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屆夏季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s)24日晚間於日本東京舉行開幕儀式,有來自161個國家或地區及難民代表團共4403名選手參與,創史上最多紀錄。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帕運選手共有10名,分別參加桌球、田徑、健力、柔道、羽球、游泳等項目,準備在帕奧舞台為國爭光。國民黨團今(25)上午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重視帕運選手的選、訓、獎制度,比照奧運國手,國民黨團主張:一、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納入身障選手培訓。二、重新檢討身心障礙選手選、訓、就業機制。三、鼓勵優秀選手以企業或公股行庫協助培訓。四、帕運前三名比照奧運方案,可以選擇月領。國民黨團建議政府可參考美國現行對帕運選手選、訓、待遇和照顧制度,平等地讓帕運選手在訓練和生活上都能無虞。
總召費鴻泰表示,每4年舉辦的奧運結束後一個月內,接續舉辦以身心障礙者參與的國際型綜合體育賽事--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簡稱帕運),其地位與奧運同等重要,以美國為例,除了有奧運委員會,也有帕運委員會。但是在中華民國對於體育傑出人員的獎勵,目前是依據《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每年編列預算4億元,帕運的預算編列是依據《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助辦法》,今年只有6,366萬元;至於得牌獎勵,奧運金牌2,000萬元,帕運只有400萬元,兩者相差5倍之多。在有功教練獎勵部分,以金牌為例,奧運500萬元,帕運只有25萬元,相差更達20倍之多。對於選手得牌月領措施,奧運可月領,帕運則無,這對身心障礙運動員來說,無疑是差別待遇。
費鴻泰指出,身障朋友積極參與國際運動賽事,國家更應該給予更多的支持與資源,國民黨團主張:一、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納入身障選手培訓。二、重新檢討身心障礙選手選、訓、就業機制。三、鼓勵優秀選手以企業或公股行庫協助培訓。四、帕運前三名比照奧運方案,可以選擇月領。費鴻泰呼籲政府,對於運動員培訓應該政策一致,可參考美國的現行制度,無論是選訓、待遇和照顧均能平等,訓練和生活上都能無虞,不要蹭完奧運之後,就忘了帕運選手。
副書記長鄭正鈐表示,從2000年開始,帕運是接續奧運結束後一個月內在同一場地舉行,本屆帕運中華民國代表團總共有10位選手參與6項運動項目,包括桌球的程銘志、盧碧春、田曉雯、林姿妤,田徑的楊川輝、劉雅婷,柔道的李凱琳,羽球的方振宇,游泳的陳亮達,以及健力的林亞璇,鄭正鈐希望國人能延續對東奧的熱情,繼續為參與帕運的我國選手加油打氣。鄭正鈐指出,同樣是為國爭光的運動員,政府應該等同對待參與帕運選手,包括選、訓、就業機制等,並且帕運運動員更能彰顯人類克服身體障礙限制,努力奮發的精神,鼓勵更多身障朋友勇敢面對人生的勵志榜樣。
鄭正鈐表示,2014年8月20日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每4年會提出國家報告,但是在去年12月1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中,衛福部隻字未提有關帕運相關報告,顯然蔡政府並沒有給予帕運國手有更好的條件。鄭正鈐認為,在月領部分攸關帕運選手未來的生活照顧,因此透過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提高帕運選手獎勵,尤其在選、訓、獎和就業機制給予如奧運選手般相同保障。
藍委葉毓蘭表示,6年前一位出身於柔道世家的黃楷倫,因為世大運選拔賽對手一個壓制的動作,造成胸部以下癱瘓,但他一點也不氣餒,不輕易放棄自己,轉換賽場,遇到任何困難都要用堅持代替放棄,將目標放在帕運身障田徑金牌。葉毓蘭指出,這就是帕運偉大的地方,有許多身障人士勵志故事。帕運是接續奧運舉行,為同一等級國際運動賽事,但是政府對帕運選手的待遇跟奧運相比,根本就是「差很大」、「大小眼」,政府必須符合世界潮流同等重視帕運一如奧運,我國雖然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但是落實在執行上仍大段落差,尤其是主管機關衛福部更應該主動、積極地為身障運動員爭取權益、公營行庫協助培訓,替中華民國繼續寫下帕運亮麗耀眼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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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由賴香伶總召領銜召集,於昨日舉辦「廓清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與想像:以國家詢查為例」公聽會,邀請到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老師等各領域學者專家,一同討論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國家詢查」(National Inquiry)應該要以什麼方式進行。
人權保障是民主法治國家誕生的基石,我國是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憲法中也明定諸多人權保障條款。聯合國大會在1993年通過《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簡稱「#巴黎原則」),但是我國卻歷經了漫長的過程,直到今年才成立 #國家人權委員會。
本場公聽會涵蓋了身心障礙領域、居住權領域、環境權領域,以及移工與漁工等相關領域,而虹安認為,#兒少權益 亦應納入思量之中。 勞發署在公聽會現場回應關於「移工漁工朋友在台勞動與生活之雇主苛待問題」,表示目前已有 #1955專線 可供移工漁工朋友們申訴,但虹安認為,許多移工漁工的手機也可能不方便使用,或是行動居住上某程度受僱主或工作上的限制,雖有專線可以申訴,但在舉證和通報上仍有許多困難之處。而兒少安置機構也有類似的情形。上週六(12月5日),虹安出席「#臺中市兒少代表成果發表暨兒童人權議題研討會」,便瞭解到一些兒少安置機構會控制孩子的手機使用,所以孩子在面對一些侵害權益的事情,及對自身權益的認知不足,蒐證、舉證相當困難。因此,政府各部會不能以為「開設了專線」就可以解決事情,應該思考到不管是移工、漁工或是兒少如何更加積極地協助輔導他們。
國家人權委員會雖然成立了,但從媒體報導或各界的反應中可得知,目前人權委員會從組織、成員到職權,社會尚有諸多議論。如何強化人權會的獨立性,使它能夠跨越黨派,成為一個超然、有實際作為的組織?在在都需要政府部門會同民間各領域專家好好研議思考。正如同任何法律政策的實踐,人權保障除了形諸文字,如何落實才是重點、更是挑戰,如何與時俱進、深入了解不同的族群以及人權議題等,都是國家人權委員會需要持續努力之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身心障礙社會網不應片斷化】
電影 #親愛的房客裡,有一句話是這麼說的,「我們生命中有那麼一個人,沒有他比較輕鬆,但有他才會快樂」。有一個身心障礙家人想必也是如此甜蜜又沉重的負荷。
這一次縣議會的定期會裡,社會處工作報告其中一項重點業務就是「精進身心障礙者全人服務,打造無障礙生活環境」。
我們先來看看目前苗栗縣身心障礙人口數截至109年6月30止,已經達到3萬4千多人(佔全縣總人口6%以上)。根據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的露出資料顯示約有94%身心障礙者生活在社區中。
「想像家裡如果有一個身心障礙家人,其他家人該怎麼安排生活呢?」
「身心障礙朋友們又是如何開啟生活的一天呢?」
目前縣內有「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服務布建計畫(簡稱:據點)」:提供生活自理能力、人際、社交技巧訓練、社區適應等服務。「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簡稱:小作所)」:提供因能力不足無法進入就業職場,技能訓練機會。
讓身心障礙者能共好生活在社區中,一直是我很支持的方向。我也認同去機構化的思維、關注居住社區中身障者的需求,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在這次工作報告中向社會處提出幾個問題:
1️⃣目前據點、小作所運作情形與經費預算:
縣內共有5處據點、4處小作所,一個處所挹注約200萬元,最高可以服務15名個案。
2️⃣目前這些單位是由私部門機構承接,我也強調在公權力主體委託私人機構提供服務,更需要有相對應的行政管理機制、評鑑機制。
3️⃣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辦法第56條明訂「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小作所)應訂定合理之獎勵金計算基準」,向社會處提醒必須依循訂定獎勵金制度與落實。
#身心障礙者就業網光譜
📌「庇護工場」、「小作所」到底是什麼?
☑️「庇護工場」: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障礙者。主管機關為勞青處。
☑️「小作所」:無法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但能每天作業4小時、每週作業20小時之身心障礙者。主管機關為社會處。
當我向勞青處長提出關於小作所與庇護工廠的差異時,勞青處處長無法具體回覆。其實,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能力的培訓與扶植,因為服務定位與屬性不同分屬於不同機關,但這時候也容易出現業務無法釐清、讓身心障礙者無法適才適所的狀況,這同時也大大影響了他們的就業權益。
因為進入門檻、評估標準的差異,會讓身心障礙者落在不同的服務範疇內。例如庇護工場屬於職場,定位是勞工身分、有薪資且有社會保險保障;小作所,定位則是服務使用者,須付費,雖有獎勵金機制,但是沒有社會保險保障。
當我提出:身心障礙者會進入小作所究竟是「沒有通過職業輔導評量」?還是「通過職業輔導評量,但庇護工場目前沒有合適位置」?雖然理解社會處長說的綜合因素考量;但,換句話說,在政府提供協助時,一個身心障礙者被鑑別成不同能力,但後續更全面的銜接機制是什麼仍欠缺說明。
🔺我強調推動身心障礙者社會網應該是以光譜來檢核,而非片斷化提供。
勞政、社政同時在培植身心障礙者就業能力與輔導,只是階段性有所不同,但很可惜的是,缺乏更細緻的橫向連結,也容易因為主管機關差異造成身心障礙者的生涯斷層風險。
我會持續監督局處落實日間據點、小作所、庇護工場的活絡與實際效益,減低這些身心障礙家庭的辛苦比例,才真正有可能加乘他們的快樂。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 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公聽會-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修法】公聽會○日期:2022年12月6日(二)○時間:下午14:30○地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出席 ... ... <看更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 在 立法院儘速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以今年6月發生在高雄的麥當勞驅趕唐氏症顧客事件為例,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最多僅能以行政罰的方式,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