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裁判時報-109台抗257裁定-最高院法官為子關說案裁准再審】
#駱克OS:
以駱克經驗,這種關說、貪汙、賄選之類密行性的案件,通常都用暗語、動作表示,會這樣大喇喇地跟人家說「他(指蕭仰歸)要的不是這個啦!他要的是無罪判決」,實在是太罕見啦。
🎬案例事實:
本案情節大略是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因為肇事逃逸罪,基隆地院(98交訴2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蕭賢綸上訴後,高院(98交上訴169號)改判無罪。
本案最大爭議在於高院的部分,高院審判長高明哲、受命法官高玉舜要去開審理庭的路上,高明哲向高玉舜表示被告蕭賢綸是蕭仰歸的兒子,希望可以判無罪。該案辯論終結後,高明哲、高玉舜、陪席法官林洲富在評議的時候,高玉舜先表示意見,認為該案事證明確,應該維持原審有罪判決(即有罪+緩刑2年+支付公庫)。但是高明哲卻以被告是蕭仰歸的兒子,蕭仰歸有找他。高玉舜原本表示可以將一審判決主文中緩刑宣告所附之捐款部分撤銷(即改判有罪+緩刑2年)。高明哲竟然說:「他(指蕭仰歸)要的不是這個啦!他要的是無罪判決」。因為2人相持不下,高玉舜於是依己意製作駁回上訴的有罪判決書。高明哲另外製作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的判決書。陪席法官林洲富選擇在改判無罪的判決書上簽名(即高明哲版本判決),所以該案以2比1評議為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定案。經送達當事人之後,高檢署檢察官未上訴而告確定。高玉舜徵得高明哲同意,將其原製作之駁回上訴之判決書,訂入評議簿,作為不同意見。(人名、事實,參考自公懲會100鑑11895號議決書、 高院108交聲再11號裁定、最高法院109台抗257號裁定)
高檢署檢察官不知為何,於該案經過10年後,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108交聲再 11 號)裁定開始再審,准許再審的條文依據是「參與原判決之法官,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刑訴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無罪之判決確定後,有第420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刑訴法第422條第1款)。
蕭賢綸不服,提起抗告,主要主張為再審聲請人應該要舉證「證明」,高明哲違法失職的情節,已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結果,不得憑空臆斷或推測;高明哲之失職行為與無罪判決間,有無因果關係?
🌞爭點:何謂「參與原判決之法官,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關鍵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判決結果
🖊最高法院於109年2月26日作成109台抗257裁定,此裁判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https://reurl.cc/vDW9YN
相關裁判:
👩⚖️基隆地院98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1xmrED
👩⚖️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oLQO3D
👨⚖️高等法院108年度交聲再字第11號刑事裁定:
https://reurl.cc/exOjoW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https://reurl.cc/V61yoY
新聞連結:
最高院法官蕭仰歸關說 子肇逃脫罪 10年後再審(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64888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萬的網紅啟點文化,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15 開課!】《學「問」~高難度對話的望聞問切》~第17期 掌握達成共識的關鍵能力! 課程資訊:http://www.koob.com.tw/contents/232 更多學員心得分享:http://goo.gl/A07zZ0 《衛報》廣告連結:https://www.youtube.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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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是這麼寫的,
當晚槍決前媒體大肆報導,
鄭母原認為兒子已透過律師團研究要非常上訴,
可望拖住執行時程,錯愕下急得致電律師:「怎麼回事?」
律師團雖依鄭捷委任,緊急向最高檢察署遞狀提非常上訴,
但刑場已槍響,遲了約13分鐘。
講得好像只要律師遞出非常上訴聲請狀,鄭捷就死不了,
我只能說,記者這個想像力實在太豐富了,
如果拍成電影,
大概可以看到男主角快要被送上刑場的同時,
一個正義律師往最高檢察署狂奔,
將書狀遞進去,
最高檢察署派人快馬加鞭前往土城,
高喊:"槍下留人!"
在律師的努力之下,
終於在最後一刻,將死刑犯從檢察官及行刑者手上搶救過來~
事實是這樣的嗎?
第一個,
有權提出非常上訴的人,不是律師,是檢察總長,
律師可以提出聲請,但檢察總長不一定准,
這裡有一個最高檢察署的連結,大家去看看,
歷年檢察總長對於非常上訴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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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
律師遞了非常上訴聲請狀,到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還有很長很長一段距離(大約是42公里馬拉松的距離),
律師遞狀----------------42公里--------------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大概就是這樣,
所以請不要把律師遞出非常上訴狀想得那麼神,
不是晚13分鐘,
而是晚13分鐘 + n天!(最高檢察署不用研究嗎?)
遞進去後,要面臨的,是一成五打擊率,
而不是遞進去 = 打出再見全壘打,反敗為勝,
雖然我覺得這樣的結果比較過癮~
再者,
最高檢察署在判決確定後,
通常會針對案件有沒有可提起非常上訴的可能進行研究,
確認沒有提非常上訴的空間後,
才會把相關卷宗送法務部,法務部長才會批示是否執行,
也就是,其實在羅瑩雪部長批准執行前,
最高檢察署早已研究過要不要提非常上訴了,
最高檢察署決定不提非常上訴了,才會送到法務部,
那你說律師遞非常上訴聲請狀進去,
最高檢察署會改變原本決定嗎?
最後,
根據現行法律,三審定讞,就是確定,就可以執行,
至於非常上訴或再審,可以提,
但並沒有停止執行的效力,
不然鄭捷也可以找律師一直提一直提,20年後還在提,
鄭捷永遠死不了,
那判決確定就沒有意義了~
當然,這次鄭捷執行過於快速,
甚至連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機會都沒給,
難免被詬病,
不過說實話,這種罪證確鑿不可能是別人幹的的案件,
能夠提出什麼非常上訴理由或再審理由,
足以推翻原判決認定?
我是很好奇拉!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
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
,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
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刑事訴訟法第430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
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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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要寫的但看到有人寫了很詳盡的一篇
律師團的意思是>>>>
只要聲請非常上訴就不能槍斃 那我就一直聲請一直聲請
聲請完非常上訴換再審
聲請到鄭捷50歲都可以
喔耶都不用執行廢死大勝利達到實質上的廢死了豪厲害啊
===
錯誤的法律知識不糾正 就會騙到一堆笨蛋去騙更笨的人
#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
#凡事要查證拒當丁元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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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刑場已槍響,遲了約1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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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提出聲請,但檢察總長不一定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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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遞了非常上訴聲請狀,到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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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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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早已研究過要不要提非常上訴了,
最高檢察署決定不提非常上訴了,才會送到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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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會改變原本決定嗎?
最後,
根據現行法律,三審定讞,就是確定,就可以執行,
至於非常上訴或再審,可以提,
但並沒有停止執行的效力,
不然鄭捷也可以找律師一直提一直提,20年後還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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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提出什麼非常上訴理由或再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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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
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
,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
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刑事訴訟法第4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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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活在現今社會,其實我們最不缺的就是「訊息」,當訊息已經唾手可得的時候,那麼我們對於訊息的「判斷力」,就相對是更為重要的一個議題。
如果我們對於很多的訊息,沒有一個基本的判斷力,那麼被誤導、被扭曲,這也是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
可是這個部分喔,我們在理性上都知道,必須要有訊息的免疫力;但是在實際上,我們對於很多事情的看法,事實上是「被帶風向」的。
關於這方面的討論,在2012年英國的《衛報》,就把大家都聽過的「三隻小豬」的寓言故事,把它拍成一個很有趣的廣告影片。而這個廣告影片,非常切合我們的時代,對於「被帶風向」這件事,常常是茫然未知的。
那今天呢,我就以這個材料跟你分享,關於英國的《衛報》,怎麼樣運用這個寓言故事,來影射我們今天的時代。
當然!在進入內容之前,如果你對於這一段影片有興趣的話,我們在這一段影片說明的文稿裡,我有為你附上;你可以在聽完我的一個分享之後,再去看英國《衛報》在2012年拍的這一支形象廣告。
我們先回到「三隻小豬」故事的原版哦,這個故事的原版,就是森林住了三隻小豬,長大了以後,這三個兄弟要幫自己蓋房子,以免被大野狼吃掉。
大哥最懶惰,他隨便蓋了一個茅草屋,當大野狼來的時候,大野狼只吹了一口氣,就把毛草屋吹翻了。
而豬二哥心裡就想,既然茅草屋不行,那蓋一間木造的房子,總該不會被吹翻吧!但是呢,大野狼的確在一口氣沒有吹翻;他花了兩口氣,一樣把這個木造的房子也吹壞了!
然而唯獨只有豬小弟,他很用心的去蓋了一個磚瓦屋。當面對磚瓦屋的時候,無論大野狼如何鼓起牠的胸部,去吹再多、再大口的氣,都沒辦法把它吹倒、吹翻。
於是呢,大野狼無可奈何的離開了豬小弟的房子,而這三隻小豬也才能夠平安的,躲在豬小弟的磚瓦屋裡。
這個是「三隻小豬」故事的原版哦。而英國《衛報》的這一段影片,它用什麼樣的呈現手法呢?
它的影片一剛開始,就是顯示出一個報紙的頭條,上面寫著「大野狼遭三隻小豬活煮」。
原因是呢,大野狼侵入第三間小豬的民宅的時候,三隻小豬為了保自己的命,所以呢,齊心合力的制伏住大野狼,並且把牠丟進大水缸裡,活活的煮死;這是第一個畫面。
而接下來的畫面,就是這整個新聞曝光之後,網路上的網友,呈現了正、反意見的交鋒。有人認為大野狼已經吹倒了兩個房子,應該要被煮。
而有人也認為,狼啊!也應該有狼權;無論如何這三隻小豬,都不能夠未審先判、動用私刑。
接下來呢,這件事情引起了司法機關的注意,於是著手去檢視「財產保護法」是否需要修改?
結果隨著越來越多的消息披露,有些人就發現喔,在事後曝光的監視畫面裡,大野狼疑似有氣喘病,這引發了更多的網友的挑戰精神。
推測哦,其實疑似有氣喘的大野狼,牠的肺活量應該不足以吹倒房子;甚至於媒體也開始分析報導,即使是身體健康的野狼,也沒有辦法輕易吹倒矛草屋,或者是木造的房子,會不會大野狼才是真正的受害者?這個案情不單純哦。
結果整件事情就開始急轉直下,法院就判決,三隻小豬是因為繳不出房貸才鋌而走險。它利用大眾對於童話故事裡「大野狼吹倒三隻小豬」的偏見,去誣陷大野狼、企圖詐領保險金。
結果這整件事情到最後,它踩到了社會大眾的共同痛點,就是啊,因為經濟不景氣,所以大家繳不出房貸。而這個議題,挑動了大家的敏感神經,認為這是錯誤的政策殺人。
事發至此,從原本「大野狼私闖民宅」的單一事件,卻演變成為群眾「群起抗議政府無能」。
好!這整段影片我用口述的方式,來帶著你去感受一下;就算你沒有看原版的影片,你有沒有發現,最一剛開始是「大野狼被活煮」。而到最後,卻變成了大家對於公共政策,或者是對於房貸這件事情的一個「反感跟抗議」。
然而我們回神來看的話,我們活在現代的數位時代,你有沒有發現,我們幾乎都只看片面的資訊,其實我們不太管真相是什麼;然後就選擇自己相信的,或者是自己想接受的事實,去做出反應跟解釋。
其實任何議題,都可以找它支持的點,或反對的點;或者是任何議題,其實都是可以被小題大做、無限上綱的。
那為什麼今天要跟你分享,這個英國《衛報》在2012年,拍的一支經典的廣告?其實呢,《衛報》它不僅是用這樣的一個手法,來呈現出自己是在整個數位時代裡面,一個清流式的媒體。
更重要的一點是他告訴我們:「看見事情的全貌,才是這個時代我們應該有的行為跟態度;我們有沒有掌握真正的訊息,再去做出詮釋跟反應?」
然而你聽到這邊,當你深思過後,你會發現它的手法,和它所揭櫫的一個事實,真的是非常有道理。
可是啊,當你更冷靜的想一想,你就會有一種無奈的感覺。什麼樣無奈的感覺?這感覺就是你當然「知道」看見事實的全貌很重要,但是問題是「我沒有能力」,看見事情的全貌啊!
當然,回到英國《衛報》的廣告,《衛報》就是用這樣的一個方式來告訴你,你只要看了《衛報》,就能夠掌握事實的全貌。
然而我們時至今日,你想一想,其實任何媒體背後,可能都有一些操縱的勢力。你真得能把握《衛報》給你的,是事實的全貌;還是它宣稱,它告訴你事實的全貌?
如果延伸到我們真實的人際關係,跟我們的生活世界裡,也是一樣啊!你真的有把握你對面的人,他所宣稱、他已經告訴你所有,真的是「所有」嗎?沒有扭曲的成分嗎?
然後再延伸來看,這不意味著你眼前的一定是壞人,或者是他一定是有意要欺騙你;其實這背後很有可能的是,他所取得資料的來源,本身就已經有扭曲。
於是他在不知情的狀況底下,他傳遞了一個錯誤的資料;然而這個錯誤的資料,在他的主觀世界是深信不疑的。
而且呢,還有另外一個情況,這另外一個情況就是,你我在生活裡都聽過,甚至於自己也都說過「善意的謊言」。
為了維持住別人的尊嚴跟面子,為了維繫眼下關係的和諧,我們常常也呈現出不真的訊息,不是嗎?
所以我希望透過今天的分享,我們大家何妨來思考一件事,叫做第一個,我們是否有具備「判斷訊息」的能力?
我常常說喔,就算你不踏進我的教室,學習這方面的能力,只要有機會我都很鼓勵你,一定要好好的學習這方面的能力。
很多人會說,這種東西只要有經驗就好了,這個在表面上聽起來沒有錯,然而最可怕、也最容易犯錯的,正是「經驗法則」。
因為適合你的經驗,不一定適合別人,然而更重要的一點是,你的經驗也可能只是在你自己的認知世界裡,不斷的反覆印證去提取自己想相信的;那它一定符合真實嗎?還是你只是不斷的自我強化,說白一點叫「自己騙自己」啊!
然而呢,熟悉我的課程的朋友,你一定有聽過【高難度對話的望聞問切】這一門課。
其實呢,如果你有心,特別是在你真實的人際關係裡,如何真正的看懂、聽懂,你眼前的人真正的言下之意,這個技術是可以學習的。
透過看懂、聽懂對方的言下之意之後呢,透過好的問句,再做進一步的澄清,甚至於引導出必要的共識。
我想呢,這是所有人當你進入成人世界之後,你在面對差異、面對問題,都應該要有的素養。
否則啊!面對爭議的時候,要麼就是比誰大聲,或者是要麼你就是委曲自己。這些你真的覺得,它會為你帶來更美好的生活嗎?
就像是今天談到的英國《衛報》的廣告一樣。有多少時候,我們在自己的真實世界裡,常常有一種很大的無奈,叫做呢,你心中明明知道事實不是如此,可是你的問題,總是會被別人調包。或者是這段談話、整件事情的發展,總是朝向你最不想要去的方向走。
這個時候,除了你感覺到深刻的無奈跟無助之外,我很鼓勵你,用「學習」來幫助自己長出必要的能力,去解決你真正的問題。
而不是活在一種安慰自己,期待這種事情有一天會自然的被解決,或者是有人能夠突然來救你,這些都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然而無論如何,真實的生命裡,本來就是真真假假、假假真真;這不是誰有道德上的瑕疵,而是當我們在社會化的過程當中,我們本來就會適當的、也適時的去包裝自己。你是如此,別人也是如此。
那更不要說因為數位時代的特性,有些人或有些團體,就是會運用這個工具來「帶風向」。那你想要有的,是獨立思考跟判斷能力,還是成為那些被帶風向的人呢?你自己可以決定。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夠帶給你一些啟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如果你喜歡我製作的內容,請在影片裡按個喜歡,並且訂閱我們的頻道。別忘了訂閱旁邊的小鈴鐺,按下去;這樣子你就不會錯過,我們所製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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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最後一期,是在10月15號開課;如果錯過的話,下一期就要等到明年2020年的3、4月之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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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錄音的這個時候,這一門課的名額也在倒數了,期盼你能夠把握,這難得的機會。
相關的課程跟報名連結,在我們的影片說明裡都有,希望我能夠在10月15號的教室裡見到你,謝謝你的收聽,我們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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