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許多關懷專案,
民事審判結束後,
表面上拿到了賠償金額的判決,
卻容易流為空有債權憑證,
實際上拿不到賠償之情形。
許多酒駕肇事者幾乎是無財產的狀態,
甚至表明無能力賠償,
造成受害者及家屬,
在身體及心理的受損外,
經濟方面更是承受莫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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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7日電)苗栗縣25歲吳姓男子酒駕撞死51歲楊姓婦人,家屬事後提出共4000餘萬元賠償金額,吳男在法院審理時「認諾」所有請求,苗栗地院逕行判准,但警方透露家屬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
吳姓男子去年1月23日深夜開小客車行經苗140線卓蘭路段,衝撞停在路旁的一輛汽車,整輛車被推撞滑行數十公尺翻落水溝,左側車身支離破碎,造成51歲駕駛楊姓婦人傷重不治,一旁男性乘客骨折送醫;警方事後對吳男酒測值高達0.86毫克,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刑事部分,吳姓男子依觸犯「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判決4年10月有期徒刑確定。死者家屬包括楊女母親、丈夫及3名子女,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出高達新台幣4111萬餘元賠償金額。
苗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判准家屬請求的鉅額賠償,全案可上訴。
苗栗地院庭長兼發言人宋國鎮表示,吳男於言詞辯論時「認諾」原告所有請求,法官審理時再次確認,仍為同一主張,法院據此認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均應予准許。
宋國鎮解釋,「認諾」指的是被告同意原告請求,法官就不會再介入,也不會調查追究原告請求是否合理。他說,這起判決,應已創下苗栗縣酒駕致死案件最高賠償金額。
不過,據了解,吳姓男子已於2月入監服刑,事後雖表示懺悔,至今仍尚未作出相關賠償;警方也透露,吳男先前從事砂石車駕駛工作,家境不佳,懷疑是否賠得起。
楊婦丈夫的妹妹今天也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po文指出,這是首件酒駕案重判賠償,也知是正義重判,「一毛錢也拿不到的賠償案,但是可以讓肇事者一輩子背負罪判也很可以!奉勸!喝酒不開車。」
宋國鎮表示,在實務上遇過不少類似案件,被告「爽快」答應認賠,其實根本拿不出錢,擺明了「人肉鹹鹹」,原告雖可透過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但如對方名下毫無財產,判決書恐怕徒具形式。
#新台幣4111萬餘元賠償金額
#認諾
#被告同意原告請求
#判准家屬請求的鉅額賠償
#名下毫無財產
#至今仍尚未作出相關賠償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0507028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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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inyurl.com/4nhxr443
《日刊體育》就山川穗高的強制性交等罪被函送檢方一事,
訪問曾任東京地檢署特搜部副部長的若狹勝律師。
由於麻布警察署函送時的意見書是請檢方「相當處分」(交付檢察官裁量),
而不是「嚴重處分」(警方請求檢方起訴),
這意味著被告和原告雙方的主張有很大落差,
也有可能並未蒐集到充分的證據,
當然也要考量到雙方達成和解條件的可能性。
在強制性交案件中,若是雙方和解成立,
檢察官多半會裁定緩起訴。
即使雙方無法和解,若是證據不足,
檢察官還是很有可能因此而不起訴。
通常檢方需要三個月時間,最快六月中就會有結果,
就山川這件案子來說,若狹律師判斷有九成機會不起訴。
2017年刑法改革後,強制性交罪不再是告訴乃論,
即使雙方達成和解,檢察官仍有可能起訴;
但被害人若是在和解書上要求嚴懲被告,那麼和解多半無法達成。
被害人若是不能接受檢方裁定不起訴,可以向檢察審查會上訴,或提出民事訴訟。
但雙方若是達成和解,和解書上通常都會載明「今後民事、刑事都不再提告」。
山川被起訴刑事罪名的話,西武必定將他解雇。
但檢方不起訴的話,就很難將他解雇。
西武球團今後的動向仍值得關注。
目前日本國會正在討論修法,要把強制性交罪改成「不同意性交罪」。
若是通過修法,山川的行為未來在新法是可以被起訴的,
但目前檢察官還是只能按照現行法決定起訴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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