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然後就想到另外一個我自己覺得很類似的職業,就是現在正夯的外送員(還夯嗎?),外送員的規定那麼寬,公務員下班的時候可以跑跑外送不無小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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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下班可以當foodpanda或Uber Eats的外送員嗎?
如果是不具經常性、持續性等常態性質,只是偶爾為之,又沒有妨礙公務用本職或尊嚴的話,ᴏᴋ!
不過是不是偶爾?算不算經常?這標準是由公務員服務的機關依照個案來認定喔!
➜#你工作的機關說可以就可以啦😆
不過建議不要參加勞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6條有規定重複加保的話,#發生事故不給付、#保費不退還、#年資不採認,只能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蠻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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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銓敘部
《#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e-mail(函?)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本部歷來解釋,對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按:於 UberEats 或 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即屬之),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 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為之;惟對於「偶一為之」或「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之界定標準,因需就各該公務員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審視其如從事該等工作後是否仍得專心從事本職工作,爰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二、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2 條、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係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且除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 重複加保者)外,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 民年金保險,如重複參加其他保險,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所繳之公保保險費,概不退還, 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又上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不包含按日、按次或按件計酬之工作。基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 式於外送平台兼任外送工作,如因與該平台成就僱傭關係致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因該等外送工作非屬公保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之情形,於重複加保期間倘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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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沒有為什麼我就想放一張泰熙
#公務員 #兼職 #司機 #外送平台 #外送員 #Uber #Taxi #foodpanda #UberEats #公保 #公務人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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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駕照 沒 用 到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影響各國經濟,台灣政府也陸續推出各項補助措施,公路總局就對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補助相關駕駛新台幣3萬元,不過審計部查核後發現有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領取前述的駕駛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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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補貼有什麼問題?
針對疫情的各項補貼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是「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疫情緊張大家足不出戶的情況下,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的收入當然會被影響減少,但如果本業是公務員兼差開計程車還領補貼??公務員有固定薪資而且又沒有受到影響,和這個駕駛補貼的目的不合餒!
所以,公路總局說會跟這些人追回這筆補貼金額。
另外,偷偷告訴大家,理論上公務員是不能兼職的喔,只能「#偶爾」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而且不能與本職工作或尊嚴有妨礙的情形,經常、持續性的常態兼職不行喔~而且公務員兼職還要機關同意才行。
呃,所以領這個補貼的公務員被發現不只要還錢,可能還要被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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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本部75年4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二、復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第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分為下列各類:……五、小型車職業駕照。六、大貨車職業駕照。七、大客車職業駕照。八、聯結車職業駕照。……。」第54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再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駕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為職業者,處以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又查交通部100年10月17日交路字第1000052988號函略以,有關處罰條例及安全規則所稱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一節,如駕駛人受雇擔任駕駛工作,自符合以駕駛為職業,應持職業駕照。
三、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公務員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依據前開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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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駕照 沒 用 到 在 狄志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早安,一早有朋友傳這張照片給我,他說他開車上班的時候,前面有一台貨車,這台車的後方有張告示」上頭寫著👉「本車駕駛患有精神疾病!」!
朋友問:這是真的監理所給的嗎?代表不能按他喇叭嗎?很好他會被痛扁嗎?被痛扁對方是沒罪的嗎?
他說開車超過20年,第一次看到這樣子的標示!
我爬了一下文,是找不到有監理所給的這樣的標示,但是有精神疾病者,現在更名為「思覺失調症」,的確是可以考駕照,開車上路的!
👉👉先講不是歧視,只是有朋友問,幫忙查一下跟大家分享而已!
過去會看到車子後面有貼告示,很可能有新手駕駛、車上有孩童、這為婦女開車,但大多是民眾在坊間買的牌子貼上去,再谷哥查ㄧ下,原來這個駕駛患有精神疾病的告示,也是坊間賣的貼紙!
貨車司機好玩貼的吧?但至少也會讓人開車的時候不敢按他喇叭!
之前有一部羅素克洛演的電影,叫「超危險駕駛」,劇情說明這是一個有精神疾病的患者開車上路,一個離婚的單身母親開始被陌生人跟蹤和折磨,因為在跟路怒症的人對峙中闖紅燈,引發了殺機!
本來我的朋友因為對方一直煞車、還有擋在他前面不讓他超車,原本他很想喇叭給他狂按,但看到他貼這個告示,他有冷靜了一下!所以我告訴他就算這個不是監理所給的,你看到還是忍耐一下,免得人家真的有這個問題,下車跟你拼輸贏,就得不償失了!
不是有句話說嗎?👉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

👇👇👇
監理所:依據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計程車司機雖罹患聽覺機能障礙,但只要經過矯正後,駕駛人優耳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可以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擔任計程車司機。
至於計程車司機罹患思覺失調症,能否持有職業小型車駕照,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規定,恐有足以影響汽車駕駛的疾病,只要醫療院所出具不影響駕駛的證明文件,就能持有職業小型車駕照。
職業駕照每3年體檢、審驗,60歲以上每年體檢、審驗,避免考上後才罹病,一旦經查患有精神疾病致不能處理日常事務者,或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或有傷害行為者則不可考照。
#意外什麼時候會發生誰也不知道
#只是這種貼紙是不是有警示的作用
#你怎麼看呢
#要是我不會貼這種貼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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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些空檔 想去考普通小型車的職業駕照
想先把職業駕照預備 等以後想開計程車時 就可以用上
可是考了也不會馬上使用到 也不會馬上開計程車
查詢了一下 發現如果沒有真的使用職業駕照的話
多了這張駕照在手好像沒特別好處 還得三年就審驗一次
有人是考了職業駕照後都沒用到 沒馬上開計程車 然後三年審驗變得很麻煩的嗎?
是否如果短期內沒用到就先不要考? 因為也沒特別的優點?
還是考了可以先保留職業駕照 然後維持使用普通駕照
等以後要使用職業駕照再拿出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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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aghdad (118.168.97.41), 07/05/2016 23: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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