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要當新手房東的人,必須注意了,最好把戶籍遷走,別讓租客收到重要的信件。近年房屋詐騙屢見不鮮,有針對賣方、買方,甚至是租客也能把房東的房子騙走。台北市地政局就有公佈幾項常見詐騙房屋手法,其中就有房東因為沒有走遷戶籍,被不肖房客攔截,最後房子遭法拍,被害屋主求償無門的案例。
台北市地政局指出,曾有歹徒利用屋主出租房屋卻沒有遷走戶籍的疏漏,偽造屋主簽發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債權憑證,法院依戶籍地址通知屋主時,通知書卻遭租屋者攔截,房屋因此遭法院拍賣。
想法:
1.不管是法院或行政機關文書(比如:罰單),
都是以戶籍地為寄送地址,
這樣就算合法送達,算是已經合法通知你了,
所以戶籍地很重要!
最好是自己就住在那個地址,
或有家人在戶籍地幫你代收...
2.但家人或是可以信賴的人,有時候也不一定可以信賴,
比如媽媽收到沒告訴你,那真的很靠背,
這種還算無心之過,更嚴重的是背叛!
這種事情我看很多了,
比如:妹妹把房子無償提供給哥哥住,
只保留一個房間放房地謄本跟印鑑證明,
過了三十年,要把房子過戶給女兒時,
才發現房子已經被過戶變成哥哥的小孩的,
這種事情要怎麼說呢?
3.回到房東的事情,重點還是在哪句話,
就是別把自己戶籍放在別的地方,
戶籍地,可以做的事情,太多了!
4.也許有人會說,法院也是共犯,
因為他看到本票被偽造也不審查,
問題是,
法院對於本票這種東西,本來就是形式審查,
內容該有的都有,它就發本票裁定了!
至於這個本票是不是被偽造?
那是你收到法院本票裁定後,說我沒有簽這個本票啊,
提起訴訟,法院才會進入實體審查,
如果你沒住戶籍地,你就不會收到本票裁定,
那房客當然可以拿這個裁定去聲請執行拍賣你的房子,
然後法院拍賣通知也是寄到房客那裡,
你根本不會知道,那房子被過戶,你也是完全不知情的!
5.也許有網友會問,為什麼法院對於本票審查那麼寬鬆?
不好意思喔!有多少資源做多少事,
法律制度設計就是如此,
如果每張本票,法院都要進行筆跡鑑定,
那法院光處理本票就飽了,還有辦法處理其他案子嗎?
這就是檢查能量的問題,跟防疫能量有點像,
你不可能針對2300萬人都進行篩檢的,
那不但不切實際,也很浪費醫療資源跟檢疫能量!
每天進法院的本票,全國可能有好幾千張,
其中大部分都是沒問題的,是債務人本人簽署的,
那有必要因為1%有問題的本票,把法院的資源耗盡嗎?
所以我們就設計一個制度,
一般人都可以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
法院形式審查沒問題就核發,
收到的債務人,如果發現這個本票是偽造的,
就趕快向法院提訴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這樣法院就可以針對那1%有問題的本票進行實體審查了...
結語:
還是那句話,戶籍地跟居住地吻合比較好,
分開問題多,住在戶籍地最好!
#戶籍地很重要
#本票裁定
#你要人家的租金人家要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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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荒誕的登山自治條例想開罰,但這注定是場鬧劇 》
今天,三名即將完登馬博橫斷的山友,因為中平林道溪水暴漲而受困,向花蓮縣消防局求救後,當局卻決定依荒誕的自治條例向山友開罰。這於法無據、羅織人民入罪的行為,十足讓人不齒,也即將讓花蓮的消防基層,面對更凶險未知的山搜事件。
先講個笑話,這新聞稿只是花蓮縣消防局用來恐嚇人民的,因為「根本無法開罰」。
原因是:自治條例明定要在「公告管制山區」活動,未經申請又出事才會開罰。但是,至今花蓮縣政府只完成了條例的公告,根本沒有公告「管制山區」是哪裡,也就是說,如果真的有罰單,它是無效的,因為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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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我十分看不起花蓮縣消防局那個新聞稿裡面的嘴臉,林文瑞局長,你在新聞稿裡大言不慚地說這個條例可以促進登山安全,我倒要請問幾個問題:
1. 有入山申請,沒有實質審核,網路上複製貼上行程就給過,這跟當兵的高裝檢做假賬有什麼區別?這種官僚式的文書作業可以促進登山安全?那國小每年都有交通安全作文比賽,為什麼我們交通還是這麼亂?請給個說明。
2. 假如真的有公告管制山域,那管制的基礎是什麼?危險嗎?那麼請先定義危險。每100公尺就插了一個路牌的南三段,是不是比大部分人都沒聽過的倫太文山還要危險?說穿了,最危險的地帶,對高官來說根本是外太空,而且在這些超險惡中級山中活動的人們,泰半技術也好到可能一輩子用不到你們的山搜,更可能反過來支援。你們和台中南投一樣,只是想針對熱門路線訂一個卸責條例罷了,完全不是想要促進登山安全。
3. 沒有專業領隊帶領入山要開罰。那麼,請你定義何謂「專業領隊」?收了錢就是專業領隊嗎?請問你知道台灣完全沒有具公信力的山域嚮導認證嗎?想用急救證照唬弄大眾,你知道在山中帶路和判斷的能力遠勝於那些都市證照所能提供的能力嗎?一個專業的護理師和一個僅具基礎救護能力的資深登山者,你會選哪一個帶你去爬山?請摸著良心說,「搜」和「救」,哪一個對消防來說比較簡單?山裡無用的急救證照,可以減少「搜」的成本嗎?
4. 沒有保險要開罰,這個在法規上有非常大的問題,也是行政訴訟一個非常好攻破的點。一個正當的保險來由,應當是:
「搜救有收費行為與制度 -> 有收據 -> 有人付不出錢來 -> 保險公司看到商機 -> 成立保險分散風險 -> 人民投保」
但今天所有自治條例,全都是政府強壓保險公司成立一個不三不四、出事賠不出去、保費高得要命且一但被索賠保險公司鐵定虧錢的保險,是標準的全盤皆輸、政府獨贏的極權獨裁思維:
「沒人保險 -> 我要政績 -> 我命令保險公司生一個保險出來 -> 我強制人民一定要保這種用不到的險 -> 搜救一樣開不出像樣的收據,因為沒有制度」
請問這樣的保險,對「登山安全」會有任何的幫助嗎?一點點都不可能有。舉凡世界上所有的登山保險,沒有一個國家會像台灣這麼荒謬的。更可怕的是,一旦收了錢,只要消防在搜救上哪怕有一點點的瑕疵,被罰的人都是有權利可以反過來把你們告到不行的,高層知道嗎?
5. 有沒有聽過「寒蟬效應」?酒駕現在罰很重,但酒駕有絕跡嗎?完全沒有。你今天開罰這個案例,那你有把握能夠封住全花蓮境內的山嗎?不可能。那麼你知不知道,這個新聞很可能讓往後在花蓮爬山不管是不申請的也好、忘記的也好,因為怕被罰而在好救的黃金時段不敢報案,非得憋到事情變很大條才會曝光,然後基層消防隊和醫生一樣「不管對方合不合法,完全不能拒絕救援請求」,只能硬著頭皮去處理一條比一條大條的山難,請問這樣有促進登山安全嗎?你高層爽發新聞稿爽罰,基層未來只能幫你擦屁股、收比颱風掃過還爛的攤子,這是作孽吧?
6. 這起案例嚴格來說也不能算山難,他們是被溪水圍困罷了,是單純的水難,甚至只要他們願意在河畔紮營等水退就能自己走出來。這個案例有申請和沒申請、有領隊沒領隊、有保險沒保險的結果,都是一樣的,消防隊都得去救,根本和登山安全一點點關係也沒有,因為技術上他們已經下山了。在那邊糾結有沒有申請,簡直就像是小學風紀股長一樣的幼稚,看不到規範的本質,只看得到「罰」的爽快。以為「罰」就能促進安全,這根本是落後的中世紀思維,更是懶惰怕事的鐵證。
7. 再來,消防隊根本不是拿來山搜的,不管你們訂了多嚴格多沒有法治精神的條例,山難永遠不可能消失。今天花蓮同時有4起山難,各個分隊都清空去救,勤務都甭做了,請問這是人民的問題,還是制度的問題?
8. 只有成立專業的山難搜救隊,然後訂定收費標準全國統一,平日精實訓練,有山難就出動,被救的付不出錢就交給法規強制執行,這樣保險自然會應運而生,人民自然會想要投保分散風險。這才是民主的現代國家應有的作為,而不是像現在,如同北韓一般的極權獨裁、落後顢頇。罰款更是一點鳥用也沒有的怕事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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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花蓮縣消防局不要再打著「登山安全」的大旗,行詐騙人民、逃避責任、壓榨基層之實。只是為了「逃避責任」這種私利,而串通議員訂定這種無效條例,簡直是對登山人的羞辱。不合理的法規終究會被推翻,只要人民團結,政府就無法再偷懶怠惰、白吸我們的納稅錢。
這種行為,我們終究會用訴願、行政訴訟、甚至釋憲,加倍還以顏色。
敬請支持「成立專職山搜隊」、「訂定合理收費規範」、「拒絕獨裁保險與卸責條例」。
倘若新聞事件中的三位山友有看到這篇文章,確實被罰,並且有意主張自身權益的話,敬請與我聯繫,我們與律師一起討論該如何打贏這場仗吧!
現代的揭竿起義,憑的不是刀槍,而是你的公民課本、知識、還有團結。
謝謝每一位願意關心這個事件、關心自己權益、關心台灣登山安全的人們。讓我們一起打敗腐敗官僚,讓台灣的登山安全,能真正地往前踏一大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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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訴訟:為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非訴訟文件、法拍...等相關事項也會公告,留置派出所約一個月。 趕快去領,免得真的是訴訟或執行任何錢財,或許只是罰單,別那麼緊張啦~.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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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剛剛家人打給我,說今天收到"紅色"通知書
是我的"行政訴訟文書"
要我時限內去郵局領取
問題:
請問收到行政訴訟文書
代表我被告了嗎?
由於未能馬上去領取
左思右想還是不知道自己做了什麼會被告
故上來諮詢一下大家意見
好讓自己心裡有個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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