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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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吳信華教授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49號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之合憲性解釋中,「實質關聯」能否作為「比例原則」之論證內容及其妥當性,進行深入評析。柯格鐘教授則賜稿評析最高行政法院有關賭博等不法行為之所得應否課稅的實務重要難題。
民法欄位部分,游進發 教授撰文印證最高法院在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類型上有關不可歸責債務人事由之舉證責任分配上,其見解宣示正是符合德國規範說之典型。
刑法欄位部分,王士帆教授則賜稿評析判決,討論上有關刑事訴訟法上「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證據禁止中有關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內涵及其關聯性等理論與實務問題。楊智守 法官則綜整分析最新法院判決類型中有關販賣毒品之交付行為是否另構成運輸毒品之判斷基準。
智匯觀點上,許士宦教授則繼續針對2020甫制定之商業事件法,詳細闡釋重要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意義內涵,值得完讀。
在其他欄位,吳佳樺法官「重返釋字第701號解釋──論不孕症夫妻『生育權』之基礎性權利」、張永健教授有關法律大數據上「2009至2020年越界建築判決的實證研究」。「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檢察官的法律小品「我只希望法院給我一個事實真相」,都屬司法實務上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增益本刊讀者,也值得逐篇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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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ℹ「比例原則」下「實質關聯」的論證──釋字第749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ℹ論不法行為所得之課稅——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28號判決評釋/#柯格鐘 教授
ℹ民法給付遲延之規定作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典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教授
ℹ證據禁止內涵――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王士帆 教授
ℹ販賣毒品之交付行為是否另構成運輸毒品之判斷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刑事判決評析/#楊智守 法官
【智匯觀點】
📃商業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下)/#許士宦 教授
【司律評台】
✒重返釋字第701號解釋──論不孕症夫妻「生育權」之基礎性權利/#吳佳樺 法官
【法律大數據】
✒拆,還是不拆?──2009至2020年越界建築判決的實證研究/#張永健 教授
【會議綜述】
科技偵查立法藍圖──刑事訴訟目的之試金石(上)/#劉靜怡 教授、#王士帆 教授、#林鈺雄 教授、#溫祖德 教授、#施育傑 法官、#李濠松 副司長
【實務法學】
銀行法發還潛在被害人規定應作目的性限縮(108台上1725)/#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我只希望法院給我一個事實真相/#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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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的網紅蔡旺詮,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疫情衝擊全球,影響許多國家的糧食出口政策,各種限制出口、減產甚至禁止出口的政策盛行,嚴重影響台灣的糧食安全。此外,近來經濟學人也將台灣評為地表最危險的地方,華盛頓智庫新美國安全中心資深研究員拉塞爾也表示半導體將是全球的科技競爭中的關鍵,所以剛卸任美國印太司令的戴維森警告,台灣的半導體將是中國侵台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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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讀書館《#刑事訴訟之證據禁止內涵》
完整15分鐘試聽: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iS=49682
刑事追訴必須符合法定程序,「非謂為達事實認定之目的,即可不計代價、不擇手段、不問是非的取得證據或使用證據,以確保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實現」(106台上1161),證據禁止是刑事訴訟法的核心概念,構成刑事追訴的界線。但關於證據禁止的內涵,未必清晰可見。經過數年來整合,實務發展出穩定的證據禁止內涵。本講座擬分析臺灣法律與最高法院關鍵裁判,並輔以德國證據禁止理論,俾供學界及實務界參考。
《主講人》
👨🏫#王士帆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講 綱】
🔸證據禁止內涵
🔸證據取得禁止與證據使用禁止
🔸依附性證據使用禁止與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我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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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課以國家偵、審或調查機關附加錄音、錄影義務負擔之規定。是否錄影,得就其有無必要性作考量;全程同步錄音,則無裁量餘地。並於同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筆錄所載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賦予證據使用禁止之法效,排除其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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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使用禁止 在 蔡旺詮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疫情衝擊全球,影響許多國家的糧食出口政策,各種限制出口、減產甚至禁止出口的政策盛行,嚴重影響台灣的糧食安全。此外,近來經濟學人也將台灣評為地表最危險的地方,華盛頓智庫新美國安全中心資深研究員拉塞爾也表示半導體將是全球的科技競爭中的關鍵,所以剛卸任美國印太司令的戴維森警告,台灣的半導體將是中國侵台的主要誘因。
在此局勢緊張之時,台灣對於糧食的儲備似乎不如預期。旺詮追本溯源,找出根本原因。他指出在全國國土計畫中,將糧食問題列為國安問題,可見問題的重要性。
旺詮也肯定農業局在取締農地違規使用上的努力,在2019年臺南市的農地面積有小幅增加,應該就是取締成果,但取締畢竟有限,在台南市的國土計畫書中並未提及其他增加農地的舉措,實在令人憂心。並質疑,在台南市稻作面積逐年減少的狀況下,考量到台灣的糧食自給率,還將農地用於種電,是否有欠考慮?
強調並非反對種電等環保能源,而是農地種電的政策不夠完善,如漁電共生在遮蔽率有40%的限制,漁獲也必須保持70%以上的產量,農地方面卻沒有太多的詳細規範,只一味大規模的投入種電,只會排擠農地使用。此外,旺詮也擔心農戶人口流失的問題,種電帶來土地價值提升,有些地主有炒作哄抬地價的嫌疑,連光電業者都望之卻步,何況一般人。現在想要投入農漁業需要大量資金買地,年輕人根本負擔不起,農漁業者漸漸退休,未來誰來接續這些產業,也是一大問題。
旺詮也提供確切證據指出,在台86線往光電園區兩公里處,發現有不明人士傾倒廢土,他提到不少農地在傾倒廢土之後就轉作種電用途,其中是否有什麼不為人知的祕密? 關於這點,經發局長陳凱凌也允諾,將與環保局聯手調查,查明真相。最後再呼籲綠能是國家未來發展大計,糧食是國安問題,當兩者面臨衝突時,不得不慎重考量,市府應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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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局勢緊張之時,台灣對於糧食的儲備似乎不如預期。市議員蔡旺詮追本溯源,找出根本原因。他指出在全國國土計畫中,將糧食問題列為國安問題,可見問題的重要性。而在台南市109年提報中央的國土計畫書中提到,宜維持農地面積為78,699公頃,但台南市的耕地面積卻有92,450公頃,蔡旺詮質疑,這其中少報的14,000公頃,是否早已規畫投入種電? 對此,農工科張順得科長則說明,目前台南的宜維持地面積為92,137,將「國土保育地區」也計入其中,與蔡旺詮所提到的「耕地面積」不同,似乎沒有搞清楚狀況。
蔡旺詮也肯定農業局在取締農地違規使用上的努力,在2019年臺南市的農地面積有小幅增加,應該就是取締成果,但取締畢竟有限,在台南市的國土計畫書中並未提及其他增加農地的舉措,實在令人憂心。蔡旺詮質疑,在台南市稻作面積逐年減少的狀況下,考量到台灣的糧食自給率,還將農地用於種電,是否有欠考慮? 蔡旺詮強調並非反對種電等環保能源,而是農地種電的政策不夠完善,如漁電共生在遮蔽率有40%的限制,漁獲也必須保持70%以上的產量,農地方面卻沒有太多的詳細規範,只一味大規模的投入種電,只會排擠農地使用。此外,蔡旺詮也擔心農戶人口流失的問題,種電帶來土地價值提升,有些地主有炒作哄抬地價的嫌疑,連光電業者都望之卻步,何況一般人。現在想要投入農漁業需要大量資金買地,年輕人根本負擔不起,農漁業者漸漸退休,未來誰來接續這些產業,也是一大問題。
蔡旺詮也提供確切證據指出,在台86線往光電園區兩公里處,發現有不明人士傾倒廢土,他提到不少農地在傾倒廢土之後就轉作種電用途,其中是否有什麼不為人知的祕密? 關於這點,經發局長陳凱凌也允諾,將與環保局聯手調查,查明真相。最後蔡旺詮也呼籲綠,能是國家未來發展大計,糧食是國安問題,當兩者面臨衝突時,不得不慎重考量,市府應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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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棉花 #BCI #H&M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47「Defit」廣告段落
02:40 點燃爭議的 H&M 聲明
04:31 繼續助燃的環球時報
05:09 Better Cotton Initiative
06:20 《防止強迫維吾爾勞動法》
08:03 歐美對中國的人權制裁
09:35 我們的觀點:透明度才是關鍵
11:05 我們的觀點:抵制的用意?該怎麼反制?
13:07 提問
13:20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H&M Group statement on due diligence:https://bit.ly/2Pjdx9B
→NIKE STATEMENT ON XINJIANG:https://swoo.sh/39tW9G9
→Xinjiang Uyghur Autonomous Region (XUAR) Update (BCI web cache):https://bit.ly/3djaztF
→BCI - Task Force on Forced Labour and Decent Work:https://bit.ly/39r6VwQ
→中國外交部 - 外交部发言人宣布中方对欧盟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制裁:https://bit.ly/2PmHQMu
→共青團 微博-1:https://bit.ly/39uk602
→共青團 微博-2https://bit.ly/3dgFRS5
→H&M抵制新疆棉花惹众怒,深挖背后还有阿迪耐克等国际品牌!(環球網):https://bit.ly/2O6Iai3
→每周转载:新疆棉花——从“人权争议”到“外交对抗”(外媒报道30多篇):https://bit.ly/3fqi84l
→新疆採棉工:新證據揭露時尚產業背後的強迫勞動:https://bbc.in/3ujOCBR
→新疆「再教育營」:新文件揭穆斯林如何因蓄須、蒙面和上網被拘留:https://bbc.in/3dhaern
→中央社 新疆棉花風波專題:https://bit.ly/3m1OaVR
→【新疆棉風暴】中國義和團開戰全球品牌 秒懂新疆血棉花懶人包:https://bit.ly/3wbGNzK
→新疆棉花懶人包》H&M拒用中國棉花 時隔半年突然「辱華」炎上:https://bit.ly/3rD9Icm
→H&M拒用新疆棉 中國掀起抵制潮:https://bit.ly/2PL9NxG
→H&M拒用新疆棉 中共官媒:一邊賺錢一邊使壞:https://bit.ly/3fq78nH
→BCI捲新疆棉爭議 中國團隊指未發現強迫勞動:https://bit.ly/2PB5rsJ
→禁用新疆棉引發抵制 專家:中國損失大且難持久:https://bit.ly/3sA5sM1
→路透:歐盟同意制裁中國官員 六四事件後30餘年來首見:https://bit.ly/3dhEmTJ
→歐盟擬就新疆人權制裁 中國強硬回應:奉陪:https://bit.ly/3watWO5
→美歐加英紐澳關切新疆 中國:令人想起八國聯軍:https://bit.ly/31zXRkE
→【讀+數據】引起爭議的中國「血棉花」產量有多大?又銷往哪裡?:https://bit.ly/3m2zUfi
→新疆棉花事件,引爆史上最大「被辱華」風波的BCI協會是什麼來歷?:https://bit.ly/3m2A9ac
→BCI又稱「未發現強迫勞動」 抵制&支持新疆棉總整理:https://bit.ly/3cvQr8t
→【中國抵制風暴擴大 Nike,Adidas股價大跌】:https://bit.ly/3sCvXQX
→【不滿中國反制裁 歐中投資協定審議被叫停】:https://bit.ly/3czy2rl
→耐克,H&M面對中國對新疆棉花“擔憂”的憤怒:https://bbc.in/2Ph0PYQ
→維吾爾族:西方國家因侵犯人權行為製裁中國:https://bbc.in/3u7b00U
→【新疆棉風暴】共青團突狙擊H&M 分析:中共策動警示外國:https://bit.ly/3dmKvOe
→新疆採棉工 時尚產業背後的強迫勞動:https://bit.ly/39ukLP4
→Xinjiang cotton: Western clothes brands vanish as backlash grows:https://bbc.in/3m3dESF
→Xinjiang cotton sparks concern over 'forced labour' claims:https://bbc.in/3rxLWyn
→Their goal is to destroy everyone': Uighur camp detainees allege systematic r*P*:https://bbc.in/2PB5Vix
→China forcing birth control on Uighurs to suppress population, report says:https://bbc.in/31vvDHR
→U.S. lawmakers seek to tighten ban on forced-labor goods from China's Xinjiang:https://reut.rs/3rAxUft
→RUBIO, MCGOVERN LEAD BIPARTISAN, BICAMERAL GROUP INTRODUCING 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https://bit.ly/3szyADm
→蘋中信:維族比黑奴 中國自取其辱(王宏恩):https://bit.ly/3fqhAvB
→《维吾尔人权法》通过在即 美议员加码抵制新疆强制劳动产品:https://bit.ly/3fseVBs
→美眾院重提法案 禁止進口新疆產品:https://bit.ly/3sA5ZgZ
→報復歐盟制裁 中國宣布反制歐洲10人4機構:https://bit.ly/3sFAm5O
→制裁影響中歐投資協定?北京:歐盟應反躬自省:https://bit.ly/3m2Au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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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使用禁止 在 Re: [問題] 私人不法取證的證據能力? -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薛智仁教授有寫一篇文章,內容論述精彩可以參考。(刑事程序上私人取證之證據能力,
2014)
簡單來說,私人如果要參與刑事追訴,只有「刑事訴訟法88條逮捕現行犯」算是有明文規
定。
其他像是「私人和國家機關合作取證」(例如線民)或是「私人自行搜集犯罪證據」,法
皆無明文規定。
也就是說,私人取證到底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效果為何?立法者都沒有講。
如果是前面國家跟私人合作的情形,學說與實務皆會認為這時線民係「國家手足的延伸」
,
那麼該取證行為還是具有國家性,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取證相關的規定。
(當然這種情形還可以討論到底是機會提供型、創造犯意型等等問題,不是這裡的重點,
就不多討論)。
回到「私人自行搜集犯罪證據」怎麼辦的問題。
如果按照歷來法院的見解,對於私人「違法」取證的效果:
1. 有認為應「一概排除證據能力[註1]」。
2. 也有認為可以「類推刑事訴訟法158條之4權衡[註2]」或是「類推刑事訴訟法156條
排除不具任意性[註3]的證據」。
3. 亦有認為,只有在私人取證行為「重大侵害人性尊嚴」時才能排除證據能力。
(私人「合法」取證當然就可以用,不用討論了,像是得對方同意後錄音、在無隱私期待
的大街上偷東西被拍照)
最高法院近期的見解看似採「類推158-4跟156」的方式;遵從「依附性證據使用禁止[註
4]」的法理,並承認「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原則[註4]」的適用。
但薛智仁教授對此有所批評。教授覺得「依附性證據使用禁止」的規定,不能拿來用在私
人違法取證的情形。
因為憲法上給予人民的基本權,是個人拿來對抗國家的防禦武器,但是私人取證行為既然
不具備國家性,自然不生干預基本權的性質。不過最高法院承認「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的概念,薛老師是肯定的。
老師覺得:
1. 私人刑求而得的自白或證詞,應適用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原則。
(所以可以進一步討論有無對基本權造成過大侵害,基本上暴力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會排
除證據能力,可以參考具有我國內國法效力的ICCPR第7條跟歐洲人權公約!)
2. 如果是私人竊錄竊聽呢?
老師認為要去界定該取證行為對「祕密通訊自由」跟「隱私權核心領域」侵害的程度。侵
害高就不能用,侵害低就可以。
至於怎麼界定,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是從內容導向,要視內容有無高度的「屬人性質」;第二種是從形式導向,老師舉
了兩個例子,分別是「隱密的自我對話」跟「與高度信賴關係之人的對話」,老師覺得這
兩個都涉及基本權所保護的核心領域,不容被侵害!
(這邊附上老師的帥話:「考量每個人都應有最後一吋可以不必懷疑害怕、自由分享感受
的空間,所以不論內容的性質,都應採形式導向來界定。」)
所以結論就是,私人「違法」取證時,若涉及暴力或詐欺等極易使證據內容不可靠(通常
是供述證據)的取證行為,就應該討論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原則,若對基本權侵害巨大,
無證據能力;而私人偷錄音、偷錄影之類的違法取證,則要看取得的內容,有無涉及基本
權核心領域(有涉及則ㄧ樣不可使用)。
看到這邊,h大提出的那兩個問題,你覺得答案是什麼呢?
我4分割線
[註1]你問我什麼是證據能力?自己google!(注意美派德派用語上會有一點差異)
[註2]158-4就是鼎鼎大名的違法取證權衡法則(去看一下法條你就懂了!很好懂)
身為林鈺雄老師的信徒,還是要在這裡偷強調,158-4並非以權衡理論為依歸!而是ㄧ提
供各理論發展的平台!所以當然要用最讚的三階段審查基準說咯!
[註3]任意性,其實是用來判斷「供述證據(ex.自白)」證據能力的用語。刑訴法156
條1項說,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
者,得為證據。可以知道,只有出於被告自由意志而為之自白,才具有「任意性」。
[註4]「依附性」和「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是什麼?
其實依附性使用禁止,指的就是,因爲證據依附於國家違法的取證行為,所以產生不能使
用的效果。自主性使用禁止,指的則是該證據本身如果使用,會對基本權侵害過大而且無
法通過比例原則,所以不能用。前者(依附性)像是未得搜索票就搜索到的手槍,因為搜
索行為違法所以手槍無證據能力(我知道還有很多無票搜索的例外>_<這裡不討論);後
者(自主性)像是在通姦罪(已除罪)開庭的時候大聲朗誦被告的「情慾日記」,因為對
被告隱私權侵害過大,所以不能用該證據。(為什麼要舉情慾日記的例子呢~因為幾乎每
本教科書都會舉這個例子,可能因為這是德國法上傳統的案例吧,總之很逗所以印象深刻
)
如果對刑事訴訟法有興趣,大推林鈺雄教授所寫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最近改版了
)。頁數不多,但內容極精彩,而且跟國家考試和法研所考試高度正相關。(另外坊間參
考書也推Jango所寫的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筆者獲益良多)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切勿盡信。如因本文而遭受任何不利益,筆者不負責,如果有
錯誤,歡迎指教討論***
※ 引述《hawls (世間法是無常、苦和無我)》之銘言:
: 自己最近在研究這個問題(非法律科系)
: -
: 之前有則新聞....(原文吃光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1754120.A.3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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