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關於疫情期間死亡案例的檢警相驗實務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8):
勿坐視檢察官司法相驗案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 請指揮中心儘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
一、當前疫情擴散危急事態,因新冠肺炎染疫病死者,應以最高規格防疫。如係「疑似」染疫而死亡者,防疫視同作戰,亦應以最高規格同等對待,嚴防逸脫匡列,導致病毒自遺體及遺屬間持續擴散。然而,自5月上旬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各地衛生局對「疑似」染疫死亡案件之介入標準低落消極。據統計,目前除新北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採取「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外,包括台北市政府在內之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對於「非確診」自然死(病死)亡案件,許多竟婉拒處理,推由派出所警察、分局偵查佐報請司法相驗。近一個月來,此類案件經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後,已於各地案件大量驗出確診罹患新冠肺炎死亡者,最近新聞大幅報導諸多確診案件,其實均係由檢察官執行司法相驗。尤其司法相驗下採檢送核酸檢測(PCR)時程較慢且量能有限(目前約需2至3天知道採檢結果),導致警察、檢察官、遺屬、殯葬人員在結果出爐前,均暴露於高風險下,政府更無提供防護裝備或配套措施。此部分儼然將形成防疫巨大破口,各地反映溝通均未果,亟待指揮中心立即統一全國作法,緊急應變。
二、目前法令針對「病死」或「自然死」案件,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以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原則上均屬衛生機關之行政相驗範圍。至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則由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是以,是否「病死」或「確診死亡」自應先予釐清,值此防疫關口,應於民眾通報第一時間,即能由衛生局或防疫窗口派專人到場確認,絕非以1922或防疫電話窗口回覆第一線員警:他不是「確診者」,請自行報請檢察官處理而推辭!任由基層警察同仁於毫無裝備保護之下,奔波往返於遺體現場、可能染疫遺屬及各機關之間周旋。
三、尤有甚者,各地更發現許多「確診者」在家死亡,甚至在防疫旅館內死亡,根本沒有任何他殺、自殺或意外的情況,警察詢問衛生局或防疫窗口後,仍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各地情勢紊亂不已。依據衛福部疾管署110年5月27日最新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新修訂版)之通報定義,除明定「臨床檢體核酸檢測陽性」外,更已新增「臨床檢體新型冠種病毒抗原檢測陽性」為任一條件。然目前警方受理死亡通報案件,各地衛生局介入程度差異極大,且第一時間衛生局更無統一授權對遺體及遺屬進行快篩,導致各地員警做法不一且缺乏保護,均形成防疫破口。政府應儘速統一作法,明令要求並提供抗原檢測快篩,俾保護警察、殯葬人員、遺屬且及時防止擴散。
四、本會依據上述法令、病例通報定義及大量第一線相驗實務,建議指揮中心統一疫情期間全國正確做法:
(一) 疫情期間行政相驗優先原則:民眾住家死亡通報案件,如係病死、自然死或可疑為病死案件(例如住家猝死),警察受理後,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先聯絡當地衛生機關為行政相驗;再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衛生所及醫療機構不得以「非確診死亡」為由拒絕。且檢驗屍體時,建議均應對遺體及同居生活之遺屬,先進行相關快篩及PCR採檢,俾釐清或排除傳染風險。
(二) 非病死由司法相驗補充:前述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及採檢後,如遺體係快篩陽性,現場應立即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包括提供警察及殯葬人員完整之防護裝備。又確診之遺體,如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如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三) 至於已經列管確診在案者,如經通報死亡,無論其在防疫旅館或住家,均應由當地衛生機關先行辦理行政相驗。倘係屬「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方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四)疫情期間,就行政相驗民眾所需繳納規費,建議一律予以免除,以免民眾為節省相關費用而選擇警察、檢察官司法相驗,逸脫快篩及檢驗而造成防疫破口。
(五)目前臺灣高等檢察署頒行之司法相驗因應措施,僅係各地檢署業已受理警察傳真報驗案件以後之處理流程,然此際案件已進入司法相驗系統,無從回頭、轉換回醫療行政相驗,對防疫破口已難挽救,無濟於事。應自警察受理民眾通報死亡之最初階段,即能獲得衛生局及防疫窗口專人立即到場協助,先進行行政相驗、快篩檢驗或司法相驗分流,方能截堵疫情擴散於前線。
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書記官,基於外勤司法相驗職責,一向奮勇在第一線,從不拒絕國家任務,且自5月初起即已實際在各處第一線執行大量司法相驗工作,協助民眾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然而一個月以來,看到第一線員警承受高度風險又輾轉不知所措,而大量本來宜由衛生局及醫療機構先行辦理行政相驗的案件,轉以司法相驗處理,導致死者遺體、接觸者可能大量逸脫隔離匡列之列,恐形成下一階段防疫破口,甚而影響確診死亡總人數之估算。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會同衛福部所轄各地衛生局,以及法務部檢察體系、內政部警政體系,盡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統一全國各地作法,避免各機關間因做法不一導致互相推諉之情事,並提供第一線處理員警承辦相驗案件充足之完整防護裝備及事後隔離配套措施。
行政警察 司法警察 差異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謹慎檢討績效設定,有效達到毒品防制目的】
~累了嗎?休息一下,來看幾篇新聞好嗎?~
【說你違法就上銬】警方遭打臉! 北檢送驗確認影評人電子菸「不是大麻」尿檢也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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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警爭議多】桃警挾人妻小迫簽同意書 法官痛批「恣意妄為不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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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再爆風紀案!調包驗尿搶績效 毒品列管人口都採陰 偵查佐遭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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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要績效! 基層警硬辦毒品案 法院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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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頭交代要績效」 警拚業績遭控違法搜索、擔心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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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遭爆「栽贓抓毒」!為了績效筆錄加料 法官直接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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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新聞,相信大家感覺更累了。而從這些執法人員涉及不當盤查搜索、烏龍逮捕到栽贓毒品的新聞,可以發現,許多基層執法人員,也被不當的績效要求逼得很累。
今天的司法法制委員會,主題是「從國內毒品氾濫問題,檢討毒品查緝作為」。我也從 #績效制定的政策角度,提醒執法機關注意不當績效可能造成的問題。
?問題是怎麼來的?
事實上,台灣的執法機關長期都藉由看似客觀的數據統計衡量治安成效,並取得民眾的信任和支持。
例如警政統計一定會有的「刑案發生率」和「破案率」,就是重要的指標。但是,這也衍生常見的「吃案」爭議。
延伸閱讀:杜絕吃案文化/南警︰評比破案數取代破案率
https://reurl.cc/qm7bmp)
近年關於毒品查緝的重大爭議,則和「新世代反毒策略」下,治安機關的績效壓力有關。
行政院在2017年推出「新世代反毒策略」,在過去的四年投入了100億經費,也取得了相當程度的成果。今年更繼續推出「新世代反毒策略 2.0」,預計在接下來的4年再投入150億元防制毒品。
規模如此龐大的政策,當然也要有相當的成果。這些成果怎麼生出來呢?就是靠各種績效評核機制。
?那績效和不當執法的關聯是什麼?
很簡單:#為達績效不擇手段。
當警政高層為了辦理毒品案件而推出績效計畫後,各地警局和所轄分局,就為了達到績效甚至競爭排名,將更鉅細靡遺的績效要求與壓力下放到基層身上。
如果績效制定不當,就會出現一個很弔詭的狀況: #績效悖理。
所謂績效悖理,指的是績效衡量無法反映組織的真正表現,無法辨識各個被評核組織的績效差異。被評核的人為了應付績效,可能會採取各種形式上能有效達成績效,但 #對於最終目的沒什麼幫助的行為策略。
以毒品查緝為例,在追查困難的狀況下,執法人員可能有「捨難取易」的因應策略,#針對藥腳與小藥頭濫行移送,而不是深入追查。
再舉一個例子:「#檢方聲押率」和「#院方裁押率」。
「警察機關經濟緝毒成效工作計畫」中,曾經將「檢方聲押率」和「院方裁押率」列入警察績效,希望能達到「鼓勵精緻偵查」的目的。
但是,羈押是保全證據的強制處分手段。而羈押原因與必性之判斷上,在於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是否有滅證等案情晦暗的風險,或者是防止再犯的預防性羈押,似乎與「精緻偵查」欠缺必然關係。
也有檢察官指出:「偵查如果太精緻,監聽譯文太清晰、證人具結後證述太明確、搜索扣押證據太齊全,被告沒有滅證的可能性,反而不符合羈押的要件!」此外,在一些個案中,不聲請羈押或許才是溯源的偵查策略,例如讓被告交保放回後,協助檢警找出更大的藥頭。
參考資料:「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reurl.cc/YWgo7O
其實,從行政院到警政署,已經注意到績效導向可能帶來的問題。最新版本的「警察機關精進緝毒成效工作計畫」,更將「檢方聲押率」及「院方裁押率」取消。不過,從基層的反映看來,相關的績效規定,還有相當的改善空間。
?績效制度是個壞東西嗎?
事實上,績效是非常強而有力的工具。不然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基層執法人員被逼著不當執法。但也正是因為績效效力驚人,運用起來就要更戒慎恐懼。
如同考試引導教學,#績效也會引導查緝。績效訂得不好或評核方式不當,就會容易發生不當執法的狀況。但相對的,妥善訂定的績效,也能引領基層妥善達成目的。而藉由績效的分析,更可以修正政策方向。
?那要怎麼做呢?
在今天的質詢中,我提出三點建議:
一、首先,相關執法機關應確認有無不合理的績效要求,並檢討改善。
二、在績效制定與檢討階段,應該參考第一線基層的經驗和意見,並注意績效指標與相關法律制度有無扞格之處。
三、請各機關將與績效相關之爭議案件,列為檢討改善績效設定之參考。
畢竟,司法(包括警政)的資源有限。因此更應該謹慎面對績效可能帶來的問題,才能有效達成政策目的。
深入閱讀:有績效、沒成效?緝毒政策為何變成刑警和施用者的夢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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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 司法警察 差異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是本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舉行會計法99條之1修法公聽會之報導,標題 鍾佳濱 委員這句話,堪為本日公聽會最完美的註解,請看下文內許多名家如何從各種角度切入,一一反駁國民黨的政治語言。
會計法99條之1》鍾佳濱:是當年特別費除罪化獨漏總統國務機要費 不是現在獨厚阿扁
鄭國強2021-04-22 15:44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2日舉辦攸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國民黨以賴士葆為首的立委,以及馬政府時代官員口徑一致,認定國務機要費不等同於特別費,而且是針對陳水扁修法;律師黃帝穎則以大法官解釋支持「體系正義」應除罪化來回應;時代力量代表陳椒華反對修法;民眾黨立委蔡璧如則強調「和解共生,療傷止痛」。
22日公聽會結束後,再於4月28日排審,並邀請法務部、審計部、總統府列席備詢。
藍綠雙方立場鮮明,第一個「戰場」在「特別費等於國務機要費」。尤其針對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曾提出,「如果特別費可以除罪化,那國務機要費也可以」,國民黨立委賴士葆、馬政府時代官員董保誠、監委馬秀如等立場鮮明,分別從經費的多寡、是否要用發票報帳來強調其內涵不同。
藍營立委、前官員指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不同
「對相同情況,就要相同對待」,律師黃帝穎則引用大法官第667號解釋等,強調體系正義源自於平等原則,民國52年把總統的特別費和機密費合併,所有行政首長只有總統沒有特別費,後來用修會計法99-1 讓特別費除罪化,那麼對於同樣性質的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就應一致性處理,應給予除罪化。
遠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勝琛則指出,首長特別費就是仿總統國務機要費,先從五院院長開始,後來才推到地方行政首長,結果今天發生問題了,大家才來反過來問國務機要費是不是等同特別費,實際上主計處做了一份非常詳盡的報告,在民國95年11月29日提出來,裡面就有說「長久以來,國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處理。」
比較特別的是,政大經濟系教授林祖嘉從所得稅法的角度,去比較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認為兩者有差異;而台北大學財政系教授黃世鑫,則另從預算法、會計法、國庫法三方面去比較,認為法律定義明確,並賦予執法者相當的彈性空間,雙雙傾向不必修法。
回歸「體系正義」,國務機要費應該除罪化
藍綠雙方第二個攻防戰場,在是否只為了替陳水扁總統解套而修法。國民黨立委賴士葆開砲說,「會計法99條之1通過了,只有一個人陳水扁受到影響,民國95年以前機要費,只有陳水扁了。」
賴士葆說,修法最終只針對一個人,不具備普遍性,「要嘛叫司法院審快一點,無罪就沒事,有罪,蔡總統就特赦嘛。」他表示討論這個案子陷立法院於不義,還對財委會召委 郭國文 喊話說,「這個案子一過,你郭國文會變成歷史罪人,你要背這個十字架。」
郭國文立刻站起來回說,「國民黨不該一直將會計法修正案個人化,應就制度面討論,而他排審該案絕對可以禁得起大家的考驗。」
民進黨立委 鍾佳濱 也說,「當年把特別費除罪化時是獨漏總統,不是現在獨厚陳水扁總統。」他不以為然的說,修法是針對總統這個職務,不是針對特定人,難道總統交接條例也是為特定人修法?
蔡壁如:馬永成、林德訓被限制出境十幾年,每天還要去警察局報到
民眾黨立委蔡壁如表示,「國務機要費修法自然談到阿扁總統,阿扁被關是因為其他案件,目前5個案件都停止審理,國務機要費發回更審中,這條修法影響到的是當年承辦人員馬永成和林德訓而不是陳水扁,黃芳彥也過世了。」
她指出,馬永成、林德訓被限制出境十幾年,前幾年每天還要去警察局報到,這點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她說各方吵完了、講完了,好好靜下來再理性討論,聽聽對方的想法,經由互相理解的過程來達到和解共生、療傷止痛,面對問題,解決問題。
雖然過程中藍營代表賴士葆、馬秀如、朱雲鵬等不斷強調「修法等於替阿扁貪汙解套」,但出席的主任檢察官連思藩卻不這麼想。
連思藩簡潔回答,對於公聽會主題「機要費導致因公支出大於收入是否構成貪污」,他表示這部分就回歸貪污罪的法律規定,至於是否利用職務上的經費詐取財物,他則說「要看公務員本身有沒有利用機會,然後使詐術使人交付予財務」,最後「是不是構成犯罪」,他表示還是要回歸個案去判斷。
今天的公聽會依然是贊成、反對立場鮮明,財委會將在4月28日再排審,並邀請法務部、審計部、總統府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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