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屋消費糾紛多 電眼揪錯上傳公正第三方
買賣經驗有好有壞,踏入房市堪比新鮮人踏進職場更複雜,除準備好頭期款外,接下來熟悉相關買賣規則、業者話術、房屋條件怎麼看、網路評價等等,皇天不負苦心人,終於迎來簽訂契約那天,只差一步晉升有殼族,如果在重要簽約場合被騙,或是出任何差錯,是否還能反悔嗎?
魔鬼藏在細節裡,密密麻麻又陌生的契約條文,不見得每一條都懂,見面簽約又有心理壓力,因此建議民眾透過房屋仲介居間買賣確定成交後,在協助雙方簽定正式契約時,必須全程錄影錄音留證,除了到場的當事人之外,也應該要有客觀的紀錄,否則事後有任何糾紛,大家任憑印象去竄改記憶,只保留對自己有利的說法或見解,那實在是不公平。
錄影音不只保障買賣雙方,針對目前高房價引來民怨,導致買賣方在房仲居間成交之後,稍有不滿意的地方,就可能向房仲或代書求償,也導致民眾對於房仲居間服務充滿質疑態度。
▲▼買賣房屋簽約時由房仲或是代書負責全程錄影、錄音,並再加上當場的簽約文件電子檔一併上傳到地政、消保或第三方公正機關存留,避免之後雙方產生消費糾紛。
希望相關單位正視此案,透過明文規定的法律強制力,要求房仲在居間成交後,在代書、房仲、買方、賣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當下,必須在具備完善錄影錄音處所簽約,全程錄影錄音,在簽約之後15天內,簽約相關文件用電子檔方式,留存於各地方地政、消保或第三方公正機關存查,再進一步解釋下列三點:
一、在實價登錄系統增加此服務功能
實價登錄系統查詢當時錄影片段,原始呈現現場始末,這麼一來,可以保護房仲專業服務價值被肯定,不因為民眾買或賣後悔時情緒歸責於房仲,超出合理範圍要求賠償,同時可以加強保障買方與賣方權益,在此機制下可以減少有心人士操弄空間,也為買賣雙方留下相關交易事證。
二、簽約電子檔文件以房仲或代書為責任提供者
為警惕、防範杜絕遇到不良業者,全程錄影、錄音外,再加上當場的簽約文件電子檔,一併上傳到地政、消保或第三方公正機關存留,由房仲或代書負責提供,可以加強代書執業協助買賣雙方簽約過戶公正第三方角度,不因為房仲或買方或賣方壓力,而失去第三方公正與客觀立場。
三、此文件存檔後僅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
政府若建置完好的機制,在實價登錄機制下,協助民眾保存相關交易電子文字檔,開放利害關係人付費查詢,適度的收費可以有效增加國家稅收,創造良善的金流回饋到系統上,未來更便利、使用上也更友善,還能夠避免民眾濫用資源,造成多餘人事或行政的成本,一舉兩得!
在有錄影存證和電子文件留存的情況下,有一分證據,只可以說一分話,有三分證據,然後可以說三分話,一旦上路之後,能夠減少雙方的疑慮,也能夠在簽約現場提升彼此的信賴程度喔!
新聞網址
https://house.ettoday.net/news/1914107#ixzz70qCeqX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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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90827東森財經 斡旋金陷阱 高雄熟女慘賠共40萬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l6xsRpbUTlw 買房子沒有不討價還價的,可是房子這麼貴,買方難免猶豫,這時候幾乎所有的房仲,都會請買家先付「斡旋金」。小心了,裡面有很多話術跟陷阱!就有一名高雄的孫小姐,因為合約沒看清楚就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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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蘋果 沒查實價事後發現前屋主買3個月就轉手 買貴485萬氣炸怒告房仲求償
蘋果原址→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01121/UEFR6RL7GZAFDGW656MSUATT4M/
新北市婦人近日以1920萬元買下中和區中古大樓「快樂景平」1樓戶,簽約後查實價才發現,該屋今年6月買價僅1435萬元,3個月加價近500萬元,怒控房仲對實登價格避而不答,害自己成肥羊,「沒有顧及別人死活!」決定提告,要求返還價差及仲介費。
【余奕賢、林佩萱/綜合報導】......↓
今年65歲的蔣婦9月看到中和區景平路385巷的「快樂景平」1樓戶求售,權狀39.27坪,開價2000萬元,聯繫群義房屋永和頂溪加盟店黃姓房仲,看屋當天便下斡旋金10萬元,希望以1700萬元入手,隔天在房仲公司與屋主協商。
要求返還235萬元
蔣婦協商時稱曾詢問房仲該屋實價,房仲並未答覆,最終談妥1920萬元,現場完成簽約。2天後蔣婦付清仲介費15萬元,後續前往房子測量衣櫃,才發現大門故障,甚至得從紗窗爬出室外,向房仲反映卻要求自行修繕。
在第2次匯買屋款後,蔣婦透過友人查詢實價才發現,該戶6月才以1435萬元成交,3個月便以1920萬元成交,價差達485萬元,她憤怒道:「如果我知道前屋主入手價是1400萬元,我連1700萬元都不會買。」痛批房仲「沒有提供實價、沒有顧及別人死活!」「太狠了!有想到別人能活嗎?買方的我心態能平衡嗎?」
蔣婦雖提出解約,賣方卻要求在10月27日前付清尾款,聲稱逾時會求償違約金,無奈只好付清款項。原定交屋日為11月10日,但目前未完成交屋,賣方也揚言提告,蔣婦則希望求償價差220萬元及仲介費15萬元。群義房屋加盟總部回應,目前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將會持續協助買賣雙方進行溝通協商。
反悔違約金恐384萬
由於房地合一稅規定持有1年內轉手,賣方需付獲利所得45%,試算該戶賣方需支付218萬元稅額,以轉手價差485萬元來看,仍獲利267萬元,利潤可觀。
北市府法務局主任消保官楊麗萍表示,法律沒明文規定房仲須告知實價行情,買方雖能主張未被妥善告知,有機會要回仲介費15萬元,不過買賣已簽約,除非雙方同意解約或有法定解除事由,否則反悔須負擔買賣價金20%的違約金,換算為384萬元。律師李儼峰提醒,簽訂買賣契約前,應養成主動查核實價的習慣,避免將比價程序委由他人,才能確實評估價格合理性。
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表示,通常房仲有義務提供區段近3個月成交行情,買方亦可善用實價登錄網站、樂居網等查價資料,另建議買方到附近剛成交的社區向鄰居、管理員或房仲打聽行情與實際屋況,做為比價的判斷。
台灣房屋九份子加盟店店東林志豪表示,也可透過房貸銀行估價,如果買價在估價範圍內,等於低於行情。
天時地利不動產總經理張欣民補充,民眾買房要有警覺心,除查詢實登,可將該房價拿去問附近不同房仲,避免買高,淪為價差肥羊。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1/201121-3-485.html
賣方 簽約後反悔不賣 在 吳瑞奇的 B M 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看了八年多,無數種購車狀況,很久以前就得到一個心得,盡量不要先付錢(包括付訂)去買一個價格、內容、甚至是何時能夠交到消費者手上都無法確定的商品,除非賣方是極為可以信賴的人(不是只有嘴巴掛保證、還得要有實權)。回到這個例子,實際的來龍去脈我不清楚,只是針對德訂車的這一塊,在台灣BMW總代理汎德旗下分公司經銷商購買尚未到港、甚至是尚未發表的車輛,交車期限通常都無法百分之百確定,畢竟生產線遠在千里之外‧‧‧‧‧‧但銷售業務是怎麼樣跟客戶說明解釋,或是有沒有拍胸脯跟客戶掛保證一定何時會到?這可能就是這件事情的關鍵了‧‧‧‧‧‧‧更何況看新聞內容,買方還同時在兩間BMW公司簽約,這種狀況一旦上了新聞甚至上了法院,說實話大概都是兩敗俱傷,如果對法律不夠了解,甚至消費者從頭吃虧到尾的狀況也不算少見【以這個案子新聞報導的內容來看,消費者面子裡子雙輸的機率很高】。
糾紛發生了要怎麼解決,有很多方法,但是真相如何,大概只有當事人以及上帝才會知道,就算進了法院讓法官判,判決的結果就代表真相嗎?那也未必.......雖然能夠解決問題才是最重要,那更好的方法就是,盡量避免讓問題發生,現在無論買甚麼都要上網看看評價,相反地自己想要賣東西的時候,就很怕買方出爾反爾然後威脅要給負評,因此我個人是建議,最簡單就是,客戶遇到店家業務是把客戶當賊看,那就不要買;店家業務遇到客戶把店家業務當土匪看,那就不要賣‧‧‧‧‧‧‧‧很久之前就在FB講過,買車雖然有一些方法跟竅門(像我個人基本上就是不建議德訂,在置頂文裡面有滿詳細的解釋),但是最重要的大前提還是在於「跟誰買」~
當然在這邊我也必須要幫一些很認真做事的業務說句話,真的有很多狀況,業務詢問公司的回應不夠完整、甚至是錯誤,或是在這個漫長的等待交車過程中,某些環節出了錯,通常都不是業務可以控制的問題出現了,最後都是業務要去面對客戶去解決去斡旋..........很多車主、準車主對於新車銷售業務的態度多半都是比較半信半疑(甚至是不相信的居多),說實話新車銷售業務對於客戶的態度也是戒慎恐懼(怕客戶突然不滿意、反悔、無法溝通而客訴、甚至是神秘客測試),這幾年網路發達,傳遞出來的訊息也越來越極端,買方看到一些有關於賣方(無良黑心店家之類的)的負面消息,就會希望把契約寫得越清楚越詳細越好;賣方看到一些有關於買方(奧客濫用契約猶豫期審閱期)的負面消息,就會想方設法降低可能會做白工的損失‧‧‧‧‧所以我常半開玩笑說,現在每一筆成交的訂單,都是「恐怖的平衡」,都是車主怕被騙被坑、業務怕簽約之後客戶反悔喊告,在憂喜參半之中好不容易才得到的平衡點,所以能夠滿意的成交一部新車,說容易好像也真的不是那麼容易啊~
另外,有些業務都會把業務人生,貼在網路上,有時候看到了一些極品客戶,也不得不搖頭‧‧‧‧‧‧‧也許這些極品客戶看到了文章會反省、也或許不會,但是客戶畢竟是客戶,某種程度上,我個人還是比較傾向業務多替客戶保留一些餘地,當然如果碰到客戶貼文章或是上了爆料公社之類的公開討論區,發文澄清那是無可厚非,不然業務人生,真的是每一位業務都有說不完的故事,雖然有些客戶真的很極品,但是否有必要把故事PO出來那又是另一回事了‧‧‧‧‧‧各種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永遠是最難的一件事~
#當我們的FB好友或追蹤人數越來越多就代表著我們更應該要謹言慎行
賣方 簽約後反悔不賣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90827東森財經 斡旋金陷阱 高雄熟女慘賠共40萬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l6xsRpbUTlw
買房子沒有不討價還價的,可是房子這麼貴,買方難免猶豫,這時候幾乎所有的房仲,都會請買家先付「斡旋金」。小心了,裡面有很多話術跟陷阱!就有一名高雄的孫小姐,因為合約沒看清楚就簽下去,結果反悔不想買房了,不只賠掉10萬斡旋金,還要付房仲30萬的服務費,總共高達40萬元。
記者/林佑之、張博翔 採訪報導……↓
房仲:「價錢也蠻符合您的需求,您是不是要下個斡旋?」
東森財經記者/林佑之:「好不容易進入討價還價,下斡旋的階段,這個時候如果我突然反悔了,斡旋金還拿不拿得回來,關鍵就在這張合約。」
買方賣方一簽名白紙黑字,就算契約成立,錢註定拿不回來,但高雄孫小姐控訴,因為老公將調職外縣市,她付錢3天後反悔,已經認賠了10萬斡旋金,卻還被房仲索討2%,約30萬的服務費,合理嗎。
房市專家陳泰源:「他會覺得說,今天斡旋轉定了,代表這個買賣已經成立了,只是還沒有簽約,所以他本來就有權利去跟買家主張,收取1至2%的服務費。」
孫小姐仍憤而投訴消保官,因為她質疑房仲對她說這還不是正式合約,只是先簽個名而已,是為了騙她簽約,沒想到類似話術真不少。
房市專家陳泰源:「push買家,然後增加他衝動購屋的意願,譬如說你如果晚一天下斡旋的話,說不定隔天就被人家賣掉了。」
其實斡旋金爭議最常發生在貸款族身上,像是35歲的小明,好不容易付了20萬斡旋金,跟屋主爭取到700萬價格,卻因為試算貸款才發現,自己頂多貸款600萬,斡旋金跟房子兩頭空。
律師許家華:「代銷業者他可能在口頭方面跟你擔保說,跟我買的話利息的部分好談,其實並沒有真正約定,可是你的斡旋金已經下了。」
看來斡旋之前,還得先試算房貸,否則斡旋金一去不回,真的只剩後悔。
新聞網址→https://fnc.ebc.net.tw/FncNews/video/97038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8/190827-40.html
賣方 簽約後反悔不賣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41006中天 中視 賣方反悔不賣 房仲索賠服務費敗訴
影片網址→http://youtu.be/ci1qbmCp9AA
感謝記者 林昕潔、羅立芸、陳濡群,的採訪,關於這則新聞。
1.疑點重重,從頭到尾都說屋主反悔,但是買方呢?買方的態度究竟為何?為什麼也不出面簽約呢?顯然買方也反悔,買賣雙方彼此都沒有任何一方與仲介站在同一陣線上,那仲介方敗訴機率當然高啦!
2.大家注意到了嗎?底價5160萬就可含服務費,結果仲介找到了一個買家可以多出10萬元!?意思就是,屋主極有可能覺得賣太便宜了,不然怎麼可能仲介幫我找到一個願意付「超%」價格的買方?而上法院後,買方也知道原來他是可以不用出那個高的價錢的就可以買到的,因此也覺得房仲可能不老實,於是法官自然幫消費者辯護囉!
3.叫「霸王條款」顯然是故意貼標籤,抹黑房仲業,我們帶客人看房子、擺板子宣傳、印製傳單、派報等等,這些都是要花錢、花時間、花人力的!所以,一旦達到屋主要賣的價格,理所當然買賣就已成立!只差「約時間簽約」而已。
4.如果以後價格真的出到屋主的底價,而屋主還是可以反悔沒有任何違約金的話,那就天下大亂了,以後投資客想「試水溫」,先賣1000萬,客戶出到,就反悔不賣,改賣1200萬,然後客戶出價到達,再反悔改賣1500萬,這樣不就瘋掉了?所以這個真實案例,顯然我們都沒有看到全貌,不可以說「反悔需付違約金」條款失效。
以下是新聞報導……↓
【中天晚間-林昕潔】
記者 林昕潔:我心目中真正的房屋底價已經寫在這張我跟房仲秘密簽訂的合約書裡頭,但如果有買方出價已經達到了我的底價,我卻突然不想賣了,我該怎麼辦呢?
就是這份定型化契約,上面寫著「買方出價已達委託價格的話,契約就視為『有效成立』」而如果賣方違約,就要加倍返還買方已付的訂金之外,還要依規定付給房仲4%做為違約金,被稱為房仲界的「霸王條款」。
但這回真實案例就發生在新北市,一名賣家委託房仲銷售房子和停車位,地價是5160萬,房仲業者找到高姓買家願意出5170萬元購買,比底價高出了10萬元,甚至高姓買家已經付給房仲150萬的斡旋金,跟屋主約好要見面簽約,但沒想到屋主反悔不願意賣,交易破局。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那如果今天買方其實也反悔不買了呢?站在法官的立場他當然會覺得說,屋主都反悔不賣了,買方其實也反悔不買了,買賣雙方彼此都沒損失了,那你仲介損失什麼?
一般來說,買方會先出斡旋金來談價格,如過價格符合屋主的期待,雙方交易成功,斡旋金就會自動轉為訂金,但如果屋主反悔,不僅得退回買方的斡旋金,還得加倍償還之外,甚至得多付4%的服務費給房仲,這讓法院覺得不合理,引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認為房仲業者本來就有價格資訊的優勢,不能用定型化契約來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而這項法院的新見解,也為房地產市場,丟下了震撼彈。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
賣方 簽約後反悔不賣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31126東森 成交怕後悔 簽約註明特約條款自保
影片網址→http://youtu.be/_hcOdi5rxdg
感謝記者 劉盈盈 的採訪,會有這一則新聞其實是源自於今天有報導永康商圈的店面,屋主要賣,後來反悔,法院判賠仲介與買方。
關於類似這種案例,我自己也親身經歷過。例如:買方簽約時,要求註明「某一面牆我要打掉做開放式,如果確定不能打掉,就要解約」,賣方也同意,於是,合約就在「有解約但書」的前提下進行了。
通常賣方反悔不賣,9成原因都是發現「賣太便宜了!?」所以現在委託合約中,都會多加了一條「房仲已提供屋主近3個月不動產成交行情」,讓賣方簽名,這樣至少將來賣方想解約,就得再傷腦筋想別的理由了。
以下是新聞報導......↓
連房仲廣告,都強調買賣房子要成交實在不容易,最常發生的就是房仲帶看完,屋主賣了才後悔,但可不得了,假設斡旋金90萬轉成訂金,賣方不想賣就得賠償兩倍180萬。
如果簽訂合約後,不管買方、賣方後悔,就得賠償成交價3%,等於得賠270萬。
賣方後悔關鍵原因,通常是成交後才發現賣太便宜,其實有保障方法,在委託書中要求房仲提供最近三個月成交行情,如果有其他要求,要在特約條款中載明清楚,後悔不賣時才有保障。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會有一個條款就是,仲介已經提供賣方最近3個月不動產的成交行情,請他簽名。
除了賣方怕後悔,更多時候買方付了訂金才後悔,所以簽約時務必看清楚是否確認沒漏水、不是海砂屋、也沒有發生兇殺或自殺,甚至和鄰居發生糾紛等。
如果有其他疑慮,像是嫌惡設施條款,房屋公尺內不能有墳墓、基地台等設施,同樣也要在雙方同意下註明清楚。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你可以在買的時候,在特約事項註明說「如果是什麼情況」,那就解約,我就不買。
白紙黑字寫清楚、講明白,降低後悔時的損失,其實買賣前建議多看多比較、多詢問,否則後悔解約,難免都會麻煩多多。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7138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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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萬沒想到屋主在一周之後反悔了!! ... 電話給我的小黃房仲他也說會幫忙處理並告知店長我們知道賣方違約必須要賠 ... 搞不好他們正打算以更高價賣出?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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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建議你們履約,因為你爸也就是屋主已經簽約,他已成年有一定社會經驗,不管仲介
給他是否為錯誤資訊,這都是你父親做成決定的動機,不等於意思表示錯誤,更何況民法
規定詐欺是第三人(仲介)所為時,需要相對人(買方)明知或可得而知時才能撤銷,你
證明上很難。至於躁鬱症要說服法官會影響他做決定的判斷,我是沒看過成功的,更別說
你根本
沒證據,只是你的感覺。
這案件不是專約達底你爸還沒去簽約的情況,你去抓仲介漏洞,不簽約不賠仲介費這種情
況,他們可以自己決定錢要不要收摸摸鼻子算了。這件是買方已經簽約付款,買方絕對可
以踩很硬,仲介可能都搓不掉,打官司買方必贏。
只是成屋定型化契約有違約金15%的限制,若超過可以酌減到15%,但一般而言,不可能低
於契約約定的十五趴,因為這是政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表示政府認為15%合理,別
聽網友亂說可以只判三分之一,不可能。
因為你說成交價1600多萬(用1600萬算),違約金十五趴最低也要240萬,這次成交仲介
費你也得賠,就算你違約後可以賣2000萬,算上後來賣這次仲介費80萬,你等於違約後再
賣實
拿1920萬(不管其他稅費),而這次賣1600多萬,算起來跟你違約後再賣差額才320萬,
若
你成交價是1688萬,才240萬左右,怎麼算都不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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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225.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72332882.A.437.html
※ 編輯: ICHBINMANN (42.77.225.69 臺灣), 10/29/2019 15:09:58
※ 編輯: ICHBINMANN (42.77.225.69 臺灣), 10/29/2019 15:11:07
※ 編輯: ICHBINMANN (42.77.225.69 臺灣), 10/29/2019 15:13:07
※ 編輯: ICHBINMANN (42.77.225.69 臺灣), 10/29/2019 15:19:14
300多萬,因為不履約所收的錢,應該是要「返還」不是賠償,所以
他說賠償我下意識就把它當成都是違約金,但仔細看他文章是一般人最常講的「賠雙倍」
顯然是把應該返還的金額說成賠償,確實有可能買方匯的錢還沒有到15%
通常是發生成交後會很麻煩的事,所以,如果有人去賣方家噴漆、撒冥紙
說欠債還錢被我抓到了齁,看你躲到哪,別想脫產,
通常買方會覺得不知道買完回不會有人來鬧
很難處理,有可能會放軟啦
※ 編輯: ICHBINMANN (36.237.17.179 臺灣), 10/29/2019 16:37:12
以內政部定型化契約內容為標準。房屋15%內全額沒收的一堆,若是賣土地違約,已繳價
款三成准全沒收的也多得是,你說的判決我不知道最後有沒有確定,但我說的是實務常態
※ 編輯: ICHBINMANN (42.77.77.153 臺灣), 10/29/2019 20:54:54
舉的案例是建商,才會用同業利潤額,法院有些時候針對個案情況可能做出某些判決,但
不該把他當常態,一般人買賣房屋的交易,除非違約金約定真的太高,才會認為超過部分
是價金一部先行給付,多的是照約定判到滿
※ 編輯: ICHBINMANN (42.77.77.153 臺灣), 10/29/2019 21:03:51
乎超過很多的情況下,土地或者沒透過仲介自己找代書簽約的情況最常見
而已
※ 編輯: ICHBINMANN (42.77.77.153 臺灣), 10/29/2019 21:05:54
※ 編輯: ICHBINMANN (42.77.77.153 臺灣), 10/29/2019 21:09:10
事實上這個案件就是沒收十五趴足,也是引用定型化契約條款,但不可否認酌減的例子也
不少
※ 編輯: ICHBINMANN (218.166.13.135 臺灣), 10/29/2019 21: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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