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8月28日四大公投要項之一的「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公投,行政院同意將大潭電廠的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外推455公尺,離岸1.2公里。如此可以不浚深、不填地,避免傷害藻礁,做到生態與能源兼顧,也算小英政府從善如流,珍愛藻礁。
原本在高雄興達港及台中港已有兩個接收站,依「2025非核家園」計畫,核二廠的1及2號發電機組將除役,另外協和電廠的燃油機也要除役,必需增加大潭電廠8、9號機組的發電量;因此需要增建第三個天然氣接收站,就近直接將遠洋輸運的天然氣配供大潭電廠,如此較方便也較安全。
此次行政院決定「三接外推」,工期將延長2.5年,增加150億預算,由中油負擔,較合實效。總比遷移到林口或台北港等替代方案,需時10年以上,較合實效,也避免台灣陷入斷電危機。
而桃園的藻礁生態公園有何珍貴之處?藻礁是由生長在海洋或淡水湖泊的大型底棲藻類死亡後的鈣化藻體遺骸,經過長時間與周遭表層無脊椎動物粘結或膠合,加上礦化作用,所形成富含碳酸鈣的生物礁體。
珊瑚礁和藻礁都是生物造礁,但珊瑚礁是「動物」造礁,成長在水質清澈的海域,生態豐富異常;而藻礁是「植物」造礁,它由紅藻層層堆疊而成,能在較惡劣的環境裡自成一片礁體,地溝內藏有許多物種。
藻礁擁有較珊瑚礁更為綿密的多孔性結構,提供了魚蝦貝類良好的生長環境,適合生物多樣性發展,如果棲地被污染破壞,這些物種也會跟著消失。
桃園藻礁最早的生成年代約有7500年歷史。在大園區潮音海岸的礁體超過6公尺高,年代約7620年。殼狀珊瑚紅藻具有保護棲地的重要功能,因為活珊瑚紅藻在生長時會緊貼老化的鈣化藻體,保護已形成的藻礁體,免受海浪侵蝕。爾藻類造礁過程緩慢,以桃園海岸造礁主體的「無節珊瑚藻」為例,20年還成長不到1公分,比珊瑚礁平均年成長1公分,更為稀有特別。
典型桃園海岸的河口,因河川攜帶泥沙入海後,受到沿岸流由北往南輸送的影響,在河口堆積成沙嘴,與河道出口形成潟湖,退潮時潟湖內水位低,漲潮時則是一片汪洋。
桃園藻礁的分布地點從竹圍漁港西側之大鼎海岸、埔心溪口、新街溪口、老街溪口、富林溪口、大堀溪口、小飯壢溪口、新屋溪口到後湖溪口,完整藻礁約4.5公里,面積315公頃。桃園市至政府於2014年7月7日公告為「觀新藻礁野生動物保護區」。
桃園藻礁是全球最獨特的大型淺海現生藻礁地景及生態系,地質特殊、生態豐富、生物多樣性高,具有世界自然遺產價值。它的固碳功能可以減緩地球暖化的氣候危機。國際保育組織Mission Blue將大潭藻礁列為「東亞第一個生態希望熱點」。
大潭藻礁是精華中的精華,造礁的殼狀珊瑚藻種類最多,覆蓋率最高,24種造礁藻類有19種是世界新種。此處海岸蟹類豐富度遠高於墾丁國公園潮間帶,頂級掠食性動物裸胸鯙超過1200隻,證明生態豐富穩定,是一級保育類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最大棲地,亦是國際瀕危物種紅肉ㄚ髻鮫的育幼場,全球僅剩約50隻的台灣白海豚也來這裡覓食。
至於大潭電廠200多公頃的用地,是我擔任桃園縣長時完成徵收的。在我上任之前,桃園縣沿岸土地大部分都因王永慶宣布要在桃園蓋六輕,而被土地掮客收購一空。
但因當時環保人士的堅決抗爭而遷移到雲林,炒地皮的人為回收資本,就將已收購的土地剝兩層皮。先是將土地上的土石賣給土石業者挖採,接著又讓有毒廢棄物充填到土石坑洞收取利潤,土地掮客來回賺錢,桃園縣海岸邊千瘡百孔,甚至形成大峽谷,慘不忍睹。
當年競選時我提出「黃金海岸」的計畫,上任後將破碎大地打造成後來的「桃園科技園區」。由於我的清廉高效率,而在上任短短幾個月完成225公頃的土地徵收,任何國家建設的用地如果取得有問題,一切計畫都會遙遙無期。
大潭電廠順利完工,成為全球最大燃氣渦輪發電廠,每小時可發電438萬度,占北台灣發電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三,比核四的預期發電量還高,可供應新竹以北科技園區80%的用電。
當時原有一個工業港的規畫,經我努力奔波,將它擴建為國際工商綜合港,因近鄰國際機場,海陸兩棲交通,加速桃園國際化。在我三年任期內,我馬不停蹄,盡其所能努力,因此對觀音的風土人情和未來發展,特別留念關懷。
不過當時大潭藻礁因經年累月被砂石掩沒,並未浮現出來,否則我一定會特別留意。如今行政院三接外推的政策,也算兼顧生態與能源。雖不滿意,尚能接受,希望國人同胞共體時艱,勿再各持己見,大家相忍為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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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8月28日四大公投要項之一的「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公投,行政院同意將大潭電廠的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外推455公尺,離岸1.2公里。如此可以不浚深、不填地,避免傷害藻礁,做到生態與能源兼顧,也算小英政府從善如流,珍愛藻礁。
原本在高雄興達港及台中港已有兩個接收站,依「2025非核家園」計畫,核二廠的1及2號發電機組將除役,另外協和電廠的燃油機也要除役,必需增加大潭電廠8、9號機組的發電量;因此需要增建第三個天然氣接收站,就近直接將遠洋輸運的天然氣配供大潭電廠,如此較方便也較安全。
此次行政院決定「三接外推」,工期將延長2.5年,增加150億預算,由中油負擔,較合實效。總比遷移到林口或台北港等替代方案,需時10年以上,較合實效,也避免台灣陷入斷電危機。
而桃園的藻礁生態公園有何珍貴之處?藻礁是由生長在海洋或淡水湖泊的大型底棲藻類死亡後的鈣化藻體遺骸,經過長時間與周遭表層無脊椎動物粘結或膠合,加上礦化作用,所形成富含碳酸鈣的生物礁體。
珊瑚礁和藻礁都是生物造礁,但珊瑚礁是「動物」造礁,成長在水質清澈的海域,生態豐富異常;而藻礁是「植物」造礁,它由紅藻層層堆疊而成,能在較惡劣的環境裡自成一片礁體,地溝內藏有許多物種。
藻礁擁有較珊瑚礁更為綿密的多孔性結構,提供了魚蝦貝類良好的生長環境,適合生物多樣性發展,如果棲地被污染破壞,這些物種也會跟著消失。
桃園藻礁最早的生成年代約有7500年歷史。在大園區潮音海岸的礁體超過6公尺高,年代約7620年。殼狀珊瑚紅藻具有保護棲地的重要功能,因為活珊瑚紅藻在生長時會緊貼老化的鈣化藻體,保護已形成的藻礁體,免受海浪侵蝕。爾藻類造礁過程緩慢,以桃園海岸造礁主體的「無節珊瑚藻」為例,20年還成長不到1公分,比珊瑚礁平均年成長1公分,更為稀有特別。
典型桃園海岸的河口,因河川攜帶泥沙入海後,受到沿岸流由北往南輸送的影響,在河口堆積成沙嘴,與河道出口形成潟湖,退潮時潟湖內水位低,漲潮時則是一片汪洋。
桃園藻礁的分布地點從竹圍漁港西側之大鼎海岸、埔心溪口、新街溪口、老街溪口、富林溪口、大堀溪口、小飯壢溪口、新屋溪口到後湖溪口,完整藻礁約4.5公里,面積315公頃。桃園市至政府於2014年7月7日公告為「觀新藻礁野生動物保護區」。
桃園藻礁是全球最獨特的大型淺海現生藻礁地景及生態系,地質特殊、生態豐富、生物多樣性高,具有世界自然遺產價值。它的固碳功能可以減緩地球暖化的氣候危機。國際保育組織Mission Blue將大潭藻礁列為「東亞第一個生態希望熱點」。
大潭藻礁是精華中的精華,造礁的殼狀珊瑚藻種類最多,覆蓋率最高,24種造礁藻類有19種是世界新種。此處海岸蟹類豐富度遠高於墾丁國公園潮間帶,頂級掠食性動物裸胸鯙超過1200隻,證明生態豐富穩定,是一級保育類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最大棲地,亦是國際瀕危物種紅肉ㄚ髻鮫的育幼場,全球僅剩約50隻的台灣白海豚也來這裡覓食。
至於大潭電廠200多公頃的用地,是我擔任桃園縣長時完成徵收的。在我上任之前,桃園縣沿岸土地大部分都因王永慶宣布要在桃園蓋六輕,而被土地掮客收購一空。
但因當時環保人士的堅決抗爭而遷移到雲林,炒地皮的人為回收資本,就將已收購的土地剝兩層皮。先是將土地上的土石賣給土石業者挖採,接著又讓有毒廢棄物充填到土石坑洞收取利潤,土地掮客來回賺錢,桃園縣海岸邊千瘡百孔,甚至形成大峽谷,慘不忍睹。
當年競選時我提出「黃金海岸」的計畫,上任後將破碎大地打造成後來的「桃園科技園區」。由於我的清廉高效率,而在上任短短幾個月完成225公頃的土地徵收,任何國家建設的用地如果取得有問題,一切計畫都會遙遙無期。
大潭電廠順利完工,成為全球最大燃氣渦輪發電廠,每小時可發電438萬度,占北台灣發電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三,比核四的預期發電量還高,可供應新竹以北科技園區80%的用電。
當時原有一個工業港的規畫,經我努力奔波,將它擴建為國際工商綜合港,因近鄰國際機場,海陸兩棲交通,加速桃園國際化。在我三年任期內,我馬不停蹄,盡其所能努力,因此對觀音的風土人情和未來發展,特別留念關懷。
不過當時大潭藻礁因經年累月被砂石掩沒,並未浮現出來,否則我一定會特別留意。如今行政院三接外推的政策,也算兼顧生態與能源。雖不滿意,尚能接受,希望國人同胞共體時艱,勿再各持己見,大家相忍為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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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出爐:既有法律並不違憲,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兩年內因應實際需求修改管理辦法】
大法官於今(7日)下午針對原住民狩獵權,作成釋字803號解釋,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強調,為了在原住民文化與生態保護之間保持平衡,本次解釋採「中度審查標準」(要求目的須追求重要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須具有實質關聯性),針對原住民狩獵的法律規定,分散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中,大致上都並未違憲,明確需修正的是管理辦法。
■既有法律管制不變,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
此案源於2015年底,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Talum Suqluman(漢名王光祿),因使用不符合法規之獵槍以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被判刑3年6個月定讞,即將執行前,最高檢察署為其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2017年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創下最高法院首次提出釋憲案的首例。 2021年初,大法官宣布與其他兩案合併受理,並於3月9日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正式從憲法高度正視原住民狩獵行為與現行法律制度的扞格與矛盾。
目前制度上對原住民狩獵行為主要的限制,一是只能使用「自製獵槍」(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大法官主張符合法律明確性,並不違憲;第二是狩獵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野保法第21條之1第2項),除此之外無其他方式得以確保狩獵的數量並保護人身安全,符合比例原則,也不違憲。
■因應實際需求,修正技術性細節與管理辦法
在維持既有的法律框架下,本次解釋涉及技術層面的管理辦法,以及原住民可進行狩獵活動的條件,有稍微修正與放寬。
由內政部警政署函示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對於「自製獵槍」的規格定義過於粗糙,無法保障生命權與文化權,因此大法官要求主管機關限期兩年內修正。
原本僅能因傳統文化、祭儀才能狩獵的規定(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大法官認為因爲飲食需求的「非營利自用」,也應包含在整體的原住民傳統文化內,但獵捕的對象不能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除非族群數量逾越環境容許的程度。
而管理辦法中關於「非定期性」狩獵需求,亦即因生命祭儀(婚喪喜慶)或個人性的狩獵行為,需要在5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由於缺乏彈性,不符合原住民實際的日常生活,即日起廢除此項規定。其中需載明獵物數量與種類的規定,也因干預原住民狩獵的文化傳統(獵物是祖先與自然的賞賜,事先說好要打哪些觸犯禁忌),不再適用。
■王皇玉:上位階法律不違憲,生態保護仍佔優先性
長期關注原住民狩獵與現行法律制度矛盾處的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認為,此次釋憲結果是在上位階法律並不違憲的情況下,要求修改下位階管制條例,她曾於2017年王光祿案於最高法院開庭時擔任鑑定人。
「仍然一直糾結在『自製獵槍』的概念,問題是族人根本沒有打造自製獵槍的傳統。但不管如何,要求用安全的槍枝狩獵,是目前大法官底線,但目前的解釋仍沒講清楚,行政機關兩年內要怎麼修正自製獵槍的定義,需再觀察。」王皇玉表示。
王皇玉過往曾於論文《建構以原住民為主體的狩獵規範:兼評王光祿之非常上訴案》中清楚闡釋,自製獵槍是在1983年《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訂立後,全面禁止民間自用槍制的情況下,原住民族不得已「被發明」的傳統,相較清朝、日治時期,原住民藉由戰爭與貿易取得當時的高性能「制式獵槍」,中華民國政府允許原住民持有的獵槍,是數百年來最落後且因不穩定有極大風險的「最爛」獵槍。
但整體而言,王皇玉仍肯認大法官因應原住民狩獵的實際需求,而要求行政機關修正管理辦法,以及將飲食與生活需求,包含進整體的狩獵文化,「過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中,即有關於『非營利』的自用需求,但野保法僅限傳統文化跟祭儀才能狩獵,像王光祿因為母親要吃山肉而打獵,沒有掛在文化的名目下就不可打獵,這說不過去,因此在《野保法》底下放寬非營利自用,值得肯定。但保育類還是不能獵捕,由此來看此一釋憲,生態保護仍佔有優先性。」王皇玉表示。
■戴興盛:大法官並未體會原民所遭受壓迫,自治之路渺茫
「大法官解釋採取同時尊重、並衡平考慮原住民族文化權與環境權的立場,形式上來說四平八穩。但最大的問題是,大法官對於實質議題的理解與詮釋是錯誤的、偏離現實的。偏誤一是,它將文化權與環境權理解為對立競爭的關係,但事實上,在良好的對多元文化尊重的環境中與適當的制度設計下,兩者基本上是具相輔相成關係的,然而今天的大法官解釋文,將使得台灣社會加深這兩價值間對立的印象。」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教授戴興盛表示。
戴興盛所帶領的團隊自2017年起,與太魯閣族部落協力推動部落狩獵自主管理,嘗試在國家制度規範與原住民文化中,找出平衡之道,長期在第一線參與並觀察當代原住民的狩獵實踐。
戴興盛強調,目前在台灣真正遭到威脅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而非野生動物之生存,在第一線現場見到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與人權備受壓迫,而野生動物數量激增至嚴重威脅鄉村與部落農作物之程度。他認為野生動物稀少之處,主要是因為人為開發導致之棲地破壞,以保育野生動物之由而大力限制文化權,是錯誤歸因。
「此次釋憲案,顯現大法官會議、以及大法官會議後面代表的漢人社會與國家體制,並未真正體會原住民族文化權、社會權所遭壓迫與流失之痛,這對更全面的自治進程更是一大打擊。本來往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以及更廣泛自治之路已經非常艱困且緩慢,在這次釋憲案之後,除非大規模的原住民族運動再起,改變整個社會與國家體制環境,否則原住民族自治之路將更為渺茫。」戴興盛說。
(文/張子午;攝影/鄭宇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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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高考三級行政法的選擇題第五題,
Q:戶政事務所在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係屬下列何者?
(A)公法營造物
(B)地方自治團體
(C)行政機關
(D)隸屬於縣(市)政府之下的內部單位
答案為C。
我的疑問是為何不是A?
先把書上的定義說一下。
---------------------------------------
公法營造物,
是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
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
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
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大致上可區分為五種,
服務性營造物:機場、港口等。
文教性營造物:公立學校(出現好幾次)、圖書館等。
保育性營造物:公立醫院、勒戒所等。
民宿性營造物:孔廟、忠烈祠等。
營業性營造物:公有果菜市場(出現好幾次)等。
----------------------------------------
行政機關,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的機關體,
依行政權範圍內之管轄分工,
有行使公權力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各種行為之權限。
與"內部單位"的區分,
行政機關具有"單獨的組織法規"、"獨立編制及預算"、"印信"等。
----------------------------------------
回歸題目,
依照阿摩提供的解釋,
戶政事務所有獨立的人事體系,
對外可做成行政處分,例如:出生登記、結婚登記,
又有官印!
故戶政事務所為"行政機關",
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而非鄉鎮市公所!!常考)。
可是,公法營造物與行政機關區分在哪呢?
為何戶政事務所不是公法營造物呢???
若以"公立學校"而言,依照上開定義,它是屬於"公法營造物"。
然而,它又同時是屬於"行政機關"。
根據阿摩提供的大法官382解釋,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
具有機關之地位,
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
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
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
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
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因此,102年身心三等行政法便考了這題。
國立大學係屬那一種類之行政組織?
(A)行政法人
(B)公法上財團
(C)私法人
(D)行政機關
答案為D。
證實公立學校既是公法營造物,又是行政機關。
那......
為何 戶政事務所是行政機關,卻不是公法營造物呢?
煩請高手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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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2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1084328.A.59E.html
※ 編輯: liunhow (36.232.21.41), 02/25/2019 16:48:14
※ 編輯: liunhow (36.232.21.41), 02/25/2019 18:00:26
比較像服務性的公法營造物。
聽完大大講解,
這種"使用"的方式如果是辦理公事比較像是行政機關,
辦理私事則像是公法營造物。
要是以縣政府而言,
縣政府裡可以辦理活動、講習、記者會,又可以辦理公事,
那縣政府是不是也可以同時歸在行政機關以及公法營造物?
※ 編輯: liunhow (36.232.21.41), 02/25/2019 18: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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