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律師耽誤的心理師、呂秋遠的好文又來囉
「到底子女要照顧父母到怎樣的程度才叫夠?」
「你照顧父母是出於責任?還是出於愛?」
「久病床前無孝子」,要如何照顧年邁生病的父母、又不被壓垮?
是每個現代人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聽聽呂律師怎麼說。(如下) 呂秋遠
#重點整理:
如果有人活得不好,那不會是你的責任,更不會是你的義務。
有能力,盡量照顧別人,當然包括父母,但是,別本末倒置,
最後父母沒了,自己的人生也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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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來自 @呂秋遠 律師臉書
今天課程的最後一個問題,是學員問我,「身為獨子,當父母罹患重病或失智,必須在工作與照顧父母之間二選一,應該怎麼選擇?」
「小孩子才做選擇,我全都不要。」其實我想這麼說。但是,身為老師,不能這麼隨便,所以我的想法是這樣的:「保護自己才是最優先的議題,不要讓華人式的孝順壓垮自己。」
現在年邁的父母,當然也曾年輕過,當他們在年輕時為了孩子做出了許多犧牲,把孩子照顧長大,「一般」父母的期望會是什麼?在他們養育照顧的過程中,難道想的是「等孩子長大成人,我就可以靠他們養老了」?一般而言應該不會是這個答案,因為孩子未來能不能養活自己都不知道,怎麼好意思就去盤算,未來孩子成人以後,可以跟他要多少錢?大部分父母在照顧孩子的時候,總希望他能快樂成長、成為可以照顧自己、不要拖累父母或社會的人。比較可笑的是,倘若有「養兒防老」觀念的父母,胡亂甚至不照顧孩子的比例也偏高。換句話說,認真照顧孩子的父母,往往要求孩子反饋的機會比較低,但是不適任的父母,年老後要求孩子照顧的可能性反而很高。
既然如此,憑什麼,當孩子長大以後,就應該犧牲自己照顧父母?更別說那種對於孩子原本就冷淡輕率、漠不關心的父母。因為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當然不是。以民法的規範來說,當父母不能維持生活,身上沒有存款、收入、不動產時,有權利要求孩子要扶養他們。但是,扶養的金額是多少?每個縣市不一定,一般而言,法院會以「最低生活水準需求」去計算孩子應該要扶養的金額,大約每人每月是14000元上下。意思就是,在符合「沒有財產、收入」的前提下,父母才能要求孩子每個月給不到15000元,而且還會隨著孩子的收入而減少。舉例來說,即便是獨子,如果孩子每個月只有30000元的薪水,法院或許只會判決5000到7000元上下。14000元全給是高標,除非孩子眾多可以平均分攤,如果是一個人,金額就是不高。只要繳納這些金額,法律上就不會構成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更別說那些不負責任的爸媽,法院可能根本不會要求子女要扶養這種人。
法院覺得,人生要自己負責,不能要求別人為你承擔風險,即便親如子女,也是一樣的。所以,父母重病,子女不需要犧牲自己照顧他們,是因為不該要求子女為他們承擔風險?
這是部分理由,但不是最重要的原因。如果真要說,為何不應該犧牲自己去照顧病重的父母,原因是在於自己如果垮了,什麼就都沒了,而辭去工作照顧父母,卻是最耗費心力、最容易垮台的一項選擇。照顧未成年的孩子,我們每天看到的,是孩子的成長,一天比一天好;但照顧年邁或病重的父母,我們看到的是逐漸的衰退,只有在接手的時候最好,往後只會越來越糟糕。如果自己已經有了新家庭、收入又不高、還有自己的新家人要照顧,要怎麼熬過去?如果熬不過去,那又該如何照顧別人,即便那是父母?久病床前無孝子,並不是罵人的話,而是血淋淋的事實,這種責任真的太累,不是一般人可以承受的。
所以,父母就該死嗎?不,如果父母真的在年輕的時候沒有規劃,那就該是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應該介入的問題,子女不該把這些責任都攬下來,覺得自己該做到全心全意,這樣太自虐。因為從出生以後,子女就該有自己的人生,而不是被困在「孝順」的期望裡,為了父母而活,只因為我們的命是他們給的。
不,我們的命,是神給的;我們活成現在的形狀,則是包括父母的很多人與自己給的,肯定不會「全部」是父母給的。把自己的人生毀掉,而去成就父母的末端人生,在愛你的父母眼裡,他們也肯定不會同意孩子這麼做。
請優先照顧自己的情緒與生活,而不是別人的期望。如果有人活得不好,那不會是你的責任,更不會是你的義務。有能力,盡量照顧別人,當然包括父母,但是,別本末倒置,最後父母沒了,自己的人生也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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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的構成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反送中事件在香港發生了極大的暴力示威,癱瘓了香港的經濟與社會的安定,到底是什麼樣的法案,讓香港人如此大動干戈?中美貿易戰,即將在2019年六月底,要在日本短兵相接了!美國與中國,到底要出什麼招?美墨協議出來的什麼樣的結果?英國要脫歐,誰是領頭羊?伊朗與日本,到底又在玩什麼把戲?FACEBOOK即將推出家密貨幣,這能成嗎?請各位一起來看看,陳老師的「陳時世界週報」!
以下是所謂的「送中條例」的相關法案內容:
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以上條例,尚有不足之處,篇幅限制,未能全部列出。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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