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1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22題】
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A,甲卻將長相酷似A之B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錯人,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得阻卻故意
(B)A與B之生命法益價值相同,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C)甲因判斷錯誤而殺錯人,僱用者形同利用的工具有瑕疵,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打擊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D)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重大偏離的因果歷程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103司律一試第1題】
甲欲槍殺A,槍法不準誤射A身旁的B,B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B)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C)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D)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106司律一試第24題】
甲欲殺鄰居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A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A身旁的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射擊之子彈與A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B)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D)就B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
【105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3司律一試第1題答案】(C)
【106司律一試第24題答案】(D)
---------------------------------------------------
【綜合分析】
這幾題涉及(等價)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的法律效果,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28年度渝上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 而言。若對於並非為匪之人,誤認為匪而開槍射擊,自屬認識錯誤,而非打擊錯誤。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72號刑事判決
按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時,即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其錯誤 #應阻卻行為人對該誤擊客體之故意,此與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仍應論以故意犯之情形有別。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等價客體錯誤未遂」的推薦目錄:
-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問題] 刑法小疑問(等價不等價客體錯誤) -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調皮豹-楊過的刑法小天地- #錯誤專題1... 的評價
-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請益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之疑問- 法律人板 的評價
-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不完全等價客體錯誤|讀享國考小學堂2023【司特 ...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Re: [閒聊] 讓少數說成為多數說的方法 的評價
-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問題] 客體錯誤與中止未遂- LAW 的評價
-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不等價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 - 博碩士論文下載網 的評價
-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教唆犯和正犯的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 的評價
-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請益] 原因自由行為結合等價客體錯誤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問題] 有關刑法教唆犯的客體錯誤- Examination - MYPTT 的評價
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四等選擇題練習(適合法警/監所管理員/四等書記官/警特、移特四等)】
——— by 周易老師
#題目(本次難度:★★★☆☆)
⒈關於刑法上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為人之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不罰
(B) 刑法係以故意犯之處罰為原則,過失犯之處罰為例外
(C)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只要有預見者,即依故意犯處罰之
(D) 若未設有對過失犯處罰之規定者,即僅處罰故意犯
⒉甲持刀砍殺乙,於未達可生死亡結果之程度,因發現對象不是乙,乃中止其犯行。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於行為客體並非甲原本想殺之人,應阻卻殺人故意
(B)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普通未遂犯
(C)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不能未遂犯
(D)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中止未遂犯
⒊甲騎車返家遇警攔檢,不顧警員乙已示意停車受檢,依然騎車衝越攔檢點,乙見狀閃避不及,遭機車擦撞倒地,因而受有手腳數處擦傷及紅腫。乙事後對甲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A) 僅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B) 僅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C)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法條競合論處
(D)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⒋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的犯行,乃要求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乙,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乙明知此事違法,原欲婉拒,但甲告以若不配合,則將其立刻開除。乙因一家老小都仰賴這份薪水,為保住全家賴以生活的唯一工作,不得已只好配合甲之要求,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依實務見解,關於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B)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C)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基於共犯從屬性,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D)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但甲仍可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⒌關於緊急避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凡是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B) 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C) 來自非人為因素之緊急危難,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亦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D) 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於實施公務或業務時,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
#詳解
⒈
【答案】(C)
【解析】
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尚須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始屬間接故意犯;且依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對於犯罪事實有預見,而確信其不發生,則屬有認識過失,並非一概論以故意犯,答案選 (C)。
⒉
【答案】(B)
【解析】
甲之行為不成立中止未遂犯,僅成立普通未遂犯,參最高法院73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一): 「殺害或傷害特定人之殺人或傷害罪行,已著手於殺人或傷害行為之實行,於未達可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見對象之人有所錯誤而停止者,其停止之行為,經驗上乃可預期之結果,為通常之現象,就主觀之行為人立場論,仍屬意外之障礙,非中止未遂。」故答案選 (B)。
⒊
【答案】(D)
【解析】
實務認為,若以一行為觸犯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由於兩罪保護法益不同,應依想像競合論處,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1號判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傷害罪處斷。」論述可知,答案選 (D)。
⒋
【答案】(B)
【解析】
依題意,乙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有製作檢測紀錄文書之權限,為從事業務之人,卻明知而登載不實,應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另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77號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與特定身分、關係者有正犯或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之論述可知,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無法成立間接正犯,(A)、(D) 均錯誤。
又乙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筆者認為,乙所面臨的是困境是「工作不保」,是否為「財產」法益受到危難?退步言之,縱承認屬於危難,然是否緊急,亦有疑問;且縱使肯認,則乙所實行的避難行為,能否通過衡平性(利益衡量)檢驗,更有問題。綜上,乙無法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C)、(D) 均錯誤。
基此,唯一能選的只有 (B)。
⒌
【答案】(D)
【解析】
(A) 錯誤,刑法第24條第1項僅規定「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
(B) 錯誤,無論是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法益面臨緊急危難,均可實施緊急避難。
(C) 錯誤,由於刑法第23條規定「現在不法侵害」,而只有人類行為才有不法可言,故僅對於人類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非人類行為僅得對之主張緊急避難。
(D) 正確,參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這是一本刑法選擇題》五版上市!新學林官網訂購,享72折優惠,只到2020/1/22!
訂購網址:https://reurl.cc/vnNXMl
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接續上次講了分則考試重點後,今天再來碎碎念一下總則。
一、基本原則:
地之效力(3~8),尤其隔地犯(4)、一般人之屬人原則(7)【肯亞詐騙案】,另外一併注意外國裁判之效力(9)【赴日追愛案】
二、犯罪論
1.客觀可歸責性:尤其是風險實現、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注意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
2.防衛過當(注意延展型過當防衛)、避難過當(生命法益之間同階等價、欠缺質量差異)
3.原因自由行為
4.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參與他人發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參與者得否成立共犯)、空白構成要件錯誤
5.不能未遂(特別注意對於無危險之不能未遂得否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6.中止未遂(發現自己發生客體錯誤而停止犯行,實務認為欠缺自願性之中止意思【73年5th決議】、失敗未遂)
7.共同正犯:相續共同正犯應負之責任範圍【102年14次決議】、共同正犯之等價客體錯誤(甲乙相約竊取丙之財物,約定失風對追捕者格殺勿論,嗣果然失風,甲跑很久發現後方仍有人追捕,基於殺人故意持刀往後刺,豈料跑在甲後方者乃乙,乙因而受傷,乙如何論處?)
8.教唆犯之等價客體錯誤、教唆犯之加重結果犯(甲教唆乙傷害丙,乙毆打丙頭部,丙頭受傷,嗣因顱內出血死亡,問甲如何論處)、未遂教唆
9.加重結果犯須故意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具特殊危險關聯(廣義說、狹義說之爭)
10.不作為犯之「危險前行為」(15條2項)犯:故意不法前行為得否建構保證人地位、前行為雖實現某構成要件但得阻卻違法卻仍因「危險前行為」(15條2項)具保證人地位之唯一例外【攻擊性緊急避難】
三、刑罰論
1.新法沒收稍微注意一下38、38-1
2.累犯、自首
3.針對性侵害犯罪人所為之強制治療(91-1條)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為止(91-1條2項),是否抵觸罪刑法定原則(1)?
以上的考點請各位思考看看或找時間翻翻書,喚起已沈睡的記憶喔。
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調皮豹-楊過的刑法小天地- #錯誤專題1... 的推薦與評價
法律效果到底為何。 ... 客體錯誤來處理。 ... 呵呵)。 ... 的動機錯誤,因此等價客體錯誤並不阻卻故意。 ... 行為客體產生誤認,例如誤郭文傑為豬而殺之。 ... 立故意未遂犯及過失犯 ... ... <看更多>
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請益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之疑問- 法律人板 的推薦與評價
... 人對於客觀上構成犯罪事實欠缺認識,故阻卻故意,且視具體個案調查是否成立過失犯。 b. 而行為人對於想像之客體,則因具有故意,原則上成立未遂犯。 ... <看更多>
等價客體錯誤未遂 在 [問題] 刑法小疑問(等價不等價客體錯誤)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是這樣
不等價客體錯誤都會論兩個罪責(ex:過失毀損/殺人未遂)
但等價客體錯誤怎麼都只論一個?
(誤丙為乙,就沒論殺人未遂?)
是因為不等價是一人一物才論兩個罪責
然後等價這邊主要就是人,再論未遂就重複評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96.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1456169.A.DF8.html
那再請問,在等價打擊錯誤為何
法定符合說只論一個故意
但具體符合說論故意 外還要再論一個過失
※ 編輯: TysonRoss (49.216.96.12), 04/06/2017 14:13:49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