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台灣警察會說:「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嗎
如果有看過香港警匪片,會發現警察逮捕犯人的時候,會順便說一句「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台灣警察抓犯人,也會這樣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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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達警告
「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是來自美國的「米蘭達警告」,規定警察檢察官在逮捕、訊問犯人時,必須告知他們相關權利,包括有權行使沈默、可以請律師等等: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
這段話大概的意思是,告知被告「你可以保持緘默、任何陳述的內容都將送上法庭作為不利於你的證據、你可以選任辯護人在場或提供法律諮詢、如果你請不起律師,可以在訊問前請求指定辯護人幫你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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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怎麼說?
類似的東西在台灣,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叫做「告知義務」。這是在要求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在訊問被告的之前,有一些事情一定要先跟被告講:
1⃣️ 被告的犯罪嫌疑和所犯的罪名。如果之後變更罪名,必須再告知一次。
2⃣️ 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不需要作出違背自己意思的陳述。
3⃣️ 被告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可以請求法律扶助的人,可以請求。
4⃣️ 被告可以請求調查有利於你的證據。
講完這一套「告知義務」之後才能開始訊問被告。這是為了保護被告的訴訟權,讓被告知道他在訴訟上的權利。
雖然概念相似,但台灣警察並不會說「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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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警察抓了,該怎麼辦呢?
📖 延伸閱讀:龍建宇|Ep2:ㄜㄧ警察找我去警局喝茶,好可怕喔!
https://plainlaw.me/2016/06/10/legal-life-e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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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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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偷了乾洗手,法院如何審判我?
有個人,在新北市的某個全聯偷了一些草莓夾心巧克力、幾瓶瓶洗髮精、1 條乾洗手凝膠。被抓到以後,檢察官對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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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呢?
如果你今天犯罪被抓到,檢察官在偵查之後覺得你有罪,就會起訴你,這時候案件就會進到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有一些一定要走的過程,像是證據調查、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等,run 完這一套流程的程序,叫做「通常審判程序」。不過,其實很多案件小到不行,被告犯的罪也沒有多重,如果還要走一套完整的刑事訴訟,其實是在浪費法庭上每個人的時間。
所以《刑事訴訟法》針對輕微犯罪設計了「簡易判決處刑」的程序,簡化了通常程序的很多流程,讓案件能夠迅速確定,被告不用一天到晚去法院、法官也不用花那麼多時間審判,省時省力,節省大家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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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案件可以走簡易判決處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要走簡易判決處刑,必須具備這兩個條件:
1⃣️ 被告的自白或目前的證據已經足夠認定被告真的有罪。
2⃣️ 被告犯的罪必須是輕罪。
檢察官如果覺得符合條件,可以直接跟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就算檢察官直接起訴了,被告在法庭上自白認罪,法院也可以直接改用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也可以在偵查的時候,跟檢察官自白認罪,並且表明願意被判多重(或是緩刑),然後請求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如果同意,就可以根據被告同意的範圍,向法院請求判刑或緩刑,法院原則上只能在檢察官請求的範圍內判決。
檢察官在請求之前,也可以問一下被害人的意見。視情況可以在被害人的同意下,要求被告道歉或是要被告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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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判多重?
一個進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法院就可以書面審理(意思就是不開庭,被告乖乖在家裡等判決書),而且法院也必須馬上判,不能拖時間。
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必須是「可以宣告緩刑」、「可以易科罰金」、「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律這樣規定,就像我們前面說的一樣,能用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真的非常輕微。
因為這樣的結果,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大部分的時候都不用坐牢,但仍會留下犯罪紀錄(也就是所謂的「前科」)。
而這個在全聯偷東西的當事人,最後也被法院判決拘役 50 天,可以用一天 1000 元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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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發現,被告偷了乾洗手凝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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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SÉCHIÚ SECHIU
請求檢察官調查證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被判死刑確定,平反後國家卻可能不太想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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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人叫做謝志宏,2000 年他被指控涉入發生在台南縣歸仁鄉的雙屍命案,在 2011 年判處死刑確定。
直到 2018 年,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判決的瑕疵,請求最高檢察署研擬非常上訴。檢察官重啟調查後,向法院聲請再審。
謝志宏案也是史上第二件檢察官主動聲請再審的死刑確定案件。
2020 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先的死刑判決真的有問題,因此改判無罪,檢察官也沒有上訴,全案確定。
經過 20 年,謝志宏終於得到一個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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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錯人國家要負責嗎
在這之前,謝志宏總共被羈押了 6834 天。
依據《刑事補償法》規定,曾經被羈押、或被執行徒刑,並在之後被判決無罪確定,可以請求國家補償。原則上補償以日為單位,可以理解為每關一天,補償 3000~5000 元。
不過,《刑事補償法》也規定,如果請求補償的人,有「可歸責事由」(也就是算在他頭上的問題)、而且從個案上來判斷,依「社會通念」補償金額過高的時候,可以往下扣,計算標準變成 1000~3000 元。
這個規定,成為《刑事補償法》最令人詬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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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判死刑,你也有責任
我們來看幾個冤案當事人的例子。
蘇建和案的 3 名當事人,曾經被羈押 4170 日。在後來的刑事補償案件,他們請求 5000 元折算一日,法院卻只補償一日 1200、1300 元。理由是,蘇建和「自白」有拿菜刀押被害人(但這個自白卻很有可能是被刑求出來的),造成國家誤判、而且 3 名當事人學歷不高,也依「社會通念」再扣下去。
2015 年獲判無罪的徐自強,曾被羈押 5624 天。獲得平反後請求刑事補償,以一日 5000 元折算。法院認為他從 26 歲被關到 43 歲,處在隨時會被執行死刑的壓力下,而且羈押 16 年造成社會與社會脫節,還要繼續面對訴訟,因此同意每日 5000 元計算,共補償 28120000 元。
鄭性澤在 2002 年被指控涉嫌殺人,2006 年被判處死刑確定,直到 2017 年法院開啟再審才獲判無罪,期間被羈押 4322 天,請求刑事補償時也以一日 5000 元計算。但法院卻因為鄭性澤在本案中確實有攜帶槍枝子彈的「違法不當行為在先」,有一部分可歸責在他身上,因此一天只補償 4000 元,總計 172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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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志宏
去年,謝志宏平反後請求刑事補償,以一日 5000 元計算,高等法院卻以 3500 元計算。他被羈押 6834 天,總共補償 2391 萬 9000 元。
法院的理由是,2000 年警方沒有將謝志宏否認犯行的「行蹤交代稿」移送檢察官,而謝志宏和他的律師之後也沒有要求法院調查這個證據,認為謝志宏「有所忽略」,可歸責於他,一天只補償 3500 元。
謝志宏和他的律師在最開始審判時,也有所疏忽,所以這部分「可歸責於他」,所以只補償 3500 元,剩下 1500 元駁回。
謝志宏不服聲請覆審,司法院的刑事補償法庭在覆審之後,認為法院先前的認定有問題,因此撤銷被駁回的 1500 元,發回台南高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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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太少?」
有媒體報導這件事,下標時以「嫌太少提覆審成功」,這個下標的方式,很值得重新思考。
當你被關了十幾年,人生從此中斷,每天面臨隨時會被槍決的恐懼,好不容易等到被釋放的那天卻人事已非,還要再等幾年,司法才會還你一個無罪判決。
之後你依法請求補償的時候,法院可能還會覺得,你也要為你自己被關負起一定的責任,把你已經被國家摧殘到面目全非的人生再打個折。
當你付出十幾年的歲月,你還會覺得這是「嫌太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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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謝志宏 #蘇建和 #鄭性澤 #徐自強 #冤案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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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約略如下:
被告騎乘機車,原告是乘客,
在路口與另輛機車發生事故後,
造成原告鎖骨骨折,另輛機車駕駛死亡。
過失致死部分已達成和解,
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
但後座乘客(原告),
在事故發生後一個月提起過失重傷害,
一審法庭認為屬競合關係,
以過失致死罪合併判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
因原告另有提起民事訴訟,在外觀及其動作,
民事開庭能以受傷之單手,
拿取證物之一的全罩安全帽,
一審時在當庭做抬舉之角度,
應不致於影響生活,
所以被告認為原告之傷勢不到重傷害。
被告因對傷害程度有爭執,
也想爭取緩刑,上訴二審時,
當庭法官諭知被告,若想爭取緩刑,
其一是認罪,對重傷害的部分,不再爭執;
其二是與原告達成和解。
被告因聽取法官的建議,在的第二次開庭時,
不再爭執重傷程度,
但原告開出金額過於龐大,實在難以達成和解,
當庭法官再告知,若不能和解,
最重就維持原判五個月徒刑,
無緩刑宣判。
主要想問的是:
既然最壞情況是維持原判五個月,
在宣判庭前能不能再提起調查證據,
要求傷勢部分改以另一間醫院做鑑定?
先在這邊感謝PTT的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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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96.2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3666510.A.250.html
判決書有提到醫院回覆
,該院均係覆以:「告訴人因交通事故所致傷勢至本院骨
科回診時,仍有上肢活動受限之情,其病情已達毀敗或嚴
重減損一肢之機能程度,若經長期復建,其右上肢功能雖
能逐漸進步,但已無回復(即復原)之可能」等情明確,
復之告訴人病歷、108 年5 月義大醫院字第000
00號函等件附卷足憑。又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右
上肢之活動角度,其右上肢向前抬舉之角度僅可自0 度抬
舉至85度左右;右上肢側抬舉角度僅可自0 度抬舉至45度
左右等情,亦有本院勘驗筆錄暨所附照片2 張在卷可參,
堪認告訴人右上肢之活動範圍已嚴重受限
※ 編輯: bassblacktea (39.13.98.119 臺灣), 07/02/2020 14:01:30
謝謝各位的回覆 _(._.)_
下午也有到法扶請教
聽了律師的說明後
小弟心裡也有底了
謝謝各位
※ 編輯: bassblacktea (36.239.96.223 臺灣), 07/02/2020 17:57:14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