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時效規定之適用
【作者】:謝開平/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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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7年迄今,刑法幾乎年年修改有高達26次增修,增修刪除之規定總數更超過百條規定以上。由於修法頻繁、涉及條文眾多,因此,現行刑法典之新舊條文間,存在繁瑣的適用問題,對刑事審判實務造成工作負擔與困擾。
在此背景下,做成的本號判決即產生兩個問題:(一)法律變動後應如何選擇審判上應適用的法律?(二)法律變動對於該具體個案有所影響的追訴權時效?謝開平老師援引德、日學說,進行詳細之分析,此議題為讀者容易忽略之部分,希冀得藉由本文掌握核心重點。
【關鍵詞】
#溯及既往、#時間效力、#時效、#追訴權、#修正草案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裁判時報第71期】http://qr.angle.tw/uxo
新舊時效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2號判決/謝開平
追訴權時效從舊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社論 追凶無限期 會不會出現更多懸案? #追訴時效
行政院日前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對於發生死亡的殺人重罪等,將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法務部長邱太三還舉例,修法通過後,一九九六年發生的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等,都可適用新法,「永遠可以追訴」。
表面上看,這項修法可讓那些震動社會的驚世懸案有永久偵辦的機會;實質上,卻也存在著這些案件已逾追訴期的適法爭議。法律如果針對特定個案延長追訴權期限,現實上卻未用心追查,其後遺症恐怕更大。
現行《刑法》第八十條,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卅年。這是二○○五年修正提高的條文,在此之前,重罪追訴權時效為廿年。劉邦友血案及彭婉如命案均發生於一九九六年,當時的《刑法》追訴期僅廿年。檢警一直未能偵破這兩案,其間也無「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而可延長四分之一(追訴期變成廿五年)的法定條件;因此,法界不少人認為兩案的追訴期已過,即使抓到嫌犯也不能再辧。
法律追訴期的限制,難免與民眾「殺人償命、有罪必罰」的感情相違。因此,兩年前在彭婉如命案的廿年追訴期將屆之前,民進黨立委王定宇等人提案修改《刑法》追訴期的規定,也才有如今法務部擬出的《刑法》修正草案作為對案。
《刑法》之所以設定時效制度,無非是兼顧社會秩序與個人利益的調和;因此,重罪的刑罰追訴期較長、輕罪的追訴期較短。這也是基於「法的安定性」,以免案件永遠處在「被追訴」的不穩定狀態,可促使公權力積極行使刑罰追訴權,以免時效一過,刑罰權就喪失。
現行《刑法》在二○○五年修正時,將殺人等重罪的追訴期延長為卅年。行政院日前通過的修正草案,則是法務部進一步參考國外規定,包括德國刑法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以及日本《刑事訴訟法》被害人死亡且所犯最重可處死刑之犯罪「無追訴期限制」等。
然而,邱太三宣稱劉案、彭案未來適用新法,永遠都可追訴,「只要凶手有生之年被抓到,都要接受法律制裁」;此話一出,馬上受到質疑。法界人士認為,根據刑法「從舊從輕」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或刑法施行法「最有利於行為人」等規定與司法實務,劉案和彭案追訴權其實已經消滅,不會因新法而延長。更令法界擔憂的是,一旦「追凶無限期」,可能造成執法人員因沒時間壓力,鬆懈偵辦腳步,反而出現更多懸案。
目前檢警列管未破重大案有七十多件,除了劉案、彭案,還包括林宅血案、陳文成、尹清楓命案等。國人當然希望這些「懸案」可以水落石出,但如果檢調並未積極偵辦,卻只是一再修法延長追訴期,真有助於真相大白嗎?尤其,當法界已指出延長追訴期對舊案適用的錯謬,主事者仍獨排眾議說追訴期有多長,這並非依法行政的態度。如果這樣也能「拗」過去,以目前的政治氣氛,過去的白色恐怖案件豈不都可以重啟,而且是選擇性地調查?
簡言之,若要將重罪追訴期限改為「無限期」,應該僅適用於新法上路後發生或未過追訴期的案件,如此,才符合刑法的精神與原則。再者,刑事偵查也應增加提升案件盡快塵埃落定的設計,包括利用科技盡速縝密蒐證,並掌握任何有用線索,敦促辦案人員「跟時間賽跑」。否則,隨著時間愈長,辦案難度愈高,距離破案也可能愈來愈遠。
「追凶無限期」的修法,有其形式和實質意義。但如果只是為了執政黨特別關心的案件而發,則恐淪為道義宣示,更可能折損法治精神。「無限期」看似正氣凜然,實則可能助長辦案者的鬆懈心理;畢竟,若不用心,再延廿年也破不了案。何況,遲來的正義已非正義!
追訴權時效從舊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追溯期時效是跟思念一樣,是一種很玄的東西
之前和大家聊韓國影集【Signal】的貼文中,我們講了追訴權的制度目的,也說了刑法80條追訴時效的實際規定:
1⃣最重死刑、無期、10年以上之罪 → 30年
2⃣最重3~10年之罪 → 20年
3⃣最重1~3年之罪 → 10年
4⃣最重1年以下 → 5年
,還查了一下判決,然後就大嘴巴的說追訴權過時效的重大案件不太多,
(傳送門:https://goo.gl/2oU8ft)
結果立刻被理律前專員劉偉杰打臉:狂A 30億的重大案件,然後13年過追溯期限!
由於臉腫腫痛痛的感覺不太好,所以趕快來看新聞了解一下狀況
🎸先是為什麼追訴時效不是5、10、20、30年,而是13年?
先說,我上次真的沒亂說話,
只是刑法80條是個非常愛修的法,從有刑法到現在,一共修了10幾次…,因為刑法適用【從舊從輕】(新舊法比一下,用對被告比較有利的規定),所以我們要看一下劉偉杰行為時的刑法和現在的哪個輕,
然後我們發現當時的刑法對最重3-10年之罪(劉偉杰的業務侵占最重是5年)追訴時效是10年,所以該用這個規定。
最後,還要加上通緝中斷時效最長2.5年,所以一共就是從犯罪行為終了算12.5年。
所以結論才會是13年,如果追訴時效到了,檢察官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為什麼他可以A 30億還躲過追訴期?
這個問題我也非常想知道,畢竟他如果把逃亡期間當成工作,這可是個年薪3億元的超高薪職位!!
不過
人家可是青出於藍,爸爸從小就手把手的教(新聞中說到爸爸也A 1.3億逃亡美國)
而且能忍常人所不能忍,要拋家棄子、離鄉背井,日子想來也不是太好過!
吉律沒先天優勢和後天果敢,賺錢果然還是腳踏實地點….TT
# 電影【第22年的告白:我是殺人犯】中,提出日本修法重罪無追訴期
# 大家怎麼看
# 我也是有在工作的,只是法律相關的影集多看了點而已XD
# 吉律談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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