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下去領五百?>
鄉民有一句話叫做"下去領五百",
意思是你是哪個單位的工讀生被派來網路上替該單位講話,
現在講完了可以下去領錢的意思~
就這麼巧,今天就有人領了500元!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因捲入陸生共諜案,去年12月19日遭檢調大動作搜索約談,但因為是證人身分,王又沒有拿到證人旅費,日前遞狀提出聲請,北檢在今天發給當天6名證人證人旅費,王領完證人旅費後受訪表示,林明正當天因為不願作證遭拘,地檢署以此為由,就說他不是自願作證,所以就不給,他認為北檢不應該這麼小氣,應該要發給林500元的證人旅費。
其實這個不是小氣不小氣的問題,
是法律是不是准許的問題,
法律允許,檢察官不能不給,
法律不允許,檢察官給了就有圖利問題!
雖然是區區500元,地檢署還是要依法辦事的!
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是配合到庭作證,
不管是自己到庭,或自己同意跟警察走,
都可以領證人旅費
(其實跟警察走,去程搭警車也沒花到錢,應該砍半領二百五的)
不過如果你是不配合被拘提的,或到庭還是不配合拒絕作證,
就沒辦法領這500元~
像桃園地方法院就有一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95號),
因為這個證人本來就住在監獄裡,被警察提去作證,
法官乾脆就不給證人旅費,
裁定內容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現因另案經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並因本案為警提至本院接受訊問,訊問完畢後即予解還,
是在押中之聲請人為本案到庭作證,既未因此有所花費,
即無日費可言。
聲請人聲請發給證人日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你看看你看看,
為了區區500元,還要勞動法官審理寫裁定,
(法官:我一分鐘幾十塊上下,跟你審這500元要不要給你?)
所以即使是區區500元證人旅費,法院也是錙銖必較的
法官審理後認為搭囚車的沒花到什麼費用(囚車去囚車回),
所以法院不給500元~
由此可見,
下去領500也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鄉民們請放尊重一點!
回到這個案子,
王炳忠可以領五百,代表甚麼?
代表了"他是自願配合警方到庭作證的"
他不是被警察拘提的,
是地檢署認證的配合態度良好的證人,
所以警察沒拘提他,所以他可以領五百,
相形之下,
另外一個不能領五百的林明正,
是地檢署認證的硬漢,
面對綠色恐怖(?)毫不退縮,堅持鬥爭到底,
新黨應該給他一個嘉獎的!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家又都活見鬼了嗎? 且先不論搜索票要法官簽名、證人傳票應提前送達等程序問題,台北地方法院1月4日對媒體宣稱,經向台北地檢署查證,「王炳忠等七人未曾向檢方聲請發還扣押物」。 天啊!我明明在去年12月29日就向台北地檢署遞交「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及發給證人日費及旅費狀」,翌日因發現有法條數字寫錯又...
證人日費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家又都活見鬼了嗎?
且先不論搜索票要法官簽名、證人傳票應提前送達等程序問題,台北地方法院1月4日對媒體宣稱,經向台北地檢署查證,「王炳忠等七人未曾向檢方聲請發還扣押物」。
天啊!我明明在去年12月29日就向台北地檢署遞交「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及發給證人日費及旅費狀」,翌日因發現有法條數字寫錯又再親赴北檢遞了一次,中天記者還隨行跟拍,我手上還有蓋了北檢收發章的副本,難道我們都活見鬼了?!
到底是北檢騙北院,還是北院推責任,都不能給個說法嗎?北檢1月2日即能召開記者會,看來效率頗高,怎麼去年就遞的狀還不受理嗎?天天有不明人士放話「爆料」,讓輿論公審我們這些「證人」,而我們主動要求由法院「公審」給大家看,開放「證人」與「被告」對質,法院又說涉及國安不可以?!連當年美麗島都公開審理,現在是比戒嚴時代還不如嗎?
同時拜託政府能否給我們一介平民說清楚,到底怎樣叫「通敵」,怎樣叫涉犯國安?央視登個廣告都說危及國家安全,那到底赴陸創業行不行?賣書行不行?架個網站宣揚統一行不行?台商、台青享受大陸補助優惠行不行?
證人日費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馬上就進入2018新的一年,希望北檢不要欠錢欠過年,儘快返還含我家人在內七位證人的證人費!
有網友質疑,我們是被調查局特務開車載去國安站及地檢署作證,所以無法領「車馬費」。但《刑事訴訟法》175及194條都明文規定,「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我們從清晨六點被折騰到半夜十二點,如此「配合」作證,連日費也都沒準備嗎?
難道檢調一向違法辦案成習,搜索票不依法由法官簽名,律師到場為當事人維護權益卻被阻擋,早已拷貝電磁記錄卻仍把電腦、手機扣押至今(法律規定只能扣押電磁記錄,而非電子用品的硬體),用粗暴方式將證人「鎖喉」警告不能發聲,然後連法定的證人日費也都不準備?!
我講得很清楚,今天我不是計較這500元,而是要一個是非公道!我們全家人都會將證人費捐給弱勢團體,我們強調的是一切必須依法。包含我家人在內的七個人,我們的身分通通都是證人,卻被以罪犯的方式對待,500元證人費代表的就是一個公道!
我也非常好奇,蔡總統事先都不知情嗎?正如《聯合報》28日社論所言,若連國安體系事先都無法掌控狀況,豈不證明調查局內有一群不受監督指揮的特工嗎?檢調互踢皮球,國安局更置身事外,綠委說更高層絕不知情,但實則搜集在野黨資料的目的卻已達到!這群來自國民黨特務組織「中統」嫡傳、警總裁撤後殘存的神秘「國安站」,到底是聽誰指揮的「東廠」呢?
證人日費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大家又都活見鬼了嗎?
且先不論搜索票要法官簽名、證人傳票應提前送達等程序問題,台北地方法院1月4日對媒體宣稱,經向台北地檢署查證,「王炳忠等七人未曾向檢方聲請發還扣押物」。
天啊!我明明在去年12月29日就向台北地檢署遞交「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及發給證人日費及旅費狀」,翌日因發現有法條數字寫錯又再親赴北檢遞了一次,中天記者還隨行跟拍,我手上還有蓋了北檢收發章的副本,難道我們都活見鬼了?!
到底是北檢騙北院,還是北院推責任,都不能給個說法嗎?北檢1月2日即能召開記者會,看來效率頗高,怎麼去年就遞的狀還不受理嗎?天天有不明人士放話「爆料」,讓輿論公審我們這些「證人」,而我們主動要求由法院「公審」給大家看,開放「證人」與「被告」對質,法院又說涉及國安不可以?!連當年美麗島都公開審理,現在是比戒嚴時代還不如嗎?
同時拜託政府能否給我們一介平民說清楚,到底怎樣叫「通敵」,怎樣叫涉犯國安?央視登個廣告都說危及國家安全,那到底赴陸創業行不行?賣書行不行?架個網站宣揚統一行不行?台商、台青享受大陸補助優惠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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