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修正了!!不過要記得,藥害救濟並不適用於施打新冠疫苗後產生不良反應的族群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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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 #死亡 #藥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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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社福衛環委員會針對婦產科醫師荒的專題報告質詢衛生署長邱文達及法務部。林佳龍委員表示台灣要參考北歐「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大膽的向前行跨過這醫病和諧關係這一關,成為現代進步的社會。 林佳龍委員表示,在台灣最重要的社會資本是信任,如果醫病關係建立在懷疑、利害的基礎上,而最後走上法...
藥害救濟給付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保障嚴重藥害民眾救濟權益 陳時中部長同意檢討排除條款!
藥害救濟法的立法精神,就是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產生嚴重藥害的民眾,獲得及時救濟。政府向藥廠以銷售額徵收千分之0.5的徵收金(去年年度收入8千萬,基金規模為4億多),救濟範圍限於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
然而,看似立意良善的制度,實務上卻有阻確嚴重藥害民眾獲得救濟的限制。主因藥害救濟法排除申請條件,其中一項為「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何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衛福部以函釋說明,爰引國際標準只要發生機率大於等於1%,就算是嚴重藥害也予以排除。但這樣合情、合理嗎?
#國際標準作為救濟標準的合理性
依據藥害救濟基金會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審定結果不予救濟理由分析,與藥品無相關共551件,第二個就是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總共334件。但何謂「常見且可預期」?縱使藥物本來就具有一定可預期的風險,但實務上,民眾有辦法在事先就全面了解藥物的風險且能預見其後果嗎?而這嚴重藥害的後果(死亡、障礙與嚴重疾病)是民眾能獨自承擔的嗎?
曾有因使用含有Amikacin成分的抗生素 「愛黴素」(Amikin)治療,而導致雙耳聽力喪失,被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的藥害民眾欲申請藥害救濟卻被拒絕。民眾決定釋憲,主張法律不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該標準牴觸憲法保障民眾健康權等。
然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7號宣告衛福部的標準合憲。但也提及社會政策立法,本來就應審酌於國家資源,決定給付範圍與條件。耙梳擴大藥害救濟制度討論,反對理由是擔憂藥害基金財務無法負擔!
#藥廠多負擔一點徵收金,#以擴大藥害救濟範圍。
但我們檢視近期藥害救濟金的收入與支出,一般行政支出多於藥害救濟給付支出;藥害救濟給付的預算,以103年為基準,110年減幅達38.15%、108年減幅更高達58.92%。而以目前的徵收金費率,以108年收入總額與藥廠家數,平均一家藥廠負擔新台幣12.2萬元。平心而論,這樣的徵收金對於藥廠而言根本是九牛一毛。
我今天針對上述問題就教陳時中部長,要求衛福部應檢討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標準,國際標準不應成為嚴重藥害者申請救濟的障礙;同時應檢討徵收金額,以支應擴大藥害救濟的需求。
藥害救濟給付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鬥陣來關心】藥害救濟及其適用範圍
作者:鄭志玲
藥物使用有一定風險,如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仍發生藥物不良反應,而導致死亡、障礙或是嚴重疾病之藥害時,可依藥害救濟法向衛生福利部(衛福部)請求藥害救濟,以獲得及時救濟。
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衛福部設有藥害救濟基金,並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以辦理藥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該基金來源主要來自於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定期繳納之徵收金(依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一定比率計)。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藥害救濟給付標準,死亡及極重度障礙最高救濟給付200萬元(新臺幣,下同),重度、中度、輕度障礙最高分別可給付150萬元、130萬元、115萬元,嚴重疾病最高給付60萬元。
須注意的是,藥害救濟僅適用於嚴重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殘障或嚴重疾病之藥害,且須符合正當使用及合法藥物之要件。所稱正當使用是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而合法藥物則是指領有衛福部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因此,服用來路不明或國外藥物或人為不當使用(例如,藥物過量、吃錯藥、開錯藥)所致藥物不良反應之危害,非藥害救濟適用範圍。另,輕微的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等,也不適用藥害救濟。
近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67號(2018年7月27日)便對藥害救濟之適用範圍作出解釋。
該案之聲請人患有瀰漫性非結核分枝桿菌及惡性淋巴瘤,接受藥品「愛黴素」(Amikin)治療後,不幸產生聽力喪失之耳毒性藥物不良反應,經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聲請人提出藥害救濟申請,審議結果認為此藥物副作用屬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符合藥害救濟之要件。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後聲請釋憲,主張藥害救濟法之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於藥害救濟範圍之外(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欠缺合理立法目的及正當性,也違反比例原則。
對此,大法官會議認為,系爭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宣告合憲。解釋理由指出,關於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之規定,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系爭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於藥害救濟範圍之外,係基於藥害救濟基金之財務平衡、有限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避免藥商拒絕製造或輸入某些常見且可預期有嚴重不良反應、但確實具有療效藥品之考量,目的正當。解釋理由也表示藥物之藥理機轉本身即具有一定之可預期風險,患者透過醫師之告知、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對藥物風險已有可有合理程度之預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且基於風險分擔之考量,系爭規定有助於前開目的之達成,並無顯不合理之處,亦與比例原則無違。
由此可知,藥害救濟制度雖可對於受藥害者給予救濟,但適用範圍有一定限制。對此,大法官會議進一步表示,系爭規定固與憲法尚無違背,惟相關機關仍應盱衡醫藥產業整體發展趨勢、藥害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與社會衡平原則及社會補償合理性等情事,適時檢討系爭規定有關藥害救濟給付之不予救濟要件,且不應過度擴張藥害不予救濟之範圍,阻絕受藥害者尋求救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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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社福衛環委員會針對婦產科醫師荒的專題報告質詢衛生署長邱文達及法務部。林佳龍委員表示台灣要參考北歐「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大膽的向前行跨過這醫病和諧關係這一關,成為現代進步的社會。
林佳龍委員表示,在台灣最重要的社會資本是信任,如果醫病關係建立在懷疑、利害的基礎上,而最後走上法院,是對台灣寶貴資產的一大傷害。林佳龍委員指出,目前產生醫師荒有所謂「五大皆空」,意旨內、外、婦、兒、急診等缺少足夠的醫師,深究優秀的人才不想從醫的原因,是因為工作非常辛苦,薪水又少,且醫病糾紛相當多。關鍵在於醫療傷害中過失的賠償制度影響整個醫界懸壺濟世的意願,這個議題長期來學界、法界有非常多的討論,其他的國家如北歐、日本等也有豐富的經驗可參考,如日本厚生省所頒佈無關對錯的補償制度,並從婦產科做起,台灣的文化跟醫療體系與日本相似,是否可以做為台灣借鏡參考?衛生署官員回答林委員日本一開始由醫師公會使用基金的方式來做醫療糾紛補償,而北歐國家因為是採公醫制為主的國家,政府辦理醫療院所,所以是從公務預算來支付醫療糾紛賠償。
會中,林佳龍委員邀請彰化基督教醫院葉光芃醫師表達意見。葉醫師表示,當初日本婦產科醫師給政府很大的壓力,政府才實施無關對錯的補償制度,馬總統在四年前也提出相同的政見,但四年過去了都還沒做,也看不到探討原因的初步的輪廓。葉醫師指出,北歐採用不是非常大的成本,卻獲得非常大的醫藥品質。台灣的醫藥責難的系統結果就是讓醫療傷害數字都被掩蓋,台灣可以參考北歐「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透過成立醫療事故補償的病人保險協會,當病患發生醫療傷害,可由醫療人員協助病人呈報,啟動補償,減少醫療訴訟,讓醫師免於訴訟之苦,當不幸事件發生時,醫師也會勇於認錯,甚至協助病患取得補償。
林佳龍委員要求衛生署及法務部應該回應社會醫界的要求。
邱署長答詢時表示, 醫療糾紛的處理的確影響到醫師荒,目前衛生署的作法是仿效藥物救濟及疫苗救濟先從生育救濟做起,最高額度兩百萬,但直至目前為止還沒有請求的個案。衛生署根據國外研究,發現醫療賠償的精神並不是著重金錢給付的多少,而是在追求真相與道歉,更希望醫師開誠布公跟病人家屬去解釋。目前辦法還沒公告,委員會組成後,從今年一月一日發生的生育個案都可請求。
林佳龍委員接著詢問法務部,有關醫療過失限縮在故意跟重大過失來處理醫療糾紛難道有這麼困難嗎?法務部回答林委員,目前有過失就要處罰,若限縮只在重大過失,會影響到整個體系,法務部在六月下旬七月上旬將召開公聽會整合大家意見再做制度上的調整。林委員表示,政府改革速度太慢了,醫療傷害無過失(或稱不責難)補償制度高峰會請來的是全世界的專家,大家都提出了世界前進的作法,在基層這個問題困擾所有醫生,台灣要大膽的向前行要跨過這一關成為現代進步的社會。
林佳龍委員也為台中的醫院請命,台中的醫院因為管理維護良好,致使急重症的病床增加,婦產個案也急遽增加,病患喜歡到這家醫院就診一定是醫院管理特別良善,但對於增加病患總額的醫院要負擔更多風險卻沒有任何制度來鼓勵或補助。衛生署承諾會針對此議題研議如何獎勵經營績效優良的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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