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轟動各界的施用毒品後弒母一案(梁○○家暴殺人案),最高法院經審理後,於109年9月29日之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指摘的其中一個重點是:本案有無「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本案的新聞稿(網址附在後面)指出:
「二、原判決未就卷內梁○○坦承施用毒品、證人洪○○關於梁○○施用毒品後有言行異常情狀之證述及精神鑑定報告指其使用多種毒品物質已數個月之久等相關證據資料,詳究梁○○施用毒品之際,就其施用毒品後可能在精神異常狀態中持刀揮砍母親致死,是否並無預見之可能?即逕以梁○○過去經歷僅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等,率認不符原因自由行為,尚嫌速斷。」
新聞稿提到的「預見之可能」,正是最高法院向來對於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認定標準,亦即能否建構「施用毒品」(原因行為)與「殺人行為」(結果行為)的關係,是本案爭執的重點所在。筆者猜想,最高法院之所以會有此指摘,可能是因為被告並不是第一次接觸、吸食毒品,而是已有證據表明其吸毒已達數月。此時會不會存在一種可能性:被告主觀上想殺了他的母親,但在這次過失吸食毒品的情況下弒母?對此,事實審法院當然是要詳加調查的。如果最終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就會依照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排除被告主張責任能力障礙的可能。當然,本案有沒有成立「故意原因自由行為」的可能性?筆者認為也是有可能的,但這還要有證據證明才是了。
在筆者看來,最高法院對於原因自由行為要件的認定,從早期經典的「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68號判決」揭示的要件開始,到現在一直都是採類似的見解,只是不知道為什麼下級審法院沒有詳細說明這點。而近期最高法院對於原因自由行為認定之見解,可參考以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判決」:
⒈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並在此一狀態下實行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刑法第19條第3項並將原因自由行為予以明文化,其類型可分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與「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兩大類,再細分為本具有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而實行犯罪之情形,及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致發生犯罪結果等。
⒉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符合犯罪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而須加以處罰;而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仍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
⒊又雖無論何種類型之原因自由行為,均不適用同條第 1、2 項減免其刑之規定,但不同類型對於行為人責任非難及刑罰評價上仍有程度上之差異,仍可於量刑時予以審酌,而有區分之實益。尤其是情節最重大之罪(死刑),於卷內資料已顯現行為人有服用過量酒類之證據時,縱當事人並未聲請調查,法院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有此重大關係利益事項之發現,亦應依職權調查行為人有無上開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適用,如屬同條第3項之情形,亦應調查究係何類型之原因自由行為,並將之列為量刑因子之一。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如前揭判決第⒉段說明所示,縱使行為人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致發生犯罪結果,此時仍有「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依照刑法第19條第3項之規定,排除同條第1、2項罪責減免事由的適用。正因為這段文字是判斷有無原因自由行為適用的關鍵,因此事實審法院在遇到類似情形時,必須詳查該案有沒有符合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而不是一概說沒有,當然,也不是像許多人所說的,只要吸毒就等於有過失。
另外,筆者之前有看到有同學以「超越承擔過失」的概念,來論述本案被告具有過失罪責,這確實是有可能的,不過還是要符合超越承擔過失的要件才行。有興趣的同學,可自行翻閱台大許恒達教授的論文:「超越承擔過失」的刑法歸責,發表於東吳法律學報第20卷第2期,頁97-138來研讀。
本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94207-61cde-1.html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4)是我的市政總質詢,我準備八項題目,質詢陳其邁 Chen Chi-Mai市長,我將質詢內容條列整理,提供給市民朋友參考,有任何建議也歡迎隨時跟我說。 ⚾職棒高雄隊進度 我向市長提到,職棒擴編球隊資金,最少要六億三千四百萬,且兩年後才能打一軍賽事,因此我提出成立「業餘城市隊」的建議,作為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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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責任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天(4)是我的市政總質詢,我準備八項題目,質詢陳其邁 Chen Chi-Mai市長,我將質詢內容條列整理,提供給市民朋友參考,有任何建議也歡迎隨時跟我說。
⚾職棒高雄隊進度
我向市長提到,職棒擴編球隊資金,最少要六億三千四百萬,且兩年後才能打一軍賽事,因此我提出成立「業餘城市隊」的建議,作為培養職棒「高雄隊」基底,市長表示目前積極與高雄在地企業、職棒聯盟洽談第六隊,有任何進度也會隨時跟市民報告。
🐈爭取鳳山寵物公園
2020下半年,毛孩及小孩已經越過黃金交叉,犬貓也成為多數人家裡最小的成員,為了照顧毛孩,我強力爭取在五甲公園、鳳山公園、鳳翔公園選址,成為合格寵物公園,並希望促成《高雄市寵物公園標準設置規範》,市長也承諾將在兩年內完成鳳山寵物公園。
☁改善空污扶植綠電
空污是我們高雄人的痛,高雄鋼鐵、石化業等產業比例高,固定汙染源致使pm2.5紅害日居高不下,且位於東北季風背風處,空汙更容易滯留。
我建議應全面建立校園光電系統,輔導違建屋頂轉光電,並將用電大戶企業認購綠電納入實施辦法,搭配興達降載和冬季停爐,才能加速改善高雄空污問題。
🏚公告違法房東
現今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法令,對租屋權益保障都相當不足,因此我建議市府「主動公告違建出租屋名單」、「優先拆除具公安風險的出租屋」、「稽查住警器裝設情形」,並成立稽查小組盤點各學區狀況。
陳其邁市長也回應,會從各大學取得學生租屋名單,進行現場勾稽,並加強危險違建出租屋拆除,務必保障租屋族權益。
🌊鳳山溪曹公圳禁止放生
市長期許還河於民,但卻忽略相對的生態風險和管理。雖然《鳳山溪水環境改善計畫》中要「建立亮點營造護岸改善、鏈結自行車路網」,與「鳳山溪整體綠水基盤與生態迴廊建置」,但卻沒有針對放生、餵食等破壞生態的行為規範,我也看過鳳山有民眾在曹公圳和鳳山溪餵食魚群。
我要求市府應制定全市一致的水域管理自治條例,避免外來種入侵威脅台灣的原生物種,以及影響水域原來的生態系。對此市長表示認同,也責成相關局處,在下個會期之前提出水域管理自治條例的草案。
🖐性騷擾防治宣傳
性犯罪的防治重點之一即是根本的教育,但高市府的性騷擾防治宣傳標語,卻要求要受害者自己「勇敢制止、大聲呼救」,而不是像其他類型預防犯罪的宣導喊話對象都是行為人,嚇阻「你不能犯罪」。
目前市府的宣導方向已經變相將犯罪防治的責任轉嫁到被害人身上。我以日本地鐵性騷擾防治海報為例,強調宣傳對象即是犯罪人,著重在犯罪預防而不是事後救濟。市長也承諾,將會盤點性騷擾宣傳,並在一個月內做出改善計畫。
🚷人行道稽查小組
人行道佔用及騎樓不平整的問題,已經嚴重危害到孩童、長輩、及身障朋友的安全,不但逼他們冒險走上馬路,每天都面臨交通事故威脅!然而高市府先前所成立的人行道稽查小組,對違法行為卻不強力執法,還拿日常所做業務糊弄我,這也是我在議會重複提出的問題!
陳其邁市長允諾會先編一千萬預算,並優先人潮較多的區域做改善,除了人行道至少有兩公尺淨空,也陸續朝向騎樓整平的目標前進
🎙金曲32文化鳳山
我提出鳳山黃埔新村的道路設計、人才基地合約、出入口停車問題,也應該重視與改善。我也要求市政府,一定要積極爭取明年的金曲32移師港都,海音中心周遭交通及接駁問題,高市府也要超前部署,希望陳其邁市長能再為高雄市民迎來睽違十六年的金曲獎。
我最後提到,鳳山中城未來應延續徒步區建設,進行街區環境改造計畫,也應整備水岸建設,規劃整體親水場域,並結合衛武營、大東、鳳山車站,打造鳳山中城現代軸線,全面提升鳳山的生活及消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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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責任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教育部對於教授違法兼任獨董的處理,不斷擺爛拖延,連立法院長蘇嘉全都動怒,叱責教育部不要再包庇。
今年1月立法院通過跨黨派主決議,要求教育部公布名單。然而,教育部卻無視立法院決議,公布一個「李oo在oooo科o公司」的天書名單,讓公眾根本無從監督。
今天我請問部長:教育部誰決定這樣無視立法院決議、繼續包庇的?部長說他不清楚。我請部長回去徹查。
2. 更離譜的是,臺大交給教育部的名單嚴重隱匿,根本不完整。
從馬政府時期開始,教育部即明確禁止教師赴中國兼職。臺大財金系李存修,卻自2011年迄今,在中國擔任由上海市政府實質控制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募各式基金,卻根本沒有在台大陳報的違法兼職名單上。
我要求教育部,對於如此明顯違法的行為,除了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外,亦應追究台大為何隱匿?
附註:
2019-3-13 面對台大說謊隱匿、教育部還要縱容到何時?
https://reurl.cc/OGLA9
2019-03-1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大學自治是違法貪污的鐵布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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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台大的水準與教育部的標準
https://reurl.cc/VNQnY
2018-11-22 司法、教文聯席會議質詢
https://ppt.cc/faPqCx
2018-10-17 教文委員會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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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2 司法、教文聯席會議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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