憲法法庭,討論強制治療制度是否違憲。此為繼通姦除罪化(釋字第791號)與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後,今年第三度為釋憲案舉行公開言詞辯論,全程同步在司法院臉書平台實況轉播(https://bit.ly/362yNF1)說明大法官對此一爭議議題高度重視。
《報導者》今年8月間即推出《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專題報導(https://bit.ly/322HpJC),全面檢視此一制度的困境。
此案緣起於2013年一位性侵害受刑人盧恩本提出,之後陸續有前台中地院法官時瑋辰(現為新北地院法官,其案件當事人由於已被釋放,非繫屬案件故不被受理)、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多位受強制治療處分者提出聲請。他們主張強制治療無設定上限,成為可無限期拘禁人身自由的「絕對不定期刑」,有違比例原則;同時認為,延長強制治療的機制缺乏完整聽證與辯護程序,即可由檢察官逕自認定,有需要就繼續延長治療,受處分者無從表達意見,只能事後聲明異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請大法官就強制治療的法令依據(《刑法》91-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2-1)宣告違憲並失效。
大法官於今年8月20日宣佈併案受理相關案件並進行言詞辯論。
■釋憲案代理律師:強制治療程序保障空白,形成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今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一開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的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周宇修與薛煒育即猛烈批評現行強制治療制度是一種「標籤詐欺」、「國王的新衣」,以治療之名將這些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不能因換了招牌就說不是監獄,代理人引用「釋字第471號」解釋強調,強制治療雖然屬於預防犯罪的保安處分之一,可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效果與刑罰無異,若無受到罪刑法定主義與禁止溯及既往等對於刑罰手段的嚴格規範,將是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法官代表潘韋丞接續陳述意見,質疑法條所述治療到「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缺乏法律明確性,恐造成恣意認定的後果。張淵森對此持相反意見,主張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並再度強調,強制治療程序保障幾乎一片空白,雖可聲明異議,但心智障礙者完全不懂,嚴重弱化受處分者權利。相較於受處分人代理律師的批判態度,兩位法官強調非全盤否定強制治療制度,不反對高危險個案進行無期限治療,但不能不論犯罪行為輕重、危險性高低,全部不定期限,否則違反比例原則,潘韋丞並提出搭配轉向及分流設計的務實建議。
■官部門代理人:執行細節問題,並不構成違憲理由
機關代表方面,衛福部由前監察委員高鳳仙擔任代理人,她強調強制治療制度參考美國民事監護(civil commitment),非以處罰為目的,而是基於矯正與社會防衛,性侵犯猶如煞車壞掉,沒專家幫忙會一直壞下去,現階段替代方案不足下(電子腳鐐監控還是能拆掉、化學去勢或以藥物降低性慾皆未立法),就算執行得再差還是有其必要。
針對代理律師對強制治療的質疑,法務部代表次長蔡碧仲尖銳回應,當舉國都因台南女大生性侵命案陷入風暴時,應該反思這一切問題都是由加害者所造成,並堅持現階段只是執行細節的問題,不構成違憲理由。只能把受處分者關在台中監獄裡的原因,是因地方政府把治療處所當成垃圾場一樣的嫌惡設施,不發使用執照、不增加床位,造成法治國的空隙,大家都有責任,現在培德還有56人,宣告違憲貿然放出去後果難以想像。
■專家鑑定人:再犯風險難評估,美、德亦曾提出違憲審查
由法學者、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組成的鑑定人意見陳述中,主要圍繞著兩個議題,一是在醫療專業上要如何以及是否能可能評估再犯危險,二是如何從本土的經驗檢視這個移植自美國的制度目前遇到的困境。
台大醫院精神部主治醫師吳建昌坦言,危險性是否顯著降低永遠牽涉著價值判斷,無法一刀切,根據國內外實證研究,並無法得到證據支持何種治療方式較有效,但依個人需求在知情同意狀況下的「美好生活模式」(Good Life Model, GLM)或許是可參考採用的方法之一。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則指出,目前實務上主要綜合量化統計及臨床判斷預測再犯率,但在有限的治療空間中有其侷限,即受處分人無法在現實環境中試驗是否真能有所改變。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提出美國與德國也都曾遭遇多次性侵犯強制治療的違憲審查,前者以民事庭審核而非刑事的方式解套,確立其為治療而非刑罰的本質,後者則在修法以法官保留以及定期評估審查機制,後於2011年通過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符合人權公約。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思齊則指出,強制治療在美國法上與繼受德國法的台灣有非常不同的前提,相較我國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並行的「雙軌制」,美國則只有單軌制,因其框架限制,非應報嚇阻的刑罰,只能放置在民事程序,再來美國適用的對象為極端嚴重犯行的「性掠奪」( sexual predator ),且除再犯危險性還要有精神疾病或人格異常才能構成要件,反觀我國規範的對象涵蓋過廣,從《刑法》221到227條所有犯罪行為都包括在內,即使輕微猥褻也有可能被強制治療,不能因爲美國合憲,我們就合憲。
法思齊於回覆大法官詢問時更指出,美國立法的背景都是在遭遇極端個案後因應民意而生,並產生性犯罪高再犯的迷思,但特殊案例無法反映此類犯罪全貌,事實是一般性犯罪除戀童癖外再犯率通常不高,近年美加兩國的研究已指出嚴格的性犯罪政策強制是失敗的,甚至如梅根法案(Megan's Law)衍生更多問題。
■司法院:一個月內宣布大法官釋憲日期
在大法官呂太郎、詹森林、黃虹霞、楊惠欽針對各爭點詢問聲請人、機關代表及鑑定人後,各方再做最後的意見陳述,最後一名發言者為代表相關機關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她強調法官跟每位國民一樣對不幸的犯罪事件感同身受,但當坐上法檯時,法官就不能只考慮自己,而需更深層的探究為什麼加害人會犯罪、什麼樣的處遇能讓其負起責任,而強制治療經過逐步修法後愈趨嚴苛、剝奪人身自由的力道加大的同時,程序保障卻明顯不足。
「當性侵害加害人已接受刑罰後,國家是否仍以剝奪人身自由來排除此一群體,猶如古代流放隔離痲瘋病人,或是應該將其當做一個人,以治療為核心促其回歸社會?」彭幸鳴總結說道。
會後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宣佈將於一個月內公布解釋案日期。 (文/張子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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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非法處所、無限期隔離──全球最嚴格強制治療模式下,陽光照不到的暗影】https://bit.ly/3oMrnON
【為何替性侵加害人釋憲──逆風法官在社會安全與人權界線間的抉擇】https://bit.ly/35ZR0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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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時報-高院107上重更一6判決-王景玉為什麼不判處死刑】
王景玉殺害小燈泡案件,最後事實審(高院107上重更一6)認為王景玉是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但是「此為得宣告死刑之必要條件,至於本案應否量處死刑之極刑,仍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量刑事由而為判斷」,高院審酌本案情狀後,認為「本院從被告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詳予審酌後,認被告故意殺害幼童(被害人劉○○),惡性重大,並斟酌其故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之被害人人數、與未滿4歲之被害人(兒童)不認識之關係等犯罪情狀,基於罪刑均衡及一般預防之觀點,雖認被告之犯行確值嚴重非難,然本院綜合斟酌前揭各項量刑情狀,爰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駱克按:即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高院的「各項量刑情狀」非常多,駱克就不予節錄。
相關法院判決順序如下:
1.士林地院105重訴9判決「王景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2.被告、檢察官均上訴後,高院106上重訴14判決撤銷士院判決,改判「王景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比地院多宣告監護5年)。
3.被告、檢察官均上訴後,最高院107台上3357判決撤銷高院判決,發回高院。
4.發回更審後,高院107上重更一6判決撤銷士院判決,改判「王景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5.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網路上還查不到最高法院此篇駁回上訴的判決)
🌞爭點:如何適用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依照兩公約,何種案件類型得判處死刑?如何判斷是否為「情節最重大之罪」?行為人犯「情節最重大之罪」,是否即應判處死刑?
🍀關鍵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嚴重偏激觀念、#反社會性格、#反覆實施高度危險性、#奇特性、#不特定性
🖊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月21日作成107上重更一6判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https://reurl.cc/vDk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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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網破洞 有誰在意嗎
林臻嫺/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台南市)
台南市玉井區一貫道真理前輩堂遭人縱火,造成7死3傷。市府工務局表示,針對真理堂內有多處違建部分,將依建築法開罰最高金額30萬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在玉井大火後,除了檢警馬不停蹄地追查刑事責任外,這把火燒出背後更嚴重的社會安全網破洞,及司法社福後端資源嚴重匱乏等問題,卻不會在追究責任後自動解決;而媒體尚默默關注一位哀傷又自責的被害人家屬,同時也是一位少年法庭法官,他因為不願意放棄任何人,卻因此付出沉痛代價。
然而,這位法官,他有什麼選擇,手上有什麼資源,可以去阻擋這個悲劇發生嗎?沒有,完全沒有。案發後,除了曾經共事過的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治李俊宏醫師,發文沉痛指出,這個曾經在上任之初,宣告承諾會建構、強化社會安全網,把我們所有同胞都接起來的政府,在任期四年快過之後,仍然沒有做到。他甚至在文中悲痛提到:難道台灣已經到了要靠基督教、一貫道來拯救少年虞犯的地步嗎?
跟多數人一樣,他想問的其實是,我們的政府在哪裡?我們的預算資源到底分配去了哪裡?我們追不上先進國家的保安處分在哪裡?政府沒有人敢出面回應,敢檢討為何這樣的悲劇會一再發生?因為處方早已開在那裡,只是一直無法落實。
在之前召開過的司改國是會議裡,負責社會安全的第五組就有先進提到,要儘速建構專業的司法精神病院,然而,四年快過了,專業的司法精神病院仍只聞樓梯響,沒有任何著落,地檢署仍只能與一般精神醫院簽約來執行監護處分,甚至,連執行酗酒成癮的禁戒處分都沒有編列預算。
到底,這些掌握資源分配的中央與地方政府,除了把幾億的預算,狂撒在前瞻的軌道建設上,對於社會裡那些偏離人生軌道的人,何嘗想過多撥一些人力預算資源,去像歐美先進國家般,構建起可讓他們受到應有的專業處遇或治療照護,有機會能再重回人生正軌的司法精神病院,在特別預防之外,也可同時肩負起防衛社會其他人安全的功能。在沒有死刑的歐洲國家,正是靠著司法精神病院,來同時兼顧人權並防衛社會安全。
否則,在這場大火後,這些原本也是一片善心,卻要同樣被追究違建、消防,甚至刑事責任的宗教慈善團體,以後誰還願意幫忙協助,共補這張社會安全的破網?將來還能怪誰,遇事情不儘快撇過臉去,寧可選擇一條冷漠、但卻至少可以自保的道路?這樣的擴散效應,當家庭、學校、司法、宗教、慈善、社福,全部失能後,下一場大火、下一個悲劇,會在何時發生?會在哪裡發生?大家就自求多福不要發生在自己身邊。
因為,忙著跑選舉行程的總統,只管找人氣網紅,忙著被撩一下,總統或立委候選人,只要在造勢場合裡,繼續爭取地方鄉親熱愛的軌道前瞻或其他蚊子建設,就能振奮人心或哄拐選民,千萬不能提什麼負面的社會安全網跳票的破口,不能提嚴肅沉重的政見政策辯論,尤其,司法精神醫院更是選民的嫌惡設施,是會流失選票的,反正,最多就是別家孩子死不完。沒錢沒人的司法,哀傷自責的少年法官,憂心如焚的精神科醫師,這些與選票無關的,就讓他們繼續狗吠火車,等著悲劇繼續發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