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搜索?請先取得入場資格
本次告狀俠要介紹的新聞,是刑事訴訟上非常重要的一點,同時也是寒窗苦讀幾年書的考生需要注意的考試重點「搜索」
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11260200.aspx
本件新聞指出,法院認為某警員未持搜索令的情況下,即進入詹男之工寮,當下未經同意,亦無緊急情況,擅自逾越自身權力,未經核准進行搜索,並起出槍枝及彈藥,法院認為警方搜索並不符合正當搜索程序,而排除該槍枝及彈藥的證據能力。
到底有什麼樣的情況下,才可以搜索呢?就讓告狀俠用Q&A的方式來帶你了解搜索常見的問題吧!
Q:搜索票由誰聲請?要紀載哪些事項?
A:搜索票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或是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之。
而搜索票上要記載清楚以下事項
一、搜索票上一定要有「法官簽名或用印」
二、「載明搜索範圍」,搜索範圍有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法院應於搜索票上應清楚記載核准的搜索範圍有哪些。
三、「被搜索之被告、嫌疑人或扣押物」。但被告或嫌疑人如果身分不明,可以不用記載。
四、必須記載「搜索案由」讓被搜索人知悉被搜索原因。
五、必須記載「搜索的有效時間」,逾期則不能進行搜索,搜索執行完畢應交還搜索票予法院。
Q:搜索只能持搜索令嗎?
A:不是的,雖然我國搜索制度採有令狀搜索為原則,但立法者考量實務上需要,訂立了無令狀搜索的例外情況,無令狀搜索的方式有:附帶搜索、逕行搜索、同意搜索三種。
一、附帶搜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在「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為了避免該人帶有傷害性武器,對於執行公務之人造成傷害,以及避免湮滅證據等情況發生,執行前述之公務者,雖然沒有搜索票,仍可對該人立即可觸及之處進行搜索,當然該立即可觸及之處並不是無限上綱,僅能在被搜索人可支配、控制範圍為限,如其犯案之汽機車、身體、座位等。
二、逕行搜索:可分為對人和對物,又稱緊急搜索。
1.對人部分:
為避免潛逃、擴大犯罪等,有下列情況,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逕行搜索
①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②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③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單純為對人的搜索,是不能搜索顯然不可能藏人的地方,如抽屜、鞋櫃,當然有些人的抽屜鞋櫃特別大,就另當別論了;如已經搜索到人了,也應立即停止搜索。
2.對物部分: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並且要層報給檢察長。
而不論是對人還是對物,都有事後須要向法院陳報之義務,法院審查完後,認為逕行搜索不應准許者,可以撤銷逕行搜索的處分。
三、同意搜索:執行搜索人員於「搜索前」,徵得被搜索人「自願性同意」,可以進行搜索,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及來意,並將該自願意旨製成筆錄給受搜索人簽名。
同意搜索可以說是非常常見搜索方式,但也是實務上最常出現違法搜索的情況,所謂的自願性同意,指的是被搜索人知道自己被搜索的原因、理由,且完全出於自願的情況下,於搜索前,同意予執行搜索人員搜索,縱使一開始同意,但在被搜索過程前、中,表明不同意被搜索,執行搜索人也應立即停止搜索;而自願之筆錄也應該在搜索前、或當時完成,不能夠做事後補簽、補同意。
但實際上許多民眾看到警察、多名警力靠前,即緊張出於非自願性的口頭上同意,並擔心有所不利而於事後補簽同意搜索文件,甚至有部分警察會有邊手摸車門,邊問「同意齁」、「我可以開車門看嗎?」等舉動,都可能成立違法搜索的情況。
Q:只要是違反搜索程序的證據,就絕對不能使用嗎?
A:不一定,法院還是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158之4條,在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決定是否要採用該項證據,而法院在衡量的時候會考量以下幾點:
1.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2.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
)。
3.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
4.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5.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6.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7.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8.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有令狀搜索是我國搜索原則,正是因為搜索行為會侵害到人權,所以在例外無令狀搜索的情況下,即會被加以更多限制,避免發生警察濫權,我想搜你就搜你的情況發生。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個利益也沒有說多麼的大啦,大概幾百億而已啦。 從我國的acip疫苗施打元老院給了建議之後,疫苗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然後推動呢,研究呢又是給像是李秉穎這種人擔任榮譽理事長的協會,一個標案又是幾千萬,那你說李秉穎要不要每天幫土製疫苗講話,當然要啊! 要不是我沒有政府標案,我也他媽的天天說土製疫苗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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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不法取證會有證據能力嗎?
https://tw.news.yahoo.com/%E8%80%81%E5%85%AC%E5%82%B3%E8%A8%8A%E5%95%8F%E5%80%99%E5%B0%8F%E4%B8%89-%E8%80%81%E5%A9%86%E6%97%A9%E5%AE%89-%E6%AD%A3%E5%AE%AE%E7%81%AB%E5%A4%A7%E6%B1%82%E5%84%9F100%E8%90%AC-164059814.html
本篇新聞指出:「新北地院開庭時,邱男、謝女認為,蕭女在咖啡廳偷錄音已侵害隱私,並以誘導方式逼人陳述,證據力有瑕疵。」
告狀俠:「記者想說的應該是證據能力有瑕疵啦!至於證據能力跟證據力有甚麼不同?我們在未來的文章內,會再為大家介紹啦!」
回到主題,那到底私人不法取證能不能有證據能力而作為證據使用呢?
以下我們將用簡單的Q&A來為各位介紹!
Q:刑事的私人不法取證,能當證據使用嗎?
A:刑事上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可以當作證據使用,但如係出於暴力、脅迫等破壞意思表示之任意性,或具有高度虛偽可能性的情況下,才會有證據排除的適用。
解說: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只有對於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的情況下,有「證據排除原則」的適用,因檢警代表著國家公權力且掌握的資源較多,因此偵查機關違法偵查之不法需要被抑制,且具有憲法上之意義。
相較於私人不法取證基於私人與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自由(性質上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例外地,應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Q:民事上的私人不法取證,是否可以做為證據使用?
A:民事上的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也可以做為證據使用,但如違法取證的情節重大(經過法官利益衡量),則例外有證據排除的問題。
解說:
※依據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如果要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要注意!上面談到的既然是『私人不法取證』,則就私人不法取證的行為,會另外涉有民、刑事責任認定的問題。
所以,以下舉個例子說明:
Q:對方偷錄我跟他的對話,拿來做為他和我打官司的證據,那這樣我可以告對方妨害秘密 (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嗎?
A:這個問題算是私人取證下常見的問題,當事人雙方互相於通話中,且為對話的一方,為了蒐集證據而錄下來,原則上不會有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但如果是「無故」用錄影音工具或設備偷錄他人「非公開」的對話或影像(EX:小三跟老公的對話或影像),則會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之罪。
Q:如果是為了蒐集外遇證據為訴訟上使用呢?
A:在這種情形下,近期多數實務見解仍認為這樣是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仍然符合「無故」的要件,不能藉口保障私人權益或蒐證為由,全面監控他方之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進而侵犯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之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而排除刑罰之適用,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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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基礎論
【作 者】姜世明|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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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共分為二十章,對民事訴訟法之課題擇其重點,予以說明。其乃著重在對基本論之探討,於憲法原則及民事程序法之發展關係、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流變,有較為詳細之介紹。本書對於現今民事訴訟法學處於「被緩和職權探知主義」與「修正辯論主義」間之選擇、「法律安定性」與「個案彈性」間抉擇,且提供部分思考基點。
✔而對於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之關係,亦即是否程序法之發展從此將與實體法目的分道揚鑣?另是否將以當事人自主選擇取代原程序法所彰顯之法安定性及平等性?亦係現今民事訴訟法所面臨之十字路口。此外,就簡易程序、保全程序及家事事件程序等問題,本書亦均提供相關素材或個人之觀察所得,用供參考。
【章節簡介】
🔺第一篇:民事訴訟法總論
第一章:建構及解釋適用民事訴訟法之基本考量要素
壹、前言
貳、民事訴訟之目的論
參、民事訴訟之基本理念
肆、憲法之因素考量
伍、結論
第二章:處分權主義
壹、概說
貳、對於訴訟開始之主導權
參、對於訴訟對象、範圍之決定權
肆、對於訴訟終結之決定權
伍、處分權主義被架空之危機——當事人之程序或法官之程序?
陸、處分權主義之界限
柒、結論
第三章:辯論主義
壹、前言
貳、辯論主義之意義及其意識型態關聯
參、辯論主義之具體內容
肆、辯論主義之修正
伍、結論—辯論主義作為中流砥柱?或明日黃花?
附論、相煎何太急─從部分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第條適用之妥適性談起
第四章:訴訟主體論
壹、前言
貳、法院
參、當事人
肆、第三人之參與
伍、訴訟代理人
陸、結論
第五章:訴訟客體論
壹、前言
貳、主要訴訟標的之論爭
參、部分挑戰傳統論爭之觀點
肆、訴訟標的理論在訴訟上之作用
伍、結論
第六章:訴訟要件論
壹、前言
貳、訴訟要件之意義
參、訴訟要件之種類及內容
肆、訴訟要件之審查
伍、欠缺訴訟要件之效果
陸、結論
第七章:訴訟行為論
壹、前言
貳、意義與種類
參、訴訟行為基本問題
肆、訴訟契約
伍、訴訟行為之瑕疵與治癒
第八章:舉證責任法
壹、前言
貳、舉證責任法之基本問題
參、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之體系建構
肆、結 論
第九章:部分民事證據法理之變遷
壹、前言
貳、部分民事證據法課題之提出
參、實務見解之對應發展
肆、評估與結論
第十章:再論臺灣部分民事證據法學理及實務之新開展
壹、前言
貳、證明妨礙
參、證據契約
肆、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伍、實務見解
陸、結論
第十一章:裁判論
壹、前言
貳、裁判之種類
參、判決之作成及其瑕疵
肆、判決之效力
第二篇:各級審級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審程序論
壹、前言
貳、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
參、當事人恆定原則及其緩和
肆、集中審理之理想與實踐
伍、結論
第十三章:送達論
壹、前言
貳、送達基本論
參、結論
第十四章:上訴審
壹、前言
貳、第二審
參、第三審
肆、結論
第十五章: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
壹、前言
貳、再審
參、第三人撤銷之訴
肆、結論
第十六章: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
壹、前言
貳、基礎法理
參、基本制度簡介
肆、部分實務上爭議問題提示
伍、結論
第十七章:裁定及抗告程序
壹、前言
貳、裁定概論
參、抗告及再抗告程序
肆、結論
第十八章:假處分程序
壹、前言
貳、假處分之目的與類型
參、要件
肆、假處分聲請之裁定
伍、效力及撤銷
陸、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柒、結論
第十九章:督促程序與公示催告程序
壹、前言
貳、督促程序
參、對修法之評估
肆、公示催告程序
伍、結論
第二十章:家事事件程序概說
壹、立法目的及特色
貳、法理適用
參、家事事件之合併審理
肆、調解程序
伍、程序監理人
陸、暫時處分
柒、結論
附錄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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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取得證據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這個利益也沒有說多麼的大啦,大概幾百億而已啦。
從我國的acip疫苗施打元老院給了建議之後,疫苗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然後推動呢,研究呢又是給像是李秉穎這種人擔任榮譽理事長的協會,一個標案又是幾千萬,那你說李秉穎要不要每天幫土製疫苗講話,當然要啊!
要不是我沒有政府標案,我也他媽的天天說土製疫苗工藝極致,純手工釀造,滴滴甘醇,免疫力【推估】簡直跟NOVAVAX接近,幫忙說話有甚麼了不起,不依照科學證據講話又沒有罪,銀貨兩訖還算有誠信呢!
你怎麼看高端疫苗通過這件事情
這次高端在這個報章雜誌上
都說他緊急授權通過
你看到FDA台灣那個藥監局通過的文書裡面
根本一個緊急授權都沒有啊
我認為他是常規授權
他為什麼會寫成這樣
而且他緊急授權一般來講是緊急授權使用
為什麼是緊急授權生產
這個是哪裡出錯
是我中文不好是不是
他從來沒有緊急這兩個字出來就是授權生產而已
所以我覺得他這個東西就是
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他是要用緊急授權的這個方式
然後來通過他的常規授權
那他不管是緊急授權還是常規授權
基本上都是錯的
因為現在已經沒有
緊急授權那個緊急這兩字的空間
緊急授權我們知道
假如在緊急授權這個大屋頂罩下去的時候
這是政府的絕對權力
這個絕對權力是說
我愛搞你什麼
我要用什麼爛藥我要進個砒霜都可以
根本都不需要任何通過
今天政府如果給你了
還給你做個二期臨床實驗
你都要感激涕零
所以你看他現在他就不敢講緊急授權
為什麼不敢講緊急授權
因為他當初就在創造了很多
緊急授權的條件
我們知道疫苗來講
是全世界都沒有疫苗
或者買不到疫苗
我們就必須要用緊急授權
來用我們的國產疫苗
所以你看他剛開始的時候
為什麼老百姓不管怎麼樣的吶喊
吶喊都沒有用
不進疫苗就是不進疫苗
為什麼就是為了要為國產疫苗
創造個緊急的空間
所以現在的話你看
我們的FDA他通過的文件裡面
完全沒有緊急授權這幾個字
真的假的
所以他在做什麼事情你就知道了
他根本不在做緊急授權
他根本在做常規授權
常規授權的話
我們前面就要給他做要求
你怎麼可以做二期就給我常規授權
不可以嘛
因為緊急授權緊急給你藥證的話
我們只有一個想法
就是政府在補文件
他怎麼樣你知道嗎
因為他已經在我們還沒給授權之前
就已經把疫苗給買了
今天如果你一直不給他授權的話
這時間拖的越久
監察院要調查起來的話那還得了啊
我直接問王理事長
台灣這樣子給高端這種疫苗EUA
他對於國際間對台灣生技產業的信任
會不會有影響
你這個疫苗還想走出國際啊
笑死人
你這個台灣就用這一次
搞不好就死在這一次
這個疫苗就死了我告訴你
因為這一次一出來沒有人要打
那你這些買了以後
良率又是爛的一蹋糊塗的時候
根本量產都有問題
只是錢拿了拿了以後
這個疫苗產不出來一下子什麼都沒有掉
那這個立法院要追的時候追個半天
你看我這個EUA已經給你
授權已經給你
所以政府沒有違法
政府只要把這個東西一撇掉了
那這個疫苗老百姓不打
老百姓不打是老百姓的事情
上報近日接獲爆料指出
衛福部疾病管制署
於今年1月18日採限制性招標方式
委託研究計畫
COVID-19疫苗取得緊急使用授權後
國人接種之免疫持續性與不良反應評估
該採購案總金額為新台幣3000萬元
經費來源則為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疾管署於4月7日公告決標
最後由唯一1家投標廠
即台灣疫苗推動協會以2988萬
僅12萬元價差得標
而該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
則是該協會榮譽理事長李秉穎
共同主持人為該協會理事薛博仁
爆料指控
李秉穎身兼衛福部ACIP召集人
ACIP就是我們的疫苗管理
跟疫苗注射接種的專業的專家召集人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家小組成員
也曾受邀參加國產疫苗EUA專家會議等
多項政府主掌疫苗政策的身分
卻又另一方面透過其擔任榮譽理事長的
台灣疫苗推動協會承接政府標案
是否合適恰當
不禁令人質疑有球員兼裁判
違反利益衝突或利益迴避等瓜田李下之嫌
我這個人問話比較直接一點
我就直接問了
不然王任賢理事長我給你3千萬
我說你之後要幫土製疫苗說話
這個案子接不接
這是假設性的問題 假設對對對
沒人會給我 為什麼
你這麼黑喔
我這麼黑黑的一蹋糊塗
沒有人會給我
這個這3千萬就是他的買路費
因為ACIP那些委員
是我們國家最高的疫苗諮詢小組的委員
那這些人當然他的角色是諮詢的
不過問題是我們現在在台灣的官場裡面
是很注重專業
疫苗又是非常非常專業 還有輩分
所以基本上來講
這些官員都會聽諮詢小組的話
因為ACIP如果開會的時候
即使在衛福部裡面開會
他是算衛福部下面的一個機構
但是衛福部部長在這個時候開會的時候
他是列席的
所以他沒有發言的權力
對他是列席的
列席把那裡的決議回去當作參考
這個參考還非得做不可
你看這個權力有多大
所以這些人應該要清高
他完全跟疫苗沒有任何瓜葛
完全憑學理去判斷才可以
現在他們這批人又大部分的人成立一協會
叫做疫苗推廣協會
這一個推廣協會幹啥咧
推廣協會就是承接要給ACIP看的那些資料
你這樣講內行了
因為我們一般人還看不懂
就是我再唸一次
這個委託計畫叫做
COVID-19疫苗取得緊急使用授權後
國人接種之免疫持續性與不良反應評估
也就是經過今天那個18個裡面
有15個人是不是說要持續有報告
然後接下來一年之內
還要持續提供報告
這個不就是那個報告嗎
那這個報告...對啊沒錯啊
這個報告提給ACIP做決定啊
ACIP自己做的報告給ACIP做決定
那還要提什麼東西
所以這兩批人應該完全不一樣
要區隔開來對不對 對
所以這批人還到哪裡去你知道嗎
到我們EUA審核小組
ACIP是給建議的嘛諮詢小組
最後在FDA在藥監局要審核
前一陣子不是換了很多委員嗎
很多ACIP的人就進去啦
搞什麼鬼啊
你看這個不就球員兼裁判又兼到自己審核
那一貫作業
只差疫苗本身不是委員
你知道譬如說那個疫苗假設是李秉穎
他可能就是從球員到球證旁證
主辦協辦都是我的人
但是這個在這種高道德標準的狀況之下
我們監察院死掉了嗎
我們的立法委員死掉了嗎
我們的所有應該要監督
甚至要說話的台北地檢署
然後最高檢察署難道都沒有看到
這一整串是自己交自己的報告
交給自己人審
自己人審給了建議之後給自己人的人
做評論然後最後由自己人宣布
好我們過了
那這個背後的利益上百億就這樣子過去
我可不可以要求他們公布
這18個人每一個人的財產申報
每一個人的相關利益糾葛
他的財產有沒有因為這一次開完會之後
忽然之間暴增一棟房子這個合理吧
可是為什麼現在好像大家就
就我們兩個二百五在講說這個事情好恐怖
他們這批人就形成一個集團
其實我們要爭的就是說
我們這三個單位
就是第一個EUA審核單位
第二個ACIP
第三個疫苗推動協會
這三個單位的人員一個都不能重疊
這樣弄下去就好
那即使說他們都是同一個政黨
或者怎麼樣那是另外一回事
但是絕對不能夠重疊
一個都不能夠重疊
這三個機構一定要給他全部完全獨立才可以
然後尤其是ACIP
因為ACIP是最重要一個單位
ACIP單位那個委員
他絕對是不能夠有任何疫苗的兼職
這個我再多追問一下
因為買500萬劑也不算少
可是為什麼我們價格這麼高
一般來講次蛋白疫苗跟mRNA比起來
一定是mRNA比較高價格比較高
因為它製作過程比較繁瑣
然後環境要求比較高
可是我們的高端也要881塊
這個價格是怎麼樣
他難道就是賺這一票就走了嗎
不然定這個價格完全沒有競爭力
然後他的審查過程又不完整
誰會這樣定價
這種定價其實非常不合理
我跟你講一個事實
在衛生福利部裡面
以前有個長官他跟我講說
如果一支疫苗高過200塊就是有弊案
高過200塊就是有弊案
這個疫苗這個是低端技術的
高端價格疫苗
這些價差200塊到800塊的價差給誰了
這個我們必須監察院要問一問
你這個價差給誰了
疫苗的出頭
如果你掌控了整個產業鏈
真的有賺頭嗎
其實是這樣子
就是那些賺頭基本上都是來自於廠商
或來自於政府的標案一樣的
就這兩個
你如果當了政府的諮詢委員的話
當了諮詢委員他的出席費其實很低的
就是2500左右
車費可以報
大概是這樣子
可是你超過了 這個委員在的時候
那就有很多廠商會來巴結你
因為你有權力廠商會來巴結你
或者政府會給你一些標案
就是靠這些錢
這些錢是遠遠高過出席費高過太多
我可不可以問一下
因為這個我很難想像
因為我一直以為當委員就是一個臭要飯的
但是剛才理事長一講聽起來是
醉臥美人膝 醒掌天下權
那這個廠商他接近你要來討好你的目的是什麼
因為你有權力
權力是男人的春藥對不對
你有那個春藥以後那你就可以買春去了
買了很多東西都可以
所以廠商都會來找你
因為你有權力去決定他的生死
他這個疫苗的價格是很高的
價格的利潤是很高的
因為疫苗有個很大的特色跟藥物不一樣
藥物還有很多行銷費用
疫苗是只要把這個政府官員裡面
一個keyman一打通了以後就賣出去了
這不用講
只要把一個人的關鍵給打通了以後
這個疫苗一到政府機構
政府是批發下去打的你能不打嗎
不能啊
跟藥不一樣
藥你政府買了這個藥也沒有用
要不要用還是醫生的事情
所以差在這裡
所以疫苗的這個官員的利潤相當的高
直播日期:0722
直播YT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nhzkefrA78
直播主題:
高端疫苗真高端,用的審核規定全世界都只在討論台灣就在用,人家都三期期中報告解盲才申請緊急授權,我們臨床二期沒做完就可以申請,是不是高端疫苗技術特別高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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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取得證據 在 負能量宅肥窮魯蛇 Zackexplosio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我認為區間測速不該存在的主要原因
而這原因,就是
隱私
前幾天看到邱委員的這篇,我實在不是很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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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得不說邱委員是所有現任立委中最關注交通議題的
但我認為區間測速不單單是交通議題而已
雖然不合理的設置跟跟荒妙的速限都是事實
雖然不合理的設置跟跟荒妙的速限都是事實
雖然不合理的設置跟跟荒妙的速限都是事實
(很重要所以講三次,不然又有一堆奇怪的鄉民眼殘說我在亂噴lol,但本篇沒有要講這部分)
這些也是大家最幹的幹點,但我一直在提倡,也最反對區間測速的點恰恰與委員相反
沒錯,這個有資安疑慮的隱私權問題其實才是最重要的。
我們來看看老早在2018年就生效的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法(簡稱GDPR)在維基百科上的部分內容
資料來源:https://reurl.cc/DvoV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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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個人資料的收集應存在適當的限制,進而以合法且公平的方式取得,並且透過適當的方法知會資料來源或者主體,再進一步取得同意。
(不要跟我說區間有掛牌,等看到那牌子最好來得及迴轉離開齁)
保護範圍
個人身份: 電話號碼、地址、車牌等
生物特徵: 歷資料、指紋、臉部辨識、視網膜掃描、相片等
電子紀錄: Cookie、IP 位置、行動裝置 ID、社群網站活動紀錄
(以上幾點內容,就是為什麼最近的網站都會因為Cookie問使用者一堆問題,J點很重要請記得)
法規基礎
被遺忘權 (Right to be forgotten):可以要求控制資料的一方,刪除所有個人資料的任何連結、副本或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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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我們還要求資料收集方提供我們被收集的資料COPY,這也讓我去年(2020/06) 車子在保養廠整理,結果車牌被拔去開的事情留下了證據,不過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有『需要』的話我再來跟大家分享
圖:https://imgur.com/a/E2v7Z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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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簡單解釋一下區間測速的原理
區間測速就是用攝影機『監控』所有經過的車輛,利用固定的道路長度,由車輛進入與離開的『時間點』推算出車輛通過的『平均時速』
沒錯,區間測速就是在用路人『未經同意』之下就收集個人資料
他們利用影像辨識,收集了我的車牌,我的行蹤,而且根本不管我有沒有違法!
這也是我最反對的原因!如果我住在坪林,每天不爽給遠通賺錢跑北宜來回,不就等於是每天都告訴政府我幾點回家?幾點上班?
我根本沒有同意這樣的事情啊!
嗯嗯,講到這有些人就會說『啊你不超速就沒事啦』,對啊,不超素就沒事了,但等政府要弄你的時候就出事啦!這樣搞跟強國的人臉辨識,社會信用評價有什麼兩樣?繼續放任這種東西下去就真的兩岸一家親啦
參考:
中國臉部辨識違規闖紅燈系統認錯人,格力電器女總裁中招
https://reurl.cc/e9d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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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了那麼多,一定還是有很多人覺得
『啊我又沒做壞事,幹嘛怕這些』
我改變不了這樣的想法,但我想說的是,至少給我們選擇的權利吧!etc雖然做了車牌辨識並記錄,但是在使用者『簽名』同意收集資料前
使用者同意前
使用者同意前
使用者同意前
(這個真的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ETC連儲值功能都無法開通,甚至連『本人』也無法透過線上系統查詢詳細通行紀錄,只能拿著帳單一筆一筆去超商或其他管道繳費!
比歐盟落後就算了,好歹跟上自家人的etc吧?
雖然etc這樣還是未經同意就收集個人資料(行蹤),但好歹高速公路是完全封閉的系統,我們可以不上高速公路,用海線往返南北,但住在北宜公路上的人們呢?這些人有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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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請任何一個單位在收集大家的個人資料前,至少先過問,不要弄的大家連選擇的權利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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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___簽署這份文件,因為您認為高速/快速公路太危險,而且在不合法的情況下騎上去就沒有素質。
倘若將來,高速公路開放紅黃牌摩托車行駛,與快速道路開放白牌摩托車行駛,本人___同意絕對不在上敘道路上使用摩托車(如:紅黃牌行駛高速公路,白牌行駛快速公路),若違反的話,願意上傳一支自爆菊花影片到社群網站上,表示個人素質與爆菊花決心。
__
近來有許多媒體盜錄影片,拿去當做新聞營利使用。要做新聞報導絕對沒問題,不用聯絡我,但,請寫清楚出處(內文包含影片原始連結或頻道連結),重新上傳之內容不要刻意蓋住片中浮水印即可,請盜錄者自重。
Cameras
► Garmin Virb XE, Samsung Gear 360 ( 2017 )
剪接軟體
► Apple Final Cut Pro X ( Mac 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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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尾曲:
『MC武松今晚打老虎』
作曲:Kubbi
作詞:DJ Hauer
演唱:DJ Hauer
Up In My Jam (All Of A Sudden) by - Kubbi https://soundcloud.com/kubbi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ShareAlike 3.0 Unported— CC BY-SA 3.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
Music provided by Audio Library https://youtu.be/tDexBj46o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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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施耐庵 等 編,《水滸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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