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之後,得牌 #選手商品代言 與所屬機關法規遵循的爭議風波不斷。
人紅雖然是非多,但也是改善制度的好時候。
在情緒化支持或指責相關當事人之前,還是要先把一些法律概念給釐清:
首先,所謂的 #肖像權 是民法 #人格權 之一部份,是個人的「專屬權利」,任何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使用其肖像。所以,各類商品或服務若使用到他人之肖像,應是先取得當事人之授權。即使是選手服務的機關,也不得在未經同意之下任意使用所屬選手之肖像。而所謂的 #代言 (英文endorsement),除了直接以言語誇讚特定商品的優點或為某商品背書外,用影像、簽名、肖像,或各種混合形式,以達成促銷之目的,均屬之。所以,爭點根本不在於是肖像權授權?還是代言?因為肖像權授權的目的可能就是為特定商品代言。
真正的重點在於選手相關代言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關於 #不得兼職 的規定。
目前我國許多運動種類尚未完全職業化,選手離開學校後如要繼續發展競技運動,只能參加由民間企業或國營事業組成的業餘或半職業運動聯盟,雖然薪資沒有職業運動來的高,但起碼有公司提供的相關福利及訓練資源以延續運動生命。如因受傷或年齡不適合再參與激烈競技,可能還有機會轉職為公司其他部門正式員工或公務員。生涯較有保障,也是許多運動選手寧願參加業餘組織而選擇不參加職業運動的原因。
在此,我們應該要感謝國營事業多年來為國家栽培各項運動選手所做的努力與奉獻。所以,當選手闖出名堂發光發熱而產生代言等的商業價值時,對培養他的國營事業理當要有適當的回饋分潤,而不是單純以公務員不得兼職的僵化規定來予以限制,甚至予以處罰。
所以,國營事業所培訓的選手應該也可以有自己的 #經紀人 ,但是要 #化暗為明 。經紀人、選手及國營企業應簽訂三方合約,讓經紀人幫選手爭取更多的訓練資源,選手也有更大的激勵誘因打出好成績,所屬的國營事業也可得到額外的利潤,等於是 #三贏 的局面,讓選手多一個照顧者,讓專業經紀人處理國營事業較不方便也較不擅長的商業代言爭取業務。
當然,如果適合的話,最好有職業運動來順利銜接業餘好手的運動生涯,或鼓勵私人企業認養球員,成立非職業的企業聯賽,選手退役後也可轉職私人企業相關部門。除了企業主個人的興趣及善心外,有賴相關法令對於 #企業支持運動員生涯發展 所給予的特別優惠與獎勵。
其實,還有更多運動項目,如舉重、跆拳道、游泳等,連業餘比賽都極罕見,難以期待企業會特別予以贊助,除了轉任教練以外,難有其他發展。期待政府拿出魄力,輔導他們就業,就像輔導退伍軍人一樣,他們也是在運動場上拚戰為國爭光,而必須在中壯年期就退伍。此時,國營事業還是可以發揮作用,輔導運動英雄們就業。
總之,我關心的是 #運動員全生涯的照顧,如何讓優秀的運動員年邁時,除了滿身的傷痛,風光的回憶外,還受到有尊嚴的保障,不致晚景淒涼,值得各界省思。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現行制度雖沒有明文禁止,委員們兼職在外演講上課,但其氾濫的程度,恐影響考試委員的職責本分,且根據各項蒐集資料顯示,委員們出席率低,甚至不比需要經營選區、服務選民的立委們。因此,本席認為應有基本的規範來限制。另外,立委的質詢都上網被公開,然而,考委們參與審查會的出勤紀錄及會議結論,也應比照公開被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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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然後就想到另外一個我自己覺得很類似的職業,就是現在正夯的外送員(還夯嗎?),外送員的規定那麼寬,公務員下班的時候可以跑跑外送不無小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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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下班可以當foodpanda或Uber Eats的外送員嗎?
如果是不具經常性、持續性等常態性質,只是偶爾為之,又沒有妨礙公務用本職或尊嚴的話,ᴏᴋ!
不過是不是偶爾?算不算經常?這標準是由公務員服務的機關依照個案來認定喔!
➜#你工作的機關說可以就可以啦😆
不過建議不要參加勞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6條有規定重複加保的話,#發生事故不給付、#保費不退還、#年資不採認,只能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蠻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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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銓敘部
《#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e-mail(函?)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本部歷來解釋,對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按:於 UberEats 或 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即屬之),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 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為之;惟對於「偶一為之」或「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之界定標準,因需就各該公務員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審視其如從事該等工作後是否仍得專心從事本職工作,爰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二、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2 條、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係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且除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 重複加保者)外,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 民年金保險,如重複參加其他保險,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所繳之公保保險費,概不退還, 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又上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不包含按日、按次或按件計酬之工作。基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 式於外送平台兼任外送工作,如因與該平台成就僱傭關係致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因該等外送工作非屬公保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之情形,於重複加保期間倘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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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沒有為什麼我就想放一張泰熙
#公務員 #兼職 #司機 #外送平台 #外送員 #Uber #Taxi #foodpanda #UberEats #公保 #公務人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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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兼職規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客電台:替代役是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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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替代役不是兵,但如果你是 1993 年以前出生的役男,也只能當 1 年的替代役。
替代役制度始於「耶和華見證人」事件,許多信仰耶和華見證人的役男,因為信仰因素拒絕服役而被判刑。
也因此,政府後來實施替代役制度至今。
——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替代役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一般軍人歸國防部管),另外,替代役也不是「現役軍人」,所以替代役犯罪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的規定。
但是,服替代役還是要進成功嶺新訓。如果身邊有當過替代役的朋友,對成功嶺的恨意應該比海還深。
成功嶺到底有多荒謬?
本集節目我們請到現役替代役男劉珞亦(就是那個最近在 Podcast 評論不斷被問去哪兒的人),告訴大家成功嶺的荒謬,還有替代役相關的法律問題。
——
💡 Highlight
1. 替代役不能兼職,公務員不能「規度模作」?
2. 當替代役到底算不算當兵?
3. 絕頂荒謬的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之珞亦很會摺棉被,廠商業配可考慮。
4. 特別權力關係,到底有多特別
5. 耶和華見證人為了良心不願拿槍,合理嗎
6. 宗教自由與世俗規範,誰先誰後?
7. 歷史上有那些人被特赦過?
8. 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結果發現這節目有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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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收聽這集
Apple https://apple.co/3wy8Rg8
Spotify https://spoti.fi/3fLP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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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節目有大量髒話、另外內政部役政署沒有業配。
特別收錄:替代役之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ci6d1GP3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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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話題 #替代役 #Podcast
軍人兼職規定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現行制度雖沒有明文禁止,委員們兼職在外演講上課,但其氾濫的程度,恐影響考試委員的職責本分,且根據各項蒐集資料顯示,委員們出席率低,甚至不比需要經營選區、服務選民的立委們。因此,本席認為應有基本的規範來限制。另外,立委的質詢都上網被公開,然而,考委們參與審查會的出勤紀錄及會議結論,也應比照公開被人民檢視,以符合政府資訊公開原則。
▶再者,各考試委員在考試院所屬國家文官學院進行課程演講,竟可多領一份薪資,本席認為身為我國公務員表率,在職務範疇內執行公務卻能夠加領薪資之規定實在不合理。尤其考量目前國家資源配置有限,考試委員們應對自律規範進行檢討、改革。
▶目前考試委員的同意權都還沒有通過,明年度考試院施政計畫卻已先行通過,且對照往年計畫內容幾乎雷同,表示考試院沒有重大精進作為,甚至是任何革新想法或理念。
▶何委員表示主張廢止軍人轉任轉職考試的緣由,是基於轉任考試只辦上校層級以上,且錄取率接近百分之百,是不符合平等原則的。
軍人兼職規定 在 幫國防部重申前令囉:你各位在營弟兄不要亂議營外兼差- 軍旅板 的推薦與評價
3,三、本規定所稱兼職,指同時從事二項以上職務或在本職以外另行擔任職,務; ... 規範不因公餘而中止,亦不因時間而更- 國防部,軍旅,當兵,軍人,志願役.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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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軍人或警察也是住戶,經由區權大會投票,被人選出當委員是合法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規定不行。 因為委員是義務性不支薪的,不是一種「職業」。 ... <看更多>
軍人兼職規定 在 [問題] 請問現在軍人兼職兼差合法化了嗎? - 看板Militarylife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版友大家好
小弟之前是義務役士兵,退伍8年多了
小弟我的印象是所有軍士官兵一律都不能兼職兼差
但是我也知道軍中文化:檯面上檯面下不一樣
我目前有兩個問題
Q1:
因為我目前有認識一個軍官,他在某土地開發公司做兼職(幫忙公司蓋房子賣房子管房子)
我印象中軍官是不能兼職的
我有去google
找到這個國防法規資料庫的網頁:
https://law.mnd.gov.tw/scp/Query4B.aspx?no=1A003714019
該網頁規定得很嚴,說不行兼職兼差
但是因為這是2015年12月25日修正的,不知道目前法規有無鬆綁?
Q2:
我剛剛在Youtube看到一個素人說:「軍人當Youtuber賺網路流量的錢是合法的」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ZTTUCHvso2g
請問「軍人透過網路賺錢」是合法的嗎?
歡迎知道的版友指教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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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5.62.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636875405.A.8D5.html
※ 編輯: ot15 (59.125.62.14 臺灣), 11/14/2021 15:40:18
所以軍中兼職很普遍?
※ 編輯: ot15 (106.107.180.140 臺灣), 11/14/2021 20:34:37
了解
謝謝各版友們的解釋
※ 編輯: ot15 (42.76.39.145 臺灣), 11/16/2021 10: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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