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關於疫情期間死亡案例的檢警相驗實務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8):
勿坐視檢察官司法相驗案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 請指揮中心儘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
一、當前疫情擴散危急事態,因新冠肺炎染疫病死者,應以最高規格防疫。如係「疑似」染疫而死亡者,防疫視同作戰,亦應以最高規格同等對待,嚴防逸脫匡列,導致病毒自遺體及遺屬間持續擴散。然而,自5月上旬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各地衛生局對「疑似」染疫死亡案件之介入標準低落消極。據統計,目前除新北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採取「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外,包括台北市政府在內之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對於「非確診」自然死(病死)亡案件,許多竟婉拒處理,推由派出所警察、分局偵查佐報請司法相驗。近一個月來,此類案件經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後,已於各地案件大量驗出確診罹患新冠肺炎死亡者,最近新聞大幅報導諸多確診案件,其實均係由檢察官執行司法相驗。尤其司法相驗下採檢送核酸檢測(PCR)時程較慢且量能有限(目前約需2至3天知道採檢結果),導致警察、檢察官、遺屬、殯葬人員在結果出爐前,均暴露於高風險下,政府更無提供防護裝備或配套措施。此部分儼然將形成防疫巨大破口,各地反映溝通均未果,亟待指揮中心立即統一全國作法,緊急應變。
二、目前法令針對「病死」或「自然死」案件,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以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原則上均屬衛生機關之行政相驗範圍。至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則由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是以,是否「病死」或「確診死亡」自應先予釐清,值此防疫關口,應於民眾通報第一時間,即能由衛生局或防疫窗口派專人到場確認,絕非以1922或防疫電話窗口回覆第一線員警:他不是「確診者」,請自行報請檢察官處理而推辭!任由基層警察同仁於毫無裝備保護之下,奔波往返於遺體現場、可能染疫遺屬及各機關之間周旋。
三、尤有甚者,各地更發現許多「確診者」在家死亡,甚至在防疫旅館內死亡,根本沒有任何他殺、自殺或意外的情況,警察詢問衛生局或防疫窗口後,仍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各地情勢紊亂不已。依據衛福部疾管署110年5月27日最新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新修訂版)之通報定義,除明定「臨床檢體核酸檢測陽性」外,更已新增「臨床檢體新型冠種病毒抗原檢測陽性」為任一條件。然目前警方受理死亡通報案件,各地衛生局介入程度差異極大,且第一時間衛生局更無統一授權對遺體及遺屬進行快篩,導致各地員警做法不一且缺乏保護,均形成防疫破口。政府應儘速統一作法,明令要求並提供抗原檢測快篩,俾保護警察、殯葬人員、遺屬且及時防止擴散。
四、本會依據上述法令、病例通報定義及大量第一線相驗實務,建議指揮中心統一疫情期間全國正確做法:
(一) 疫情期間行政相驗優先原則:民眾住家死亡通報案件,如係病死、自然死或可疑為病死案件(例如住家猝死),警察受理後,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先聯絡當地衛生機關為行政相驗;再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衛生所及醫療機構不得以「非確診死亡」為由拒絕。且檢驗屍體時,建議均應對遺體及同居生活之遺屬,先進行相關快篩及PCR採檢,俾釐清或排除傳染風險。
(二) 非病死由司法相驗補充:前述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及採檢後,如遺體係快篩陽性,現場應立即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包括提供警察及殯葬人員完整之防護裝備。又確診之遺體,如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如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三) 至於已經列管確診在案者,如經通報死亡,無論其在防疫旅館或住家,均應由當地衛生機關先行辦理行政相驗。倘係屬「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方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四)疫情期間,就行政相驗民眾所需繳納規費,建議一律予以免除,以免民眾為節省相關費用而選擇警察、檢察官司法相驗,逸脫快篩及檢驗而造成防疫破口。
(五)目前臺灣高等檢察署頒行之司法相驗因應措施,僅係各地檢署業已受理警察傳真報驗案件以後之處理流程,然此際案件已進入司法相驗系統,無從回頭、轉換回醫療行政相驗,對防疫破口已難挽救,無濟於事。應自警察受理民眾通報死亡之最初階段,即能獲得衛生局及防疫窗口專人立即到場協助,先進行行政相驗、快篩檢驗或司法相驗分流,方能截堵疫情擴散於前線。
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書記官,基於外勤司法相驗職責,一向奮勇在第一線,從不拒絕國家任務,且自5月初起即已實際在各處第一線執行大量司法相驗工作,協助民眾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然而一個月以來,看到第一線員警承受高度風險又輾轉不知所措,而大量本來宜由衛生局及醫療機構先行辦理行政相驗的案件,轉以司法相驗處理,導致死者遺體、接觸者可能大量逸脫隔離匡列之列,恐形成下一階段防疫破口,甚而影響確診死亡總人數之估算。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會同衛福部所轄各地衛生局,以及法務部檢察體系、內政部警政體系,盡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統一全國各地作法,避免各機關間因做法不一導致互相推諉之情事,並提供第一線處理員警承辦相驗案件充足之完整防護裝備及事後隔離配套措施。
警政統計通報110年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心理師:年幼受虐,未來恐造成永久性創傷!】
台中市3歲男童長期遭親生父母虐待,以衣架毆打,氣球繩綑綁手腕至流血,洗澡時遭蓮蓬頭毆打、頭撞洗手台等,去年11月被送醫已無心跳,台中地檢署依凌虐幼童致死等罪,起訴男童父母。檢察官感嘆「當男童終於獲得醫師治療機會時,已成為冰冷遺體」。
(資料來源:【註1】)
近年兒少遭受照顧者不當管教或身心虐待事件頻傳,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家防中心統計發現,去年台南市家庭內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案件共1628件,其中有將近9成的施虐者是直系親屬,包含父母或祖父母;其中:
■ 5成1的施虐者: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
■ 3成5的施虐者:具負向情緒行為特質
■ 3成1的施虐者:缺乏親職教育知識
凸顯親職教育需有效強化,才能預防兒少虐待事件的發生。(資料來源:【註2】)
■兒童虐待,明顯與一般管教不同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全觀式社區預防暨心理健康中心 - 周庭筠 臨床心理師」指出:兒童虐待,明顯與一般管教不同。它是大人有意對兒童進行重複、持續性的傷害,包含身體虐待(毆打、燙傷、摔推等)、性虐待(亂倫、猥褻、強暴等)、精神虐待(冷漠、恐嚇、批評、藐視和威脅等)、嚴重疏忽(未能適當照顧兒童飲食、營養、健康、教育等)以及遺棄。
■小小孩無法自行求救,發現時大多已造成極大的心理創傷
周庭筠心理師說,施虐者通常會有些特質或環境狀況,例如:情緒控管不佳、生活壓力大(經濟困難、施虐、婚姻失調)、小時候亦為受虐兒童,或是相信身體處罰是正當的教養方式等;這些個人與環境的因素,讓他們面對孩子時,選擇採取了虐待和傷害的方式。
但遺憾的是,這卻使得兒童心中產生了自我懷疑與嚴重創傷,並對自己、他人、環境缺乏自信和退縮。其實,這樣毫無反抗能力的孩子,往往無法求救,都是等到受虐被發現或通報時,但大多已長期處於極大的生理與心理創傷中。
受虐的孩子除了身體的傷害,心理上也容易出現嚴重的情緒困擾與創傷反應:
1.出現焦慮、恐懼、冷漠、罪惡感、內咎、混亂等情緒。
2.有退縮、壓抑、依賴、逆來順受、酗酒與服用藥物以及反覆不定等行為。
3.產生過於悲觀、低自尊、自責、自傷、自暴自棄等想法。
4.可能引發精神恍惚、焦慮症等心理疾病。
5.出現對於施虐者的依戀與認同。
(資料來源:【註3】)
■【兒童期負面經驗(Adverse Childhood Experience)】
美國在1990由一位內科醫師Felitti在進行肥胖研究時,發現童年早期不良經驗(例如:身體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與成年期的各種身心狀況有關連,例如:飲酒、藥癮、肥胖症、高血壓、憂鬱症、自殺傾向、性傳染病、癌症或是心血管等疾病(Dube, Anda, Felitti,2001)。
Karevold, Røysamb, Ystrom & Mathiesen等人(2009)在為期11年的長期縱貫性研究也發現,長期暴露在不利環境下的兒童,在青少年時期容易出現焦慮和憂鬱症狀,且兒童早期負向經驗與成年期的精神疾病也有關聯(Widom,2000)。
根據上述研究結果可以知道童年負向經驗對於個人成長中的身心發展、腦心智功能、行為表現都有長遠的影響,因此若是能在早期給予受虐兒童生理、心理、社會協助,運用大腦本身的神經可塑性進行大腦功能的復原,則有助於改善受虐兒童未來的生活樣貌。(資料來源:【註4】)
【Reference】
Dube, S. R., Anda, R.F., Felitti, V. J., Chapman, D. P., Williamson, D. F.,
& Giles, W. H. (2001). Childhood abuse, household dysfunction, and
the risk of attempted suicide throughout the life span findings from the
adverse childhood experiences Study. JAMA, 286 (24), 3089-3096.
Karevold, E., Røysamb, E., Ystrom, E., & Mathiesen, K. S., (2009).
Predictors and pathways from infancy to symptoms of anxiety and
depression in early adolescence.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45 (4),1051.
Widom, C. S. (2000). Childhood victimization: Early adversity,
laterpsychopathology.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Journal, 242, 3-9.
1. 來源
➤➤資料
∎【註1】:
2020/04/23 - 中央社新聞粉絲團「衣架毆打氣球繩綑綁雙手 3歲童遭親生父母虐死」:https://bit.ly/2DE2uC8
∎【註2】:
2020/08/11 - 中時新聞網 - 「南市去年1628件兒少通報案 9成施虐者是直系親屬」:https://bit.ly/3bAuaUN
∎【註3】:
嬰兒與母親 懷孕生產育兒情報 「2歲男童被父母虐打致死!心理師:年幼受虐,未來恐造成永久性創傷!」:https://bit.ly/2QZSjuP
∎【註4】: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出版品「兒虐議題之教育推廣與提升警政人員專業兒保效能」:https://bit.ly/2QZ9xIr
➤➤照片
∎ Pexels免費圖庫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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