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瑜與財政部蘇建榮部長,就前兩會期長期追蹤的各項議題,以及財政部第三會期的重點法案,進行意見交流,重點如下:
✅貨物稅應整體改革,朝綠色稅制發展整合
雖然在上個會期末行政院針對汽機車汰舊換新補助延長提出院版草案,且該政策獲得朝野支持,在第三會期開議後就會迅速排審並通過,但嘉瑜仍要重申,汰舊換新補助政策立意良善但治標不治本,無論是減輕國人購車負擔,或是改善國內車輛車齡老化問題,乃至於最終達到節能減碳、改善空汙等政策目標,根本之道還是在於直接調降汽機車貨物稅稅率。
由於行政院先前答覆嘉瑜稱「不宜單就(汽機車)特定課稅項目個別進行檢討」,嘉瑜今天也再次要求蘇部長,財政部應就貨物稅整體稅制進行通盤檢討,並會同經濟部及環保署朝能源稅的方向進行改革,當前國際趨勢皆是朝綠色稅制整合,課徵項目多是對能源、水汙、空汙、碳稅等名目,將貨物生產過程對環境造成的外部成本由企業負擔,目前的貨物稅稅率不一且將外部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對於國人來說非常不公平。
✅電動車牌照稅免徵將於今年底截止,至今仍未能確定是否展延!
起初為了鼓勵消費者選購電動車,政府於 2012 年 1 月 6 日起電動汽車、12.1HP 或 12.3PS 馬力以上的電動機車實施 6 年免徵牌照稅,在 2017 年再展延一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同時還免徵貨物稅。
電動車高額的牌照稅始終是勸退眾多車主的一大主因,以特斯拉為例:按車型差異,牌照稅徵收金額可從最低1萬元到最高近12萬元!在全球推動綠能發展的趨勢下,如此高額的負擔必然會阻礙國內電動車產業發展,電動車的稅務優惠政策有展延的必要性。
然而隨著 2021 年到來,對於今年年底即將到期之免徵牌照稅及貨物稅政策是否繼續展延?財政部至今卻仍在評估,無法給嘉瑜一個確切的答覆,嘉瑜呼籲財政部應考量國際電動車發展潮流,盡速確定展延電動車免徵牌照貨物稅,促使民眾購買電車誘因,以落實綠能發展與國際接軌,嘉瑜在此會期提出相關修法草案。
✅本會期應盡速通過,稅捐稽徵法第41條提高逃漏稅之罰則!
由於現行稅捐稽徵法對於有心人士透過法律逃漏稅行為,刑事處罰過低且常發生刑罰與行政罰失衡情形,嘉瑜提案修正逃漏稅行為所課之處罰數額,希望能達到遏止逃漏稅之目的。而今日嘉瑜也與蘇部長討論提高罰則之可行性與稽查逃漏稅的人力量能是否完備等問題,與部長對談後有些收穫。
除此之外,財政部新會期重點修法,也將聚焦在土地增值稅、稅捐稽徵法等修法,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都市計畫內案件免土增稅,而非都市計畫內沒有免稅,違背租稅公平,修法後將一體適用免稅。嘉瑜也將會在新會期中持續監督、並提出相關修法草案。
✅房地合一稅漲價歸公、囤房稅稅基稅率偏離現實 財政部須面對!
房地合一稅、囤房稅問題,嘉瑜長期關注許久,也提出許多落實居住正義的提案,其中囤房稅稅基與各縣市政府稅率執行問題,早已引人詬病。
目前看來囤房稅落實仍是難題!現行單一家戶第四屋才加重稅率,早已被公認是有名無實。最近財政部僅公布個人全國總歸戶,而未公布家戶總歸戶的情況來看,財政部仍是避重就輕。不只提高稅率而各縣市房屋稅基偏離實際市價,原因出自評定現值之計算,雖有一套看起來完備的公式,但和現實卻完全脫鉤,根本是各縣市自由心證。
嘉瑜也趁著今天之機會,向蘇部長提出除了盡快研議囤房稅稅率外,也要求財政部在新會期,盡速通盤檢討現行的房屋稅基(即房屋評定現值)過低等問題,盡速研議變更房屋現值評價方法;另外,關於評定房屋現值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嘉瑜也認為專業性並不足夠,翻開房屋稅條例,專家學者組成不超過一半,甚至地方民代也能成為委員,評價委員會做出的評定專業性是否足夠?令人存疑。
✅自用宅勾稽 落實包租代管 釋出空屋抵稅
依照房屋稅條例,「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才能適用自住房屋1.2%稅率。但是,實務上只要房屋合計未滿3間且未被查到出租,即會被判斷為自住房屋,稅捐稽徵機關並無法有效勾稽。
嘉瑜曾在質詢時要求財政部應研議其他有效勾稽方法,同時,應輔導房東加入包租代管計畫,讓其房屋能適用公益出租人適用之稅率,降低租屋黑數。
今天也向財政部強調嘉瑜的主張,認為包租代管政策應由財政部與內政部,共同研擬相關政策誘因,促使房東能將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並能優惠抵稅。
另外,也應訂落日期間,若逾期仍有逃稅狀況,應予裁罰,蘿蔔與棒子兼施。高房價問題真的是台灣人的噩夢,解決高房價問題當然也不是單憑房屋稅改革就能達成,需要跨部會共同努力,方能達成。嘉瑜在立法院也會持續關注房屋稅、土地稅法規不合時宜之處,落實居住正義。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
行政罰 未成年 在 吳志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8歲 到底 行不行?
滿18歲就要負 完全刑事責任。
滿18歲就要負 完全行政罰責任。
滿18歲可以參加 國家考試擔任公務人員。
滿18歲可以考 駕照。
………
但是,現行民法規定滿20歲才算成人,才享有完全行為能力。
日前,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通過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也把男女可以結婚的年齡拉平為18歲,與負刑事完全責任及行政罰完全責任的年齡相同,更與得應考服公職年齡相符,都歸於18歲 。
過往,立法者考量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狀況,以年齡來”限制”或”保護”他們。但不同法律間年齡限制的差別,造成適用上很大的矛盾,例如年滿18歲的大學生,甚至已出社會打拼事業的年輕人,卻不能享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豈不怪哉?
當我們把民事、刑事、行政等”責任”的年齡拉平後,應該認真思考將行使”權利”的年齡限制也拉平,才權責相符。
#公民投票法 在志揚擔任第九屆立委,民國107年時,修正將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有超過60萬的18-20歲未滿的年輕人得以參與當年舉辦的全國性公投,但同時舉辦的公職人員選舉卻仍然需要年滿20歲才能投票,令人費解。
已經可以擔任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可以開車滿街跑,可以開店做生意自負完全民事責任,又能參與公投對法律或政策表示意見,卻不能 #投票 ,針對可能影響他未來生活的公職人員選舉,表達意見,絕對說不過去!
當然,要修正選舉年齡門檻,必須啟動修憲工程,影響層面大,而這正是各政黨猶豫算計遲遲不敢出手的緣由。各政黨應擱下有歧見的敏感議題,針對 #選舉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攜手合作修憲。
#修憲 將投票權年齡下修至18歲 應該啟動了!
#刑法第18條
#行政罰法第9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
#民法第12條
行政罰 未成年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大早就收到一堆呼叫,原來是在討論這個 #中和分局的國光派出所 大違法的執法影片:https://bit.ly/39Xd01r
必須澄清:我前年在新北警開的5梯的警職法,從來沒教過新北警可以這樣執法!這絕對不是「執法」,這是大違法!
據警界專業又可靠消息指出,這群少年郎其實不是因為犯罪被攔下,而是交通違規,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開罰單的行政罰案件:
1、無照開車,2、逆向閃路檢點
因為沒有犯罪,所以 #本案沒有逮捕事由。
警方完全壓制這群少年郎後,竟然有警察回過身出於報復性的用腳踹(本篇貼文圖片擷取部分),
在影片第20秒部分,還有警察抓少年的頭髮:「你趕時間是不是?」
在影片中大家也可以看到執法已經遭受質疑:「幹什麼?打小孩啊?」
這不是私刑,還有什麼才是私刑?
至於被媒體放出來的影片,據說是擷取出來的判斷,還是「 #警方拜託媒體不要播放嚴重的部分」後的刪減版本。
至於影片來源,不是監視器,而是有路人路過傻眼,質疑員警這樣不會過當嗎,員警嗆路人:「錄甚麼錄」,
民眾一氣之下就找媒體投訴,所以影片是媒體收到路人的投訴影片,當媒體詢問該所員警時,員警竟然還回說:「踢一下沒什麼」。
也引發民意代表助理去詢問警政署是怎麼回事。
如同警方內部的分析,這幾位少年郎其實都是交通違規,不是犯罪,但 #中和分局副分局長堅持要將案件包裝成犯罪移送,理由是:「你不叫他們移送,你要怎麼解套員警踢人家頭的事情?你不說他們違法有多嚴重,#要怎麼把球踢出去給法院?」
姑且不論該分局副分局長分不清楚地檢署和法院有多可笑,新北地檢署確實要好好檢討一下自己在警方心目中被當成背書機器的形象。
至於這樣嚴重以私刑施加暴力的員警,受到什麼樣的處分呢?
「申誡二次」,不痛不癢,當然,也引起新北警內部許多議論。
以下為【奇文共賞】時間,讓我們來欣賞一下中和分局死要護航的神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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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
一、案由:有關本分局國光派出所員警執法不當等情一節(立法委員邱顯智助理洽詢警政署)
二、 發生時間:109年4月7日23時34分
三、 發生地點:新北市中和區莒光路、壽德街口
四、 案情摘要:
(一)本分局國光派出所員警於109年4月7日23時34分在莒光路與壽德街口執行路檢勤務,見租賃小客車(往中山路方向)跨越雙黃線且加速衝撞警方路檢點,員警為維護用路人安全,遂沿路尾隨並通報線上警力攔截圍捕,隨後於民享街94號前將其攔停,經警方盤查為未成年駕駛人鄭男、同車未成年龔男、蔡男、戴男等4人因害怕無照恐遭告發,遂逆向逃逸。
(二)本案租賃小客車於道路連續逆向及闖紅燈等行為顯已涉嫌公共危險罪,現場攔停該車輛後,鄭等4人不願立即下車配合警方盤查,且於車內不斷咆哮辱罵及吐口水,警員李員、陳員為展現強勢執法決心,隨即強制鄭等4人下車,其中戴男下車後仍不願配合員警盤查,企圖掙脫李等2員壓制,惟陳員為制止戴男脫逃,而以腳制伏之行為。
四、 處置情形:
(一)有關交通違規部分依規定告發共7張,駕駛人(未成年)鄭男闖越路檢點、連續逆向及闖紅燈等違規行為危害用路人安全,依刑法185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餘未成年不良行為部分由本分局製作勸導青少年登記表交由家長帶回。
(二)因當時對方有4人,一開始只有二個員警,後續支援警力才陸續到達,所以員警一直處在強力執法的情境下。當時戴男欲再爬起,現場員警以為戴男有逃逸意圖,進而施以快速壓制,惟陳員壓制過程以腳制伏戴男,本分局認為員警執法過程核有疏失,依規定議處,業予申誡二次行政處分在案,已示警惕,並加強教育所屬。
行政罰 未成年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三方鑑定,依然遭拒絕。
為何家長不能獲取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解剖報告?這與偵查不公開有何關連?
學者早已呼籲:解剖驗屍對死者家屬應無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對此,法務部長表示將進行檢討。
2. 針對國安局與華航聯手走私牟利的醜聞,從7月開始,我一直追問:「華航員工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到底去哪裏?」,並公開呼籲檢方保全證據。
➡結果,北檢根本未認真追查。9月底,華航謝世謙董事長在國會謊稱「東西一直在倉庫」,我前往臺北關查證後,關務署才在民宅搜出大量走私品。
➡北檢發新聞稿說「僅漏報之消極行為未涉刑責」,試圖操弄風向。請問,華航員工徐世立開華航公務車,透過華航自主管理出口運出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如此「積極」的逃稅行為,為何未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更離譜的是,根據刷卡紀錄,總統府侍衛室黃柏維購買43條私菸。然而,北檢起訴書卻認定只有27條私菸,並以《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然而,黃柏維另外購買16條在哪裡?直到我9月25日質詢提出,要求北檢說明。北檢沒有回應,卻看到的關務署匆忙開罰。
➡同一個人的同一行為,27條遭到刑事偵查起訴、16條卻只有行政罰。請問北檢,這到底是什麼標準?
4. 黃柏維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提起公訴,依照起訴書法律見解:「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隨總統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菸品,再利用返國當日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將購買逾法定免稅數額之菸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而獲得利益。」
➡依照這個法律見解,總統府諮議林家如隨總統出訪,同樣是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帶出37條私菸而獲得利益,同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此行為之成罪,與是否另外透過公務車運輸無關(涉及另一罪)。
➡但針對林家如利用職務上機會之圖利罪,北檢先前從未積極調查。但在此犯罪事實遭揭露後,卻急忙發新聞稿帶風向。
➡請問北檢:為何針對兩個公務員分別做出在法律上評價相同的違法行為,一個用行政罰處罰、另一個卻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法律的天秤一致嗎?
⛔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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