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最近新聞報很大、9月1日開始的交通大執法,
為期1個月的專案期間有5大重點項目,分別為
「汽機車不停讓行人」
「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汽機車闖紅燈及紅燈右轉」
「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
「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等。
說起來蠻可笑的,這些明明都是現行法規,
卻為了彰顯「行人路權」而要求加強執法,
每天還要回報取締的件數績效以利統計,
難不成平時沒有要求的話就不取締了嗎?
許多新聞媒體都把重點放在「罰鍰金額」,
告訴大家汽機車不禮讓行人最高可以罰三千六,
卻鮮少宣導因不禮讓行人而發生的車禍有多少。
難免啦,畢竟罰單才是重點嘛。
其中最有爭議的項目就是「汽機車停讓行人」,
在進行專案執法取締時必須要全程錄音錄影,
以免當下判斷錯誤或是以利事後申訴還原真相。
今天站交整的時候遇到不少民眾前來詢問,
雖然網路可以搜尋到很多相關且專業的文章,
還是有不少民眾覺得霧煞煞,問我:
你們這個交通大執法是要怎麼「抓」?
如果我沒有禮讓行人是要怎麼「罰」?
大哥,你搞錯重點了,
你該關心的不是警察要怎麼「抓」你違規,
而是該關心你該怎麼「停讓」行人才對。
「汽機車不停讓行人」取締有3大原則,
攤開法條來看,會是一堆文謅謅的文字,
說白話一點,當你騎車或開車遇到斑馬線時,
斑馬線上有行人徒步行走時就必須暫停,
待行人通行完畢才可直行或是轉彎,
以法律規定至少需要離行人3公尺、
或是至少相隔三個枕木紋的寬度。
但我知道,行車間要判斷這麼精確的距離很難,
也不是所有駕駛都習慣看著地上的標誌標線,
所以基本上在執法的實務運作我會這麼建議:
行經畫有斑馬線(行人穿越道)路口時,
汽機車需先暫停讓行人先行,待行人通行完畢;
只要行經斑馬線時行人需要佇足讓汽機車先過,
即符合「未停讓行人先行」的條件。
接著,民眾還會有以下幾個類似的問題:
1️⃣ 行人號誌明明就已經變成紅燈了,
卻還是有行人慢慢走還一邊滑手機、
或是燈號變成紅燈後還是硬要過馬路,
這個時候汽機車駕駛是否還是依然要禮讓行人?
2️⃣ 在交通大執法專案開始實施後,
上班行經大路口都造成大量塞車及回堵,
常常因此上班遲到,很不方便。
3️⃣ 汽機車駕駛行經斑馬線讓行人先行,
行人通過之後才起步往前直行或轉彎,
但行人突然一個回馬槍轉頭往回走、
造成汽機車碰撞行人以致車禍受傷,
這樣也算汽機車駕駛未禮讓行人嗎?
4️⃣ 其他?
這次來試試看比較不一樣的方法與各位互動,
我會把上述問題的答案放在文章下方的回應區,
如有錯誤或不足的地方請各位不吝糾正及改善;
其他讀者對於交通大執法有任何問題,
歡迎在下方留言,我會盡可能解決各位的問題,
若不清楚答案也會尋求相關權責單位得到解答。
老話一句,開單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
是法令賦予執法者以最直接干預的方式,
也為教育並提醒民眾應該遵守交通規則。
「啊,我沒看到你站在這裡」
「如果我有看到你的話我就不會違規了」
「有啦當然啊真的啦我會給你們尊重」
這種違規魔人被開單前的SOP聽到耳朵長繭了,
遵守交通規則是尊重全台灣所有用路人,
是尊重交通規則、尊重你自己還有你的車,
警察只是用罰單來提醒你這一點罷了。
#一線三的日常
#9月1日交通大執法
#停讓行人先行
M編暗:
附上一張珍貴的、一線三菜逼八時期的照片,
還穿著舊制服、體重還能見人的時期,
當時去探他的交整崗,看他忙進忙出擋來擋去,
覺得有趣就拍了這張有點中二的照片 📷
Photo by M編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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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下旬起 屏警加強護老專案 將走入社區宣導配合取締不禮讓行人違規
屏東縣現住82萬人口中,65歲以上高齡者有13萬逾人,約佔1成6比例,其中高樹、車城等鄉更超過2成,內埔、萬巒等客家鄉老化也嚴重,隨著人口結構快速老化,高齡者的交通安全問題成為屏東縣政府所面臨的巨大挑戰。
高齡用路人因為生理機能逐漸老化,影響駕駛能力,另外視覺、聽覺、認知能力的退化,高齡者在面對突發事件反應較慢,且因身體較脆弱,易發生交通事故的比例和死亡率都相對偏高。
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統計,今年1月份至7月31日止,共發生高齡者傷亡交通事故2757件,造成29人死亡、3639人受傷,去年同期發生2631件,造成29人死亡、3642人受傷,連續兩年均造成嚴重傷亡,分析其肇事原因多為未依規定讓車以及轉彎車未依規定行駛,鄉間老人缺乏交通觀念,隨興騎乘習慣,時常造成不必要車禍。
為普及高齡者交通安全觀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及所屬7個分局8月下旬起每週二、五將深入社區於各鄉鎮老人關懷據點等高齡者常聚集場所進行道路交通宣導教育,讓高齡者瞭解路權規定以及路口停讓原則,配合經典事故影片播放,讓高齡者知道不遵守交通規則將造成嚴重後果。
除了高齡者用路習慣不佳,其餘駕駛不禮讓行人及併排停車等嚴重影響行人用路權利之違規行為,亦是造成高齡傷亡事件的主因,為導正不良駕駛風氣,營造優質的用路生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將於8月16、17、18日連續3日,選擇本縣人潮聚集處,加強「車輛不讓行人」違規取締,另外為避免高齡者與汽、機車爭道而提升交通事故發生風險也同時針對併排停車等妨礙交通違規項目進行執法,以期透過嚴正執法,積極保障高齡用路人交通安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局長葉明潭表示,家中年長者反應力較差危險程度高,建議減少自行駕車,多利用公共運輸工具,家人也應叮囑晨昏之際外出要穿著鮮豔或反光材質衣物或反光材質,增加被視度保障安全,另民眾行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也應注意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若車輛未禮讓且距離行人3公尺以內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可開罰1200到3600元,禮讓高齡者就是禮讓未來的自己,期盼大家一起注重你我的未來。
#資訊來源屏東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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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規面,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明訂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擁有絶對通行權,但仍有改進空間。 ... 未禮讓行人要罰3600,砂石車殺人未遂只罰2400欸~真便宜是吧?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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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轉彎可以不用讓斑馬線上面的行人了直直的才需要讓喔轉彎只能用第48條2項 ... 乾脆不用禮讓了 ... 原來警察也是很認真查對法條,讓該行為【不舉】 ... <看更多>
轉彎未禮讓行人法條 在 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 看板ca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卻可以在交通檢舉網站上面選 讓我實在太好奇
所以寄信去問 得到下面答覆 結論是: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
而且不是警察誤解法條 這個是法官的解釋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警察超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事,本大隊說明如下:交通執法作業涉及全
國統一交通違規執法標準,本局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相關作業均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暨內政部警政署頒定之各項作業程序辦理,合先敘明。
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係應依具體違規事實認定並依適當規定舉發處罰之,如其違規
行為或態樣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特別定有明文者,當依法定明文規定
處罰。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係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之處罰;道交條例第48條第2項係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之處罰。
次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709 號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
字第308號判決略以,駕駛人係於「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則自應依道交條
例第48條第2項所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
先通行者」予以處罰,自不應僅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
本局為逹事權統一,落實地區責任制,相關舉發交通違規業務,均由各分局依權責查處辦
理,本大隊謹就交通法令部分提供釋示說明,爰因應不同態樣與屬性之舉發案件,衍引違
規事實認定與後續稽查執法等疑義,仍請逕向實際發生地所屬轄區警察機關,依其權責並
按個案具體事實審酌查處為適。如有執法與說明未及之處,尚請諒解,對您關懷本市交通
秩序之參與,謹致謝忱。
回函裡面提到的兩個判決交字709跟交字308
交字709: https://bit.ly/3NsQS4b
原處分五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裁罰原告,核非適法:
1、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而由臺北市大同區民樂街左轉南京西路時,不暫停禮讓於行人穿
越道上之行人優先通行一事,有前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0年11月1日北市警同分
交字第1103033979號函、答辯報告表及警員採證錄影擷取畫面足憑,堪認屬實。雖原告以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停下來,原告始駕車左轉,乃否認違規;惟依警員採證錄影擷取畫面
所示,系爭車輛係於行人於行人穿越道「行進中」,在該行人面前近距離通過,是其所稱
核與事證不符,自無可採。
2、惟原告既係駕駛系爭車輛而於「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則自應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所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
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予以處罰,
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應予以記違規點數1點,自不應
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
交字308: 我查不到110年有交字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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