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八年,擔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我......在每一梯課程的最後幾分鐘,......提醒所有在座的員警:
「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警察唯一服膺的,#就是憲法與法令,對於上級違法的命令,你們沒有服從的義務。」
「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207頁(聯經:https://bit.ly/3uDtBmC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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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2021年3月31日
判決全文:https://bit.ly/3mx2X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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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在格式上和傳統判決不同之處:
彰化地院開始啟用第三代審判系統,判決可以插入圖片。
#警察疑似假摔造就妨害公務現行犯情境而逮捕被告,檢方起訴被告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合議庭判決無罪。
更特別的是,本案法官認真地勘驗了數十個不同員警的攝影機、密錄器或手機拍下的影像檔案,意外 #發現了分局長的不當指令。
因此這則判決並有「十、附記事項」,在附記事項中,對於分局長的不當指令予以批評。
本案背景:
被告為退休員警,其訴求為「反年改」,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並攔車陳情。
被告的訴求和行為是否妥當,是一回事(在「世代正義」的立場上,我們也很難支持「反年改」團體的訴求與行止,但不支持的話,可以辯論、可以諷刺、也可以訕笑,不等於不准他們說話);
然而,在法治國家,執法人員的行為必須先守法,如果執法人員不守法,或採取一些奇技淫巧來對付異議者,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資格叫做法治國,非法治國的公務員的所作所為,也沒有資格叫做「執法」。
讓我們看看,面對這樣的陳抗,政府上級是如何指示警察的呢?而警方高層面對國安局的壓力,有扛下來嗎?又想出什麼「逮捕技巧」了呢?
#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依照證人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督察員、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所長的證詞:
被告先前在彰化縣進行陳抗,一貫模式就是在總統車隊經過時鳴放汽笛,我們曾經因為這樣 #被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 #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我們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我也擔心被告對車隊投擲汽笛喇叭,才會在案發當天被告按鳴汽笛喇叭後,一再伸手要把喇叭頭給撥掉,制止被告繼續按,當天我也有接到指示要跟分區指揮官轉達,「如果被告在當場有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分局長在電話中著重在『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這幾句,所以當天我才會到處向現場員警交代『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
這個技巧叫做什麼?
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這叫做 #假摔。
所以把警察執法當成在運動場上打球嗎?
法院的判斷(摘自判決理由欄第九點):
「被告剛開始遭警方團團包圍時,並無任何主動出手攻擊警方之意圖或動作,直到楊勝傑伸手碰觸被告、欲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後,被告雖有「以左手輕推楊勝傑右手」的動作,但之後只是不斷以走動轉身的方式閃避楊勝傑,並持續按鳴汽笛喇叭,未刻意揮舞汽笛喇叭,或對楊勝傑有進一步攻擊舉動,又被告隨後雖有「以左手推向前方洪坤暉」的動作,但被告出手之力道既無法認定足讓洪坤暉倒地,亦未針對洪坤暉之身體重要部位,且被告身體確實無法承受劇烈碰撞,故被告上述各該行為,均應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目的都是在避免汽笛喇叭被搶走,自難認其有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之主觀犯意;又楊勝傑的食指雖有受傷,但係因其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才會導致自己受傷,難認被告該當傷害罪之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至洪坤暉雖因倒地而受傷,但無法排除其係配合上級指示,為了以現行犯逮捕被告,而在被告稍有推擠即直接順勢倒地的可能,基於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洪坤暉受傷結果亦難認與被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無從以傷害罪相繩。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
法官的感慨(摘自判決「十、附記事項」):
「若依照員林分局在勤前教育中「只要圈圍、不要搶奪」的指示,或許本次陳抗事件會在沒有任何員警受傷、總統車隊也未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平安落幕。惟楊勝傑因 #擔憂所屬單位再遭國安局檢討,致其出手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最後才導致本案發生。然而,每位陳抗者採取的陳抗方式、手段都不盡相同,倘通案要求員警必須阻止陳抗者按鳴汽笛喇叭,不僅 #剝奪員警在面對不同個案時的執法彈性空間,亦可能 #徒增員警執法時之無謂風險。況且,本案員警執法所依據、主管機關為國安局之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安全維護區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本案中被告等人之訴求,即使無法獲得社會多數人支持,但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故「無論是否可能造成危險,一律禁止陳抗者在車隊行經路線上按鳴喇叭」,是否符合前開法條所揭示「人民表現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是否已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均值深思。」
法官「能理解為了治安衝鋒陷陣的員警們,於執法時可能面臨的龐大風險,當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卻遭嫌犯惡意出手攻擊時,本於公務員之尊嚴不容輕易踐踏、員警執法之人身安全尤應保護,法院於量刑時當絕不寬貸。但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時,本院自無法視而不見。本案中,若非所屬單位曾遭國安局檢討,員警楊勝傑未必會主動出手碰觸被告、一再試圖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因而手指受傷;也正因分局長事前指示遭遇陳抗民眾推擠時,員警要直接順勢跌倒,並將陳抗人士以現行犯逮捕,導致員警洪坤暉雖有跌倒受傷,本院仍無法排除其係為了要逮捕被告而順勢倒地的可能。因此,這些 #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 #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法官也「勘驗各檔案中關於案發過程之影片段落外,亦就所有檔案一個個從頭到尾仔細播放觀看,因而發現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要林聖智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楊勝傑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林聖智等情節。然我國既為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此即本院一再強調的「執法之前,先要守法」基本觀念。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 #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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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未必贊同反年改團體的主張,我們也可能正在承受「世代不正義」的惡果;
但是我們更不贊同政客高層濫用警察權,下達不合法、不合理的指令!
警察機關督察單位值日規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信箱收到沒有大頭照、顯然是小帳號的訊息,#像是幼稚園裡爭吵賭氣的小朋友,反覆跳針:「開三聯單有什麼用?」
從這個長榮大學案件來看,似乎還是有點用的。
至少,警方高層不敢在第一時間跳出來切割,不要臉到發新聞稿鬼扯說前案的學生沒有報案。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這個讓人 #尷尬癌發作 的台南市警局糗事:
〔台南歸仁警方在A被害後,面對排山倒海而來的媒體與輿論關注,卻於10月30日發出新聞稿表示「B並未至派出所報案」,上開說法遭到B出面提出證據予以駁斥。
警方兩天後改口承認經台南市警局督察室調查後發現B女於一個月前有報案,係警方未依正規程序開立報案三聯單,過程明顯瑕疵,將依規定懲處,並擬撤換歸仁分局長。〕
(圖片擷取自〈長榮大學案外案:報案紀錄消失?問題在注重表面的「數字文化」〉:https://bit.ly/3l8VoG0 )
明明就是警方自己收到報警一個月都沒有登錄,導致新聞稿出醜,後面還有一堆盲從的基層跟著叫囂「開三聯單有什麼用」。
有什麼用?當然有用,#至少高層不會亂發新聞稿鬼扯人家沒報警啦!
這篇文章〈長榮大學案外案:報案紀錄消失?問題在注重表面的「數字文化」〉:https://bit.ly/3l8VoG0
其實寫得很「委婉」了,將重點放在目前制度問題,而不想讓大家把焦點放在某單位幾位員警的個人責任。
但是看到現在各種警方粉專「鴿鴿相挺」的同溫層裡集體盲從與烏賊戰,
歸咎前案被害學生「無法指認」所以「不成案」(受理報案的程序是不知嫌疑人就不用受理???)
真的是不忍心看下去--怎麼可以把這種被擄的真正刑案案件,和那些濫訴案件混為一談?
如果今天被擄的學生是你們的孩子、兄弟姊妹,你們報警了,但警方沒有紀錄,這種話你們還說得出口?
這是那種把民事當刑事的濫訴、是網路吵架的濫告???「擄人」只是民事案件?是網路吵架?
不要再反覆拿「濫訴很多」的理由跳針護航了,
正視事實、就事論事好嗎?長榮大學前後兩件案件是濫訴嗎?
濫訴人跳針,連公務員也要跳針了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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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不願意走出同溫層、還是想要把一堆不相干的事情混為一談、想要再烏賊戰下去,
那不妨用事實來戳破那死鴨子嘴硬的「警察尊嚴」:
回到這起事件,
關鍵就是在於已有前案未遂的情況下(而且前案顯然不是濫訴)為何沒有受理?有無進入當地犯罪統計數據中?有無向上陳報?有無會同其他主管機關(例如與市政府、學校等單位)共同解決治安死角問題?
前案女學生被強擄未遂,這麼重大的事情,一線三的自己扛得下來?
前案發生於後案前「一個月」,一個月過去了,連登錄都沒有,市警局還跟媒體說人家沒報案。
而後案發生人命死亡的悲劇後,警方宣稱「6小時」就破案,還自稱表現良好,「值得嘉許」。
這些資訊搜尋新聞都有。
1個月(未遂)vs 6小時(喪生)
還要再分析下去嗎?
繼續在同溫層裡面打悲情牌,只會讓真正有辦過刑案、懂偵查的人一起唾棄而已。
忠言逆耳。
有一句話叫做「公道在人心」,很多事情可以騙外行人,但是騙不過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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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的定位與受理案件的方法〉:https://bit.ly/3kcfb6i
〈長榮大學案外案:報案紀錄消失?問題在注重表面的「數字文化」〉全文看這裡 ➡️ https://bit.ly/3l8VoG0
警察機關督察單位值日規定 在 台灣物聯網實驗室 IOT Lab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運用物聯網科技稽查工具 違法業者無所遁形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發布日期:2018.03.29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運用空氣品質感測物聯網,查獲桃園市觀音區「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自操作,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於107年3月12日實施聯合查緝行動,現場查獲業者違反停工命令,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刑責規定,將可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並由保七總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
環保署已於106年完成觀音工業區空氣品質感測物聯網布建,並與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成立專案小組,利用監測資料鎖定空氣污染排放熱區,掌握業者違法事證,同時啟動檢警環聯合查緝行動。
本案係從空氣品質感測物聯網監測平台發現,特定監測點及時段監測數值呈現異常狀況,經分析比對查獲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固定污染源操作過程中產生之空氣污染物直接排放散布於空氣中,嚴重影響周邊空氣品質。本案以不遵主管機關所為之停工命令,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刑責規定,將可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並由保七總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
環保署強調,各級環保機關將不斷精進科技智慧稽查工具,同時也將持續結合相關單位執行聯合查緝,任何違法行為一經查獲,將面臨刑責及高額罰鍰,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此外,也籲請民眾協助,一旦發現有環境污染情事,請立即通報環保署或各地環保局並提供線索,或隨時利用環保署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通報,來保護我們的生態與環境。
資料來源: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