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停車位好難找,我可以直接用人體來 #佔車位 嗎?
🙋🏻♀️答案當然是 #不行 的喔!
其實直接 #以人體進行佔位 的情形我們都並不陌生,假日出遊,到了一個人氣觀光景點,停車位卻 一位難求,好不容易看到一台車準備駛離,為了不讓車位被其他人捷足先登,就會派出車上的乘客使出「#人肉佔位法」,如此一來,就可以讓想停車的車主覺得有人佔位而不好意思強硬停車。
不過這樣的佔位法其實是 #不合理也不合法 的。
首先,因為停車位是每個人都可以停的,每個人都可以有平等的停車機會,假如今天為了能讓自己的車能夠有位子停,就先讓乘客去到處尋找空位並佔著,試圖不讓他人停車,這樣做對於他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除了影響了大家平等的停車機會外,這樣以乘客佔位的行為其實也是不合法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 規定,假如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 #阻礙交通,就可以 #處300元罰鍰。
在交通繁忙的城市裡,有些路旁會畫設停車位供民眾停車,如果今天有以人體佔位的方式佔著停車格不讓其他車主停車,車主就可以請警察到場處理。
尋找停車的位子真的是一件非常花時間的事情,尤其是在人潮眾多的地方,常常會為了找空位而花上不少時間,所以當我們在出門時,都應該將心比心。
因為大家都是在花時間尋找車位的,假如今天為了能讓自己家人盡快停車,就做出人肉佔位的行為影響其他車主的權利,其實就會顯得有點自私,除此之外還會有可能被開罰單,無論是法律上來看或是道德層面都會是有疑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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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070的網紅阿爸去哪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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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2項 在 桃園市議員周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質詢警察局:請改善檢舉違規認定~
玉琴今天(9月3日)要求警方受理民眾檢舉違規案件時,應落實初審機制,避免濫權;對於酒後騎乘自行車或電動車,亦請警方依據「取締自行車違規作業程序」注意事項辦理。
玉琴接獲許多鄉親反映,車輛暫停不到3分鐘下車買東西、載家人、回家拿東西,沒有影響通行,甚至駕駛臨停都沒下車,就接獲警方僅憑檢舉人行車紀錄器的瞬間影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直接舉發,罰款600至1200元。
玉琴無法認同警方接獲民眾檢舉違規案件後,未依法進行審查,一律採取舉發,雖然透過申訴後有許多獲免罰或改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5條罰則較輕,但是,已經造成擾民和警方審查不實之嫌,希望市警局對檢舉案嚴格把關,避免濫權執法、甚至變成檢舉人利用的工具。
同樣屬於違規取締案,就是酒後騎乘自行車或電動車案件,員警的執法標準有鬆有緊,玉琴建請警方依據「取締自行車違規作業程序」注意事項,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第3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不必動輒移送檢方,檢方最終仍依前述罰款金額裁罰,同樣形同擾民。
💞同理心關懷萬家事
入里鄰建設好家園💞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2項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台中市大里區昨天下午發生一起車禍,楊姓男子買不到一個月的百萬特斯拉電動車停在門口,遭一名5歲男童騎腳踏車撞到,造成車側身受損,車主報警處理,警員到場,除了依規定量測肇事現場,並且製作筆錄,還在男童家長的陪同下,替肇事的男童進行酒測,畫面被拍下後PO上網路,引發網友討論,有人擔心小朋友心靈受創,也有人覺得車主小題大作、警方對男童酒測超瞎,「拉拉車禍的肇事者最低年齡被刷新ㄌ」。
想法:
1.這個案子關鍵字是「腳踏車」、「5歲小孩」。
2.腳踏車不是動力車輛,沒有刑法酒駕罪適用的問題,不過腳踏車還是慢車的一種,如果一般人喝酒騎腳踏車,還是可以處600-1200元罰鍰。
3.不過這個案子是5歲小朋友,行政罰是不處罰14歲以下小朋友的,所以這個案子根本不需要酒測嘿!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3項: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2項 在 阿爸去哪裡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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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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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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