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魔人的勝利?綠色果然是原諒的顏色?看啊!民進黨耶!不提出解決方案?先解決提出問題的人!果然是很台灣價值!未來若真修法完成,在見警率低加上民代要求警方用勸導取代開單的情況下!那未來這些每日你我都會遇到且影響諸多守法駕駛人和居民的違規行為將會變的更加嚴重!受累的只是民眾和警察!>
提 案 人:陳歐珀
連 署 人:莊競程 陳亭妃 賴惠員 賴品妤 莊瑞雄 林楚茵 吳玉琴 楊 曜 黃國書 黃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劉世芳 陳明文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范 雲
案 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 19 人,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係民眾得檢舉違規之相關規定,然隨著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檢舉達人的出現;民眾協助交通違規檢舉雖可減輕有限的警力,但過於浮濫也造成不少的民怨。再者,交通違規案件由執行公權力之執法單位開罰,大多透過標準檢驗器具來認定取締,而民眾檢舉案件依據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雖仍需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但民眾使用的手機未必經過標準檢驗,在合法認定上恐有不足。為維持交通違規檢舉的公正性,並防範檢舉達人過度檢舉而造成警力負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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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外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民眾檢舉項目大幅縮減,未來佔用機車停等區、不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者等等,全都不得檢舉只能靠警察開單,消息一出後,立刻引發正反兩極意見
消息一出後,立刻掀起討論,PTT鄉民也轉發分享,提到雖然道安相關專頁一片罵聲不過地方社團都一片叫好,原PO認為未來馬路根本變成停車場,連直線行經行人穿越道也不需禮讓行人,「因為被檢舉通通不會舉發」,其他網友也紛紛留言回應,「違規合法和犯罪除罪」、「各位要怎麼死還不知道呢」、「歡迎進入大臨停時代」、「鼓勵車子撞死路人吧」。
不禮讓行人不能檢舉?網轟爆警政署草案:鼓勵撞死人嗎
https://news.tvbs.com.tw/life/1369431
立法院委員陳歐珀等 19 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條文修正草案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68978.00
標題[爆卦] 檢舉達人的末日來了嗎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7216158.A.FD3.html
交通會客室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02:05 #品格教育可能是宗教入校破口? 今日市議員林易瑩針對國小校園晨光時間志工入校教導品格教育的課程內容提出疑慮,根據中央品格教育網內容指出,品格教育具體推動內容結合了三好校園、靜思語、彩虹品格教育、弟子規及讀經教育等,其中三好校園的前身為1998年星雲大師與時任國民黨副總統連戰共同推動的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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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願意為了滑手機而吃罰單嗎?】
不論是開車或騎機車,在停等紅燈時,你有為了打發這幾10秒的時間,拿手機出來滑一下嗎?看起來好像不是很嚴重的小動作,其實可是違規的喔!
🎸為什麼等紅燈不能滑手機?
有民眾騎機車行經高雄市路口停等紅燈時,因為使用手機,剛好被巡邏經過的員警看到並攔查,當場舉發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開立交通違規罰單。
基於車輛在停等紅燈時,只是因為號誌而暫時停止,在號誌變換綠燈後就會立刻前行,還是屬於車輛行駛的狀態,所以員警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開罰騎士1千元,如果是汽車駕駛人的話,根據同條第1項規定,可開罰駕駛3千元。
會這樣規定在於避免駕駛人在騎駛機車的同時,因為用單手拿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或做其他行動,例如傳LINE、發IG等,而影響駕駛人行車操控,導致注意力分散,在遭遇緊急狀況時無法迅速反應,可能將造成煞車不及等行車危險。
另外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包括機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外,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第1項也有相同規定。
🎸只是拿手機出來看一下也不行?
這就要取決於「看一下」所包含的動作,有一則判決是機車駕駛人主張當時停車等紅綠燈時,為了解距離上班時間還有多久,拿出手機看一下時間,並沒有進行任何操作就被員警當場攔停舉發。
但法院勘驗舉發員警所錄製的採證錄影光碟,影片中舉發員警發現駕駛人騎乘機車正在停等紅燈,機車沒熄火,低頭手持行動電話目視,並以右手拇指觸動行動電話螢幕,員警則上前告知駕駛人停等紅燈也不能使用手機,接著對駕駛當場舉發違規。
判決指出,如果在駕駛中(包括未熄火停等紅燈期間),以手指觸動查看行動電話等情形,就屬於規定中「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數據通訊」的範圍,因為駕駛行為本來就應該隨時注意路況,不容許在駕駛行為中有手指觸動、查看行動電話訊息等動作,而失去注意安全駕駛的行為。
加上駕駛往往在使用行動電話時,會造成肇事的高度危險性,而影響用路人及駕駛人本身的道路交通安全,屬於礙於駕駛安全的行為,所以只要有持取手機以手指觸動、查看,就算用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數據通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63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470 號行政判決)
🎸使用手機架也會被罰嗎?
現在許多人會在機車龍頭上加裝固定架,方便邊騎邊看手機,可能是為了抓寶、玩手遊或追劇,也可能是為了導航,明明汽車駕駛可以使用車用導航,如果只有騎士要被罰,似乎也不盡公平?不過現在駕駛使用手機架滑手機可以說是「灰色地帶」,雖然有影響行車安全的疑慮,但警察應該依循法規,不能牴觸字面上的規定開罰。
而警政署表示,規定是騎車或開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等裝置為限,但駕駛將手機放在手機架上,觀看影片或玩遊戲,因為不是用手拿著,難以視為違規行為,警察也只能口頭規勸,不過其實使用手機架看手機已經影響行車安全,警政署也建議交通部修法。
交通部則回應,是使用手機架就算違規,還是「看影片」才是違規、開罰的要件是什麼、怎麼舉證駕駛有「看」這個行為等,都需要進一步研究處理。
所以想滑手機到底該怎麼辦?根據《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的車輛,在道路已經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所以想滑手機時,最好還是靠路邊並且將車子熄火,不過要注意不能違規停車。
很多人不論在哪都會滑手機,吃飯也滑、搭車也滑、上廁所也滑,滑手機已經變成反射動作,有空閒時間就要滑一下,但奉勸騎車開車時還是專心駕駛,滑幾秒鐘就要掏出千元大鈔不貴嗎?還有更別當移動式神祖牌,害到別人實在母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4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原則:全面審查(功能最適說)
(二)例外:判斷餘地(降低審查密度)
1.行政機關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專利法上對於何謂「高度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固應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惟主管機關之判斷所根據之事實,是否符合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原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如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主管機關判斷專利舉發事實所憑之證據,有顯然疏失,而為主管機關據為判斷之基礎者,其所為之處分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此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否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無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208號判決)
2.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1)地價評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178號判決)
(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22號判決)
(3)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683號判決)
(4)公立國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503號判決)
(5)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6號判決)
(6)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840號判決)
(7)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號判決)
3.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事後不可能重複
(1)任用資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893號判決)
(2)職務調動考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961號判決)
(3)考試決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4)考績評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99號判決)
4.涉及機關之預估或風險評估
(1)媒體多元減損、言論集中化之預測評估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13號判決)
(2)核能運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201號判決)
(3)環境危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三)例外的例外:判斷瑕疵(J319不同意見書)
1.程序是否違法
2.事實認定有無錯誤
3.逾越權限
4.濫用權力
二、行政裁量
(一)原則:法院尊重(權力分立)
(二)例外: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
(三)實務見解整理
1.裁量濫用
(1)不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蜉空氣污染防制法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縱其罰鍰之上限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額度,然以到案之時間為標準,提高罰鍰下限之額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J423)
蜉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之規定,係對於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者加予處罰,如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其處罰之方式為「按日連續處罰」,而「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惟其所定期限,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合理審酌。亦即就該案情形,其所定期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有實現改善之可能者,方符本案立法意旨。故法律縱對改善期限未設規定,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權。倘其任意裁量,致所定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者,則以該裁量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非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1號判決)
(2)不當連結之禁止—汽機車行車執照之換發
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704號判決)
2.裁量怠惰
(1)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罰則規定之裁量基準:「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20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二)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20萬元者,處1倍之罰鍰。」就應處1倍之罰鍰部分,為法定最高額度。稅捐稽徵機關如據以對應扣未扣稅額超過20萬元之過失行為裁罰,因其較諸故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為低,非不得依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將裁罰倍數予以調低,以示有別,而符合法規授權裁量之意旨。倘逕處1倍之罰鍰,未具體說明審酌應處法定最高額度之情由,可認為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消極方式行使裁量權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得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銀元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即規定針對不同之違規程度,輕重之違章情節,予以相對之處罰。主管機關於裁處時,固有其裁量之權限,惟就不同之違法事實裁處罰鍰,若未分辨其不同情節,自不符合法律授權裁量之旨意,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出於恣意而屬裁量怠惰,所為處分即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807號判決)
3.裁量收縮至零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之規定,暨本條係為「求處罰允當」之立法理由,並參酌行政罰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曾以98年12月1日法律決字第0980049815號函,就裁處罰鍰時得否減除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之支付金錢負擔一節,所為得斟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等語之見解,應認就同一行為已受緩起訴處分而附有支付金錢負擔之受罰者,另為行政罰之裁處時,關於該受罰者是否因緩起訴處分所應履行之金錢支付而影響其資力,屬裁處罰鍰時應予審酌之事項,即裁罰機關應就此情狀予以審酌之裁量權已減縮至零,始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58號判決)
三、考題觀摩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1.經濟部前揭函釋係何種行政命令?
2.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所定「儲槽容量」?(107檢事官)
📌答題關鍵📌
行政行為定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判斷瑕疵。
(二)為維護交通順暢,公路主管機關宣布,春節假期期間,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者,一律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甲於除夕夜出外採買除夕夜所需之火鍋料,由於找不到停車位,因此在超級市場旁之消防栓前停車。甲買完火鍋料後,發現已被逕行舉發處罰新臺幣 1,200 元,甲認為其違規停車僅有 5 分鐘且並未造成任何交通妨害,應處以最低罰鍰新臺幣 600 元即可,一律科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之處分違法。試自裁量權行使之觀點評論此項罰鍰之適法性。(103警特法制)
📌答題關鍵📌
裁量怠惰、裁量收縮至零、無裁量瑕疵請求權。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02:05
#品格教育可能是宗教入校破口?
今日市議員林易瑩針對國小校園晨光時間志工入校教導品格教育的課程內容提出疑慮,根據中央品格教育網內容指出,品格教育具體推動內容結合了三好校園、靜思語、彩虹品格教育、弟子規及讀經教育等,其中三好校園的前身為1998年星雲大師與時任國民黨副總統連戰共同推動的三好運動,其他項目亦帶有強烈宗教色彩,若循此教學內容所言,難保成為志工入校傳教的破口。
市議員林易瑩再三強調,此次質詢非針對特定宗教,而是教育基本法明確指出教育本應中立,不得為特定宗教宣傳,林易瑩更要求教育局應隨時掌握現況,以預防心態嚴謹審查所有志工團體入校使用的教材,保障學童的受教權。
06:25
#強制講習,勞權教育超前部署
對今年台南勞檢員正職員工比例在市政團隊和勞工局的努力下即將提升一事,我予以肯定,但台南勞權現狀仍有不少待改進的部分,從去年勞檢清冊,可知仍有許多雇主因不同原因被多次開罰。因此,我提議市長和勞工局在台南勞權教育部分超前部署,比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道安講習模式,訂定地方自治條例,強制台南雇主於違反勞基法等相關法規時除現有裁罰外必須另參與勞權講習,這樣的做法除使中小企業和新創產業雇主可獲得完整的勞基法基本認知,避免再犯外,更可讓知法犯法的大企業付出額外的時間成本,相較於目前動輒重罰兩萬的勞基法,更能對其達成警戒目的。
依照目前地方制度法,勞資關係及工商輔導本為地方自治事項,且台北和台中都對此有比中央更嚴格的自治條例,在已有前例的情形下,我要求市政府研議於地方自治法規中,在不變動現行勞基法罰則前提下,增加強制勞權教育的可能性。
11:05
#社會住宅,越蓋越多還越少?
興建社會住宅部分,台南市政府都發局於2019年11月22日「台南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二期計畫記者會」指出公辦都更部分將可提供210戶的社會住宅,但根據2020年5月20日報導,台南市公辦都更完成招商簽約可提供戶數為180戶。黃偉哲市長表示,會在今年內達成210戶的目標,並努力爭取更多的興建戶數。都發局長指出,180戶社會住宅僅是第一期的部分,將在暑假前後開始第二期招商,預期總戶數可以超過210戶,並在3年內完成興建。我再三強調社會住宅的滾動式檢討,總是越滾越少、越滾越慢,台南在社會住宅議題上本就發展較慢,請都發局加緊腳步,迎頭趕上其他城市,另外滾動式檢討應該是隨時現下狀況做策進,而不是當成果未達期許就將未來尚未發生的事物納入現下的政績。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部分,由台南市政府提供資料中顯示,第二期包住代管計畫截至109年3月31日共媒合146件、達成率約12.1%,我能理解在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下,業者在開發新房源及媒合房客勢必更加困難,但達成率不佳仍舊是現實狀況,都發局應審慎思考策進方法。都發局長表示,第二期包租代管媒合數量截至今日已有242件,會再繼續努力讓媒合數量提升。
過去我在業務部門報告及總質詢皆多次提起社會住宅相關議題,希望台南市政府可以將好的政策持續推廣、普及,落實居住正義,也感謝在基層共同努力的夥伴,期待未來可以看見更好的達成率。台南的社會住宅或許是剛開車、開慢車,但只要目標不變,終究可以抵達終點,大家一起努力。
17:35
#消防員勸募住警器也要算評核?
針對住警器預算,在108年消防局共編列100萬元以及中央補助暨地方自籌29萬6000元購置5115顆住警器;109年消防局無編列任何預算,中央補助暨地方自籌21萬6千元購置857顆住警器,消防局長指出,目前住警器裝設率已達百分之七十幾,裝設次序第一優先的部分也幾乎完成,由於在庫存還有民間捐贈的2萬6千顆住警器,因此尚不需要編列預算購置。
我非常感謝民間團體捐贈物資、協助市府推動市政所需,我也曾在疫情期間媒合民間力量捐贈C級防護衣予消防局,然而根據「台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度防火宣導執行計畫」,消防局將勸募住警器做為消防人員業務評核標準。民間團體的付出我深表感謝,但不該以要求或記功嘉獎的方式促使基層消防夥伴必須負擔勸募的業務。消防局長指出,該份評核表是在過去裝設率較低的時空背景下訂立,目前已經沒有需求,會在總質詢後迅速將該部分廢止。
此外針對住警器裝設部分,我認為消防局在裝設住警器過程中最常接觸的三大族群,過去多由其他局處如民政局、社會局等辦理相關業務及清冊製作,消防局相對不熟悉,民眾也較為陌生,消防員登門輔導裝設住警器被當成詐騙集團或因恐懼拒絕裝設者時有所聞。希望其他局處可以更主動協助消防局,訂立明確執行計畫、建立制度,避免因各區域消防同仁與當地里長或區公所熟識程度不一,造成裝設情況出現區域差異。
透過區公所社會課通報需求、里辦公處開放民眾申請回家自行裝設、里長里幹事陪同消防員到府安裝、社會局社工與消防員聯合到府併行訪視三大族群業務等方式,在不過度增加基層業務的前提下促進各局處的互助協力,形成良性循環,才讓台南市政府的市政推動更加順暢。
27:34
#公園違停怎麼辦?
目前台南公園綠地中常有駕駛或違停汽機車之情事發生,儘管公園管理上有負責巡查之人員,但無法24小時都在原地守候,因此常需要倚賴民眾通報或檢舉,來協助取締。
我接獲陳情,陳情人以清楚拍到機車及行為人的照片向工務局檢舉,但卻獲得工務局以「《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內規定違停的罰則對象是行為人,而照片只拍到機車,難以認定機車持有者是否等同行為人。」為由拒絕開罰;但就去年的開罰記錄來看,只要檢舉人提供拍攝到機車的照片就可開罰,並未要求將行為人入鏡,這樣的結果,很明顯有標準不一的狀況,因此我要求工務局對此情形徹查檢討,讓檢舉成案的標準一致,同時也應檢討台南各公園周遭的停車空間,並加強對公園內違停和駕駛的取締,把公園還給使用公園運動、休憩的市民。
34:43
#T-bike站點怎麼架?
上述公園違停外,其實台南的人行道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汽車、機車、攤商違停嚴重,民眾無法安心行走在人行道上,常必須冒著危險走至車道外,造成諸多不便及意外險象環生。另外,人行道數量不足也是一項困擾台南很久的大問題,這兩個問題也間接導致T-bike站點的架設無法普及,因為公共自行車站點依規定須設站於公有土地,其中最為常見的公有土地便是人行道,自行車站體的設置要求最少要長度22米、寬度3.5米以上,若人行道長寬不足,便會影響到設站,同時,越少的人行道也就代表越沒有空間可供公共自行車設站,那我們的站數當然也就長不起來了。
我要求市府,末端運輸網路的規劃要盡快完成,行人的路權當然也不能忽視,透過人行道跟公共自行車站的建設以及違規取締,才是快速建置完善大眾運輸系統的捷徑。
38:41
#永康親子館咧?
永康的新生兒數量,近幾年都是台南市行政區裡數一數二多的,卻一直無法設立在地的親子館,在上次我的總質詢當中,市長也提到目前的方向之一,是針對現有閒置空間進行盤點,從中尋找適合的場地,而我在這次大會期間也督請財稅局盤點永康地區的低度利用空間,我們若有閒置的空間,就應該要有效率的運用。
在總質詢當中,我也質詢社會局長,目前永康設立親子館的規劃進度到哪裡了,局長提到在未來可能會朝向搭配社會住宅新建的空間,規劃設立親子館。我理解目前永康寸土寸金,在找尋適合設立親子館場地的方向上,不管是搭配新建社會住宅,還是閒置空間再利用,都希望市府可以加緊腳步找到適合的空間進行規劃,讓永康的小朋友能夠早日擁有自己的親子館。
40:11
#無障礙廁所空間有障礙!
永康探索公園內的無障礙廁所長久沒有維護,廁所內堆積雜物、欄杆鏽蝕嚴重,根本幾乎無法供身障者使用,且緊急按鈕離馬桶過遠,若如廁發生意外,身障者也難以觸碰求援,我認為這些缺失如果是台南各地區公園的常態,那是對身障者的需求極不尊重,因此要求工務局針對全台南所有無障礙廁所進行盤點,務必將失修的設備改善,讓身障者的生理需求也能受到保障。
41:30
#祥合公園景觀做半套!?
公七公園在今年二月風光地啟用,但近期有民眾和我反映,公園周遭的排水渠道環境仍然處於未完工狀態,今天在總質詢確認該區的負責單位為水利局,我希望市府盡快解決,應將公園裡進入排水渠道的入口圍籬設置齊全,以免有民眾或孩子誤入發生事故;接下來是登革熱好發的季節,未完成的疏濬工程導致水流阻塞易孳生蚊蟲,應盡速處理,莫讓渠道環境成為病媒蚊繁衍的溫床。水利局長則承諾,會責請相關廠商進行改善。
42:57
#公車站整修,公車停不停要說啦!
我接獲民眾陳情,近日永康區內因為有道路工程施作導致公車暫停靠站的狀況,民眾早起出門工作才發現公車不會經過,必須步行到下一站才可以搭乘,並且該路公車行經奇美及成大醫院是許多需要看診的長輩時常搭乘的路線,公車管理處卻沒有在站牌有任何標示告訴大家暫停停靠的預計時間,也沒有任何臨時停靠站的設置,造成許多民眾的生活受影響。
我一直希望台南能夠逐步培養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觀念,但倘若政府不將大眾運輸的品質提升,我們如何讓市民產生對大眾運輸的信賴感,我相信許多人都有因為公車誤點或班次過少造成時間安排延誤的經驗,這也是我一直提出要檢討的問題,希望交通局好好努力。
45:08
#工策會,若亂來不違法?
工策會長年爭議不斷,我已經在之前的會期中指出工策會的諸多疑問,但至今仍沒有改善的跡象。於是,我於今日質詢時提出幾個疑問,針對工策會成員是否為公務員及兼職是否違法一事,詢問南市府人事處、法制處及政風處,並得到三個局處回應,表明工策會並非市府法定機關,因此也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在該情況下若兼職經營其他生意,無違法問題。
這樣的狀況非常荒謬,工策會請領市府數千萬經費補助,其成員卻不像公務員受法規規範,若利用職務之便經營自己的事業也無法可罰、完全無法監督,這些結果的出現都係因於:目前台南沒有針對工策會的法源依據,對此我也一再要求市府,盡快完善工策會的相關法源,同時也要納入日落條款,讓工策會業務逐步回歸經發局。若經發局因為業務回歸而導致工作量增加無法負擔,也應該盡快研擬增加員額編制,以補齊空缺。請黃市長拿出道德勇氣,解決工策會長年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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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 在 [討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執法-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
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
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事情是這樣:小弟前幾日騎機車遇到紅燈,停在停
等區時,紅燈有顯示秒數,大約還有30幾秒
順手自前背的包包拿出手機看一下有無通知
又放回去,從拉開背包拉鍊到放回去整個過程
還不到十秒,正把手機放回去時,發現右邊有個女
警走過來,把我叫到旁邊,就開了一張罰單。
跟員警辯論後,了解原來停等紅燈在警察的解釋也
是行駛中。只要看到有人手持手機就會開罰
這兩天我一直在想這個執法標準的合理性。
在我的理解,行駛是連續移動,停等則是短暫停
止。與行駛中的狀態明顯有所差別。
即使認為停等紅燈也是隨時可行駛的狀態,而解釋
成行駛中,兩者手持使用手機的程度也應有所區別
行駛中+手持使用手機=可罰(法條規範典型)
停等紅燈+手持使用手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可罰
(法無明文)
但警方並不考慮有無疏於注意車前狀況,這樣的解
釋我個人覺得無法落實立法精神,只是警方取締方
便而已。更甚者可能會造成只有停紅燈時的低頭族
會被抓,行進中玩手機這種真正危險的反而都不管。
至於警察告訴我裝了手機架在停等紅燈時大滑特
滑的不在法條規範,他們不會管。
我只能無言了。
我這樣的想法很刁民嗎?
已提出申訴,請各位大大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75.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2467725.A.AC5.html
擦拭眼鏡、打呵欠、檢查自己的隨身物件等很多
花費短暫數秒的行為與花費數秒看手機的行為
為何只有手機被認為是危險的?
※ 編輯: look (118.168.75.110), 08/12/2017 00:29:23
不過105交99主要是警察已舉證駕駛確實不停在
按手機。
推文只是版友提供自身查地圖的經驗,我只是說如果是
類似需要較長時間操作也會靠邊熄火
並沒有特殊狀況發生,我也沒有打字連續按鍵
也不是因為警察發現才收起來,也不是警察站在面
前還渾然不知
※ 編輯: look (118.168.75.110), 08/12/2017 10:27:29
易理解。但是車輛停止狀態下,短暫的看手機,與
其他短暫行為如喝水,伸展肢體、按摩眼睛、檢查隨身物等有何不同?何以短暫看手機就
直接當成
有礙駕駛安全?而不用綜合考慮紅燈長短、有無顯示秒數,交通流量大小等其他客觀條件
?
就像105交99,駕駛停等紅燈專心在按鍵盤的事實
很明確被錄影,因警察制止才收起來,這符合有
礙駕駛安全的要件,我完全贊成。
標題: [討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執法
時間: Sat Aug 12 00:08:43 2017
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
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
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事情是這樣:小弟前幾日騎機車遇到紅燈,停在停
等區時,紅燈有顯示秒數,大約還有30幾秒
順手自前背的包包拿出手機看一下有無通知
又放回去,從拉開背包拉鍊到放回去整個過程
還不到十秒,正把手機放回去時,發現右邊有個女
警走過來,把我叫到旁邊,就開了一張罰單。
跟員警辯論後,了解原來停等紅燈在警察的解釋也
是行駛中。只要看到有人手持手機就會開罰
這兩天我一直在想這個執法標準的合理性。
在我的理解,行駛是連續移動,停等則是短暫停
止。與行駛中的狀態明顯有所差別。
即使認為停等紅燈也是隨時可行駛的狀態,而解釋
成行駛中,兩者手持使用手機的程度也應有所區別
行駛中+手持使用手機=可罰(法條規範典型)
停等紅燈+手持使用手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可罰
(法無明文)
但警方並不考慮有無疏於注意車前狀況,這樣的解
釋我個人覺得無法落實立法精神,只是警方取締方
便而已。更甚者可能會造成只有停紅燈時的低頭族
會被抓,行進中玩手機這種真正危險的反而都不管。
至於警察告訴我裝了手機架在停等紅燈時大滑特
滑的不在法條規範,他們不會管。
我只能無言了。
我這樣的想法很刁民嗎?
已提出申訴,請各位大大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75.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2467725.A.AC5.html
擦拭眼鏡、打呵欠、檢查自己的隨身物件等很多
花費短暫數秒的行為與花費數秒看手機的行為
為何只有手機被認為是危險的?
※ 編輯: look (118.168.75.110), 08/12/2017 00:29:23
不過105交99主要是警察已舉證駕駛確實不停在
按手機。
推文只是版友提供自身查地圖的經驗,我只是說如果是
類似需要較長時間操作也會靠邊熄火
並沒有特殊狀況發生,我也沒有打字連續按鍵
也不是因為警察發現才收起來,也不是警察站在面
前還渾然不知
※ 編輯: look (118.168.75.110), 08/12/2017 10:27:29
易理解。但是車輛停止狀態下,短暫的看手機,與
其他短暫行為如喝水,伸展肢體、按摩眼睛、檢查隨身物等有何不同?何以短暫看手機就
直接當成
有礙駕駛安全?而不用綜合考慮紅燈長短、有無顯示秒數,交通流量大小等其他客觀條件
?
就像105交99,駕駛停等紅燈專心在按鍵盤的事實
很明確被錄影,因警察制止才收起來,這符合有
礙駕駛安全的要件,我完全贊成。
車輛在停止狀態,什麼樣的突發狀況跟單雙手有關
還請指點迷津。
※ 編輯: look (118.168.75.110), 08/12/2017 12:20:50→ samallan: 前面maniaque大已經點出一個問題,為何"手持"才算? 08/12 11:53
※ 編輯: look (118.168.75.110), 08/12/2017 12:20:50
※ 編輯: look (118.168.75.110), 08/12/2017 12: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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