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EP15重點整理】🥜台澎小堅果🌰
時間:5/15(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台澎在國際組織的參與(WHO、UN等)
2. 台澎人在海外的身分問題(國籍、出身等)。
文章備份在這🔗
https://wp.me/pd1HGm-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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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澎在國際組織的參與(WHO、UN等)
先說我以前的想法,應該與大多數台灣人一樣,以為聯合國是類似世界政府的存在,對WHO的想法是不清楚與聯合國的關係(暈)
了解法理建國論述後,開始知道一些國際法法理知識,才知道原來聯合國有許多附屬組織,雖然是獨立運作,有不同的國際組織法人格,但是有從屬關係,就好比一大公司投資的子公司一樣,這個子公司是獨立成立的另一間公司,與母公司有不同的公司法人格,而不是像分公司這樣。
所以這也難怪聯合國附屬組織這麼多,都會依據《聯合國2758號決議》來處理「中國代表權之爭」。但這個處置的是中國席次的問題,真的與台灣無關啦~
回到正題。
ROC政權以中華台北的觀察員身分參與WHA,從2017年開始WHA就沒有邀請ROC政權參與WHA。
ROC政權自稱台灣,而台灣人大部分也把ROC當成自己的國家,所以台灣人都會很生氣因為中國(中共)打壓,罵WHO是CHO。
確實中國PRC政權在很多國際組織有參與,也會政治表態反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而ROC政權也會說中共很壞打壓台灣,台灣人在這個狀況之下,就會跟ROC政權同仇敵愾。ROC政權也會呼籲台灣人參與行動,要國際社會支持台灣加入國際組織。
之前我們在直播中多次說明ROC政權是中國政權這個本質,而台澎不能加入國際組織真正原因是「台澎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目前被ROC政權治理中」。很多人會說阿可是聯合國已經在《聯合國2758號決議》承認中國由PRC政權代表啊!那就來仔細看看這份決議說了什麼吧!
《聯2758號決議》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在聯合國中的合法代表。《聯合國2758號決議》處理的是在聯合國內由誰來代表中國席次的問題,也就是中國代表權之爭,就是兩個政權 : PRC政權跟ROC政權的事情。
後面有說到把蔣介石代表趕出去聯合國,將蔣介石代表在聯合國以及聯合國附屬組織非法佔據的位置驅逐,意思是與聯合國有關的國際組織蔣介石代表都不能代表中國主權國家了,這邊用詞不使用中華民國的原因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已經喪失中國代表,因此在聯合國中中華民國不是中國合法政府代表,因此就直接稱呼蔣介石代表,這種不是中國國家政府的完整名稱。
這個歷史脈絡我們也說明過了,與台灣無關。
那為什麼會扯到台灣?
最初ROC政權以中國代表加入聯合國,從沒有以台灣代表身份名義參與過聯合國喔!從1945年到1971年在聯合國說了26年台灣是中國的一省。後來PRC政權作為聯合國中的中國席次代表,就只是延續ROC政權先前的主張。
《聯2758號決議》之前有比喻過機器(主權國家)與操控機器的人(合法政府代表) 進到聯合國這個國際組織club。
大家可以去看看這篇文章(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4812378767317/)或者下面這個影片🙌🏻[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聯合國中的會員國有許多都有簽署《舊金山和約》,有些國家有表態,有些則沒有,但無論如何《舊金山和約》這個和平條約是二戰後很具代表性的國際法效力文件。二戰後東亞及西太平洋的國際局勢,還有許多新成立的國家都是以《舊金山和約》所建構的國際法狀態的基礎之上發展出來的。
中國PRC政權說《舊金山和約》是廢紙又怎樣?有種就公開宣布現在日本還跟所有 《舊金山和約》 及其子約簽約國處於戰爭狀態、韓國是日本的一部份、南庫頁島、千島群島都是日本領土、日本還被二戰盟軍軍事占領、原本日本委任統治地轉成聯合國託管制度下被美國協助託管的太平洋諸島國全部都喪失國家地位、重回日本委任統治狀態等等,有種就全部不承認呀!真的不要吃自助餐,也不要跟著中國PRC政權一起吃自助餐好嗎?中國PRC政權根本不敢全部不承認回歸到二戰狀態。若 中國PRC政權敢這樣說 《舊金山和約》 無效,就必須否認該和約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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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立場可查看 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http://www.rotpnetwork.tw/reference.php?LAN=TW 的整理。
《聯2758號決議》中投贊成票的美國,有聲明 “Well, I don’t want to speculate [about the P.R.C. government asking us to remove our troops from Taiwan]. We have made our position clear. Our policy is unaffected by this vote.” 意思是美國在 《聯2758號決議》案投贊成票不影響她對台澎主權的立場。
而關於英國在聯合國的投票內容是否會影響其對台澎主權地位的立場,英國政府 表示:
台灣島的主權尚未決定。因此,就我們的觀點,「誰應該在聯合國代表福爾摩莎」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尚未決定。我對這份實質決議稿所投的贊成票並不會改變吾國政府對這一點的立場。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of Formosa is undetermined. It therefore follows, in our view, that the question of who should represent Formosa in the United Nations is also undetermined. The vote which I shall cast in favour of the substantive draft resolution does not prejudice the position of my Government on this point.”-21 U.N. GAOR, U.N. Doc. A/PV.1481, at 9 (1966). 意思是英國認為台澎主權未定,且英國在聯合國投票的內容並不影響其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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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加入聯合國嗎?
聯合國剛開始成立,有讓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加入,當時他們並未是主權國家,只是高度自治的自治領,還不是法理獨立的主權國家。但他們在外交上有自主權限,因此,這些自治領在聯合國初期就加入了。
聯合國後期,上述說的自治領都完成去殖民化完成法理獨立程序,就變成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演變至今聯合國這個國際組織就是只允許是主權國家才能加入。
我們也有多次說明政權是國家基本屬性,政府是指對承認你是該國代表政府的國家而言你才是政府。他國可以自由選擇承認哪一個政權是該國政府喔!隨時可以替換。
可回顧這篇回應百靈果。(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4658762116012/)
ROC政權的中國政權本質不會改變,它並不是主權國家,它是可以被「承認為該國代表政府」的政權而已。
台澎在國際法上欠缺國家法人格,並不是主權國家。台澎領土上並沒有真正可以代表台澎的政治實體存在。
ROC政權是1945.9.2受盟軍指令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代管台澎,僅具有管理權(治權)沒有台澎領土主權。
國際間都清楚這些歷史脈絡。清楚知道台澎領土主權未定的事實跟ROC政權的本質就是中國政權。至今國際上仍舊有15個國家承認RO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
因此,在國際組織上,若PRC政權作為中國代表先進入了,那同個屬性的ROC中國政權,當然就會被阻擋。
而台澎進不去真正原因就是台澎還未建國,目前被ROC政權代管中。
大家仔細想想:
ROC政權宣稱的台灣光復並不存在。
ROC政權在台澎是依1945.9.2《一般命令第一號》這個根據,而台澎戰後處置在《舊金山和約》1952.4.28生效,只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並沒有決定要把台澎領土給誰。
因此代管狀態會持續至今,它仍舊必須治理維持台澎當地的穩定,直到最終處置決定。
ROC政權若老實承認「盟佔代管」的身份,並承認台澎領土主權未定,根本不是中國的領土(無論是ROC政權或者PR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那台澎就可以擺脫中國一中兩政權框架,來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結論就是「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意思就是「台澎人什麼時候要決定未來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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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附屬組織 (圖片出自上面YouTube連結)
ROC政權都是作為中國代表政府加入的。台灣根本不是主權國家,所以沒加入這些國際組織。
台灣加入WTO是以政治實體加入的喔!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英語: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為中華民國於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籍完整名稱,簡稱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英語:TPKM)。此名稱來自中華民國政權所實際管理的主要土地,即領土主權未定的臺灣、澎湖,及中國領土金門及馬祖。
目前還有以捕魚實體 (Fishing Entity) 的身分加入國際漁業組織(有很多個)。
所以台灣真正需要的就是盡快完成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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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澎人在海外的身分問題(國籍、出身等)
先重申我的立場,我們針對的是ROC政權本質的問題。
台灣人在國際上「國籍正名」其實根本無法改變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甚至台灣人欠缺建國意志,並沒有意識到ROC政權不是台灣人的台灣,這才是很嚴重的事情。
但我是肯定台灣人認同台灣,但我希望方向要正確,否則方向錯誤用力走仍舊無法真正解決台灣在國際上的問題。
上集有講自決建國具體目標,大家可以去回顧一下。
現在台灣人若沒辦法分清楚ROC政權不等於台灣,在國外的發聲就會讓國際社會很困惑,因為國際社會很清楚知道ROC政權是中國政權,也很清楚ROC政權主張台灣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國家的。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並不是一群人或者政權可以主張的。)
雖然土地的領土主權歸屬跟土地上住民的國籍是兩個獨立的議題,但兩者在法律上通常會有一定的關連性。若認定台澎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國家(中國),會增加解釋台澎人國籍的難度。
所以在挪威的台灣人,應該要說明清楚台澎法理地位(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可以把ROC政權當成台灣的國家,這樣真的很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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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島將台人列「無國籍」(圖出自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892053)
這位留學生到冰島,在冰島政府眼中出生地台灣沒問題,但是國籍必須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ROC政權並不是主權國家,所以冰島政府會判斷ROC政權是中國政權,才會判斷是中國,後來這台灣留學生就抗議,最終冰島政府給予選擇,後來這位留學生選擇無國籍。
我們法理建國派出來探討台澎法理地位,就是希望台灣人了解清楚必須切割ROC與台灣,不然在國際上的發聲不會有改變反而會有反效果。
大家要想清楚,在挪威法院的判決,挪威有參與《舊金山和約》應該立場要是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那挪威法官這樣判很可能是針對提告方提出來的訴訟來做出判決,訴狀中提到的訴之聲明法院才會判斷,法院不會多做其他解釋。最終就是敗訴。結果看起來就像是挪威法院認證「臺灣是中國的」,這其實是很傻眼的事情。
現在這些在挪威國籍正名的台灣人要再送去歐洲人權法院提出訴訟,希望大家想清楚,單靠高呼人權無法處理國籍問題、無法處理台澎法理地位問題,也無法改變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
要先建國!!!!
要先建國!!!!
要先建國!!!!
我有寫一篇給挪威台灣人國籍正名文章,大家可以去看看。
傳送門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8656871716201/
希望大家了解台澎法理地位以後,能夠一同努力將法理建國論述宣傳出去,告訴身邊支持「國籍正名」的人,真正的方法是台澎住民自決建國,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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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
Q1:當初中華民國為何會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剛開始也是被排擠,只承認中華民國。
只是非洲有很多小國也都是會員國,中共開始資助非洲小國,讓非洲小國在wha,who為中共發聲,慢慢的美國覺得,蔣政府的確已經沒有實權了,所以才同意中共加入取代台灣。
A1:
這其實只是一個層面。
英國在1950年就承認PRC政權為中國代表,這個承認也不是因為「把你當做朋友」。
那非洲小國支持PRC政權當然也是跟資助有關,但我們必須知道歷史脈絡,這些非洲小國都是二戰後去殖民化獨立的國家,原本是殖民地的國家對原本殖民母國是很有意見的,而POC政權的好朋友有許多歐洲國家,正是非洲小國殖民母國,所以這些歷史脈絡會讓非洲小國去殖民化建國後不會與「殖民母國同路人」友好,所以會選擇親近PRC政權這個他們認為是新興國家。
(不過我們都知道中國國家法人格沒有中斷,PRC政權是建立政權不是建國 https://m.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訴之聲明 錯誤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重要觀念提示:
1、行政處分的附款(保留廢止權)
2、相對人不服附款的行政訴訟類型,不具有獨立性之附款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3、授益處分的廢止得否保留廢止權的廢止,請求信賴保護之財產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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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94號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廣播電視法事件新聞稿
1、 裁判主文
原判決關於備位聲明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先位聲明)駁回。
駁回部分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2、 事實概要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廣公司)在民國104年12月 30日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申請換發廣播執照。案經通傳會以105年6月30日通傳內容字第10400679870號函(下稱原處分)許可換發廣播執照,並依廣播電視法第12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於說明八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之附款以:基於廣播電視法第8條有關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力求普遍均衡之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案(下稱第11梯第1階釋照規劃案),中廣公司配合執行「遏制匪播」政策所使用之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於客家委員會(下稱客委會)或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完成全國性廣播電臺規劃,依法申請並獲核配音樂網或寶島網現用頻率(下稱系爭頻率),通傳會通知中廣公司繳回頻率時,中廣公司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所使用之頻率,不得請求補償;通傳會保留得廢止本許可換發事業執照所同意核配供中廣公司使用之系爭頻率部分等語(下稱系爭附款)。中廣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先位聲明:原處分之附款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備位聲明: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2.通傳會就中廣公司換照申請案,應作成無附款之准予換照處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就備位聲明部分: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有關系爭頻率及系爭附款部分;命通傳會就中廣公司換照申請案,應依原審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並駁回中廣公司先位聲明及其餘備位聲明之訴。兩造各對其不利部分提起本件上訴。
參、本院裁判理由摘要
一、廣播電視法規定廣播事業的經營,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廣播執照;廣播執照有效期間9年屆滿前,應為換照的申請,其許可是給予申請人特別的利益(特許),應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規定(含立法目的)予以裁量決定是否許可申請。是以,通傳會依廣播電視法規定,於裁量決定作成許可中廣公司換發廣播執照之原處分時,即有決定是否在原處分添加附款的裁量權限,惟通傳會添加的附款,應符合行政處分的目的,不得有不當聯結或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二、中廣公司係認為通傳會在原處分附加系爭附款內容違法,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判決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以通傳會係基於日後收回系爭頻率之目的而添加系爭附款,認該附款與原處分有關核配系爭頻率部分,具有密切不可分的關係,已不具有獨立性,且通傳會於原審亦表明若系爭附款因違法而應單獨撤銷時,將影響其原裁量結果而另作其他之決定,因此,中廣公司對原處分添加系爭附款不服,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決通傳會作成無附款的行政處分,方為適法,因認中廣公司先位聲明採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之系爭附款,有選擇訴訟類型錯誤的不合法,而駁回中廣公司先位之訴,並無不合。
三、行政法院進行職權調查事實關係時,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陳述及辯論,避免對於當事人產生突襲性之裁判,並有助於發現真實。而所謂「負擔」附款,係指作成授益處分同時,另課予相對人特定作為、容忍或不作為義務而言;若只是在行政處分中附帶為法律規定的指示,縱然名稱使用「負擔」,亦非為附款。依上所述,通傳會在原處分內既已添加保留廢止權的附款,對中廣公司表明將來有廢止許可使用系爭頻率的可能性,因而不發生信賴保護的問題,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第126條第1項規定,通傳會嗣後依職權廢止許可中廣公司使用系爭頻率時,無須對中廣公司為財產損失的補償;亦即中廣公司不得請求通傳會給予補償,故而,通傳會於原處分再為指示中廣公司繳回系爭頻率時,「不得請求補償」,無非只是附帶說明上開保留廢止權附款的法律效果,自非原處分另添加的「負擔」附款,原審認為系爭附款包含有「保留廢止權」及「負擔」兩種,而謂此部分「不得請求補償」的負擔,係剝奪中廣公司的補償請求權,已然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自屬裁量濫用一節,即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適用法規不當的違誤。又,通傳會作成原處分時,第11梯第1階釋照規劃案有關收回系爭頻率部分,是否尚未獲得行政院審查同意一節,兩造在原審從未為任何主張或抗辯,原審就依職權調查此攸關判決結果的事實關係,未行使闡明權,令兩造充分陳述意見、聲明證據及為適當完全的辯論,遽認行政院103年核定函未對於是否以第11梯第1階釋照規劃收回系爭頻率部分作成最終決定,迄105年8月16日始明確以105年之核定函表示原則同意,而謂通傳會以行政院核定之第11梯第1階釋照規劃案,作為原處分添加系爭附款的依據,有裁量基礎事實錯誤的裁量瑕疵,亦有未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2項、第3項及第133條規定的違法。
四、此外,人民依行政訴訟政法第5條第2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其訴訟目的在於取得其依法申請的行政處分,故其訴之聲明另請求將否准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乃附屬於課予義務訴訟的聲明。是而,行政法院對於課予義務訴訟應審究者,係原告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的本案聲明有無理由,不得僅因否准處分違法,未經審理原告提起課予義訴訟的本案聲明有無理由,逕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或第4款規定。中廣公司於原審已主張國內尚有閒置頻道足供規劃給客家、原民電臺使用,無須收回系爭頻率,系爭附款欠缺必要性,違反比例原則;且通傳會僅對系爭頻率作成保留廢止權的附款,其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等語,並提出相關官方網站資料,通傳會亦有提出相對的答辯及證據,原審對兩造上開攸關本案聲明有無理由的重要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的證據,未依調查證據的辯論結果,說明得心證的取捨理由,逕以原處分雖有前揭裁量濫用及裁量基礎事實錯誤的裁量瑕疵,惟尚難認通傳會的裁量權已限縮至零,本件仍待其為合義務性裁量,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規定,判決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關於同意核配系爭頻率及系爭附款部分,命通傳會依原判決的法律見解作成決定,並駁回中廣公司其餘備位聲明請求作成無附款之許可換照處分之訴,即有適用法規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五、綜上所述,原判決駁回中廣公司先位聲明的撤銷訴訟,核無違誤,中廣公司上訴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中廣公司備位聲明之課予義務訴訟,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之違背法令事由,兩造上訴就其不利部分請求廢棄,即有理由,惟因本件事證有由原審再為調查審認之必要,本院尚無從自為判決,爰將原判決備位聲明之訴廢棄,發回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判。
肆、裁判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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