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檢日誌】法治國家執法人員該想的是什麼?
在警察體系向來與媒體相互為用、好大喜功、不顧偵查不公開製作大量英雄化的影片、製造數字唬巄大眾的傳統下,
一直以來,第一線員警處理案件時,往往因為 #破案與結案壓力 而衝過頭,甚至導致在第一時間的拘捕出現 #誤判 的狀況。
除了衝過頭外,又因為急著應付上級要求,導致草草移送,或是在證據調查不足下急著抓人,甚至因為競爭關係和不同單位搶線搶成一團。
這些問題,輕則導致後續必須耗費很多時間精力重新調查(彌補證據能力的問題),重則可能導致一個好好的案件澈底完蛋。
其實我也沒必要多浪費自己的時間,在每件發現疏失的案件中,直接和出包的員警直來直往的點出「包」在哪裡。
畢竟,誰想要當壞人?
但是我認為,長期以來,我們就是沒有(時間)告訴受自己指揮監督的司法警察正確的作法,所以造成更嚴重的惡性循環。
如果不讓基層員警們學著以法律的脈絡來思考執法問題,擺脫 #平庸的邪惡,
這樣他們就只能繼續在高層指令與內部以訛傳訛中因循既往。
然而,基層員警身為刑事司法第一線,如果他們不知道如何改善辦案程序與技巧,那麼刑事司法永遠都不會進步,我們也無法成為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
---------------
今天想談的重點是:#你們到底是依法執行什麼勤務?
案例簡化並略微改編如下:
案發後好幾小時,警方調監視器「鎖定」,前往很遠的地方「找到」被告,被告主動交出贓物並且自白犯案。
警方看到被告交出竊得的贓物,表示這樣叫做持有贓物,是竊盜罪的「準現行犯」,就把人逮捕了。
⚖拘捕依據
檢:依據什麼抓人?
警:準現行犯。
檢:如何認定是準現行犯?
警:因為他當時 #身上穿的衣服和監視器中案發時穿的一模一樣。
檢:衣服一樣就是準現行犯?
警:他有交出贓物。
檢:贓物是你們發現的嗎?
警:不是,是我們問他,他主動交出來的。
檢:所以這叫做準現行犯???逮捕???
警A:我們當然不是因為贓物逮捕,而是加上他衣服一樣。
檢:衣服上有犯罪痕跡?
警A:沒有。
檢:好,那如果依照你的邏輯,因為衣服一樣就可以逮捕,那如果他沒有交出贓物,你們覺得可以逮捕嗎?
警:沒有交出贓物我們就不敢逮捕。
檢:所以這邏輯是?
警B:其實我們只是想要讓他回所作筆錄。
檢:那只有逮捕才能達成目的嗎?本案有緊急拘捕之事由與必要嗎?
警C:其實沒有,他真的很配合。
檢:所以?
⚖執行什麼勤務?
檢:當時你們執行的是什麼勤務?
警:盤查。
檢:所以你們是覺得對方可疑要進行身分查證?
警A:不是,我們已經「鎖定」他了,我們是特別出門找他,目的是要幫被害人追回OO。我們當下就知道他是誰。
警B:我們的目的是要想辦法找到他讓他做筆錄。
檢:所以這是「盤查」?
警:(沉默)
⚖要如何達成目的
檢:好,你們說目的是要找東西和抓人,那當你們「鎖定」對象而出門要「抓人」時,有拘票嗎?
警:沒有。
檢:有搜索票嗎?
警:沒有。
檢:那你們出門做什麼?
警:(沉默)
檢:出門時有想過要做什麼?依據什麼執法嗎?
警:(沉默)
檢:那萬一他不交出贓物,你們敢逮捕嗎?
警:不敢。
檢:有想到在無令狀下要他交出贓物的方法?
警:沒有。
檢:所以今天如果遇到的不是老實人,而是遇到不知反省不肯返還贓物還的,你們會抓人嗎?
警:不會。
檢:遇到那種懂一點法律還強詞奪理甚至大小聲的,也沒辦法?
警:沒辦法。
檢:所以……到底什麼才是「壞人」?
---------------
這是直球直接來往的問答。
我試圖透過問答的方式,讓基層知道,「向來如此」的執法方式,顯然出了很多問題,不但沒有法原則與理論,而且也可能不能達到刑事訴訟法的目的。
而這個問答也不是亂問,而是有邏輯的一層一層問下去,也許幾位基層員警還是不知道一大堆法律名詞與理論,但這套問答其實就是訓練 #合乎法律要件的思考邏輯。
但是透過這一層層的問答,我相信他們已經學會,下次面對一樣的狀況時,如何迅速的思考並判斷出合法又有效的處理方式。
👉被告既不是現行犯也不是準現行犯,在沒有緊急拘捕事由、沒有拘票的狀況下,是不能上銬帶走的。
👉在鎖定被告(警方叫:犯罪嫌疑人)的身分之下,其實執行的不是盤查,而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通知與警詢。
問題是通知書要分局長簽章欸,程序很麻煩?
其實偵查中與審判中不一樣,由於案情需要,確實常有需要緊急聯繫當事人了解案情之必要。
讓被告(犯嫌人)到案的方式分3種:
1.刑事訴訟法第71、71-1條的書面傳喚、通知,如果以書面傳喚、通知不到,法律效果就是得拘提。
2.約訊/詢問,常見的就是透過電話聯絡到案,或是警方在案情不明時進行查訪。以這些較為簡便的方式讓被告到案,對大家都方便(對當事人也是方便,可以約好做筆錄的時間),但是如果被告不到案,不能拘提。
3.查訪筆錄:其實警詢筆錄的地點並沒有限制,在緊急狀況或被告不願意前往派出所之下,如果開了錄音錄影(密錄器),進行權利告知後為詢問,本質上仍然還是警詢筆錄。
此外,這種在證人筆錄或行政調查很常見,例如對大樓管理員詢問被告是否在這棟樓中居住,通常都是使用查訪筆錄(本質上為證人警詢筆錄)。
今天幾位基層員警聽完以後,終於恍然大悟。原來「平常做的訪查」都叫做「偵查中的警詢」或「行政調查」;原來不是所有的「問民眾問題」都叫盤查。
👉面對破案與結案的壓力怎麼辦?
這個壓力大家都有,如果要比結案壓力的話,檢方也有,一樣可笑。
重點是:身為執法者,要服膺的是法律。我們只能本於法律良知來偵查案件。
只有透過程序正義找到的實體正義,才有資格叫做正義。
只有在程序正義中竭盡可能的鍥而不捨,我們才不會辱沒身上的法袍/制服。
我知道警政高層喜歡作秀高喊正義、檢方高層也不乏被升官圖燒壞腦跟著起鬨搞專案的官癌末期人士。這些人,三不五時「順應民意」,要司法又快又好還要廉價(不給資源),還要搞一堆欺騙大眾的假新聞,一路飛黃騰達升官。
💥但什麼叫做「正義」?
搞一堆專案,
把一堆打架的8+9當成「黑道」來掃,
結果真正的黑道老大出殯時,還動員大量警力幫他們日夜站崗?
這叫做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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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4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原則:全面審查(功能最適說)
(二)例外:判斷餘地(降低審查密度)
1.行政機關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專利法上對於何謂「高度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固應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惟主管機關之判斷所根據之事實,是否符合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原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如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主管機關判斷專利舉發事實所憑之證據,有顯然疏失,而為主管機關據為判斷之基礎者,其所為之處分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此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否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無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208號判決)
2.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1)地價評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178號判決)
(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22號判決)
(3)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683號判決)
(4)公立國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503號判決)
(5)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6號判決)
(6)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840號判決)
(7)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號判決)
3.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事後不可能重複
(1)任用資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893號判決)
(2)職務調動考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961號判決)
(3)考試決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4)考績評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99號判決)
4.涉及機關之預估或風險評估
(1)媒體多元減損、言論集中化之預測評估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13號判決)
(2)核能運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201號判決)
(3)環境危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三)例外的例外:判斷瑕疵(J319不同意見書)
1.程序是否違法
2.事實認定有無錯誤
3.逾越權限
4.濫用權力
二、行政裁量
(一)原則:法院尊重(權力分立)
(二)例外: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
(三)實務見解整理
1.裁量濫用
(1)不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蜉空氣污染防制法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縱其罰鍰之上限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額度,然以到案之時間為標準,提高罰鍰下限之額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J423)
蜉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之規定,係對於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者加予處罰,如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其處罰之方式為「按日連續處罰」,而「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惟其所定期限,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合理審酌。亦即就該案情形,其所定期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有實現改善之可能者,方符本案立法意旨。故法律縱對改善期限未設規定,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權。倘其任意裁量,致所定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者,則以該裁量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非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1號判決)
(2)不當連結之禁止—汽機車行車執照之換發
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704號判決)
2.裁量怠惰
(1)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罰則規定之裁量基準:「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20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二)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20萬元者,處1倍之罰鍰。」就應處1倍之罰鍰部分,為法定最高額度。稅捐稽徵機關如據以對應扣未扣稅額超過20萬元之過失行為裁罰,因其較諸故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為低,非不得依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將裁罰倍數予以調低,以示有別,而符合法規授權裁量之意旨。倘逕處1倍之罰鍰,未具體說明審酌應處法定最高額度之情由,可認為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消極方式行使裁量權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得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銀元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即規定針對不同之違規程度,輕重之違章情節,予以相對之處罰。主管機關於裁處時,固有其裁量之權限,惟就不同之違法事實裁處罰鍰,若未分辨其不同情節,自不符合法律授權裁量之旨意,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出於恣意而屬裁量怠惰,所為處分即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807號判決)
3.裁量收縮至零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之規定,暨本條係為「求處罰允當」之立法理由,並參酌行政罰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曾以98年12月1日法律決字第0980049815號函,就裁處罰鍰時得否減除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之支付金錢負擔一節,所為得斟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等語之見解,應認就同一行為已受緩起訴處分而附有支付金錢負擔之受罰者,另為行政罰之裁處時,關於該受罰者是否因緩起訴處分所應履行之金錢支付而影響其資力,屬裁處罰鍰時應予審酌之事項,即裁罰機關應就此情狀予以審酌之裁量權已減縮至零,始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58號判決)
三、考題觀摩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1.經濟部前揭函釋係何種行政命令?
2.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所定「儲槽容量」?(107檢事官)
📌答題關鍵📌
行政行為定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判斷瑕疵。
(二)為維護交通順暢,公路主管機關宣布,春節假期期間,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者,一律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甲於除夕夜出外採買除夕夜所需之火鍋料,由於找不到停車位,因此在超級市場旁之消防栓前停車。甲買完火鍋料後,發現已被逕行舉發處罰新臺幣 1,200 元,甲認為其違規停車僅有 5 分鐘且並未造成任何交通妨害,應處以最低罰鍰新臺幣 600 元即可,一律科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之處分違法。試自裁量權行使之觀點評論此項罰鍰之適法性。(103警特法制)
📌答題關鍵📌
裁量怠惰、裁量收縮至零、無裁量瑕疵請求權。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證人通知書查證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土檢日誌】法治國家執法人員該想的是什麼?
在警察體系向來與媒體相互為用、好大喜功、不顧偵查不公開製作大量英雄化的影片、製造數字唬巄大眾的傳統下,
一直以來,第一線員警處理案件時,往往因為 #破案與結案壓力 而衝過頭,甚至導致在第一時間的拘捕出現 #誤判 的狀況。
除了衝過頭外,又因為急著應付上級要求,導致草草移送,或是在證據調查不足下急著抓人,甚至因為競爭關係和不同單位搶線搶成一團。
這些問題,輕則導致後續必須耗費很多時間精力重新調查(彌補證據能力的問題),重則可能導致一個好好的案件澈底完蛋。
其實我也沒必要多浪費自己的時間,在每件發現疏失的案件中,直接和出包的員警直來直往的點出「包」在哪裡。
畢竟,誰想要當壞人?
但是我認為,長期以來,我們就是沒有(時間)告訴受自己指揮監督的司法警察正確的作法,所以造成更嚴重的惡性循環。
如果不讓基層員警們學著以法律的脈絡來思考執法問題,擺脫 #平庸的邪惡,
這樣他們就只能繼續在高層指令與內部以訛傳訛中因循既往。
然而,基層員警身為刑事司法第一線,如果他們不知道如何改善辦案程序與技巧,那麼刑事司法永遠都不會進步,我們也無法成為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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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想談的重點是:#你們到底是依法執行什麼勤務?
案例簡化並略微改編如下:
案發後好幾小時,警方調監視器「鎖定」,前往很遠的地方「找到」被告,被告主動交出贓物並且自白犯案。
警方看到被告交出竊得的贓物,表示這樣叫做持有贓物,是竊盜罪的「準現行犯」,就把人逮捕了。
⚖拘捕依據
檢:依據什麼抓人?
警:準現行犯。
檢:如何認定是準現行犯?
警:因為他當時 #身上穿的衣服和監視器中案發時穿的一模一樣。
檢:衣服一樣就是準現行犯?
警:他有交出贓物。
檢:贓物是你們發現的嗎?
警:不是,是我們問他,他主動交出來的。
檢:所以這叫做準現行犯???逮捕???
警A:我們當然不是因為贓物逮捕,而是加上他衣服一樣。
檢:衣服上有犯罪痕跡?
警A:沒有。
檢:好,那如果依照你的邏輯,因為衣服一樣就可以逮捕,那如果他沒有交出贓物,你們覺得可以逮捕嗎?
警:沒有交出贓物我們就不敢逮捕。
檢:所以這邏輯是?
警B:其實我們只是想要讓他回所作筆錄。
檢:那只有逮捕才能達成目的嗎?本案有緊急拘捕之事由與必要嗎?
警C:其實沒有,他真的很配合。
檢:所以?
⚖執行什麼勤務?
檢:當時你們執行的是什麼勤務?
警:盤查。
檢:所以你們是覺得對方可疑要進行身分查證?
警A:不是,我們已經「鎖定」他了,我們是特別出門找他,目的是要幫被害人追回OO。我們當下就知道他是誰。
警B:我們的目的是要想辦法找到他讓他做筆錄。
檢:所以這是「盤查」?
警:(沉默)
⚖要如何達成目的
檢:好,你們說目的是要找東西和抓人,那當你們「鎖定」對象而出門要「抓人」時,有拘票嗎?
警:沒有。
檢:有搜索票嗎?
警:沒有。
檢:那你們出門做什麼?
警:(沉默)
檢:出門時有想過要做什麼?依據什麼執法嗎?
警:(沉默)
檢:那萬一他不交出贓物,你們敢逮捕嗎?
警:不敢。
檢:有想到在無令狀下要他交出贓物的方法?
警:沒有。
檢:所以今天如果遇到的不是老實人,而是遇到不知反省不肯返還贓物還的,你們會抓人嗎?
警:不會。
檢:遇到那種懂一點法律還強詞奪理甚至大小聲的,也沒辦法?
警:沒辦法。
檢:所以……到底什麼才是「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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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直球直接來往的問答。
我試圖透過問答的方式,讓基層知道,「向來如此」的執法方式,顯然出了很多問題,不但沒有法原則與理論,而且也可能不能達到刑事訴訟法的目的。
而這個問答也不是亂問,而是有邏輯的一層一層問下去,也許幾位基層員警還是不知道一大堆法律名詞與理論,但這套問答其實就是訓練 #合乎法律要件的思考邏輯。
但是透過這一層層的問答,我相信他們已經學會,下次面對一樣的狀況時,如何迅速的思考並判斷出合法又有效的處理方式。
👉被告既不是現行犯也不是準現行犯,在沒有緊急拘捕事由、沒有拘票的狀況下,是不能上銬帶走的。
👉在鎖定被告(警方叫:犯罪嫌疑人)的身分之下,其實執行的不是盤查,而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通知與警詢。
問題是通知書要分局長簽章欸,程序很麻煩?
其實偵查中與審判中不一樣,由於案情需要,確實常有需要緊急聯繫當事人了解案情之必要。
讓被告(犯嫌人)到案的方式分3種:
1.刑事訴訟法第71、71-1條的書面傳喚、通知,如果以書面傳喚、通知不到,法律效果就是得拘提。
2.約訊/詢問,常見的就是透過電話聯絡到案,或是警方在案情不明時進行查訪。以這些較為簡便的方式讓被告到案,對大家都方便(對當事人也是方便,可以約好做筆錄的時間),但是如果被告不到案,不能拘提。
3.查訪筆錄:其實警詢筆錄的地點並沒有限制,在緊急狀況或被告不願意前往派出所之下,如果開了錄音錄影(密錄器),進行權利告知後為詢問,本質上仍然還是警詢筆錄。
此外,這種在證人筆錄或行政調查很常見,例如對大樓管理員詢問被告是否在這棟樓中居住,通常都是使用查訪筆錄(本質上為證人警詢筆錄)。
今天幾位基層員警聽完以後,終於恍然大悟。原來「平常做的訪查」都叫做「偵查中的警詢」或「行政調查」;原來不是所有的「問民眾問題」都叫盤查。
👉面對破案與結案的壓力怎麼辦?
這個壓力大家都有,如果要比結案壓力的話,檢方也有,一樣可笑。
重點是:身為執法者,要服膺的是法律。我們只能本於法律良知來偵查案件。
只有透過程序正義找到的實體正義,才有資格叫做正義。
只有在程序正義中竭盡可能的鍥而不捨,我們才不會辱沒身上的法袍/制服。
我知道警政高層喜歡作秀高喊正義、檢方高層也不乏被升官圖燒壞腦跟著起鬨搞專案的官癌末期人士。這些人,三不五時「順應民意」,要司法又快又好還要廉價(不給資源),還要搞一堆欺騙大眾的假新聞,一路飛黃騰達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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