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政報導
9月3日行政院會通過「農業發展條例」 修正草案,第18條之1明定農舍興建申請人應為農民,興建與使用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舍移轉之承受人亦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之農民,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同時內政部也通過新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明訂三類資格的「農民」才可興建農舍。「保障『農民』興建 『農舍』的權益,但限制『非農民』興建農舍。具有農保資格、具有健保第三類且實際務農的農民,才有資格起造農舍,而農舍移轉也必須是農民,引起社會廣泛重視。
今年9月,規範農舍起造人身分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終於公告實施,但這項修法也引起反彈,除了全國不動產工會,立法院老農派、青農派、建商派立委都群起反對,中華民國促進農業農地發展協會雖支持農地農用,但反對嚴審農舍興建資格,刁難農民興建農舍,破壞農地價值,認為農地農舍要自由買賣!」
實際在耕作及有確實農舍需求的農民,當然可以蓋農舍。「農發條例」的精神,很明確指出農民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農舍農用更為農發條例的核心觀念。
此次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的內容,重點在於明訂得興建農舍之「農民」條件,以實際從事農務之身分做為起造及承受移轉之判準,並從嚴訂定興建農舍之「應遵守事項」。也就是說,對於真正已從事耕作的農民或未來想返鄉投身農業的青年,根本不用擔心未來會出現有興建農舍之需要卻無法興建的情形。
據統計,2008年到2014年宜蘭縣共發出農舍建照高達4926張,南投核發建照3046張,苗栗核發2423張,新竹、桃園各 1600張。目前農地的亂象,源於2000年1月26日《土地法》與《農業發展條例》的修法。前者,刪除《土地法》第30條農地移轉對象以自耕農為限的限制;後者,則將《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原定耕地原則上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繼承者除外),共有耕地分割後仍達5公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分割之限制,修訂為現行第16條規定,只要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0.25公頃以上者,即得為分割,並進一步於同法第 18條明訂得興建農舍規定。
2000年1月26日對農地管制的大幅鬆綁,遠因或可歸咎到台灣加入WTO後,農業生產競爭環境更加嚴峻,不得不讓農民對於農地之利用『另覓生機』。但更重要的當時近因,應該是隨著過去30年的經濟發展與人口增長,土地交易價值持續高漲,金權集團可以攫取超額利益的都市土地逐漸稀少,但正因可預期是一項造災式修法,也讓當時看不下去的農委會主委彭作奎憤而辭職。
實際從事農業的農民,如無自用住宅或基於看護農作之所需,當然應該可以興建農舍。 此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修正,是使早已失序的農地管理回歸正軌,但對於農民的下一代根本無意願耕種或無法歸農者,是否也應考量土地價值與再利用的配套方案。
農舍移轉資格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農舍審查不可廢】
針對宜蘭縣政府預告將今(2015)年4月7日頒布之「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將予以廢止,本人已於昨(11月9日)正式行文宜蘭縣政府,要求改以修正部分條文而非全面廢止。
〖立法委員參選人 孫博萮 聲明稿〗2015/11/10
針對宜蘭縣政府預告將今(2015)年4月7日頒布之「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將予以廢止,但考慮宜蘭的特殊性狀況,部分條文雖因回歸母法有所重疊,但因地制宜的法規實屬必要,既然宜蘭縣政府已領先全國實施,亡羊補牢尚猶嫌晚,此刻更需嚴守領頭羊的立場,本人主張本辦法不宜全面廢除,應以部分條文修正為之。理由如下:
一、 農委會與內政部為呼應民間保護農地訴求,從善如流於9月初公告新修正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針對起造人資格等做限制,與新訂「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注意事項」,本人略表贊同。故此部分與本辦法中相呼應之條文,得逕予刪除;惟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部分,仍應繼續努力透過修法予以規範。
二、 承二,上開新訂規範對於避免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之目標尚有未盡事宜,尤以本辦法中原本列為審查項目之第五條:境界線至該區塊後側境界線之深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臨道路側退縮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第六條:易淹水地區應採高腳基礎設計、填土高度不得超過四十公分、建築物屋突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等相關規定,對於維護農業永續經營環境至關重要,應全數予以保留。
三、 針對本辦法中條文規範內容,若與中央主管機關所頒布之相關辦法或施行細則相較下,應擇其規定較嚴格之一方行之;但若主管機關無相關規範之部分,與舉凡未於新訂之「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注意事項」中提及之項目,則應保留本辦法之條文,以利審查小組於審查時納入審查項目。
四、 另一做法是將上開相關建築管理條文,以另新訂「宜蘭縣農舍建築審查與管理辦法」方式處理;但在新辦法未實施前,本辦法相關條文仍應予以保留。
此外,農地興建農舍既為「特許」而非「自然形成之權利」,農舍亦不該成為農地的附加價值,因此農民申請興建農舍之「必要性」審查必不能省。在此同時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對「農舍」做出明確定義,並重新檢討〖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對農舍建築容積的規範,是否悖離農舍意旨、造成農舍豪宅化的元凶,並予修正。
本人再次重申,應加速推動國土計畫法、農業基本法、城鄉規畫法之立法審查,以保障農業與耕地之生產權。在農發條例第十八條未廢止前,應先盤點優良農業生產區,規範優良農地與已完成農地重劃之農地應優先禁建與禁採區段徵收;禁建區之開發權,擇可研議能否以成立容積銀行之方式進行移轉。
縣政府更應拿出執法魄力,對於過去7,600戶農舍中違反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法、水汚染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者,縣府應將各類違規行為明確標出,讓屋主「有規可循」先自行恢復違規使用部分,再透過輔導使其將9/10恢復農用;若拒於期限內恢復者,則應嚴格執法連續處罰、撤照或逕行移送。
〖預告廢止「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 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回歸中央規定〗
http://www.e-land.gov.tw/ct.asp?xItem=62147&ctNode=891&mp=4
〖農地農舍興建,孫博萮要縣府堅持領頭羊立場〗|指傳媒|2015-11-10
http://www.101news.com.tw/101/101news20256.html
〖宜縣廢止農舍辦法 挨批蝙蝠、牆頭草〗|自由時報|2015-11-11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504082
#農地農用 #守護蘭陽平原 #為子孫留淨土
#宜蘭 #立法委員 #獨立參選人 #孫博萮
{Fish睬政治}孫博萮
www.FishSun.tw
〔20151110聲明稿全文下載〕
https://goo.gl/K2NFiF
農舍移轉資格 在 徐其萬.信賴首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三種「農民身分」 將可買賣農舍
新法修正3種人可買農舍,但只有具農民身分可以買農地。內政部會同農委會3日完成「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明定3種民眾可興建農舍。但對於何種身分可買農舍,農委會修正「農業發展條例」限制只有農民可以買農舍,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說,「希望達到農地農用,為農業保留一絲生機。」
內政部與農委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共同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明定興建農舍資格身分。陳保基表示,修法目的是為了禁止農舍炒作,實務上許多農舍蓋地跟別墅一樣,把農地價格也順勢抬高,嚴重影響農民耕作意願,「許多農民不願意租地,只等著賣地。」
「農舍的起造人本來就應該是農民,這次農業發展條例規範主要是對農舍的承受人(買家)規範。」陳保基強調,農地自由買賣不等於農舍自由買賣,實務上,許多買賣是農地、農舍一併移轉,因此必須修正符合農發條例的規範,是針對把農舍蓋成別墅這部分要禁,對實際從事農業的農民來說完全不受影響。
內政部表示,新規定中3種民眾可興建農舍,第一種是屬於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就是一般人認知的農民;第2種為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即「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已加入漁會會員且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第3種為有心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應檢附可茲證明確實從事農業生產的相關佐證資料。
至於購買農舍部分,陳保基表示,修法並在立法院通過後,必須身為農民才可以買農舍,至於目前許多以農舍名義經營民宿者,他表示都會進行導正,由地方政府實際執行。「農舍辦法修正草案」於3日在內政部部務會報提法規案討論後,將循程序會同農委會於4日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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