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都在瘋奧運,作為熱愛運動的我來說當然不例外🏸🏓🏌♂🥋🤼♂
不知道大家這幾天都看了哪些比賽,是否也都跟著選手熱血沸騰,不論最終結果是否如自己預期,能夠代表國家出國比賽都非常不容易,每位選手都是名符其實的台灣之光阿🇹🇼🇹🇼🇹🇼
目前台灣已經累積2金🥇4銀🥈4銅🥉的超優質表現(還有一位拳擊選手 黃筱雯 Huang Hsiao Wen 確定至少有銅牌的表現)!!
不過也就在上週司法院大法官們也默默的做成一號釋字(第806號解釋),這次的討論標的簡單來說是針對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機制(需取得執照始能表演),而審查的具體對象是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結論而言,大法官是認為「街頭藝人於表演前須取得執照是一種職業主觀條件之限制」,並認為涉及憲法第11條藝術表現自由,且屬於高價值言論,因此宣告就街頭藝人之技藝加以審查的相關規定違憲⚖⚖⚖
個人認為是一個頗具重要性的大法官解釋,值得大家在考試前細細品嘗😂😂😂
#台灣之光🇹🇼🇹🇼🇹🇼
#全民瘋奧運❤️❤️❤️
#中華隊加油🎉🎉🎉
表現自由 有 哪些 在 陳惠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週六1221光復高雄遊行,宣告「罷免不適任落跑市長韓國瑜」的行動正式啟動!當天,原本惠敏打算在現場開直播要跟大家說明和另一個相當重要的法案——《集會遊行保障法》,但因現場人數太多了網路塞車,無法順利直播,改用錄影來向大家報告!
《集會遊行法》目前已達共識的修法版本,重點包括:
☑ 將集會遊行由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 課予行政首長更多的政治責任
☑ 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及臂章(協商版本第十六條,本條已於協商時獲共識)
《集遊法》在本屆新國會(今日已不新)的第一會期時,進行了四次的委員會討論(3/17、4/25、5/9、5/12送出委員會),並經一次實質協商(2016/7/1)、一次協商未實質討論(2016/11/04)後終於送出委員會。院長協商曾經有列入議程過,但不曾進入討論。(【議事小提醒】:院長協商並非必要的議事程序)這三年來,就這樣擱置著,未能在院會進行二三讀,時代力量黨團我們曾經在院會變更議程列入討論事項達20次,但沒有成功過!
我在時代力量黨團參與協商時對最後關鍵的三個爭點的立場是這樣的(其中第二點已解決):
一、刪除禁制區規定(協商版本第五條)
禁制區原本是以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措施為立法目的,但人民選擇集會遊行之地點、場所本即為表現自由之形式,經常與其主張或訴求難以切分。為貫徹本法維護公共空間表意自由之修正意旨,免去對於集會遊行自由之不當箝制,我們堅持禁制區規定必須完全刪除。
二、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及臂章(協商版本第十六條)
除課予現場指揮官主動表明身分之義務外,我們更要求明定現場所有執勤人員應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胸前名牌、臂章名牌,符合一定尺寸大小,且不得遮蔽。其目的在使人民於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時,得以明確提起事後救濟,追究個別執勤人員相關之法律責任。
➡ 此點在324的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之後,更顯重要。而此點也已於協商時極力爭取,獲得共識。
三、刪除命令解散權(現行法第二十五條;協商版本保留)
我們主張刪除主管機關之命令解散權,避免過度侵害參與者行使集會遊行之基本權利,若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應回歸現存之法律規範(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等),相關執法人員得各依該具體行為態樣,對違法情事採取法律所授權之措施。這也是警方現行已採用的作法。本法既已重新定位為「基本人權保障法」,不應繼續存在命令解散權或相似之強制排除規定,避免創造主管機關恣意妨礙集會遊行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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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再次強調:#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是集會遊行保障法最重要的意義‼‼
大家如果還記得,韓國瑜在去年參選高雄市長時,就大放厥詞說,他一旦上任,就要禁止意識形態的集會遊行。這暴露出,如果我們將集會遊行當作是當權者所恩賜的活動,那就完全搞錯了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真意。
我知道,會有不少朋友在對中國滲透的疑慮,以及對部分中國國民黨執政縣市的擔憂,退到希望將這樣的權利能夠掌握在「信得過的人」手上,因而能接受《集遊法》不修改。然而,我還是要請大家靜下心來想一想:
1⃣ 你把自己的權利交給別人,就是會被政客所把持。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用法律來約束規範政客的行為。
2⃣ 大家還記得2008年的野草莓運動嗎?當時抗議陳雲林來台第二次江陳會期間,馬英九政府不僅將所有的國旗收起來,還將要向陳雲林抗議的台灣民眾推倒在地上、強力排除,大幅限制言論自由。
我主張,保障集會遊行自由,應明確列出哪些是集遊法該保障的條款,同時,就可能的違法對人身之妨礙攻擊、組織聚眾等,由《刑法》及其他現有法規等,就能來處理。絕對不要因噎廢食。同時,也必須要搭配對《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方執行守則》等實務上的法規同步檢討。在我進入立法院之後,集會遊行法是我要推動修改的重要法案之一,這是民主運動長期以來的訴求,也是台灣一步一步勇敢向前行的必要。
#鳳山向前行
#幸福主權公義
#鳳山立委請投5號陳惠敏
#政黨票請投6號時代力量
表現自由 有 哪些 在 黃健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來自鍾孟宏導演的分享,我的同胞們請看:
民主的滅亡或再生?318學潮的歷史意義!
作者:林佳範 (臺灣師大公領系系主任)
CNN所報導的臺灣318學潮,並不像其他的外國媒體,只著重在點出學生對服務貿易協定的反對,而是直指臺灣的民主體制的「滅亡」或「再生」,這才有正視到這次抗爭的主要意涵!
其實,學生並未表達必然反對服務貿易協定的意思,而是在於反對和中國簽署如此重大之協議,政府和立法院,其所展現出來的程序不透明與專斷,已經完全背離民主理念,且已到達讓人忍無可忍的地步。哪有這樣的政府,和別人簽署完協定以後,才想到要進行影響評估?沒有民意基礎的行政院長,卻對外表示有民意基礎的立法院,沒有否決的權力!更荒謬的是,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自甘為政黨的奴隸而自廢武功,放棄在委員會逐條審查之職責!人民對於服貿協定的疑慮,本可透過逐條審查的過程,逐步解除;讓人民瞭解其利與弊,並能說明政府將採取何種措施,來降低對於產業之衝擊;哪些條文可以接受,哪些有疑慮,這些考量或抗爭,甚至可以成為政府對外談判的籌碼。然而,政府採取的卻是相反的作為,顢頇與專制地只要通過,無視於民主參與和審議之必要,只會加深人民對於國共聯手的疑慮。
自從2008年國民黨重新取得政權,而加速進行兩岸的交流後,並非如馬總統對外所宣示,將推進中國的民主進程,相反地,我們所見證的反而是台灣民主與人權的倒退。從對岸的特使陳雲林來台開始,其維安措施對於和平集會遊行之壓制,而引起學生的野草莓抗爭;中資色彩明顯的中嘉有線電視併購案,引發反媒體壟斷之學生運動;前面兩次的學生抗議,已針對民主運作最基本之表現自由倒退,表達深沈的憂慮,而這次的服貿協定審查,更直接地破壞民主體制本身,由馬總統下令,而國民黨立院黨團配合,想要以多數席次之優勢,強渡關山,終於導致,自從野百合學運以來,最大之抗爭行動:佔領立法院。
臺灣的民主,滅亡或再生?端視我們,在這次的衝突中,能否重新找回民主的信念:走出議會專制,而朝向審議民主。佔領立法院,要突顯的是,我們的民主只剩形式的投票;選出民意代表後,即摒棄人民的意見參與,議會可以專制而無視於民意的反彈。甚者,在土地徵收所抗爭之行政程序,或在洪仲丘案所爭議之司法程序,都提醒我們必須挺進的民主進程:人民的參與和審議。不管是行政的聽證程序、法院的人民參審、立法的公聽,都不能僅是形式蒐集民意來參考,而需讓民意進入實質的審議與決定程序。
不管是野百合或野草莓、甚至這次的318學潮,學生總是台灣民主運動的重要推手。他們的熱情與真摯,是守護與推進臺灣民主的希望。同學們給我們上了一堂重要的公民課。謝謝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