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
-- 精神鑑定,並不是「鑑定精神病」這麼單純,更不是給精神疾病犯罪的減責工具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北捷鄭捷」事件以及「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都進行了精神鑑定,報章媒體與社會大眾常以為,這是犯罪人藉精神疾病之名來減刑或脫罪,導致原本客觀的精神鑑定,因為社會大眾的喜好或情緒,被隨意解讀。
當鄭捷的精神鑑定結果認定他「有反社會性格、但沒有精神疾病,應該為罪行負責」時,社會大眾一片叫好;但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
殺了孩童的兇嫌,在法院宣判無期徒刑後狂喊著要死刑、要解脫,殺人似乎是兇嫌通往死亡的門票;而網路上,鄉民對「精神鑑定」不能區辨裝病的批評與懷疑,如雪片般飛躍了起來。這是一段《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的情節,事實上,也反覆在社會中上演。
■精神鑑定的目標:釐清犯罪當下的隱藏因素
對戴上手銬腳鐐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鑑定,不僅考驗判斷能力,也挑戰價值觀;有時還要壓抑看到犯罪行為的憤怒情緒,不要讓價值觀與情緒左右了精神鑑定中立的立場。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社區精神科」徐淑婷主任說:「雖然我們從住院醫師時代就會跟著資深醫師,接受精神鑑定的訓練,但當了精神科專科醫師,才能獨當一面,和心理師、社工師等共組團隊進行鑑定程序。」
通常卷宗影本幾個星期前就到醫院了,其中包含警方的偵訊筆錄與犯罪現場鑑識(有時還附光碟)、檢察官開庭的紀錄與起訴書、法院的各次開庭紀錄以及法官的判決,有時還有醫院和診所的全部病歷紀錄。
在會談之前,醫師、心理師、社工師都得先閱讀過卷宗,交換讀後的專業意見,並了解彼此所想要澄清的內容。團隊的目標很清楚,就是判斷犯罪行為的當下,背後有什麼因素影響。是不是生理的原因呢?例如當癲癇發作時撞到別人造成交通事故;是精神疾病的影響、還是其他心理因素?當時的意識狀態,與責任能力究竟如何?有時還要判斷是不是有能力進行審判的過程,相當複雜。
■過程:會談、測驗、檢查,追溯犯罪脈絡
精神鑑定的過程,包括不同專業交相詰問的會談、心理測驗,有時候還要做腦波或其他相關檢查,法警至少要帶犯罪嫌疑人來兩次以上,這還不包括另外向家屬了解詢問的時間。這些嚴謹的程序,都是為了試著找出事件下可能隱藏的原因。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尤其,精神鑑定是由精神科來進行,而不是司法體系或獨立單位,更有犯罪「醫療化」之嫌。
實務上,的確偶有律師申請法院進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鑑定,但法官有裁量的權力,不是申請就一定會進行。再者,精神鑑定並非只是找找看有沒有精神疾病這麼簡單,還要抽絲剝繭去追溯犯罪行為發生的脈絡。
精神鑑定已經是精神醫療的日常。一個人犯了罪,精神病人都不一定能用疾病作為理由脫罪了,一般人更難以佯稱精神疾病而逃過法律制裁!精神醫療中,醫師和病人要有夥伴關係;而在精神鑑定中,又要像福爾摩斯一樣追索犯罪行為當下的細節,身為精神科醫師,無可避免要面對正常人/病人、犯人/病人的模糊地帶。
隨著社會日趨複雜,這樣的專業挑戰愈來愈多,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註1】在2018年底成立,無疑也是這項趨勢的註腳。(資料來源:【註2】)
■刑法第19條寫什麼?──精神狀態與責任能力
2005年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前,刑法第19條原為「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但由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是精神醫學的專有名詞,精神鑑定報告在實務上難以對應抽象法律概念,因此參考德國以「生理學」及「心理學」的混合立法。
生理原因部分,由醫學專家鑑定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心理結果部分,由法官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有無責任能力,心理學標準更進一步分為「辨識能力」(辨識其行為違法)與「控制能力」(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法條如下: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資料來源:【註3】)
【Reference】
1. 來源
➤➤資料
∎【註1】: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台灣司法精神醫學的發展,可以追朔到1950年台大醫院精神部所進行的第一例司法精神鑑定開始,之後接受鑑定的個案逐漸增加,司法精神醫學的專業也受到法界與精神醫學界的重視與認同。在1990年台灣精神衛生法公布後,使得司法精神醫學在對於病人權益及社會安全的角色更顯得重要。(完整介紹,詳:https://bit.ly/3erxrX6)
∎【註2】:報導者 The Reporter【徐淑婷/可憐之人或可惡之人?「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
(作者:徐淑婷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社區精神科主任,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
https://bit.ly/2Y5Kerh
∎【註3】:報導者「免死金牌或修復之路?──隨機殺人事件後的精神/心理鑑定」:
https://bit.ly/3dg2n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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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4】:公視有話好說 「殺警為何判無罪?思覺失調怎鑑定?」:
https://bit.ly/2BjyG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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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催生司法精神醫院 彌補台灣社會治安破洞】
2019年嘉義鐵路員警李承翰去年被鄭姓嫌犯刺死,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因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狀態,對於違法與否欠缺辨識能力,判決無罪,施以監護5年。
「李承翰的父親 - 李增文」審理期間都到場關心,日前一審判鄭嫌無罪,李父無奈直言「孩子犧牲不值得」鬱鬱寡歡,於(6/4)上午因病送醫,經急救無效,於晚間逝世,享壽67歲。(資料來源:【註1】 )
■刑法第19條
◇「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2項規定」: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資料來源:【註2】)
■近年來多起殺人案,多數因嫌犯患有「思覺失調症」而躲過死刑
精神疾病屢成罪犯免死金牌,已引發社區安全憂慮,台灣至今卻無一座高安全規格的精神醫院,未來催生司法精神醫院,建構納入精神病患的社會安全網,將是彌補社會治安破洞的第一要務。
▶(2019年1月)
台南虐童案扮演虐死女童案「大魔王」角色的薛彗昀,在審判過程,一度以患有思覺失調症要求法官輕判,2審雖維持1審原判,仍讓她逃過死刑一關,證明嫌犯懂得利用自身精神疾病,削減刑責。(資料來源:【註3】 )
▶ (2020年3月)
23歲男子王秉華與新婚妻子吵架後情緒失控,手持利刃對無辜路人痛下殺手,一刀捅死正在路邊等姊姊下班的林姓電單車司機。王被捕後供稱所持刀具是防身用,王男稱因精神病發作、「忘記吃藥」才「理智失控」犯案而殺害無辜。(資料來源:【註4】 )
■「台南市立安南醫院精神科醫師 - 張俊鴻」表示
思覺失調症患者的自我病識感程度,會隨腦部受損加深,病情越重,越覺沒病,不需要就醫。
思覺失調症患者經治療後,有3分之2可改善,有3分之1難治癒,這群人出院後,台灣並未有足夠人力每天固定提醒這群患者服藥。
張俊鴻提醒,在隨機殺人的案件中,思覺失調症患者僅占5%,要小心的是占95%的「反社會人格者」,後者甚至不在精神衛生法內定義的精神病患中。
張俊鴻認為,現有一般醫院的精神病房,醫護並沒有強制力與公權力去強力制止病患行為,未來催生一座具有公權力的司法精神病院,勢在必行。
另應將現有只納入家暴、兒虐的社會安全網,擴大納入精神疾病者,這群人才能再回歸社會時,獲得更嚴密的關心。(資料來源:【註3】 )
■推動司法精神醫院難度高,衛福部:案子不會不了了之
設立司法精神醫院議題討論多年,因殺警案而再受關注,「法務部長 蔡清祥」於(5/6)在立院表示,會盡快與衛福部配合推動設立。「衛福部次長 蘇麗瓊」也說,這個案子不會不了了之,只是內部還在規劃期程。
蔡清祥說,設司法精神醫院涉及問題很多,包含地點、經費、人員與將來運作情形都還要細部討論,但既然大家有期待,會盡快規劃,但現有體制還是可以支援。
蔡清祥在答覆立委質詢時則表示,各單位過去對司法精神醫院有不同立場與看法,他最近與衛福部長陳時中溝通,大家有共同目標全力以赴。
■設立司法精神病院的定位與法源為何?
蔡清祥回應,基本上還是醫院的性質,定位在精神病院,不需要修法;目前在監執行有重症者,現在送到外面醫院治療,戒護上有困難,司法精神醫院可直接收容、戒護。
蘇麗瓊也說,國外司法精神醫院起源在於在監服刑病患,一般醫院收容有困擾,才送來司法精神醫院,本質還是在醫療照顧。
蔡清祥說,這是要做的目標,當然一定要完成,絕對努力去做,時程盡量縮短。(資料來源:【註5】)
【Reference】
■ 系列貼文1:(論壇FB)【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刑責又是如何?在電影《小丑》中,小丑犯的罪有什麼法律責任?】:https://bit.ly/2XwNBbM
1. 來源
➤➤資料
∎【註1】:udn.com 聯合新聞網【殺警案判無罪...李承翰父親鬱鬱寡歡 傍晚因病去世享壽67歲】: https://bit.ly/2AIK553
∎【註2】: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https://bit.ly/2Y8ZUue
∎【註3】: 中天新聞 / 快點TV 「催生司法精神醫院 彌補台灣社會治安破洞」:https://bit.ly/3gOlL2m
∎【註4】:蘋果新聞網「與妻吵架,稱忘吃藥情緒失控,台男隨機捅死路人」:https://bit.ly/2z5cW3b
∎【註5】:udn.com 聯合新聞網「推動司法精神醫院難度高 衛福部:案子不會不了了之」:https://bit.ly/2Ub1RVK
➤➤照片
∎【註4】:蘋果新聞網「與妻吵架,稱忘吃藥情緒失控,台男隨機捅死路人」:https://bit.ly/2z5cW3b
∎ (報導者 The Reporter)【徐淑婷/可憐之人或可惡之人?「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https://bit.ly/2Y5Ke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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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年的鐵路殺警案,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因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狀態,對於違法與否欠缺辨識能力,判決無罪,施以監護5年,引發討論,思覺失調症再度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焦點。
【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刑責又是如何?在電影《小丑》中,小丑犯的罪有什麼法律責任?】:「鄭姓男子2019年7月搭火車持刀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一案,嘉義地方法院2020/4/30宣判,鄭嫌無罪丶應入相當處所強制就醫5年,法官認為鄭罹患精神疾病,依刑事訴訟法316條規定撤銷羈押,得命具保丶責付或限制住居。
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判決無罪。(資料來源: 【註1】)
■ 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在電影《小丑》中,小丑犯的罪有什麼法律責任?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刑責又是如何?
瓦昆菲尼克飾演的小丑,名為”亞瑟佛萊克”,是一個生活在高譚市社會底層的精障人士,平日以當小丑維生,立志當喜劇演員,但由於其精神障礙,經常受到歧視和欺侮。亞瑟的狀況原本只是無法控制的大笑,對他人是無害的,但在一次搭地鐵返家路上,受到三個醉漢攻擊,亞瑟為自衛開槍射殺三人,加上政府刪減預算,亞瑟無法取得精神方面的治療藥物,性格變得越來越扭曲。
■正當防衛
亞瑟在搭地鐵時受到醉漢攻擊,亞瑟為自衛開槍射殺三人。
「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亞瑟面對三人毆打而開槍射殺三人,其中被射殺的兩人由於是出於自我防衛意思,應可主張正當防衛。但另一人由於已經逃跑,亞瑟卻還繼續追殺,則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殺害養父母構成何罪
亞瑟的媽媽告訴亞瑟身世之謎後,亞瑟求證發現自己是領養的,而且他媽媽患有妄想症,並在亞瑟的幼年時期,任由男友虐待亞瑟,導致亞瑟的頭部受損,造成他現在會不自覺的大笑。在知道真相後,亞瑟用枕頭將其母悶死在病床上,自此背離常人的理性。
「我國刑法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由於刑法並未限定自然血親,因此也包含收養等擬制血親,故殺害養父母,在我國構成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精神障礙的刑責
喜劇節目主持人莫瑞,將亞瑟在俱樂部表演時的失控影片當作笑料公開播送,並邀請亞瑟來上節目,但亞瑟看出其目的是為了取笑自己作為節目梗,於是便打扮成小丑,並以小丑的身分應約上節目。
於節目上認為殺人是一件好笑的事,認為主持人惡意消遣了自己,更在說了「在社會底層生活的人被當成垃圾之後會有什麼結果」之後,便掏槍射死主持人莫瑞,由此可知亞瑟已完全失控,之後亞瑟便被警方逮捕。
「我國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公然在節目上殺人,應構成殺人罪。
但依「我國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亞瑟因精神障礙,可能構成「阻卻罪責事由」而減免罪責。(【註2】)
■精障者應有的處遇
亞瑟被捕後,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療。若在我國對於精神障礙者的處遇,原則上依《精神衛生法》處理。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業務財政不足,可依第17條向中央申請補助。
另外第32條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或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消防機關。
病情嚴重者,可依第41條和第45條,強制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精神障礙者住院接受醫療,以保護精障者和他人的安全。(資料來源:【註3】)
■《發展多元、整合、友善、復元為導向的社區精神病人照護體系》研討會:「思覺失調症」這個名詞或許大家並不陌生!藉公共電視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反思近日社會事件,讓大家再度關切「精神病人照護」在社區與長照的重要性。本研討會站在關懷病友及照護者的人權和需求角度,探討由「多元」、「整合」、「友善」及「復元」觀點,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的體系。講者分享眾多感人的照護實例,以深入淺出的科學理論及實證建言,帶領聽眾與病友視域交融,還給病友尊嚴與價值以協助對抗精神疾病,遠離與「惡」的距離,更接近「善」。線上觀看:https://bit.ly/2T4c9GC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註1】:UDN 【殺鐵路警案無罪理由曝光!嫌罹思覺失調症10年卻停藥 案發前發作】: https://bit.ly/3dIny6H
∎【註2】: 阻卻罪責事由的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43號判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且具違法性之行為,須兼備有責性,始得課予刑罰,此即刑罰須以罪責成立為前提之「罪責原則」。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於行為時,欠缺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者,不予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其辨識能力或自我控制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即明揭斯旨。而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9條增訂第3項「上開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依該次修正草案總說明十五,謂「行為人之主觀性格,如原與常人無殊,而因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則不問原來是否藉此精神狀態而犯罪,皆已充分顯示其反社會性格,而具有可罰性(學說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 https://bit.ly/3bvHW9M
∎【註3】:關鍵評論「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https://bit.ly/2y4B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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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關鍵評論「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https://bit.ly/2y4B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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