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時代的偵查干預處分/#施育傑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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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程序中,涉及資訊科技之應用者,大致包括鑑識、干預處分以及審理的議題。其中,「鑑識」主要是技術上取證及確保證據同一性的問題;審理中則主要是「驗真」或其他證據法則之適用。至於干預處分層面,「科技偵查」的討論雖然愈見熱烈,但從實定法觀察,勉強能夠稱得上與資訊科技接軌的條文,僅有2001年間刑事訴訟法的搜索規範,於客體增加「電磁紀錄」的文字,其餘則未見相對應的更動。至於通訊保障與監察法,則顯然不是出於資訊科技議題而為。在制度「嚴重不足」之情形下,比較法相對齊備的藍圖,或許是可以初步參照的對象。
施育傑法官在本文,將先從德、美比較法概況,簡要觀察各種因應科技的干預處分類型,藉此抽繹簡要的參照標準(「資訊框架」理論),並初步評估法制的走向,最後提出類型化的參考指標制,供作未來解釋與立法的參考。
◎本文出處:科技時代的偵查干預處分──兼論我國法方向,施育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月旦法學雜誌第3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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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的推薦目錄:
通訊保障與監察法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科技偵查不設限,好嗎?」
1|科技偵查法廣大無邊?
法務部近日研擬《#科技偵查法》,讓檢察官及司法警察「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設備或技術(包含空拍機、無人機),對未在非隱私空間之人或物,秘密實施監看、與聞、測量、辨識、拍照、錄音、錄影、GPS定位追蹤,或是植入程式攔截Line、FB或Skype等通訊軟體中的訊息、檔案的設備端通訊監察,而不再需要經過法官批准,可以說是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依《#通訊保障與監察法》。
2|檢警會濫用人民個資?
儘管我們願意相信檢警確實會在「有必要時」或「不得已時」監視、偵查,犧牲我們的隱私權,換取社會或國家利益。但是我們真的能相信檢警不會濫用人民的個資嗎?舉例而言,今年至少有2起警察濫用職權洩漏個資的事件,像是某派出所副所長翻拍新冠肺炎確診病患的行蹤資訊傳給友人,輾轉流傳到Line群組及臉書;以及員警偷查IG女網友的個資。
3|基本權利保障安在哉?
大法官在釋字第631號中明確指出,通訊監聽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必須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事前審查」。也就是說依據科技偵查法,檢警可以科技監聽、GPS跟監、手機與個人通訊App軟體監看,可能會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祕密通訊自由、言論自由、行動自由、居住自由或集會結社自由,而易有違憲之虞。此外,所謂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判斷模糊,且檢察官一個人就可以決定是否監察,可能抵觸釋字第631號解釋的意旨。
最後,我認同科技日新月異,犯罪手法也是,而偵查手段也應跟進。但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是國家的根基。因此,國家的權力不應無限擴張,而應該自我節制。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65700
通訊保障與監察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到底能不能偷錄音來當作證據?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許多陷入糾紛的人。
在通姦、和解或是其他談判過程,往往雙方在面對面談判時會因為環境、情緒而口吐真言,但到事後又改口甚至是偽造事實,而做出完全不一樣的陳述。
因此,能不能在溝通的過程中「偷錄音」,還原真實的對話,就變得相當重要。
🎸原則上,依照刑法第315-1條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是構成犯罪的,而且也可能同時違反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不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有一個例外的免責規定。只要
1⃣你是通訊的一方
並且
2⃣不是出於不法目的
那麼偷錄音的行為,就有可能不罰。
因此,如果你利用與對方談判的機會,為了正當合法的目的而在談判過程中偷偷錄音,就有可能合法。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竊錄「他人的對話」,例如配偶與小三的通話紀錄、對話過程,就算目的正當(例如抓姦),仍然是違法的。
🎸還有什麼情況算是正當合法的目的呢?
舉例來說,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在原告的診所任職,但是為了工作與薪資產生糾紛,為了在勞資調解與訴訟程序中能夠保留有利事實,便在與雇主(原告)對談的過程中偷偷錄音,以求自保。
每次的錄音,被告都是通話中的一方,法院認為被告又是為了保全訴訟證據,因此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的免責例外,因此判決被告偷錄音的行為無罪。
🎸而最常見偷錄音但違法的情形,就屬竊錄「他人的對話」了。
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刑事判決,被告為了要抓姦,就在配偶的手機安裝錄音功能,竊錄配偶與小三的對話。被告雖然主張自己是為了要提告妨害家庭才進行蒐證,但法官認為被告並不是通話的一方,就算目的有所正當,但不符合免責規定,因此判決被告有罪。
碰到任何糾紛,如果有正面對談的機會,通常我會建議把過程紀錄下來,加速問題的解決,不僅日後談判能夠拿出來辨明是非,在訴訟上也能成為有力的證據,永遠都要記得「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通訊保障與監察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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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46 違法的GPS偵查
03:39 科技偵查法規定了什麼?
06:13 爭議最大的設備端通訊監察
08:16 科技偵查法的其他問題
09:30 我們的觀點——想上太空也要做好準備
10:43 我們的觀點——該怎麼做才好?
12:06 問題
12:30 結尾
#科技偵查法 #打擊犯罪 #保護隱私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公告周知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https://bit.ly/3b3kJiv
→最高法院審理106台上字第3788號王育洋妨害秘密案件新聞稿:https://bit.ly/3b0eP1M
→釋字第689號解釋:https://bit.ly/3b8ZxYu
→【投書】無視人權與民主參與的科偵法草案:https://bit.ly/3nforbg
→立法院-「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報告:https://bit.ly/389dq72
→科技偵查法草案評析 -- 提供於立法院民國109年10月8日公聽會意見與會後補充:https://bit.ly/2JHUbs3
→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上集:https://bit.ly/358fhaj
→「科技偵查法」GPS、空拍偵蒐規範寬鬆惹議 法界:偵辦效率不應犧牲隱私:https://bit.ly/35778mE
→廖伯威/科技偵查會不會成為極權的幫凶:https://bit.ly/3naj3Gr
→林俊宏/《科技偵查法》擴張國家監控人民權利:https://bit.ly/3o7L1nw
→林誠澤/還沒上太空就進場維修的《科技偵查法》?:https://bit.ly/3obNoWl
→科技偵查法 辦案還是偷窺?:https://bit.ly/2KWnzew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聲明:https://bit.ly/3pLI6kN
→【法務部搞007】強推科技偵查法侵人權 App用戶恐無辜受「駭」:https://bit.ly/3rPzknK
→《科技偵查法》「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界反彈:法務部是沒事做了嗎:https://bit.ly/2Mqjq2R
→用LINE通話可被監聽 《科技偵查法》准植入程式搜證:https://bit.ly/2LhLjcW
→認識科技偵查法草案中的五種偵查方式:https://bit.ly/2X6YvE7
→《科技偵查法》草案嚴重侵犯隱私權 律師提醒有違憲疑慮:https://bit.ly/358x3KB
→科技偵查法恐威權再現?綠委:應保留法院核發監聽票以避免濫權:https://bit.ly/3nbgTGK
→科技偵查法 蔡清祥:待彙整研議各界意見後修正提出:https://bit.ly/2X9YqzM
【 延伸閱讀 】
→【開放文化觀點】數位身分證在台灣:被低估的隱私及資安風險:https://bit.ly/35apnaW
→GPS監控方式之偵查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https://bit.ly/2Mzxo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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