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朋友假日到酒吧來一杯tequila sunrise🌅
小酌過後,剛好錯過最後一班捷運😂
友人👩:「反正我家蠻近的,我就騎ubike回家囉~」
友人👱🏽♂️:「不行啦!這樣算酒駕吧?」
友人👩又說:「啊腳踏車又不是騎機車,沒事吧!」
然後兩人轉過來看著Sunny.....
#法律知識分享:
🚴♀️跟朋友小酌後,騎#youbike回家,算是「酒駕」嗎?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等情形,即成立所謂「不能安全駕駛罪」。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造成傷亡,罰更重!)
📍所謂「#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像是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等。
但因為#腳踏車🚴♀️ 是用「人力」去前進的,所以不該當「動力交通工具」,因此不會成立刑法上「不能安全駕駛罪」!
⚠️不過!不代表酒後騎腳踏車完全沒有法律責任喔!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3條第二項規定,騎腳踏車如果經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因此,雖然喝酒後騎unlike ,不會有刑事責任,但還是可能有#行政責任!跟朋友小酌後,還是搭計程車最安全啦🙌 @ James Joyce Irish Bar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070的網紅阿爸去哪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3項」的推薦目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3項 在 桃園市議員周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質詢警察局:請改善檢舉違規認定~
玉琴今天(9月3日)要求警方受理民眾檢舉違規案件時,應落實初審機制,避免濫權;對於酒後騎乘自行車或電動車,亦請警方依據「取締自行車違規作業程序」注意事項辦理。
玉琴接獲許多鄉親反映,車輛暫停不到3分鐘下車買東西、載家人、回家拿東西,沒有影響通行,甚至駕駛臨停都沒下車,就接獲警方僅憑檢舉人行車紀錄器的瞬間影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直接舉發,罰款600至1200元。
玉琴無法認同警方接獲民眾檢舉違規案件後,未依法進行審查,一律採取舉發,雖然透過申訴後有許多獲免罰或改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5條罰則較輕,但是,已經造成擾民和警方審查不實之嫌,希望市警局對檢舉案嚴格把關,避免濫權執法、甚至變成檢舉人利用的工具。
同樣屬於違規取締案,就是酒後騎乘自行車或電動車案件,員警的執法標準有鬆有緊,玉琴建請警方依據「取締自行車違規作業程序」注意事項,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第3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不必動輒移送檢方,檢方最終仍依前述罰款金額裁罰,同樣形同擾民。
💞同理心關懷萬家事
入里鄰建設好家園💞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3項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台中市大里區昨天下午發生一起車禍,楊姓男子買不到一個月的百萬特斯拉電動車停在門口,遭一名5歲男童騎腳踏車撞到,造成車側身受損,車主報警處理,警員到場,除了依規定量測肇事現場,並且製作筆錄,還在男童家長的陪同下,替肇事的男童進行酒測,畫面被拍下後PO上網路,引發網友討論,有人擔心小朋友心靈受創,也有人覺得車主小題大作、警方對男童酒測超瞎,「拉拉車禍的肇事者最低年齡被刷新ㄌ」。
想法:
1.這個案子關鍵字是「腳踏車」、「5歲小孩」。
2.腳踏車不是動力車輛,沒有刑法酒駕罪適用的問題,不過腳踏車還是慢車的一種,如果一般人喝酒騎腳踏車,還是可以處600-1200元罰鍰。
3.不過這個案子是5歲小朋友,行政罰是不處罰14歲以下小朋友的,所以這個案子根本不需要酒測嘿!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3項: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3項 在 阿爸去哪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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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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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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