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順,苗栗竹南人。一甲子前的1960年,邱和順出生那年竹南龍鳳港大豐收,「海旺」也因此成為阿順的小名。
但在27歲時,因從未做過的事,遭受不公平審判與刑求逼供,入獄近32年,在獄中度過超過一半的人生,目前60歲的阿順,也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最長時間的刑事個案。
隨著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徐自強、鄭性澤、蘇炳坤、謝志宏,一個一個的故事被肯認、被平反、被補償,邱和順仍在等著他的那道「天光」。
|海旺天光 * 邱和順被遺忘的32年|
前幾天,策展單位邀請我去參觀這個特展,定期會中比較忙碌,在展期最後一天趕上。因為邱和順是苗栗竹南人,其被判刑的柯洪玉蘭案及陸正案都發生在苗栗及新竹,因此在看事件中的各地點描述時,特別有畫面感。
本次的展呈現了監獄中的部分場景、阿順對故鄉的思念、刑求的證據與音檔、當時的報導與大事件時間軸等,除了希望讓更多人了解邱和順案,也想呈現出32年的時間長河,是多麼漫長的等待。
這一次在台北市的展,策展團隊一直很希望也能帶到苗栗,在阿順的出生地呈現會非常有意義,目前我也在協助策展團隊尋覓場地,若有適合的空間,也歡迎提供我們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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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頁分隔線:特展|海旺天光 邱和順被遺忘的32年 https://reurl.cc/0Obd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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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習慣以「陸正(被綁學童名)案」來報導「邱和順案」。但邱和順等人遭指控先後犯下「業務員柯洪玉蘭殺人案」與「國小學生陸正綁架案」兩案,而法院合併審理之,因陸正案知名度較高,故多以此稱之。而邱和順案為何該被平反,以下是此案幾個常被討論重大疑點(https://reurl.cc/Oqar9X),節錄一些重點供參:
1. 物證無從建立與邱和順等人的關連;真兇極可能另有其人
陸正案當年警方已由勒贖字條上取得七枚指紋,並取得歹徒13通電話之勒贖錄音帶,然而指紋與全部被告均不符,而13卷勒贖錄音帶經鑑定聲紋後亦與自白曾撥打電話的邱和順不符,合理懷疑犯案者是被告以外的第三人。
2. 警方似未盡力追查
勒贖方式與從高速公路取贖之方法,與涉犯新光綁架案之胡關寶犯罪集團手法相似,且本案的犯罪時間及地點,皆接近胡關寶集團犯罪活動期間,甚至胡關寶於他案執行死刑前曾向員警自白犯下陸正案,竟然未獲警方重視。
案發至今並未尋獲陸正屍體與兇刀。然而1989年曾於新竹古井發現無名男童裸屍,當時警方竟然未經鑑定即草草埋葬,故無法排除「該童屍就是陸正,且為其他兇手殺害」之合理懷疑(發現童屍當時,邱和順早已在押)。事後新竹市警察局及新竹市政府,因新竹男童凶殺案應解剖而未解剖、證物應扣押而未扣押、草率處理無名屍,以致此案石沉大海,被監察院糾正。
因柯洪玉蘭遺體「斷面平整」,法醫在相驗時即指出兇手可能「殺豬為生」,而竹南當地卻有一名與柯女熟識的殺豬業者鄭新福,其向柯女簽大家樂並欠柯女數萬元賭資,柯女並時常出入鄭新福住處;黑色塑膠袋內的殺豬刀,其製造者證稱曾賣刀給鄭的父母(亦為豬肉業者);同一塑膠袋內的長方形小刀,出售者也證稱鄭新福曾至其店內購物;塑膠袋內的賓漢牌男用內褲,與鄭新福家中的內褲同牌、同尺寸;柯洪玉蘭失蹤隔日,鄭新福身中三刀送醫,出院後搬家並在附近空地焚燒物品,其殘骸經柯女女兒指認出柯女的鋼夾、印泥及保險公司的資料;鄭新福家中客廳、廚房、浴室均有血跡反應,但當時無法確認是否柯女血跡,浴室水管的毛髮,經鑑定不是鄭新福而屬於他人。以上種種證據均指出鄭新福有高度涉案可能,但警方並未積極調查。
3. 瑕疵自白本不該使用
被告等人在偵察階段遭警方以毆打、將辣椒水灌入口鼻等方式刑求,此事經監察院調查確定並提出糾正,參與辦案員警亦遭法院判決有罪。本應排除以不正方式所取得的自白,但法院依然採信相關筆錄內容。
4. 自白可疑之處
判決任意擷取自白作為邱和順等人犯下兩案的主要證據,卻找不到客觀事證可支持。作案手法並不複雜,筆錄竟多達288份,且內容多有矛盾之處。自白之所以可信,在於提供外人不知、獨獨犯人會知道的訊息,或是供述大致吻合偵查所得資訊。然而本案自白卻未提及關鍵案情或與重要線索不符,顯示被告的確對案情一無所知,吻合「未涉案,故無從得知案情;刑求逼迫下胡亂編造,致筆錄份數驚人」的推論。
例如:近300份自白中,竟無一人提及殺害柯洪玉蘭所用之繩索以及距遺體發現處不遠的一包塑膠袋,內有一雙黑色塑膠鞋、殺豬刀、長方形小刀、獸醫用不鏽鋼注射筒、男性白色內褲,其中黑色塑膠鞋由被害人女兒及鄰居指認確為柯洪玉蘭所有。
無論是柯洪玉蘭案或陸正案,這288份自白筆錄乃至相關的偵訊錄音都顯示,邱和順等人對被害人柯洪玉蘭及陸正失蹤前的最後行蹤,始終說錯。
5. 邱和順有不在場證明
「陸正案」案發時間為1987年12月21日傍晚6時10分至15分間,前3通勒贖電話於當晚6時30分至7時30分間就撥打。事實上邱和順於當天傍晚與友人吳錦明在苗栗一家租車行租車,租車時間自7點40分起,隨後於8到9點開車到友人吳金衡的狗肉店吃飯,此不在場證明有租車單及兩名證人的證詞可證,故邱和順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分身至新竹犯下勒贖案並陸續撥打勒贖電話。但不被檢察官及法院採信,其中一位證人吳金衡更是被當成本案被告起訴、判刑。
6. 檢警的違法刑求
1994年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四個偵辦邱和順案的警檢機關,因涉嫌刑求逼供(灌辣椒水、毆打、辱罵脅迫)等多項行政違失,監察院經調查數百捲警詢錄音帶後,提案糾正。爾後,員警於1998年7月30日(刑求時間為1988年10月)始獲判決有罪確定。當時偵訊的錄音錄影皆已於網路上公開。
7. 重要證據離奇消失
邱和順等人被起訴後,柯洪玉蘭案內重要物證(內有被害人柯洪玉蘭鞋子及殺豬刀、男性內褲等物之黑色塑膠袋),與陸正案內重要物證(歹徒勒贖錄音帶),竟均不翼而飛,從未在法院的審判程序出現。
如果這些物證還在,可以藉由目前的DNA鑑識技術及更為完備的聲紋鑑識程序,確認邱和順究竟有無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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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分享】冤獄的社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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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很多人可能憑印象,覺得如果真的沒有做,為什麼幾十個法官都判你們有罪,法官不是都考第一名很厲害的嗎?但如果他有瞭解案情,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但我也很難多說什麼,如果他不喜歡我,他也不會聽我解釋,他看到的、他想的事情,跟我想的也不一樣。如果是比較熟的人這樣講,我則會問,如果你無罪,我就可以說你無罪不代表你沒做嗎?將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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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小檔案
年齡:45歲
羈押時間:1991.8 – 2003.1(約11年半)
案件:
被控涉入1991年台北市「吳銘漢夫婦命案」,案情包括結夥強盜、強姦、殺人。警方起初逮捕一名嫌犯王文孝,王供稱一人犯案,現場也無他人指紋,但警方堅持認為有共犯,令王供出其他名字,其中一個是王文忠,王文忠被捕後又供出蘇建和、莊林勳和劉秉郎,三人被捕後因刑求承認犯罪,遭判死刑。全案並無其他合理事證,數年後,王文忠更公開出面控訴警方刑求,坦承蘇建和等三人是他被迫編出的共犯,全案於2000年開啟再審後,纏訟至2012年才無罪定讞,法院最後認定整起案件為王文孝一人所為。
補償金:542萬1千元(一天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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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小檔案
年齡:49歲
羈押時間:1996.6 – 2012.5(約16年)
案件:
被控涉入1995年富商黃春樹綁架撕票案。警方起初逮捕2名嫌犯黃春棋、陳憶隆,他們供稱徐自強為本案共犯,但全案並無其他合理事證,法院僅憑黃、陳指控便於2000年判決徐自強死刑定讞,也不採納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定讞後,陳憶隆更翻供表示當年是為圖一線生機,且因徐自強催債而心生怨懟,刻意嫁禍。但全案在2004年大法官釋憲認定有疑後才獲得轉機,2005年經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成功,2015年改判無罪,2016年定讞。
補償金:2812萬元(一天5,000元)
蘇建和不在場證明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他們如果想到這些就不會那麼瘋狂了吧?
是說如果梁姓小模的母親那天剛好不在家,獨自在家的梁姓小模睡到天昏地暗無法提供任何不在場證明,檢警覺得證據確鑿無需再一一訪談住戶確定監視器裡的女子是誰,在社會輿論強大的壓力下,檢察官快快起訴,要求判處兩人死刑。一審法官覺得程男犯行明確,判處死刑,但指向梁女的證據卻疑點重重,在罪疑唯輕原則下,判決無罪開釋,網路上一片漫罵孔龍法官的聲音。進入二審以後,程男一樣犯行明確,維持原判,但梁女依然因疑點太多而維持無罪,網路上又是一片孔龍法官的嘲諷,最後上訴到了第三審,程男還是維持原判,但梁女卻大逆轉改判死刑。剛好那時總統的聲望達到歷史新低,急需討好選民,於是某天晚上傳出法務部長將簽署執行死刑,長期關心此案的廢死團體,連忙用法律手段阻擋梁女的死刑執行令,但程男因為犯行明確,又已經袒承不諱,三審都判死刑,隔天就被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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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在鬼門關前走了一圈出來,網路上各種嘲諷廢死團體的文章湧現,超多正義鄉民去廢死團體的臉書專頁嗆廢死團體只會幫殺人犯,隔天政論節目上,各路名嘴與廢死團體的代表肩槍舌戰三百回合,觀眾邊看邊大罵廢死團體是人渣,梁女這種殺人兇手竟然還有人願意聲援她。但廢死團體仍不願意放棄希望,運用各種方法希望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但檢察總長卻不為所動,而程男又已經先被槍決,他的證詞已無法改變,不可能再審,轉眼梁女已經被羈押長達十年,人權團體與廢死團體不斷運用各種方法阻止法務部簽署死刑執行令,還發動遊行請願,讓反對廢死團體主張的鄉民們大罵都三審定讞了,為什麼納稅人還要養著這個殺人兇手,不立即執行死刑,廢死團體成為眾矢之的,偏偏剛好又發生類似的兇殺案,社會輿論沸騰,正義鄉民大罵廢死團體,強烈主張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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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覺得這劇情很荒謬那就想想江國慶案吧
#還有蘇建和案
#對了還有徐自強案
#還有那個最扯的郭瑤琪案
蘇建和不在場證明 在 法律賦格- 【刑訴法歷史回溯-蘇建和案】 一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3. 蘇建和等三人是否有不在場證明? 支持被告的論點:法院未詳實調查三人不在場證明。 判決被告有罪論點: 三人未能證明案發時不在場。王文忠作證三人犯案。 ... <看更多>
蘇建和不在場證明 在 Re: [爆卦] 蘇建和案...轉自PTT-Gossiping板 的推薦與評價
另外 三被告當晚其實都有不在場證明 莊林勳在家替父親慶生並未外出 劉秉郎、蘇建和當晚外出打撞球、吃宵夜、嫖妓 劉秉郎的鄰居也有看到並有出面作證 ... <看更多>
蘇建和不在場證明 在 Re: 再度大逆轉蘇建和三死囚又被判死刑- 精華區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shenghao (hung)》之銘言:
: 已經死一個了 還要這樣死三個嗎
: 盧正死刑案疑點再探
: https://www.jrf.org.tw/reform/file_4_4a.htm
: 寧可錯殺不可錯放?
: https://www.jrf.org.tw/reform/file_4_4b.htm
: 九月七日晚間,盧正,一個除了自白沒有任何科學證據證明其罪行的死刑犯,
: 帶著所有的疑點被執行了槍決。即使監察院已經針對本案展開調查、即使該案
: 還有未查出所有者的指紋和毛髮,這一切都無法阻擋法務部以迅雷不及掩耳的
: 速度執行了他的槍決。在接到執行通知到行刑前的幾個小時,盧正只能不斷重
: 複著:「我是冤枉的,不是我做的!」,但是再淒厲的喊冤也挽回不了法務部
: 執行死刑的速度,就這樣,一切的疑點也隨著他的死亡而長埋黃土。
談到這個,去年在台灣也有一個大翻案的案例:
DNA還姦殺犯清白
纏訟13年 不願父母受煎熬 放棄上訴 更七審重驗檢體 驚人大發展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纏訟十三年的女大學生姦殺案,出現驚人大翻轉。共犯之一的呂金鎧始終否認犯罪,
卻被判死刑,在高院更六審判刑廿年後放棄上訴,入監服刑;但高院更七審昨天根據
更進步的DNA鑑定,發現他是冤枉的。呂金鎧的共犯陳錫卿仍判死刑,合議庭認為
全案是他一人幹的。
呂金鎧在審理過程中,一直否認犯案,堅稱自己清白,並主張遭警方刑求逼供。他在
今年三月更六審宣判時向法官表示,案子一再纏訟,父母都已八十歲了,他不願父母
為了他的案子飽受煎熬,願意放棄上訴。全案因此判刑確定,發監執行。
如今更七審認定他是冤枉的,檢察總長可以為他聲請非常上訴救濟,呂金鎧也可請求
冤獄賠償。
本案被告陳錫卿和呂金鎧在同一監獄服刑結為好友。八十二年十一月呂出獄後在一家
麵包店工作,並在中和租屋居住;陳同年十二月出獄,與呂同住。
八十二年十二月,陳錫卿欲找女子性交,以徵女家教為名誘使某國立大學范姓女大學
生到他與呂的住處應徵,乘機性侵范女再勒斃。
檢察官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認為一般男子射精量只有二到六西西,范女下體
留有廿西西精液,兇手應有兩人以上。
由於命案地點在呂金鎧住處,警方找呂偵訊,呂堅決否認涉案,指是借住他家的陳錫
卿犯案。警方發現呂金鎧的手臂有瘀傷,皮衣有裂痕,十分可疑,但因沒有證據,先
將他飭回,再暗中派人跟監,同時查緝在逃的陳錫卿。
陳錫卿落網後,供稱呂金鎧是共犯,警方便逮捕呂。呂還是否認犯罪,但八十三年一
月九日突然在警訊中自白,承認和陳共同做案,並作現場表演及全程錄影。檢察官根
據DNA的鑑驗,認定留在死者體內的精液應是陳錫卿與呂金鎧的混合,於是將呂與
陳起訴。
高院更七審重新將精液檢體送交刑事局做十六組的DNA(當初只做一組)鑑定,鑑
定結果讓合議庭嚇了一大跳,發現與呂金鎧不符,只與陳錫卿一樣。
【2006/08/09 聯合報】
性侵冤案 法官熟知 DNA老案現生機
施俊堯警官出身 承審時帶美鑑識專家最新著作 要刑事局照著做
還好當年檢體保存完整
記者蕭白雪、陳一雄/台北報導
十三年前范姓女大學生遭姦殺案,刑事局重新鑑驗的DNA結果,可望洗刷呂金鎧冤
情。能獲得重大翻轉,是高院承審法官施俊堯熟知近十年來DNA鑑定技術進步情形
,要求刑事局依最新的DNA鑑定技術重驗。
施俊堯是警官出身,現在就讀警大鑑識博士班,審理刑案相當重視科學鑑識結果;分
到承審這件纏訟了十三年的重大刑案,他便帶著美國DNA鑑識專家John Bulter去年
的最新著作、抱著卷宗到刑事局要求依教科書標準,做出最新的十六組DNA比對。
施俊堯說,當初看到法醫從死者身上採集的檢體,被放在紙袋內裝存,而非常見的存
放在檢體易受損的塑膠袋中,心中即浮現:「老天有眼」的想法。
依照John Bulter書中的介紹,如果在乾燥妥善保存情況下,依現在科技,檢體在千年
後仍可能進行比對;施俊堯甚至在判決中引述,電影侏羅紀公園中恐龍的血液DNA
,可密封於琥珀中存在十萬年。
巧合還不止一項,案發當時調查局的DNA鑑定認為呂金鎧與陳錫卿都相符,主要是
因為當時的DNA鑑定只作單組比對;現在的技術可進行多組比對,施俊堯因而要求
依新技術重驗。
刑事局依施俊堯指定的十六組DNA比對,從當年的檢體與陳錫卿、呂金鎧兩人新採
的唾液進行比對,兇手的DNA在十六組型號中,每一組都與陳錫卿相符,卻只有一
組與呂金鎧相符,幾乎可排除該檢體中有呂金鎧的DNA;而唯一與呂相符的那組,
正好就是當年認定呂是共犯主要證據。
連調查局鑑識人員都承認,當年比對的DNA型號,有百分之十七點二四的雷同率,
以台灣兩千三百萬的人口,有約三百九十萬人符合同一型號。合議庭指出,如果不是
科技進步,確實很難推翻過去的認定。
【2006/08/10 聯合報】
檢警:DNA不符 不代表沒犯案
記者王長鼎、羅紹平/台北縣報導
被控姦殺女大學生的呂金鎧,更七審大翻案,被法官認為是無辜的。但當年參與辦案
的中和警分局刑事組偵查員陳建材說,偵訊絕無刑求逼供,精液DNA比對與呂金鎧
不符,也只能確認呂未性侵被害人,無法否定他有參與。
中和警分局偵查隊長許清事調閱當年承辦原卷查看,警方共偵訊呂六次,最初呂堅決
否認涉案,但元月八日警方逮捕陳錫卿到案,供稱他對呂說想找女子發洩,呂建議陳
以徵求女家教名義找尋合適對象,兩人並協議如何分工計誘女家教。
中和警分局刑事組小隊長黃來旺說,呂金鎧在陳錫卿到案的次日寫下自白書,供稱陳
姦淫後說要換他,但他見范女昏迷不醒,便說:「怎麼會這樣,我不要了,這樣會出
事情」,結果陳拿范女的衛生褲在頸部打死結,導致范女斷氣死亡。
台東地檢署檢察長宋國業當年在板橋地檢署指揮偵辦該案,他昨天說,認定呂金鎧是
共犯,主因呂提的不在場證明被推翻、女大學生陳屍在他住處、主嫌陳錫卿也指證呂
犯案,才予起訴並求處兩人死刑。
不過,宋國業承認,當年DNA比對確定有陳錫卿的精液反應,但呂金鎧部分不很明
確。他曾思考過呂有無被構陷,但衡量兩人交情,認為陳沒理由構陷呂。
【2006/08/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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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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