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親子台 💣敗 訴💣
耗時兩年,雙方攻防搞得像幾千萬商業活動的訴訟宣判了,momo親子台告我經紀公司在桃園燈會的表演活動,智財法院宣布判決簡單摘要如下:
1、著作權:momo親子台主張部分成立
(1)momo台主張歌曲、舞蹈著作權部分成立,三首歌中只有兩首歌有著作權,另一首歌曲有疑慮不得主張著作權受侵害。
(2)法官認定一首詞1250元、一首曲1250元、一支舞2500元,所以總共是13,750元(含利息)。
(對方律師一直無法回答法官提問:「詞曲與舞蹈著作的比例」,最後一庭改請求法官認定。)
(3)彩虹(活動公司)要負擔一半的比例,所以13750/2=6875
2、商標權:momo親子台主張不成立
(1)節目單寫焦糖哥哥:
焦糖哥哥唱跳秀的焦糖哥哥是在說明表演名稱、描述表演節目本身,而且從整體版面來看,不會特別讓消費者認知到是商標或認識到服務來源。
(2)表演過程中自稱焦糖哥哥:
是指陳嘉行個人而非使用商標
這代表不論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還是智財法院,都認為我公開說與使用自己是焦糖哥哥、焦糖陳嘉行都「不是使用商標」。
這兩個裁定結果等於直接打臉momo親子台與當初栽贓說我偷「焦糖哥哥」商標的人。
3、訴訟費用:
momo親子台負擔99%的訴訟費
====分隔線====
momo親子台當時的策略是利用告桃園燈會的訴訟,要讓智財法院認定「焦糖哥哥」是momo親子台的商標而不是我的名字。
所以這過程他們多次找現任與離職員工到證人台前串供,編造焦糖哥哥是電視台取的而不是我,甚至我臨時被傳上去作證時,對方律師還玩「套邏輯」的方式在匡我。判決結果等於讓搞小手段的人與組織,在法律面前顯得荒謬可笑。
這案子經歷兩任法官的審理,過程法官也提醒過momo台律師「焦糖哥哥」誰取的都不是本案重點,而且陳嘉行也不是被告,智財局的裁定與本院無關,是各自獨立審理。
momo動員這麼大的人力資源及律師費,結果只拿到兩首歌的「公播費」。我一開始就說我願意付三首歌公播費給你們,台長陳景怡還在媒體上罵我⋯⋯現在糗了吧,momo台除了少賺一首歌公播費外,更打開想拿回被剝奪走自己藝名的法律之門。
這過程謝謝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從事件發生的第一個晚上就指導我該怎麼迎戰,不論是商標大戰或是桃園燈會訴訟,沒有顏律師我就不可能———完封momo親子台。
謝謝麵攤大叔與我餐廳合夥人,沒有你們陪我去智財局填那些表格資料,我會不知所措。
這過程的訴訟攻防非常精彩,所有第一手資料都在 #元貞法律聯合事務所,希望有朝一日能公諸在大家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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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夜,來跟大家分享一篇也不知道算不算溫馨的文章。
人海茫茫,是緣分讓我們跟親人好友相聚在一起,深深感謝,陪伴在身邊的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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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妙的緣分──三兄弟撫養權案
from《邱顯智(2017),我袂放你一個人──律師,永遠的反抗者,大塊文化出版》
來者是三兄弟,從桃園來,年紀都三十多歲,他們說,最近被告了,案由是請求撫養費,很急,明天要開庭。
告的人是他們的母親。目前人在市政府的收容機構,而該機構日前曾寄發信函給三兄弟,要求給付安置費用每月2萬元。
「她沒有養過我們,怎能請求撫養費!!」 三兄弟的大哥忿忿不平的說。
「她是你們的媽媽,為甚麼她沒有養你們?」我好奇的問。
二哥馬上接著說,「真的沒有。」
根據他們的說法,從小,媽媽就終日流連於賭場,每日濃妝豔抹,打扮的花枝招展,到了深夜才回家,有時甚至徹夜不歸。而爸爸,為了三兄弟,日夜開計程車賺錢養家,但因為媽媽沉迷賭博,因此常常欠賭債,於是,爸爸辛苦賺得錢,很快就被媽媽花光了。
「如果媽媽都不在家,你們要如何吃飯?」
小弟立刻答道:
「我們在村子裡我們的同學家輪流打游擊,許多同學的媽媽看我們沒飯吃很可憐,會給我們飯吃!」
「我們三人算村內的名人啦,大家都認識我們!」 二哥苦笑著說。
媽媽除了流連賭場,置三兄弟於不顧,到了大哥讀國中的某日,忽然不告而別,就這樣過了三十年。他們再也沒見過媽媽。
「媽媽走後,我守著電話守了一個禮拜,這通等待媽媽打來的電話,到現在三十年,還沒有響起來過。」大哥說。
而除了不告而別,更令他們憤慨的是,媽媽走的時候,還以他們住的房屋設定貸款,向銀行借錢,更將爸爸的計程車變賣,讓爸爸連計程車都沒得開,
「計程車是爸爸賴以維生的工具啊!爸爸還這些貸款還了一二十年!」小弟氣憤的說。
媽媽人間蒸發,爸爸必須借錢買計程車,並且更賣力工作,償還媽媽向銀行借的貸款,而孩子們到了國中的時候,就必須到鐵工廠做工賺錢,
「我的手指因此在國中的時候,被機器壓到截肢!」二哥伸出他的右手,示意我看,果然無名指遭截斷。後來輾轉得知,媽媽跟另一個男人,在台中生活了三十年。
「媽媽沒有養你們的事實,有誰可以證明?」
「有,我們國小同學跟我們一起長大,都可以來證明!」
聽完了三兄弟的敘述,我大概知道了他們氣憤的原因,因此決定受委任,準備隔日跟他們一起出庭,向法官說明。
到了開庭的時間,看了一下報到單,咦,怎麼會有五個被告??
正驚魂未定之際,忽然聽到大哥說,
「為什麼坐在庭外那位女生,長得跟我媽媽年輕時一模一樣!」
二哥跟小弟也馬上驚呼,真的一模一樣!!
於是小弟與該女士交談,該女士就跟三兄弟相認,
「我是你們的大姐,我還有一位弟弟,也被告,今天沒有來。媽媽在生下我們兩人之後,就不告而別,據說是跟著一位計程車司機一起生活!那位計程車司機應該就是你們的爸爸。」
三兄弟差點驚嚇到說不出話來,就這樣多出了一個大姐。
開庭的時間已到,三兄弟變成四姐弟坐在我身旁,時間一分一秒的過,三十年來,沒有人見過媽媽,如今即將要在法庭上相見。
終於,市政府的社工,推著他們坐在輪椅上的媽媽出庭。
法官問原告,媽媽要告甚麼? 老太太馬上回答,被告都是她生的,要請求撫養費。
正當三兄弟要答辯,忽然大姐火力全開,滔滔不絕,細數母親只生不養,讓她與弟弟從小沒有媽媽,顛沛流離,
「活到快四十歲,今天第一次看到媽媽!」
老太太也不甘示弱,回了一句,
「你沒吃我的奶,你會長大???」
這句話讓大哥火冒三丈,向法官表示,
「媽媽除了終日在賭場流連,根本沒有養他們,離家三十年,連父親過世時也不願回來看一眼!實在有夠狠心。」
法官最後詢問兩造,是否有證據要請求調查?
我方主張,三兄弟的國小同學阿強可以證明,媽媽沒有養三兄弟,他們都在同學家吃飯!我們要傳喚阿強。
當阿強來的時候,他說,
「我現在在台北工作,但是我今天一定要來作證,我跟三兄弟一起長大,我看到我的朋友,每天三餐不濟,輪流在每個同學家吃飯,我要跟法官說,他們不是媽媽養大的,媽媽都在賭博,他們是我們村子養大的!」
法官問媽媽有何意見,媽媽說,
「證人說的不是事實,是孩子的爸爸在賭博!」
過了一個月,法官宣判:
大姐跟她同父母的弟弟免負撫養義務,因為媽媽在他們一兩歲時就離開。三兄弟大哥每月負擔兩千元、二哥一千八百元、小弟一千五百元撫養費。
聽完判決,離開法院的時候,大姐對我說,
「律師,你知道在這個案件裡,我最痛苦的是甚麼?」
「大姐,你不是免負義務?」 我疑惑的問。
「但我發現,原來,我居然跟我媽媽,長相、講話的聲音,連互嗆的態度都這麼相像!這是我最痛苦的地方!」
看著他們一起聊天離開的背影,至少,經過這個悲傷的案件,大姐多了三個弟弟,而三兄弟多了一個姐姐。
人海茫茫,這可能也是奇妙的緣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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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不在聯合國會員國的我國,為了要符合聯合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政府計畫於明年進行修法。內容則是關於《優生保健法》中,已婚婦女若有墮胎需求,需有配偶同意方可進行的法條需要修改,將變動為「已婚婦女可不需配偶同意就墮胎」。
有某些人主張。已婚婦女的肚子是自己的,丈夫無權決定肚中孩兒的去留,畢竟懷孕、生產和風險都是由女方承擔,丈夫沒有正當主張對妻子肚中胎兒的權利。聽到這種話,我實在覺得這些人有些毛病。如果婚姻是兩人結合的契約,夫妻就是命運共同體,夫妻的每一步都有與對方溝通協調的必要,共同承擔、共同面對,這才是男女組成夫妻以至於家庭的理由。倘若主張丈夫無權決定有著血緣關係的胎兒命運,那為何離了婚甚至非婚生子女,同樣擁有父親的財產繼承權? 因為那是父親基因的延續,如果是基因的延續,那父親又為何不能對這個合法胎兒有主張的權利?
不對不對,我記得前陣子不是還有一個硬是要老公全額負擔高級月子中心費用的太太嗎? 怎麼懷孕突然就變成全是女人的責任了? 才短短兩個星期,難道世界運轉得如此之快? 不對,不是結婚還是大聘小聘和婚禮費用,就算真的兩人各出一半好了,難道男方出了一半,沒有資格對孩子說三道四嗎?
換個角度想。難不成修法以後,變成女方執意要生,反倒是男方沒有任何主張的權利。畢竟法條都修成懷孕期間女方擁有對懷孕中幼兒的所有權利了。那最後請問如果孩子生下來,女方擺爛,男方還要不要養?
不談這種荒謬的主張,有沒有比較有道理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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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黃閔照表示:「臨床來說,很多時候是夫妻處於正在談判離婚狀態,但卻不慎懷孕;也有夫妻對是否要有小孩衝突。」
這句話看似簡單,但其實卻能有不同的解讀。
一、某對夫妻長期紛紛擾擾,時而吵架,時而恩愛。某次於懷孕後大吵,妻子憤而想要墮胎及離婚,但丈夫不肯,於是告上法院但卻因為法律訴訟程序繁久,到了法院判離婚時,早已過了合法墮胎的期限。導致這個孩子從出生時就不受祝福,不論最後撫養者是誰,都有著別人差勁太多的人生起跑點。
這種情況的問題不在墮胎與否,而應該是離婚門檻太高,導致許多把婚姻當成兒戲的男女,深陷婚姻的牢籠中。真正該解決的應該是降低離婚門檻,而不是將腦袋動到剝奪丈夫墮胎同意權上頭。
我將問題反過來想,倘若女性沒有生育計畫,卻意外懷孕。買了在任何一間藥妝店都買得到的驗孕棒,在丈夫根本不知道有了小孩的情況下,女方私自去將孩子墮胎。請問這時候誰來在乎丈夫的權利? 還是以後已婚婦女購買驗孕棒、看婦產科或墮胎時,都必須透過嚴格申請,事後通知丈夫有這件事情? 這根本是本末倒置的決策,真正的問題是婚姻,而不是墮胎。
二、某對夫妻長期紛擾以致感情失和,因任一方遲遲不願簽字離婚,或者雙方仍在離婚協議中。但雙方此時已經各自有情人或是炮友,在這種情況下意外懷孕,導致要墮胎則必須要正在協議離婚或分居的配偶同意。由於困難度過高,導致生下來的孩子從小就不受到祝福,終有著比正常家庭孩子差勁太多的起跑點。
如果是這種情況,我同樣也認為問題出在離婚門檻太高及程序先後問題。許多夫妻覺得離婚前就要把財產算得乾乾淨淨,但婚姻卻卡了許多法律制度的運作,若能先行離婚,於後再由律師、法院或任何第三方來善後財產事宜,也許是個能思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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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其他主張婦女受到家暴等方式侵害,卻意外懷上身孕,而從未思考過未來的丈夫,則毫不在乎的要求將孩子生下,最後又不負責任地將撫養孩子的所有責任推給女方。這點我真的覺得該改動的不該是墮胎制度,而應該是家庭道德教育的落實,怎麼能因為少數幾個失敗男性種下的惡因,要求所有男性共同喪失正當權利呢?
很多人不把婚姻當婚姻,從結婚就把婚姻當成兒戲。過去結婚的門檻高,禮數多,甚至繁雜,雖然增加了結婚的困難度,但新人和兩家也因此在籌辦婚禮的過程中盡可能磨合,這墊高了的成本,穩固了家庭中的婚姻價值和契約關係。現在結婚簡單死了,你只要隨意去個法院,找幾個公證人,發幾個紅包,馬上就能去戶政事務所結婚。也因此很多人根本把婚姻當成兒戲,婚後不對家庭負責任,甚至婚外情和棄養也時有所聞。
結婚如果都被當成了兒戲,那為何不把離婚也當成兒戲? 離婚門檻降低,我相信對很多相互拖磨的夫妻都是好事。如此一來,也不用去調整甚麼墮胎同意權這種迫害男性的手段。
有時候覺得活在這時代的男性很無奈。背負著傳統社會給與的期待和責任,卻同時要應付打著新時代進步價值的主張。
我當然知道弱勢婦女很可憐,但難道未來小孩被媽媽偷偷墮胎的爸爸就不可憐嗎? 還是因為父親不會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如果不知道就不會出來抗議,所以我們就能當作這種悲哀不存在?
歐美社會的價值觀,難道就一定符合台灣的人文風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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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費用誰付 在 Re: [新聞] 康友掏空案簽證會計師判賠26億!勤業眾- 看板Stock 的推薦與評價
我看推文很多人說 勤業會不會就此退出台灣 或四大變三大?
其實台灣過去有類似的案例 就是2003年台灣最大的律師事務所─理律員工盗賣公司代管
的聯電股票 然而很神奇的 這位員工透過變裝和把錢換成鑽石落跑了(至今沒抓到)
理律要賠客戶─Scandisk 約新台幣30億
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都一樣是合夥人制....照道理 所有的合夥人都要賠
問題是合夥人制下 就像新光三越一樣 雖然發票都開新光三越但底下每個BU都像一家公司
如果你叫合夥人賠 很快下面的人就散了
事務所還在 至少未來還能賺錢還 如果人走了 就蒸丸了
所以理律的作法是由最上面的三個人(李/陳/徐)出來承下一切 (當然造成三人分裂是另一
個故事了)
勤業眾信的問題是雖然合併很多年了 裡面依然分二派 另一派的人認為這件事不干他們的
事
如果叫大家一起賠 另一派的人可能會出走
所以做法應該會仿理律 由上面的人出來承擔 再慢慢把錢賺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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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155.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682476442.A.2B4.html
據悉勤業有準備了一筆不小的錢 但錢是怎麼來的 尚不知
問題是一樣的 你用公司的錢去付 等同是剝奪了沒做錯事人的利益 怎麼會甘心
※ 編輯: coolgigi (61.216.155.77 臺灣), 04/26/2023 10:55:01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55976?sloc=main
※ 編輯: coolgigi (61.216.155.77 臺灣), 04/26/2023 11:42:15
方式向事務所"銷售" 而某事務所有人想更上一層樓 需要戰功 於是團購了這批
然後這一批中 先後有幾家公司都出事了 (以上為路邊社消息)
※ 編輯: coolgigi (61.216.155.77 臺灣), 04/26/2023 11: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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