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法律外觀”,可能影響到你爸爸繼續居住的權利!
首先,讓大家快速了解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能為了照顧自己,把不動產交付信託(要過戶登記給受託人),受託人就要依據信託契約的指示管理房產,受託人在信託期間,讓信託”受益人”獲益。
從權狀所有權人名義是舅舅的事實,可能這件並不是依照信託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如果信託給媽媽,所有權人應該是媽媽,登記原因記載:信託。
從產權登記為舅舅的事實,以及信託的表面文義解釋,媽媽是替舅舅管理房產!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否必須由爸爸繼續管理?或是給爸爸繼續居住?則需要法律的依據。
你也許會問,不是有信託給媽媽到125年嗎?
但沒有註明這房屋信託受益人是誰?也沒有依照信託法的規定,妥善記載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等,並且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這房子到125年以前的受益權就沒有受到信託法保障。
就是因為媽媽與舅舅兩人都不在了,所留下來的文件似乎也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名義上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爸爸搬走,或許你會想,權狀在我這裡,舅舅的孩子未必知道?
舅舅的繼承人會因為辦理繼承的手續,獲知有此棟公寓,他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要求自己管理房產或出售。
因此,趕快多找找過去的資料,當時媽媽跟舅舅合買公寓,媽媽曾經出錢的證據,還有歷年的繳稅贈明。目的是要證明,當時雙方合買公寓的”真實約定”,是由媽媽享有30年(95年到125年)居住使用權利,之後所有權歸舅舅。
要使爸爸能夠安心居住在公寓內,最好跟舅舅的繼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媽媽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到125年,如果契約文字不明確,就由法官來解釋契約的真義,最後由法院裁決。
也可能什麼爭議都沒有!
為什麼一切都不確定❓憑著感情為基礎,最後可能還要上法院,讓法官依法來認定?反而家人關係變得複雜?
律師看過很多家人間,一開始因為愛與信任,沒有想太多,權利界線模糊。人不在了,記憶也消失了,之後就留給其他家人拚湊事實,故事版本就「見仁見智」,自然多有爭執....。
如果能先畫好界線,甚至築起防火牆,未來的家人就不會有太多不確定,平安享受財富!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信託
#公寓
#不動產
PS:如果舅舅是把公寓信託給媽媽管理,受益人是爸爸,信託期間是95年到125年,並且依照信託法辦理信託過戶登記給媽媽(受託人),如此一來爸爸就有權利住到125年。
(要看到所有證據才能夠真正判斷,以上謹用一般法律概念分享法律,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
舅舅過世繼承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舅舅過世了,我媽媽要拋棄繼承嗎?
查清楚,再說!
有網友問到:我舅舅最近過世,他的兒子打電話給我媽媽,說要辦拋棄繼承,要提供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給他辦理,該給他嗎?
重點在於,舅舅所遺留下來的是『財產』還是『債務』?
印鑑證明與戶籍謄本真的用在拋棄繼承上嗎?
可以問表弟以及請他提供相關的資料,包括:財產所得清單,銀行公會回函,聯合徵信中心的紀錄…,確認是不是債務大於資產,如果確定是。那就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可以全部人一起辦理,配偶、第一順位的子女及孫子女、第二順位的父母、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的祖父母,可以寫在一份狀紙裡面,表達拋棄繼承的意思,蓋上『印鑑章』附上『印鑑證明』,以及除戶謄本與繼承人全體的謄本(含繼承系統表),在死亡三個月內向法院核備即可。
因此,你媽媽可以親自看到確定是辦理拋棄繼承的書面,親自蓋印鑑章並提供資料給表弟,別把『印鑑章』交出去,可以避免亂用的情形。
當然表弟也可以不用叫你媽媽提供,他們辦完並且通知你們他們已經拋記繼承,如果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在,就會由第三順位兄弟姐妹繼承,你們再決定是否拋棄,自己再向法院辦理,因為3個月的時間,是你們知悉你媽媽是繼承人開始起算。
家和萬事興,同進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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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專屬】房地合一稅你搞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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