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不處理,6大權利可主張!
有一位新手包租公問我,他最近投資的房子漏水,請樓上屋主開門讓他進去修理,樓上的屋主不理他,他很生氣,該怎麼辦?
我跟他分享一個故事:
有一位3樓的公寓屋主,家中浴室天花板漏水,已經把他浴室的裝潢弄壞,他請4樓的人讓他進去察看,但4樓的人不願意,表示3樓自己修,4樓不可能漏水。
於是3樓的屋主把漏水的情形拍下來,也錄影下來。並且再次找修漏的師傅來看,並請社區的管理人員協助協調,4樓屋主仍然不理,漏水狀況越來越嚴重。
3樓屋主就向區公所申請協調,沒想到4樓屋主也不出席。於是就一狀告上法院,經過1年多的訴訟,因為鑑定出來確實是4樓浴室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維修方法必需是從4樓修的,最後法院判決.
1. 樓上屋主必需容忍樓下進入修理漏水
2. 賠償修理費用
3. 賠償3樓損壞的裝潢及物品費用
4. 精神上損害賠償(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所受的痛苦)
5. 鑑定費用(10多萬元)、法院裁判費。
還有第6項,因為你是包租公,原本可以出租的房屋,因為樓上漏水無法出租,或是房客因此解約,這段期間損失的『租金』,也都可以請求樓上賠償。如果是自主,要看房屋不能使用的狀況,由法院來判定。
此外,部分金額如賠償裝潢的金額以及精神賠償,還可以主張利息支出。
所以遇到樓上漏水下來,樓上又不處理,心煩是一定的,但是未必會有重大損失,沉著應對,只要依照正確法律步驟處理,總會雲開見日的。
如果是樓上的屋主,更要積極面對,才不會『賠償金擴大』,又搞得彼此鄰居結下恩怨。
智慧面對一切不順利:看自己所有的,不是看自己所沒有的
不論是樓上或是樓下,你擁有的是財富(房子),很多人是沒有的。但碰到了漏水問題,不是去抱怨怎麼別人家沒漏(完美房屋),你家有漏(目前你沒有完美房屋)。
積極面對,才是平安正解!
財富是要讓你得平安,不是讓你有困擾的!
#漏水
#財富得平安
#包租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照片房屋僅為示意,並非本文所指的房屋,也無漏水問題,也非本所任何當事人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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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一個房東惜租的原因 -- 怕碰上惡房客。
不付租金就算了,甚至還破壞房屋。身為法律人,我必須說這部份法律起不了太大作用。
我曾碰過有個案子,租戶最後半年不但不付租金,甚至搬走前一兩天還用生魚塞在冷氣通風管道裡,血水、爛肉與惡臭充滿整間房,裝潢幾乎要打掉重做,房東損失慘重。
訴訟?曠日廢時、律師費比半年租金高不說;即便損害賠償,對方雙手一攤沒錢,屋主也只能拿個「債權憑證」自我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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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報] 高醫轉型正義曙光現!高醫大董事會違法亂紀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針對高醫大董事會違法亂紀,監察院今15日(二) 以近2萬3千字公佈「106教調0034」調查報告糾正教育部,該糾正文明確列舉高醫大董事會八大違法濫權,教育部之處理顯有包庇未當,並有疏失。」
「高醫大董事會違法亂紀「八大案件」違法濫權實事證都非常明確,教育部卻未能站在主管機關之立場提供明確指示,消極的以「尊重」或以「屬校內自主事項」處理,引發高醫大全球各地挍友會之全面反彈,媒體亦多所報導,除影響法人及學校之形象外,亦損及師生之權益,核有不當。」
「※高醫大董事會違法「八大案件」如下:
一、高醫大董事會4次函報,違法修改章程及違法增刪章程條文。企圖將學校及醫院據為己有。
二,董事會辦公室裝潢費及董事出訪索羅門參訪費用竟由附設醫院支付。
三,(1)教育部未探究董事會設置「三人小組」管控財務之目的及作為,逕依董事會以「非正式會議」及「暸解及評估」之自我掩飾之說明 (2)附設醫院竟違法陳請董事會同意授權成立專案採購小組...
四,1、董事會逕以附設醫院名義參與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經營及整建計劃案,經教育部糾正其未經學校校務會議審議之程序在案而學校被扣減99年度獎助金100萬元,董事會卻沒事。2、又發生附設醫院遭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案,未經學校逕提董事會。教育部却認為是校內自主事項。
五,董事李*娥違反學術倫理,有無造假案,教育部未能掌握查復進度,已經4年仍未完成調查,核有怠失。
六、教育部處理董事會及學校紛爭案,雖採行訪視及晤談之方式,惟未實質調查,尚須啓動會計師専案查核。會計師對陳建仁董事辭職後之補選董事過程是否涉有偽造董事會記錄、偽造文書等聲稱另由司法調查與評斷。
七、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之相關採購案,可能涉有不恰當營造廠商、怪異的限制性招標,為何都是某某第一次就得標等等。
八、董事會涉入校務及醫院院務,經教育部糾正,及其追求法人多元發展,屢次修改章程,企圖將學校及醫院私有化。教育部竞未能檢視陳訴案件之相關脈絡,釐清問題所在,站在教育最高主管機關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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