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完成後的承認法律效果如何呢?>
阿義為了購買賓士而向高進借了300萬元,
但高進因為一直視阿義為弟弟,
所以都沒有向阿義要求還錢,
就這樣過了20年,
高進在輸給仇笑痴之後身無分文,
想起阿義還欠自己300萬元,
於是向阿義索討,
阿義也向高進承認這300萬元的債務,
但他現在沒錢不想還,
高進不得已只能提告,
在法庭上阿義主張高進的請求權已經罹於15年的消滅時效,
而高進卻說即便已經罹於時效,但阿義有承認欠自己300萬元,
究竟高進要不要得到這300萬元呢?
法律不保障權利睡著的人,
所以如果債權人太久不行使請求權的話,
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這就是民法上消滅時效的規定,
但是如果今天時效完成之後債務人主動承認對債權人負有債務,
那麼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呢?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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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去年我曾公開檢舉,2012年陳慶男提供非法政治獻金幫馬英九、吳敦義競選,根本未依法申報。 ➡️然而,自稱「調查程序非常縝密」的監察院,僅查閱馬英九等人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就回覆「尚查無慶富公司捐贈馬英九、吳敦義及中國國民黨之記載」。原本就未依法申報的非法政治獻金,當然查無相關記載,這是哪門子的...
罹於時效承認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死亡與契約之法定終止】
各位好,我是賴川。這星期五晚上我們要繼續來談與借名登記有關的爭點。這個爭點是,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時,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即當然消滅(法定終止)?此爭點之所以重要之原因在於,如借名登記契約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則在借名登記契約消滅後,當事人本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以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等,其消滅時效均是從當事人死亡時起算15年而完成。就此問題,最高法院向來之見解可區分為三說:
■ 肯定說
肯定說認為,當事人死亡時,借名登記契約直接依民法第550條本文之規定而當然消滅,此時借名人(或其繼承人)應於當事人死亡後15年內,向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請求返還系爭借名標的物,否則即罹於民法第125條之消滅時效。
■ 否定說
否定說則逕自認為,借名登記契約應繼續存在,不因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因此當事人之繼承人應直接繼承該借名登記契約之權利義務。
■ 折衷說
折衷說則認為,應檢視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存在,民法第550條但書之「契約另有訂定」,或是否有「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或是否有民法第551條之「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之利益之虞」等三種情況,而分別判斷。
■ 小結
就此,學說認為,有效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屬類似委任之無名勞務契約,自應依民法第529條規定而「適用」委任之規定。因此,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後,借名登記契約是否消滅,則應一併考量民法第550至552條等規定。亦即,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死亡後,原則上適用民法第550條之本文規定而消滅,但如有民法第550條但書、民法第551條以及民法第552條之情況時,借名登記契約則例外不消滅,故應以前述最高法院之折衷說較為可採。
至於最高法院迄今所明確承認可以適用民法第550條但書之規定,進而使借名登記契約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者,依筆者的整理,大致有:(1)借名登記契約之目的是為避免受債權人追償(106年台上字2416號民事判決)以及(2)借名登記契約之目的是為避免農地轉讓或耕地分割之限制(106年台上字410號民事判決)等類型。
■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416 號民事判決
(一)按借名契約之訂立,依其性質,以當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而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前段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消滅,惟依同條但書規定,借名登記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其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查闕德標於75年間出資購買系爭不動產,為避免再遭強制執行,將之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闕德標與被上訴人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為原審認定之事實。闕德標與被上訴人間既以避免系爭不動產再遭強制執行為契約之目的,則於闕德標死亡倘尚負欠債務之情形,當事人是否無將系爭不動產仍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之意,即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不因闕德標之死亡而消滅,以符合契約目的?仍待究明。上訴人據此於事實審主張: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真意,目的在於闕德標本身債務及保證債務完全清償,已無其債權人對系爭不動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顧慮時,再將系爭不動產歸還登記為其所有…,闕德標與被上訴人有不因雙方當事人一方死亡而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默示合意等語,是否毫無可採?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加審究,逕以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於闕德標死亡時消滅,遽認上訴人之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自斯時起算,其請求權已於96年6月30日罹於時效,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於法已難謂合。
(二)其次,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得終止而不終止,並非其終止關係當然消滅,借名人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故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倘系爭借名契約不因闕德標死亡而消滅(終止),而由其繼承人繼承該契約關係者,當事人為兩造,參諸上訴人於訴狀陳明:渠等有依終止借名關係,請求移轉登記為公同共有之返還請求權云云,是否係以該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意思表示之意?果如是,上訴人是否合法終止?其等於合法終止契約後,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不動產與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否無據?均有待進一步釐情。本件被上訴人與闕德標間借名登記關係,是否於闕德標死亡時即告終止,事實既尚有未明,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410 號民事判決
(一)按借名契約之訂立,依其性質,固以當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而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前段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消滅,惟依同條但書規定以觀,借名登記契約因其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自不在此限。
(二)次按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本文,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本文分別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附表一至七所示土地係乙○○等之被繼承人及庚○○,借名登記於王生木名下,乃原審確定之事實。上訴人復一再主張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有民法第550條但書所定因其事務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而附表一至七土地除新北市○○區○○○段○○○○地號地目為道外,其餘地目均為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則附表一至七土地是否曾受分割或移轉為共有之限制,致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於王生木死亡後有因其事務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此攸關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消滅時點之認定及上訴人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原審未遑詳加調查審究,遽認上訴人之請求已罹時效,自有可議。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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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民商法教室10
罹於時效承認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欠了十幾年的電話費,被催收公司通知要還錢?
小花十幾年前向貓咪電信辦理手機門號,並私下將該電信門號給朋友使用,豈料朋友未繳納電信費,導致欠費的本金加利息高達幾萬元。
欠費過程中,電信公司十幾年都沒有來要錢,卻在上個月突然出現債務催收公司通知電信公司已經將債權轉讓了,並請小花出面協商...都過了十幾年了,催收公司還可以向小花要錢嗎?
針對這個問題,就讓告狀俠用Q&A來替各位回答這個問題吧!
Q:電信公司可以未經小花同意把債權轉讓給債務催收公司嗎?
A:可以,債權讓與第三人並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即貓咪電信轉讓債權給債務催收公司不需要經過小花同意。
但為了避免債務人把錢還錯人,在債權人或受讓人未通知債務人「債務已轉讓」前,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給受讓人。
但要注意!!!這並不影響債權讓與的生效,也就是貓咪電信跟債務催收公司的債權讓與契約還是有效的喔!
Q:小花不是實際使用該門號的使用者,這筆債務還是可以向小花追討嗎?
A:可以,由於貓咪電信是和小花成立的電信商品的消費契約,小花把門號給朋友使用與貓咪電信無涉,並不影響貓咪電信可以向小花追討這筆債務的權利。
至於小花沒有使用門號產生的債務,小花可以另外向朋友請求。
Q:都過了十幾年了,電信公司的請求權不會因時效而消滅嗎?
A:請求權的時效消滅不是時間一到就自動生效而消滅,而是債務人能以債權人的請求權罹逾時效,而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有關電信門號使用費的請求權,大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應該適用2年的短期時效,所以催收公司如果向小花請求這筆費用,小花是可以主張時效消滅而拒絕給付的。
Q:催收公司找小花協商並說價錢可以再談,協商時催收公司同意以對半價格清償債務,小花也同意了催收公司的條件,但要做分期清償,小花之後反悔再做時效抗辯有效嗎?
A:因小花已經知道這筆債務已經十幾年都沒有來跟小花追討,但還與對方協商並「承認」了這筆債務,此時債權人的請求權時效縱原本已罹逾時效,該時效也會因為小花的承認,實務上會認為這屬於拋棄時效利益的默示意思表示,即回復時效完成前之狀態,因此小花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而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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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年我曾公開檢舉,2012年陳慶男提供非法政治獻金幫馬英九、吳敦義競選,根本未依法申報。
➡️然而,自稱「調查程序非常縝密」的監察院,僅查閱馬英九等人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就回覆「尚查無慶富公司捐贈馬英九、吳敦義及中國國民黨之記載」。原本就未依法申報的非法政治獻金,當然查無相關記載,這是哪門子的縝密調查?
➡️更離譜的是,針對「政治獻金未依法申報是否要裁罰?」的基本問題,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竟說「這是私人之間的事情」,顯見完全不適任,連基本常識都欠缺。
我明確指出,陳慶男於偵訊時即坦承「用公司經費幫馬英九辦造勢活動」、「給過上千萬政治獻金去打點政治人物」,檢察官更查扣陳慶男拿錢去疏通聯貸案的內帳。
➡️最後監察院才承認,因為案件已罹於時效,並未進行實質調查。
2. 我曾揭露並要求監察院徹查,前金管會主委李瑞倉,竟於在職時幫忙陳慶男喬貸款條件。李瑞倉不僅要求第一銀行配合,甚在主委辦公室找來陳偉志與銀行一起喬,最後銀行退還陳慶男父子5.5億,損失由全體納稅人買單。
➡️然而,監察院明明認定違法,卻未彈劾李瑞倉,只對金管會提個不痛不癢的「糾正」案。請問監察院為何輕縱李瑞倉?
⛔附註:
【陳慶男的非法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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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違法洗錢與慶富內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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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管會主委李瑞倉違法圖利慶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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