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今年司律一試延期,還剩一個多月,接下來,老師會不定期解析重點的司律一試刑法考題,並補充重要的實務見解,讓同學們接下來衝刺階段能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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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律一試刑法第10題】
警員甲見A形跡可疑,乃攔下查驗證件身分,A伸手掏摸大衣口袋,甲誤以為A要取槍,遂開槍射擊,致其死亡。隨後發現,A只是欲取口袋中之香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誤想防衛應阻卻殺人故意,僅成立過失致死罪
(B)甲雖係誤想防衛,仍應成立故意殺人罪
(C)甲雖應成立故意殺人,但僅負過失致死之罪責
(D)甲係依法執行職務,雖屬故意殺人,但可阻卻其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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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分析】
這題應該不太難,測驗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法律效果。雖然學說對此爭議有頗多的理論,但選擇題考試只要選實務見解就好了,也就選項(A),阻卻(罪責)故意,另論過失犯。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1、防衛是否過當,應以防衛權存在為前提,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僅係 #錯覺防衛,當然不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被告充當聯保處壯丁,奉命緝捕盜匪,正向被人誣指為匪之某甲盤問,因見其伸手撈衣,疑為取搶抗拒,遂向之開槍射擊,當時某甲既未對被告加以如何不法之侵害,則被告之防衛權,根本無從成立,自無防衛行為過當之可言。
2、至被告因見某甲伸手撈衣,疑其取槍抗拒,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向其槍擊,固係出於 #錯覺防衛,而難認為有犯罪之故意,惟被告目睹某甲伸手撈衣,究竟是否取槍抗拒,自應加以注意,又非不能注意之事,乃竟貿然開槍,致某甲受傷身死,#核其所為,#仍與過失致人於死之情形相當,原審竟認為防衛過當之傷人致死,於法殊有違誤。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
1、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係以不法與罪責為前提,故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欠缺實質的違法性,仍不成罪,故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均普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即是一例,於受保護之法益具有可處分性時(例如身體、自由、財產、隱私等),在一定要件下,容許被保護人基於自主決定權,捨棄法律的保護;而犯罪行為,既屬行為人受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就有可能發生錯誤或失誤的問題,學理上乃有錯誤理論之發展,並對於不同的錯誤態樣,給予不同的評價。
2、就阻卻違法事由的錯誤而言,苟行為人誤認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情狀存在(例如:誤想防衛、誤想避難、誤認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等等)而為防衛、避難、毀損財物、侵害人之身體、自由等行為,依目前實務見解,認應 #阻卻犯罪故意(主觀構成要件),#緩解其罪責;就其行為因過失造成錯誤,於法條有處罰過失行為時,祇論以過失犯;法無過失犯處罰者,不為罪。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
#讀享周易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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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誤認有阻卻違法事由之事實情狀,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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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刑法/阻卻違法事由
✔關鍵字:#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負面構成要件、#過失罪責、#限制罪責理論
學術界或實務界,均普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即是一例。就阻卻違法事由的錯誤而言,苟行為人誤認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情狀存在(例如:誤想防衛、誤想避難、誤認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等等)而為防衛、避難、毀損財物、侵害人之身體、自由等行為,依目前實務見解,認應阻卻犯罪故意(主觀構成要件),緩解其罪責;就其行為因過失造成錯誤,於法條有處罰過失行為時,祇論以過失犯;法無過失犯處罰者,不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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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0 消防人員行為屬於緊急避難
09:28 誤想避難
09:51 結語
最近非常熱門的台劇「火神的眼淚」,真的推薦大家趕快追起來!有好多人私訊律師詢問,戲中的一些情節,是不是法律上真的這樣規定呢?而法律上有沒有辦法治一下劇中的這些刁民呢?快來跟律師一起看看,劇裡面演的是不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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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想避難 在 [考題] 誤想防衛或是緊急避難? 100年軍法官-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100年軍法官第一題
在台北東區的某夜店,由於客人甲喝酒很HIGH而喧嘩,鄰桌客人乙竟然以酒瓶攻
擊甲,甲為了防衛,就拿起店家丙的名貴銅制餐盤做為阻擋之物,由於乙很勇猛,
該餐盤競被乙踢壞。甲乙互毆而各有點輕傷。乙認為沒有達到教訓甲的目的,又
發動第二波以酒瓶攻擊甲,甲又拿起丙的另一名貴餐盤做為盾牌。丙見狀為避免
珍貴錫制餐盤受損,即出拳擊倒甲。試問丙之刑責如何?
想法:
甲攻擊丙,正當防衛不會過,那請問接下來要討論「緊急避難」、
或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呢?
小弟提供兩種擬答,請各位大大協助解釋了@@
一、丙構成傷害既遂,但得主張避難過當,免除或減輕其刑。
(一)客觀上丙有擊倒甲之行為,其間亦具因果關係;丙主觀上對擊倒甲有認知
及意欲,故應具有故意。
(二)然,某丙係為保護自己之餐盤而擊倒甲,得否主張正當防衛,容有討論如下:
1.依刑法§23,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防衛者得不罰。
2.甲取丙之餐盤之行為,係屬現在,又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現在之侵害無
疑,惟是否不法,則有疑慮。
3.甲取丙餐盤之行為,係為防禦乙之攻擊,而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正對正之
緊急避難。
4.故,甲依上述非屬不法,故甲之行為並非現在不法之侵害,丙不得依此主張正
當防衛。
(三)甲依上述並非不法,故其屬正對正之情形,應可討論緊急避難。
1.甲取丙之餐盤,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應屬緊急之危難。
2.丙擊倒甲之行為,屬有效之行為,故符合適當性;惟當時除擊倒甲之外,應有
更溫和之手段(如奪回餐盤等),故不符合必要性。
3.縱擊倒已屬最溫和之手段,丙所保護之財產法益,依照利益衡量說,亦遠不及
傷害罪所侵犯之身體法益,故應不符衡平性。
4.合上所述,丙擊倒甲,並不阻卻傷害未遂之違法,係屬避難過當之情形。
(四)合上所述,丙之行為構成傷害既遂,且不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僅得依避難
過當主張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丙構成傷害既遂,但準用過失之罪責。
(一)客觀上丙有擊倒甲之行為,其間亦具因果關係;丙主觀上對擊倒甲有認知及
意欲,故應具有故意。
(二)然,某丙係為保護自己之餐盤而擊倒甲,得否主張正當防衛,容有討論如下:
1.依刑法§23,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防衛者得不罰。
2.甲取丙之餐盤之行為,係屬現在,又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現在之侵害
無疑,惟是否不法,則有疑慮:
3.甲取丙餐盤之行為,係為防禦乙之攻擊,而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正對正
之緊急避難。
4.故,甲依上述非屬不法,故甲之行為並非現在不法之侵害,丙不得依此主張
正當防衛
(三)惟丙誤以為正面臨不法侵害,此種行為人誤認為具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事實情
形,學說上稱之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本例為誤想防衛),學說對其處理方
法容有不同見解:
1.二階層理論:丙主觀上無認識到不法侵害不存在,故不具備故意,應討論過
失犯。
2.一般限制罪責理論:此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類型,應類推構成要件錯
誤,故某甲阻卻故意,應討論過失犯。
3.現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非構成要件錯誤,但欠缺
「故意罪責」,雖成立故意不法,但僅負過失罪責。
(四)而學生以為採取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較為合理。從而,本例中丙具有普通
傷害罪之不法,但僅負過失傷害之罪責。
請問何者較為合理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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