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後駕車與機車騎士擦撞,酒測值每公升0.23毫克,雖然酒測值未達移送法辦的每公升0.25毫克,但已經發生酒駕肇事交通事件,因此移(函)檢察機關。
看到這則新聞微震驚,對於執法的嚴謹震驚(講這種話會被罵嗎
總之,酒駕標準很容易就達到,大家真的不要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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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標準值🔻
🔹行政告發:(有每公升0.02毫克的勸導值)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刑法公共危險罪:(無勸導值)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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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罰則🔻
🔹初犯:
➜機車駕駛人:15,000~90,000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30,000~120,000元以下罰鍰
➜不論汽機車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扣其駕駛執照1至2年
🔹再犯:5年內再犯第2次或以上
➜機車駕駛人:
第2次:90,000元罰鍰(依最高罰鍰額處罰)
第3次:按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90,000元
➜汽車駕駛人:
第2次: 120,000元罰鍰(依最高罰鍰額處罰)
第3次:按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90,000元
➜不論汽機車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造成人重傷或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不能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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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真的離家不遠,小編推薦喝完酒走路回家,順便吹個風醒酒
因為就算是騎腳踏車,酒駕也會被罰300~600元喔
有點距離的話,大家還是乖乖找代駕或搭TAXI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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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2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第35條第3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35條第7項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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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更新:劉哥昨天看到的車禍原來是小貨車駕駛未優先禮讓行人而肇事(左上角斑馬線處),35歲謝女頭部重創,後腦有10公分撕裂傷,昏迷指數只有3,已被送往亞東醫院搶救,至於男友則並無大礙。
行人過馬路雖然是綠燈,但還是要小心粗心的駕駛人,避免憾事發生。
新聞連結:https://tw.news.yahoo.com/%E5%B9%B8%E7%A6%8F%E7%AB%99%E9%87%8D%E5%A4%A7%E8%BB%8A%E7%A6%8D-%E5%A5%B3%E9%81%AD%E8%B2%A8%E8%BB%8A%E6%92%9E%E7%A0%B4%E9%A0%AD%E9%80%81%E9%86%AB-074518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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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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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交通事故專章未能入法,希望相關部會詳加規劃】
今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的修正提案,我二年前所提出的刑法交通事故專案也包含在裡面。
我的草案重點有三:
1.簡訟重罰、快速處分:
在3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提高酒駕罰則後,單純酒駕無肇事者,回歸行政罰,刑法只處理肇事及造成傷亡案件。以目前檢察官1389人,一年偵結42萬件,無肇事之酒駕移送法辦,約5萬多件,可減少檢察官1/8的訟源。
2.依態樣之可責性決定量刑輕重:
交通事故依普通事故、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再依一般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分別給予輕重不同量刑。
3.肇事逃逸之加重:
駕車逃逸者,依所犯罪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我在質詢時也指出,在星期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酒駕行政罰之後,今天要處理三個重點:
1,配合道交條例第35條罰則提高,行政罰鍰必定超過法院判決易科罰金的金額,無肇事之酒駕(包含累犯)酒測值超過0.25是否還需要保留在刑法185條之3中。
案例,汽車第三次酒駕違規罰21萬,但屬於第一次酒測超過0.25移送法辦,法院若判3個月只罰9萬元,遠低於行政罰鍰21萬。還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補足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耗費大量司法資源,結果還是依行政罰處理。
2,酒駕致死及重傷及其再犯刑責是否提高。
3,酒駕刑責提高,對危險駕駛刑責卻還是維持過失罪刑責,為避免比例原則失衡,是否要一併檢討提高。
雖然大家都認同我的修法主張,但卻認為現階不宜大幅修正,因此,委員會只處理酒駕致死及重傷及其再犯刑責的提高,危險駕駛刑責沒有處理,交通事故專章也未能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