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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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重大瑕疵要件、建立汽車瑕疵鑑定制度,才能真正解決檸檬車問題」
新的一年,繼續來探討2020處理的重要議題。
2018年10月起,馬自達自救會爆出Mazda 6及 CX-5新車卻無預警降速,車主自費檢驗瑕疵車輛,發現引擎墊片、鍊條、感知器等材料都有缺陷,導致引擎泡水,汽車在行進中突然降速。
依據交通部路政司提供的資料,2016年至今因為安全疑慮收到通報的問題車輛,包括SKODA OCTAVIA 1.6 TDI、MITSUBISHI COLTPLUS、SUZUKI SX4 CROSSOVER、KYMCO RACING S150、VOLKSWAGEN TOURAN、NISSAN SENTRA及TOYOTA CAMRY等加總起來數千輛。
其實,檸檬車問題牽涉到三個面向,定型化契約中的瑕疵擔保事項只是其中之一,安全性召回機制和瑕疵車輛鑑定機制,都是解決檸檬車問題必要的條件。這三個機制要能夠發揮該有的作用,最基本的就是明訂「車輛重大瑕疵」的相關定義。
只有清楚界定重大瑕疵,才能啟動瑕疵車輛鑑定和安全性召回機制,契約中的瑕疵擔保事項才有意義;否則安全性召回啟動的要件不明,即使有瑕疵車輛鑑定機制,也沒有鑑定標的,契約中的瑕疵擔保事項更是形同具文。
一、定型化契約增訂瑕疵擔保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
經濟部商業司在2018年7月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瑕疵擔保事項。然而,這份修正案在預告後便石沉大海。
今年9月,我邀集經濟部商業司、交通部路政司、行政院消保處等相關單位,諮詢瑕疵車輛鑑定方案的可能性,以及2018年7月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何時能夠實施。
行政院消保處在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的作業中可以說是盡心盡力,在今年11月9日完成最後一次草案研商會議後,12月2日便做出結論,現在草案已經在經濟部商業司準備辦理公告及預告作業。
但是檸檬車問題顯然不是透過修改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就能夠解決,因為這還涉及兩個重要的問題:第一個是安全性召回制度實施至今,召回標準仍然不明不白;第二個是瑕疵車輛鑑定的機制始終沒有建立,導致車商和車主遇到檸檬車只能法院解決。這些都和交通部推託怕事的態度有直接的關係。
二、缺乏車輛重大安全瑕疵相關定義,導致安全性召回要件不明。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的前身,也就是過去交通部和經濟部、消保會共同發布的「車輛重大安全瑕疵申訴暨處理要點」草案,以及交通部與消保處在2002年共同發布的「使用中車輛安全瑕疵暨召回處理要點」草案,皆有具體界定重大安全瑕疵的範疇。
包括行駛中煞車失靈、轉向系統或其他關鍵性零組件故障致車輛失控、燃料系統故障致燃料洩漏、車輛熄火或起火、油門斷裂或卡死、排檔系統失控、配線不當致車輛起火或大燈熄滅等情事,在這兩份草案中,都被認定為重大安全瑕疵。
儘管這兩份草案中針對車輛的重大安全瑕疵定義相對清楚,但是交通部頒布〈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時,取而代之的是該辦法第二條「交通部認為汽車、車身製造廠及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進行安全性調查」,何謂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交通部始終說不清楚。
三、儘管瑕疵車輛鑑定能量不足,交通部仍可以透過跨部會平台處理重大瑕疵鑑定業務。
在瑕疵車輛各種諮商會議中,該是交通部主責的召回改正機制、瑕疵車輛鑑定機制,都委託給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研議辦理。2019年消保處召開「研商汽車品質瑕疵鑑定機制事宜」會議,要求交通部研商汽車品質瑕疵鑑定機制事宜,研議到現在什麼都沒有,因為車安中心早自承並無汽車瑕疵鑑定之設備及技術人才,真正具備鑑定能力的,是車輛研究測驗中心、工業研究院和金屬工業發展中心。
交通部聲稱這些財團法人既然登記在經濟部下,車輛瑕疵鑑定就應該由經濟部主責,身為道路安全及相關法規的主管機關,做出這樣的表態實在令人啼笑皆非。實際上,2019年消保處就建議交通部,參考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的做法,這個會報由衛福部、農委會與環保署輪流主政召開會議,並由三部會副首長共同主持,交通部再怎麼推諉,跨部會的做法已有前例可循,問題只在願不願意負起該負的責任而已。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能夠增訂瑕疵擔保事項,固然是檸檬車議題的一大進展。但是缺乏車輛重大瑕疵定義,導致安全性召回要件不明,又遲遲沒有建立瑕疵車輛鑑定機制,導致道路安全和消費者權益受到威脅,交通部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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