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O6年2月5日7點5O分巡視
法院於106年2月3日強拆地下污水管線全部污水道遭移總工程費共ㄧ仠三佰萬加2月3日臨時工程費三佰萬
106年1月7日法院開庭法院決議訂3/8下午2:30要到林森路一巷現場履勘和測量確認通行的範圍。林森路一巷11戶是原告,林森路一巷11戶要準備紅色噴漆和相機作現場記錄。
63年前林森路ㄧ巷都是稻田。十八地號是水利地約2米與大排溝約3米。十二。十七地號都是私有巷道。洪姓地主係屬十七地號。為蓋11戸房屋通路。十二。十七地號在建築線同意為私設通路。目前林森路ㄧ巷有十二。十七地號系屬不同私人土地。洪姓地主系屬十七地號目前封路並於2月3日拆除地下污水管線浪費公帑ㄧ仠三佰萬和2月3日拆除臨時工程費三佰萬
這是40年前契約書地主必須給11戸通行權
地主的爸爸是民國66年8月15日成為地主
發生原因是"買賣",而且建管資料顯示該通路權利是在"63年"就開始,當時已成道路通行之事實更是無法抹滅,在在證明地主是知情而且清楚,在99年贈與給他兒子後開始興訟,明顯是故意為之。
其實會使用水溝部份是為了安全起見,政府之前有用承租部份向居民收取租金。
2/3日星期五上午9點15分非常感謝媒体朋友蘋果日報記者李易親,採訪報導有關法院強制執 行拆除長春段17地號地下污水管線,將 阻塞豊源里368住戶家庭生活汙水無法 排放,而造成公共環境衛生污染新聞!月惠感恩您!!
土地糾紛判拆管還地 議員批「烏龍判決」屏東市林森一巷土地佔用糾紛,屏東地方法院及高雄高分院相繼判洪姓地主勝訴,法院執行官及水利處今早拆除地下汙水管線,將土地歸還地主,鄰近住戶不滿通行權受影響,在議員蔣月惠帶領下拉白布條抗議,痛斥「烏龍判決!浪費國家公帑。」
屏市林森一巷是屏東大學的學生往來民生、林森校區必經之路,附近居民通行40年,但洪姓地主卻主張,道路用地為其所有,未經徵收,去年起封路,迫使學生、居民只能改道,走較狹窄的福田巷。因屏東地方法院及高雄高分院都判決地主勝訴,縣府及市公所必須將原鋪設的柏油、地下汙水管線以及排水溝拆除,歸還土地,法院執行官今查驗後,決定先截斷汙水管線。
蔣月惠怒批,封段不僅影響公眾通行,附近11戶住家進出更是困難,應待法院3月8日查驗確定,或都更後再動工,以免浪費國家公帑。
縣府水利處下水道科長許良禎表示,林森一巷80公尺的汙水管線,將花費300多萬元,一旦都市計畫確定,將再花費1300多萬元重新整建。
屏東地院發言人潘正屏說,即使是公部門,也不可隨意非法佔用,更不容許因已編列預算建設就拒絕返還,這是法律保障人民最基本的權利。(李易親/屏東報導)
2/3日星期五上午9點15分非常感謝媒体朋友民視電視台記者洪明生,採訪報導有關法院強制執 行拆除長春段17地號地下污水管線,將 阻塞豊源里368住戶家庭生活汙水無法 排放,而造成公共環境衛生污染新聞!月惠感恩您!!
馬路佔私有地 法院判拆污水管線還地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
屏東市林森路一巷部份馬路,經法院判決確定是私人土地,縣府和市公所必須拆除柏油,以及底下的污水管線和排水溝,歸還地主,拆除污水管線在今天(2月3日)執行,但這一拆會影響到當地300多戶住戶的家庭廢水排放,因此引發居民抗議,縣府只能暫時接上臨時管線,日後再來重鋪,預計得花上300萬元。
抗議居民:「抗議抗議。」
數十位居民大聲抗議,擔心以後家庭廢水會沒地方可排,但法院執行人員還是依法行使公權力,把林森路一巷的污水管線給拆了,縣府水利處人員早就在一旁待命,趕緊接上臨時的管線來因應。
屏東縣水利處下水道科長許良禎:「後續的話我們縣政府是計劃要在,我們十八公有地上來重設我們,污水管線還有排水溝,預定在今年(2017年)5月底之前把它完成。」
怎麼會突然間要拆污水管線,原來是林森路一巷這條馬路有部份土地是私人地,被公家機關強佔使用,地主提起訴訟勝訴,法院判決縣府和市公所必須拆除柏油,污水管線和排水溝,柏油部份已經在2016年拆除,污水管線則在2月3日執行,但這一拆,得再花300萬元來重建。
屏東縣議員蔣月惠:「這是之前所犯的錯誤,但是你(地主)不能因為這樣子,而浪費人民公帑。」
豐源里居民:「民國60年左右就有說蓋這個,房子的時候就要提供給人家走的,這個是有白紙黑字的。」
地主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土地上圍起鐵皮,整條馬路等於無法通行,車輛得繞到旁邊不到3公尺的福田巷才能過,而部份住戶更是一出門就被鐵皮擋住。
豐源里居民:「摩托車的長度本身就比這個還長嘛,要出來一定要抬起車屁股,抬一下抬一下才能(出去)不方便啦。」
居民認為這是既成道路,抗議法院烏龍判決,但這項判決已經定讞,縣府也只能照著判決走,就算是公眾利益也不能讓民眾財產權受損,是這項判決的精神,提醒公務人員不要便宜行事,以免事後得付出更大的代價。(民視新聞洪明生屏東報導)
2/3日星期五上午9點15分非常感謝媒体朋友中國時報謝佳潾,採訪報導有關法院強制執 行拆除長春段17地號地下污水管線,將 阻塞豊源里368住戶家庭生活汙水無法 排放,而造成公共環境衛生污染新聞!月惠感恩您!!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204000401-260107
憂汙水無法排放 居民抗議
2017年02月04日 04:10 中國時報
謝佳潾/屏東報導
屏東市林森路1巷佔地糾紛再起,屏東地院3日派員執行地下汙水管線拆除,附近民眾再度舉白布條抗議。(謝佳潾攝)
屏東市林森路1巷佔地糾紛再起,屏東地院3日派員執行地下汙水管線拆除,附近民眾再度舉白布條抗議,怒批烏龍判決不僅導致車禍頻傳,還將影響368戶家庭汙水無法排放,盼待都更後再施作工程,但協調後仍先拆除私地部分管線;水利處則指出絕不影響排水。
連結林森路及民生路的林森路1巷,不僅是附近居民的便利道路,更是屏東大學學生往返2校區的重要路段,數10年來每天幾乎都有萬人行駛其中,不料最後竟有近100公尺的路段成了私人土地,並在前年高雄高分院判決洪姓地主勝訴確定,此後該巷遭封路、刨除路面。
法院的判決令附近居民憤怒不已,沒想過走了近半世紀的道路竟就此不通,因此從封路、刨除路面到昨日的拆除地下管線,居民都怒舉白布條抗議。1名婦人說,從封路後天天都有車禍發生;縣議員蔣月惠則指出,拆除汙水管線會造成368戶家庭汙水無法排放,應等都更後一併施作。
「等通行權過後再動工也不遲。」蔣月惠說,18地號有11戶緊鄰爭議路段,一旦施工可能影響居民路權,是否應該等到3月8日確定通行權後再施工,再者,到光榮橋約200米的汙水排水道遷移工程,估計要花1300萬,若既有道路存在,何需浪費公帑。
水利處下水道科長許良禎說,目前只拆除私人的地下汙水管線,不會動到公有管線,加上會裝設明管銜接,並不會影響住戶排水,而5月底將完成汙水管線向西遷移工程,預計耗費300萬。
(中國時報)
2/3日星期五上午9點15分非常感謝媒体朋友台視電視台記者蘇世偉,聯合報記者林良齊,自由時報記者葉永騫,中國時報記者謝佳潾關心關注採訪有關106年2月3日上午9點40分法院強制執 行拆除長春段17地號地下污水管線,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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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3/2262954
屏東市林森路一巷佔地糾紛在判決後持續延燒,洪姓地主今天在屏東地院的執行官陪同之下拆除地下的污水管線,屏東縣議員蔣月惠與當地里民齊聲高喊「烏龍判決」,要求緩拆,但地主仍堅持今天就要拆除。屏東縣政府水利處下水道科表示,日後仍須待都市計畫審議通過後,可能要花費上千萬的經費來建置下水道及排水溝。
林森路一巷原有道路因佔用私有地,經地主提起訴訟後法院判決確定,縣府與市公所必須得拆掉上面鋪設的柏油、污水管線及排水溝歸還給洪姓地主使用,經協調後今天先保留排水溝,待日後再拆除,但污水管線仍須拆除。
當地的豐源里長陳國棟表示,經法院判決後確定原有柏油路是地主私有地,一旦拆除污水管、排水溝後,恐怕會影響汛期的排水,希望能夠緩拆,待建置完成後再拆除。當地民眾也說,自從林森路封路後,民眾若要通行只能走一旁的福田巷,而福田巷僅有3公尺寬,經常造成許多車禍。
「烏龍判決」,屏東縣議員蔣月惠批評說,一旦挖除污水管及排水溝後,日後若要建置得花費1300多萬的費用來建置,「都是人民的納稅錢」。下水道科長許良禎則說,此次先行拆除約80公尺的污水管線,預計得花費300餘萬元來重鋪管線,而日後待都市計畫審議通過後,得花費約千萬元來重建排水溝。
屏東市公所也說,將向縣政府爭取經費提報排水改道計畫,待公有地上物拆除後,於雨季前完成改善。
屏東地院發言人潘正屏表示,經民事判決定讞後地主依法拆除地上物,「不能因地上物的價值,讓民眾的財產權受損」,因此仍會完成拆除地上物,還給地主原本的土地。
2/3日星期五上午9點15分非常感謝媒体朋友自由時報記者葉永騫,採訪報導有關法院強制執 行拆除長春段17地號地下污水管線,將 阻塞豊源里368住戶家庭生活汙水無法 排放,而造成公共環境衛生污染新聞!月惠感恩您!!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63910
屏東林森一路污水管拆了 地方居民痛批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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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16:15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屏東地方法院今天執行屏東市林森路一巷污水管拆除,引起縣議員蔣月惠帶領地方居民拉白布條抗議,痛批法官的判決,浪費公帑1300萬元,屏東地院發言人潘正屏解釋說,不能因為佔用者是公家單位就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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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一路污水管強制拆除,縣議員蔣月惠與地方居民拉白布條抗議(記者葉永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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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一路污水管強制拆除,民眾抗議,員警到場戒備(記者葉永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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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一路污水及排水幹管被強制移除,將影響地區排水(記者葉永騫攝)
屏東市林森路一巷因為長春段17地號的地主向法院聲請封路還地獲判勝訴,屏東縣政府必須拆除埋在地下的污水幹管並且將社區排水改道,而沿線的住戶車庫因為佔用到水利地也要一併拆除,預估得花費1300萬元以上的公帑,今天屏東地方法院執行強制拆除作業,引起縣議員蔣月惠、市民代表王芬里、豐源里長陳國棟的關切,蔣月惠更帶領地方居民拉起白布條抗議,痛批這是恐龍法官的判決,並造成人民納稅錢的損失,光是縣府水利處第一期改管工程就得花300萬元截斷污染管線,影響豐源里368戶家庭生活污水的排放,未來排水溝改道也會影響居民的排水,恐怕引起地區淹水。
水利處下水道科長許良禎表示,污水管線拆除遷移不會影響地區排水,縣府會在5月底前完成污水管改管工程,而排水管也會往西移動,在雨季來臨時會注意該區的排水情況。
屏東地方法院發言人潘正屏解釋說,私人土地被佔用,地主要求返還土地是天經地義,不能因為土地上的東西是公有設備就不拆除,民事糾紛本來就可以好好協調的,有很多方法可以解決的,但如果走到用法律來判決,就只能依法執行了。
抗議法院強制拆除林森路一巷地下污水管線會阻塞豐源里368戶家庭生活汙水無法排放』採訪通知於:106年2月3日(五)上午9:15集合地點:林森路一巷十字路口。
※106年2月3日上午9點40分法院強制執
行拆除長春段17地號地下污水管線,將
阻塞豊源里368住戶家庭生活汙水無法
排放,而造成公共環境衛生污染。
※約數十名居民拉長白布條抗議與頭挷抗議
布條,高舉抗議珍珠版標語,高喊抗議標語。
※ 有關林森路一巷封路,地主向法院告贏將於 106年2月3日上午9點40分由法院強制執行拆除長春段17地號地下污水管線將阻塞豊源里368住戶家庭生活汙水無法排放,引致公共環境衛生污染,懇請法官、地主考量公眾利益,勿貿然執行拆除,造成豊源里368住戶成為受災戶。
※ 建議:有關屏東市林森路一巷長春段17地號
地主請求將座落於該土地之混凝土造成排
水溝,地下汙水處理管徑及圓形人孔蓋拆除
乙案,請法官、地主能體恤地方居民反映拆除長春段17地號地下污水管線將阻塞豊源里
368住戶家庭生活汙水無法排放,是否先暫緩拆除,俟完成都市計晝道路變更後與道路工程一併施作,以免影響公共環境衛生污染。
聯絡人:蔣月惠0936812315
局長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1O6年1月24日
林森路一巷封路
地主那塊地,疑似有.包商在施工切水溝,水溝目前仍為公共設施不能私人去破壞,
會阻塞豊源里368戶污水無法排放
請立即派員制止。謝謝
蔣議員您好:上案經了解該地為長春段17號地主為洪仲義因要整修雨水排水蓋切除後再施作圍牆,與汙水下水道水管無關聯,目前已無再施工。
組長莊正熙回覆
辦事效率高
106年1月26日上午九時地主與台電會勘秽除上面電線
1O6年1月2O至23日地主請包商擬似切除地下排水溝
1O6年1月24日檢舉抗議掛布條
106年1月12日掛抗議布條
106年1月1O日掛抗議布條
106年1月09日開始巡視與掛布條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402542456462927&id=100001215589335¬if_t=video_processed¬if_id=1486092002087152
https://www.facebook.com/…/vb.1000012155…/1402489176468255/…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402496943134145&id=100001215589335¬if_t=video_processed¬if_id=148608911978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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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法院強制拆除林森路一巷地下污水管線會阻塞豐源里368戶家庭生活汙水無法排放』採訪通知於:106年2月3日(五)上午9:15集合地點:林森路一巷十字路口。
※106年2月3日上午9點40分法院強制執
行拆除長春段17地號地下污水管線,將
阻塞豊源里368住戶家庭生活汙水無法
排放,而造成公共環境衛生污染。
※約數十名居民拉長白布條抗議與頭挷抗議
布條,高舉抗議珍珠版標語,高喊抗議標語。
※ 有關林森路一巷封路,地主向法院告贏將於 106年2月3日上午9點40分由法院強制執行拆除長春段17地號地下污水管線將阻塞豊源里368住戶家庭生活汙水無法排放,引致公共環境衛生污染,懇請法官、地主考量公眾利益,勿貿然執行拆除,造成豊源里368住戶成為受災戶。
※ 建議:有關屏東市林森路一巷長春段17地號
地主請求將座落於該土地之混凝土造成排
水溝,地下汙水處理管徑及圓形人孔蓋拆除
乙案,請法官、地主能體恤地方居民反映拆除長春段17地號地下污水管線將阻塞豊源里
368住戶家庭生活汙水無法排放,是否先暫緩拆除,俟完成都市計晝道路變更後與道路工程一併施作,以免影響公共環境衛生污染。
聯絡人:蔣月惠09368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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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1O6年1月24日
林森路一巷封路
地主那塊地,疑似有.包商在施工切水溝,水溝目前仍為公共設施不能私人去破壞,
會阻塞豊源里368戶污水無法排放
請立即派員制止。謝謝
蔣議員您好:上案經了解該地為長春段17號地主為洪仲義因要整修雨水排水蓋切除後再施作圍牆,與汙水下水道水管無關聯,目前已無再施工。
組長莊正熙回覆
辦事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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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6年1月2O至23日地主請包商擬似切除地下排水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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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09日開始巡視與掛布條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萬的網紅老王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當整個世界都想飛速前進的時候,有些人卻希望有的東西能保持原狀。有時只因一個開發商看上了這裡,有些房屋所有者就被要求放棄自己的房產。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有哪些固執的住戶拒絕搬走。釘子戶是拒絕拆遷戶或拒絕搬遷戶是城市及公共設施建設、開發等過程中,拒絕配合、不肯遷走的私人土地或房產擁有者 除了城市,在城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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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發言人潘正屏解釋說,私人土地被佔用,地主要求返還土地是天經地義,不能因為土地上的東西是公有設備就不拆除,民事糾紛本來就可以好好協調的,有很多方法可以解決的,但如果走到用法律來判決,就只能依法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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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城市,在城鄉土地開發,也可能出現發展商所稱謂的釘子戶。他們是由於地方政府收地建工廠、政府大樓等,實在的收地價不合理、太少,而不肯遷走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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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朋友討論一個問題有蠻多疑惑,
假如有人在我的停車位裡面停放一台機車,
這樣子我無法使用我的停車位造成我的權利受損,
那一般的作法是如何呢?
1. 可不可以把機車上鎖。
2. 可不可以跟車主索取停車費。
3.可不可以直接把機車搬移到停車格外,
又或者如果該機車因此而損壞或被偷了,我需要負責嗎?
4. 假如我已經註明了私人土地請勿停放,
結果我沒有注意到有東西就直接撞上,
那請問是我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還是對方要賠償我車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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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2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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