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雨不斷,正事還是要做。
前幾天,跟大家報告了安全帽改裝規範的新聞追蹤,我們接著補充安全帽的其他規定。
比方說,騎乘機車之所以需要配戴安全帽,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項第6項規定,未戴安全帽應處以500元罰鍰。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商品檢驗法》第2條與第6條授權,標檢局負責檢驗安全帽合格與否。
也就是說,國內所有安全帽,都需要標檢局檢驗通過、有CNS標章才能販賣,僅標示其他國家標章(比如美國DOT、SNELL、日本JIS、歐盟ECE)仍不能直接販賣。
那麼要如何分類安全帽呢?大家平常口中「瓜皮帽」、「四分之三」,即是用形狀來分類,而國家標準其實有四種類型,依據包覆程度,分為:半罩式(a.k.a. 瓜皮帽)、半露臉式(比半罩式多覆蓋後腦勺一些)、露臉式(俗稱四分之三,只有下巴沒有罩到)、全罩式(連同下巴都罩起來)。
如果按照檢驗強度(衝擊吸收性、抗穿刺能力)分類,可為普通型及加強型。四種類型安全帽皆有普通型規格,露臉式跟全罩式另外有加強型版本。
從歷來的交通事故統計跟常識,其實露臉式、全罩式安全帽保護範圍大,相對安全,那為什麼還有半罩式跟半露臉式呢?
根據標檢局臺南分局的考察報告,我國安全帽CNS標準主要參考日本JIS規定而訂,雖然兩邊對於半罩式的定義不盡相同,但考量台灣夏季溫度高、濕度高等氣候因素,因此標檢局仍建議保留半罩式安全帽作為消費者選項之一;此外,半罩式安全帽截至今年之報驗數量佔全部14.6%,可見流通率仍高,貿然禁止也有欠妥當。
然而,在調閱資料後發現,標檢局臺南分局有意修改相關規定,曾於2016年提案(CNS 2396 草─修 1050492)。
新舊草案主要區別在於,將安全帽分類重新定義:形狀上,第1種(普通型)只包含半罩式及半露臉式,露臉式及全罩式均提升為第2種(加強型);騎乘適用規定部分,機車總排氣量未滿125 c.c.還是可以配戴普通型,但加強型則適用於所有非競賽型機車。
在草案研擬過程中,因少數廠商反彈(成本提高等因素),使標檢局無法凝聚業者共識,進而推出折衷方案,將合乎普通型規格之露臉式、全罩式分別稱為「準露臉式」、「準全罩式」。看起來緩衝的方案,卻也使新草案缺乏顯著進步,因此標檢局內部已經宣告廢止2016年草案,確定維持現行2007年版標準。
各位朋友們,看到這裡你覺得合理嗎?騎乘機車出車禍時,半罩式安全帽也許沒有噴飛,但頭部沒有被覆蓋的部分可能已經受傷,是不是應該逐步淘汰半罩式或半露臉式安全帽?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後續我們會追蹤相關議題,考慮針對騎乘機車佩戴安全帽等規定進行修法,讓安全帽不再淪為有戴跟沒戴一樣、介於「有跟沒有之間」的附屬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排 氣 管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4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原則:全面審查(功能最適說)
(二)例外:判斷餘地(降低審查密度)
1.行政機關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專利法上對於何謂「高度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固應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惟主管機關之判斷所根據之事實,是否符合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原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如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主管機關判斷專利舉發事實所憑之證據,有顯然疏失,而為主管機關據為判斷之基礎者,其所為之處分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此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否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無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208號判決)
2.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1)地價評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178號判決)
(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22號判決)
(3)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683號判決)
(4)公立國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503號判決)
(5)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6號判決)
(6)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840號判決)
(7)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號判決)
3.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事後不可能重複
(1)任用資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893號判決)
(2)職務調動考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961號判決)
(3)考試決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4)考績評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99號判決)
4.涉及機關之預估或風險評估
(1)媒體多元減損、言論集中化之預測評估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13號判決)
(2)核能運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201號判決)
(3)環境危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三)例外的例外:判斷瑕疵(J319不同意見書)
1.程序是否違法
2.事實認定有無錯誤
3.逾越權限
4.濫用權力
二、行政裁量
(一)原則:法院尊重(權力分立)
(二)例外: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
(三)實務見解整理
1.裁量濫用
(1)不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蜉空氣污染防制法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縱其罰鍰之上限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額度,然以到案之時間為標準,提高罰鍰下限之額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J423)
蜉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之規定,係對於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者加予處罰,如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其處罰之方式為「按日連續處罰」,而「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惟其所定期限,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合理審酌。亦即就該案情形,其所定期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有實現改善之可能者,方符本案立法意旨。故法律縱對改善期限未設規定,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權。倘其任意裁量,致所定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者,則以該裁量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非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1號判決)
(2)不當連結之禁止—汽機車行車執照之換發
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704號判決)
2.裁量怠惰
(1)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罰則規定之裁量基準:「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20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二)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20萬元者,處1倍之罰鍰。」就應處1倍之罰鍰部分,為法定最高額度。稅捐稽徵機關如據以對應扣未扣稅額超過20萬元之過失行為裁罰,因其較諸故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為低,非不得依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將裁罰倍數予以調低,以示有別,而符合法規授權裁量之意旨。倘逕處1倍之罰鍰,未具體說明審酌應處法定最高額度之情由,可認為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消極方式行使裁量權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得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銀元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即規定針對不同之違規程度,輕重之違章情節,予以相對之處罰。主管機關於裁處時,固有其裁量之權限,惟就不同之違法事實裁處罰鍰,若未分辨其不同情節,自不符合法律授權裁量之旨意,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出於恣意而屬裁量怠惰,所為處分即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807號判決)
3.裁量收縮至零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之規定,暨本條係為「求處罰允當」之立法理由,並參酌行政罰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曾以98年12月1日法律決字第0980049815號函,就裁處罰鍰時得否減除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之支付金錢負擔一節,所為得斟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等語之見解,應認就同一行為已受緩起訴處分而附有支付金錢負擔之受罰者,另為行政罰之裁處時,關於該受罰者是否因緩起訴處分所應履行之金錢支付而影響其資力,屬裁處罰鍰時應予審酌之事項,即裁罰機關應就此情狀予以審酌之裁量權已減縮至零,始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58號判決)
三、考題觀摩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1.經濟部前揭函釋係何種行政命令?
2.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所定「儲槽容量」?(107檢事官)
📌答題關鍵📌
行政行為定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判斷瑕疵。
(二)為維護交通順暢,公路主管機關宣布,春節假期期間,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者,一律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甲於除夕夜出外採買除夕夜所需之火鍋料,由於找不到停車位,因此在超級市場旁之消防栓前停車。甲買完火鍋料後,發現已被逕行舉發處罰新臺幣 1,200 元,甲認為其違規停車僅有 5 分鐘且並未造成任何交通妨害,應處以最低罰鍰新臺幣 600 元即可,一律科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之處分違法。試自裁量權行使之觀點評論此項罰鍰之適法性。(103警特法制)
📌答題關鍵📌
裁量怠惰、裁量收縮至零、無裁量瑕疵請求權。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排 氣 管 在 重車日誌-教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什麼我會這麼堵爛李婉鈺?
#為避免這裡變成政爭版因此只會出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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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我會堵爛的原因只有一個, #那就是因為他們完全把洪慈庸辦公室的努力當成空氣, #繼機車黨之後我就對這種只想收割別人努力成果的人感到很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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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到9/8號,李婉鈺突然冒出了一個說要去幫車友爭取合法改裝的權益,教士和洪辦看了就是整個黑人問號,後來才得知他們說「因為座談會後續沒有結果因此要去幫大家詢問。
從他們回應的:
「現行交通規則裡,就已經有針對車的某些部分改裝項目有規定,例如:排氣管、隔熱裝置、燈,而且是在96年修的,針對這些部份已經不合時宜,並不是你說的完全沒有針對改裝的規定喔」
就能大概得知,他們完全不知道7/6號有進入公總開過一次內部會議,因為這些東西教士在6/11當天立院公聽會就講到快爛了,結果他們還是繼續說"現在已經有規定"就能大概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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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我沒差,反正你們要辦公聽會跟我沒關係,結果最噴飯的是在9/14的文宣中直接講了「 #經過他們的討論後得到六項結論」,我只好奇,他們討論的東西到底是誰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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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講了一大圈,文中就只有提到他們辦公室與蔡易餘的努力以及現場參與的車友,教士看完後只想問
#請問最該感謝的洪慈庸委員與她們辦公室同仁怎麼消失了?
#這整件改裝規範改革案的推動與執行都是由她們在主道的。
#怎麼突然就變成李婉鈺去開個會就幫大家得到這些結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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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別人辛苦努力去推動爭取的東西都當成空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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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教士會批評李婉鈺在炒作民粹?
從4~5月改裝瘋狂取締事件爆發後,教士就開始奔走各個團體、部門去詢求解決的管道,好不容易在5月初劉建國委員主動邀約環警監三方高層與車友代表到他的辦公室開調解會,並於5/24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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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沒想到李婉鈺在5/21時就開了一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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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邊教士想問,請問召開公聽會的用意為何?
如果是想解決事情的公聽會,不應該是找出問題出在哪下去討論並解決嗎?政府部門的怠惰造成的傷害,我們就該找出製造傷害的原因並且下去解決。
結果我們看到的公聽會不是這個樣子,整場會議的重點就是在重覆著過去政府部門造成的傷害,並由陳為民大哥及眾多車友在底下輪番開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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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大家都很不滿,也都很想砲。可是如果只是為了開砲而砲,那為何還要這麼秏工的搞了一個大型公聽會?整場公聽會我只感覺是公部門找幾個替死鬼在檯上當草人給群眾釘,讓群眾發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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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直朝著他們製造出來的傷口撒鹽,可是我們偉大的婉鈺委員有替大家找到避免傷害再次造成的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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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後也沒有聽過任何動作或規範的執行。反倒是造成我們這些積極與公部門溝通、找出解決方式的人的困擾。因為當環警監三方都釋出溝通善意的同時,卻還是要承受著這樣民粹式的批評聲浪。
#你身為一個政治人物不就該是要去避免這種事發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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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在5/23劉建國委員辦公室開會時也多了一些緊張氣氛,而教士也在場上花了一點時間與官員們說明了現在狀況到底出在哪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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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當天得到的一些正面回覆包括了:
警政署即承諾會重新將103年6月20日第1030108205號函規各部,停止一切無聯合稽查所做的取締改裝動作。並調查、停止台中市警方取締獎勵案。
而環保局則由專員帶回教士的PDF檔,內部提到的改變措施是「 #排氣管噪音臨時檢驗制度應改變成統一以各環保期數上限為主而非各車出廠噪音值」
↑這點在6/11立院公聽會時,環保署官員也有明確和教士表示之後會改成這種做法,不過這好像也變成李婉鈺提出來的政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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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李婉鈺委員做了些什麼呢?後續有看到她在市議會上質詢一些和當初公聽會差不多的內容,底下的民眾當然會覺得官員在打太極,可是事實上是因為她問的東西就是只能讓人打太極的東西啊! 我們要的是改變的方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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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接著,身為交通委員的洪慈庸委員跳出來了,帶著她那充滿熱忱的辦公室團隊著手規劃了6/11的立法院公聽會。而教士也針對這次公聽會製作了一份近萬字的書面企畫書,內部包含解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漏洞以及機車可以改裝部份的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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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當天得到的效果是很好的,警政署隨即於6/13的警署交字第10601044852號公文中要求暫停取締卡鉗、LED頭燈與USB車充等相關有爭議項目。而環保署一樣繼續進行他們的排氣管噪音認證制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則是承諾會儘速召開會議討論機車可改裝項目之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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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7/6日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的會議中,也很快的就定案許多可改裝的項目,並承諾會儘速將有爭議項目討論結議完後,公佈正式的行政命令。(消息指出最快是年底會出來)
#這些都是洪慈庸與其辦公室同仁努力去PUSH出來的
#那我們很努力在替車友爭取權益的李婉鈺委員在哪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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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莫明奇妙的9/8號宣佈要召開913公聽會(?),然後請洪慈庸辦公室去詢問公總進度?結果就是交出了一份目前還是半成品的報告。 #沒錯就是你們看到那個行車影像紀錄器跟USB還需要釐清管理責任的那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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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公總交出半成品的報告就算了,但是卻隻字不提洪慈庸委員他們的努力?這心態是怎麼一回事??最有趣的是在一開始都在強調改裝法案改裝法案,XXX勒都4個月過去了妳還不知道改裝和法一點關係都沒有嗎?都多久了還在跳針?
#真的是很用心要替車友爭取權益還是努力收割洪慈庸辦公室努力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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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笑的是…
#李婉鈺他們那邊的人從頭到尾都不知道她們沾沾自喜拿出去秀的東西通通都是出自教士的手上
#還質問教士一個民眾能去推動什麼制度改革
#質疑我是否一直想邀功?
我只想說,我如果邀功邀很大的話怎麼連你們李婉鈺辦公室的人都不認識我?而且這整起事件,真的要算功我也沾不上邊
因為教士只是一個提出改變方向的執行者, #真正去努力推動的還是洪慈庸委員與她辦公室的同仁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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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李婉鈺在9/14的那份貼文就讓我看的十分火大,最該感謝的洪委員隻字不提,請問一下,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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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李婉鈺你們要告我毀謗了嗎?可是我都在陳述事實啊?
#當然也許有些語氣可能重了一些這邊要對妳說聲抱歉
#不過我陳述的絕對都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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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你們願意在這些改裝相關議題的貼文上通通標記洪慈庸委員與她辦公室同仁的努力,我絕對會大聲的給你們一聲讚。
#因為我就是不想要看到最努力認真做事的那個被人忽略功勞給人收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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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提到的東西都有相關的文件、圖檔、照片、貼文佐證,如果李婉鈺議員想要針對我說「什麼事都沒做」的這點做反駁的話,我很歡迎你們公佈一切由你們主導而由政府部門發出的行政公文。
那我絕會對大大的針對我指控「妳什麼事都沒做」的這點來一個極度巨大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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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教士要表達的東西,文章長到靠北相信沒幾個人看的完,所以我的重點只有一個
#推動改裝制度改革的人是洪慈庸委員請不要把她當成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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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會有車友覺得教士很無聊,幹麻破壞團結(?),但事實上,台灣人如果要進步,就是該停止這樣民粹式的行為。
#謾罵已經造成的傷害對於未來無濟於事
#真正能解決的只有尋求制度內的理性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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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也很歡迎李婉鈺私下和我聯絡,而不是派一個副主任來和我筆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