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兵法》:沒用的主管,比下屬更值得開除】
一家公司好不好,除了老闆是否膽大心細,選賢與能更是重要。
很多人只喜歡教導「新人」要怎麼適應職場規則,卻沒有思考有些公司之所以腐敗、良莠不齊,不正是因為太多資深前輩不知進取、只顧被捧享樂、胡亂下令、越來越懶散所導致的嗎?
台積電前董事長 #張忠謀 總是將《#孫子兵法》放在桌案上時刻溫習,在於這本僅有 13 章的萬年兵書,其實傳遞很多精妙的治國、經營公司的奇謀法則。
其中,中高階主管的品格與能力,就是孫子最看重的一環。
我們總是將焦點放在職場菜鳥,但最關鍵的其實是「中高階主管」這樣的老鳥,相較起基層員工,他們更能撼動公司基石,是公司的隱形命脈。
他們必須樹立原則,懂得辨識偷雞摸狗卻自以為是的資深下屬,將其默默拔除,一視同仁。
他們必須慧眼識珠,懂得篩選優秀,勤奮努力的人,給予他們鼓勵獎賞,讓他們忠心跟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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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忠謀在退休之前,特別約 3000 名屬下單獨吃飯,根據他們的行為、專長和想法,安排他們適合的主管職,由此可見「資深人員」的重要性。
美國前總統羅斯福、尼克森、小布希與布希,坦承很多政策都是借鑑《孫子兵法》,稱讚東方哲學簡直博大精深。
是的,關於職場生存、經營公司,甚至是帶領國家的法則,「謀聖」孫子早就告訴我們了。
春秋戰國時代很混亂、百姓民不聊生、諸侯各懷鬼胎,這種誕生在亂世的奇謀兵法,挪用到現在民主自由的太平盛世,可謂綽綽有餘。
接下來就讓孫子現身說法,給老闆和小兵們開眼,觀察主管到底需要具備哪 5 項特質,才有辦法讓一家公司慢慢邁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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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孫子兵法》的「始計篇」,孫子只用 5 個字,點出「中高階主管」必須具備的特質:
智、信、仁、勇、嚴。
孫子要求將帥須得擁有「足智多謀、賞罰分明、愛護屬下、勇敢果斷、樹立原則」的五種特質。
首先分析「智」和「勇」,一個優秀的高階主管,他不只很快就能掌握公司現階段的方針,更懂得觀察其他競爭者,從中摸索出如何讓公司改革創新,把原有商業模式再做突破,樹立個人特色。
企業經常模仿來模仿去,一旦墨守成規,就是等著被取代。
拿我之前寫的三星會長李健熙的文章舉例,李健熙就是看到半導體的潛力,鼓吹父親投資半導體,當父親瞻前顧後之時,他索性一不做二不休自己出資,最後開拓新格局,讓三星走向世界。
身為一個主管,他不能夠再做小兵們做的事。
他必須和老闆一起思考公司未來方向,懂得將眼光放遠,觀察時代脈動,開闢新的 TA ,或是創造出另一種商模,且光想沒有用,必須要有勇氣去實踐,不要害怕。
待佈局過後,接下來就是耐心等待,畢竟改革都是需要「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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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信」與「嚴」,觀察台灣職場怪現象,往往是資深前輩佔著茅坑不拉屎。
礙於對方年資久,高階主管不好意思勸告他,不好意思要求他們做事,只好委屈菜鳥或是能力好的人,告訴他們吃虧就是佔便宜。
另外,有一群高階主管是「空降部隊」,他們不敢大刀闊斧革新,擔心資深員工不理他、直接找老闆告狀。
在孫子的眼裡,這是滿嚴重的情況。
老闆和中高階主管必須取得共識,老闆篩選高階主管時要「萬分嚴謹」,選擇之後,就是嘗試信任對方的識人能力。欸,畢竟是你選出來的呀!
孫子認為高階主管必須相信自己,資深與菜鳥都要一視同仁,若想讓一家公司進步,員工的「忠誠度」非常重要,若老員工怠惰不聽話,主管必須嚴明軍紀。
孫子鼓勵高階主管不要害怕,不懂分寸的老員工就慢慢地把他們流放,至於如何做?這就是得另開一堂《孫子兵法》的計策了。
相對地,對小兵和老闆來說,一個高階主管如若太沒原則,讓資深人員各行其道,基本上是不能追隨跟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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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仁」,香港巨富李嘉誠曾把自己的用人之道,總結成這樣幾個字:「以誠感人者,人亦以誠應之。」
主管要樹立嚴明紀律,可是對待下面的人需要溫柔,需要展現仁義,讓他們心甘情願為自己打拚。
日劇《半澤直樹》裡頭有句台詞:「下屬的功勞是歸上司的,上司的過失是下屬的責任。」
這部劇說的沒錯,這是職場經常發生的狀況,卻無助於公司整體的進步。
下屬之所以做事,主要依循主管給出的方向,所以主管必須要有「仁」與「勇」,當發現自己提出的專案是錯誤時,要敢於承擔自己的判斷失誤。
曹操在行軍中規定,如果士兵踩到百姓耕種的麥田,將處以死罪,某天他自己不小心違反規定,遂當著全部軍隊割髮代首,向下屬們承認錯誤。曹操這個舉動,反讓他贏得屬下尊敬,最終取得官渡之戰的勝利。
一味推諉卸責,只會在會議上滿嘴跑火車;不給明確方向,只想要底下的人想辦法;不懂得客觀檢視局面、一視同仁,只顧著胡亂護短。
這種高階主管,雖然不見得是鍾明軒口中「失敗的人類」,但確實會讓底下員工「心很累」,非常難做事。
原文刊載 :#Adaymagazine
https://www.adaymag.com/2020/11/14/the-art-of-war-and-career.html
過失責任原則舉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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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水流下之後,國家應該負責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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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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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2 日,台中市二家六口前往南投縣仁愛鄉武界栗栖溪河床搭帳篷露營,但因溪水暴漲,導致四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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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表示,武界壩六號排洪閘門在凌晨 4 時 12 分、 5 時 8 分曾經發生閘門異常情形,值班人員發現水位異常後先關閉閘門,後將控制電源直接關閉並通報, 6 時 50 分左右接獲告知,下游民眾遭水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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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憾事的栗栖溪旁邊,都設發電廠、及南投仁愛分局設立的警告標示,表示這溪上游有水壩電廠,隨時會放水,不要下溪會沒命。
武界壩下游的濁水溪也設有警示牌,告知民眾不要進來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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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國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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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裡其中一名生還者表示不排除申請國賠,引起社會輿論一陣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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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甚麼樣的情況國家應該賠償呢?
《國家賠償法》規定有兩種樣態。
第一種是:人。
也就是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違法。因為公務員是為國家做事,如果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且有「故意、過失」的話,就可以要求國賠。
太陽花國賠案中,法院認為警察在強制驅離時違反比例原則,民眾則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獲判賠償,就是屬於公務員違法的這種。
不過比較特別的是,如果公務員的違法行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此時賠償機關還可以回過頭來向公務員求償。
第二種是:物。
在設施的狀況下,我們採取「無過失責任」。縱然很努力,但仍不符合一定水準的設施使民眾受傷,國家還是必須賠償喔,這樣對受傷的民眾比較有保障。
舉例來說,小編跑去把馬路挖出一個大洞,然後好死不死老闆行經時摔車,雖然這不是國家的錯,但老闆還是可以向政府請求國賠。
這樣好像很多人覺得有點不公平。
所以後來修法時,就做了一些調整。
如果在「自然公物」的地方,例如開放的山或是水域,如果有「適當的警告標示」,人民還要進去,國家免除負責。
或是如果是「自然公物裡的人工設施」,如果有「適當的警告標示」,人民還要進去冒險使用,產生了損害,國家就可以減輕責任,或是免除責任了。
好的,那問題來了,本案究竟是什麼狀況?
其實比你想的還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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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營傷亡,誰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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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真的非常複雜。
我們先看「物」的角度出發。
因為本案是在「河床邊露營」被水壩放水沖走,不是被河川自己暴漲沖走,在這種「人為外力」影響下,要說事故是大自然(自然公物)本身造成的,可能有一定的困難。
另外,這件事算不算「使用自然公物裡的人工設施」所導致?也會有一定的疑問,因為露營本身應該跟水壩的使用無關,也就說今天這場災難和「設施本身使用」或許比較無關,因為這是水壩本身放水所造成的結果。
因此也有人持不一樣的意見,認為這種狀況就是和水壩本身的瑕疵有關。不過稍稍注意一下,因為如果這是由「台電」管理的水壩,並非由公權力所直接經營,就會有觀點認為成立「公共設施」的國賠,可能性比較不高。
(但都還是要交由最終法院判斷,這邊只是提出各種被討論的觀點,不代表是答案。)
如果回到「人」的角度。
就要回到公部門對於水庫的管理或監督有沒有「故意」或「過失」。然這件事情目前的事實還不清楚,也就無法進一步判斷有沒有違反職務,甚至有沒有「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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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告示牌了嗎?
不過很多人說不是有「告示牌」了,這樣還有問題嗎?
當然有!
我們假設一下,如果告示牌藏在很隱密的地方,根本無法發揮功能,那這樣會有問題。假設告示牌很清楚,也不代表就當然可以知道下面是否有人,是否放水就算合法。
所以現在在事實都不清楚的狀況下,我們沒有辦法做出判斷,只能從法律的規範中跟大家說明一切可能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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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中,沒有人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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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海洋、溪流,水域本身便具有強烈的不確定性,尤其是在夏天這種可能隨時有強降雨的季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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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次經驗可以檢討,公部門是否有哪些機器需要檢修,或行事流程需要再確認和補強,民眾也必須為各自人身與財產安全負責任,切勿視專家意見和警語於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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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一時苟且,可能帶來一生遺憾。
或許我們能做的,就是在事實還沒有清楚前,不要急著進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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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過失責任原則舉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國賠!白色的明天在等著我們】
就~是這樣喵
▌故事從這裡開始
那是2017年的最後一天,桃園很冷,可以吐出白氣的那種,當時天色朦朧,細雨紛紛。小謝騎上機車準備前往目的地,不料雨勢漸大,視線也隨之模糊,就在行經蘆竹區某路段時他連續騎過數個坑洞,就像人生起起落落,突然他失去平衡撲通倒地一厥不振。此時他眼角流下的不是淚水而是雨水。醫生說鎖骨斷裂,他不能再戴自己最愛的鎖骨項鍊。
「我操你媽的桃園。」(設計情節)
▌路上坑洞害人摔車是誰的錯?
在這種沒有其他加害者,只有坑洞與他們的產地的情形,難道就沒有辦法向誰討個公道了嗎?錯!其實還有個隱形的加害者喔,就!是!國!家!(導播音樂請下)#國家賠償法第3條 說,國家在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 時必須跳出來賠償人民的損害,意思是國家對提供給民眾使用的設施有管理能力時,國家理當要盡到維護的責任,如果設施 #不符合安全使用狀態 造成民眾受傷,國家就要對人家負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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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國賠法就 #設施違法 的賠償是採 #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就算國家已經盡到維護義務但不安全的設施使民眾受傷,國家還是必須賠償喔,這樣對雖爆受傷的民眾比較有保障~舉例來說,小編跑去把馬路挖出一個大洞(以身試法的me),然後好死不死老闆行經時摔車(絕對是巧合),雖然這不是國家的錯,但老闆還是可以向政府請求國賠,再因傷停工順便放小編假,一切都非常美好。
▌國家賠償報厚哩災
國家賠償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剛剛說的 #設施違法,第二種則是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違法,因為公務員是為國家做事,小弟有錯,大哥(公務員的所屬機關)自然就要出來擔!太陽花國賠案中,法院認為警察在強制驅離時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而判賠遭毆打的民眾,就是 #公務員違法 這種,不過比較特別的是,如果公務員違法是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此時賠償機關可以回過頭來向公務員求償~
▌小謝有拿到錢ㄇ
有的!雖然訴訟中一直吵負責賠償的機關到底是 #台鐵局 還是 #桃園蘆竹區公所,大家踢皮球踢的不亦樂乎,但法院認定有土地所有權的台鐵有管理維護的義務,因此要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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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大家要記得,以後遇到這種鳥事可以爭取看看國賠,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小編我要繼續在往辦公室的路上挖洞了,請大家祝老闆健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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