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改變?
因此今天政經八百將帶領壯士從「保險」角度去看這兩年內的差異。
▌普悠瑪事故
2018 年 10 月 21 日,臺鐵 6432 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簡稱 1021 普悠瑪事故。事故全車共有 366 人, 18 人死亡, 215 人輕重傷。
其中卑南國中五名學生,搭乘普悠瑪出國參加交流團,沒想到卻遇到翻車事故,事前委託旅行社,每人都投保旅行平安險。
事故發生之後身亡,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領不到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1 人只獲賠 170 元。
▌為什麼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一人只能領到 170 元?
針對「未滿 15 歲的未成年人無法領取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爭議,普悠瑪翻車事件造成其中 5 名 15 歲以下孩童身亡。
依照 2010 年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規定「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這個意思是 170 元是當初保費和保費利息的總和,並非獲得身故保險金。
▌為什麼保險法有這樣的限制?
為了防範一些狼心父母,可能為了身故保險金,而圖謀不軌,殺害孩童詐領保險金,而設下這樣的法規限制。
只是有這樣道德風險的家長實為少數,反而讓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得不到幫助。
這些孩童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雖然說仍有政策性保險、學生保險,也就是說 15 歲以下孩童若是學生,已投保的學生保險仍有死亡 100 萬元保障。
但是投保旅平險、意外險或壽險,意外死亡後都無法領取到身故保險金。
也就是說不管發生什麼意外而生故,旅平險、意外險、壽險都不理賠身故保險金給孩童。
▌保險法漏洞
其實除了 2018 普悠瑪翻車意外,過去的復興空難、台南維冠大樓等, 15 歲以下的孩童都沒有獲得足夠的賠償,甚至連喪葬費用都沒有。
2018 年的普悠瑪事件讓學者和政府開始思考保險法的漏洞,此爭議帶來的無奈及消費者的誤解,使許多立委提案主張修正保險法第 107 條、思考到底能做什麼,讓孩童也可以獲得足夠的賠償。
因此許多立委開始在立院推行專案,希望能修改 107 條法源,填補保險法漏洞,在合理規範下抑制道德風險發生並彌補受難者家庭的遺憾。
▌ 2020修正法案
2020 年 5 月 2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增訂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為「遺產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
根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 123 萬元計算,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 61.5 萬元為限。
此爭議應由法條之瑕疵審慎修正,孩童發生意外後才得以獲得保障,消費者也須了解規範,以避免資訊不對稱。
▌結語
兩次台鐵的事故相隔兩年,政府在保險法上是有做出改變, 15 歲以下的孩童的保障,確實比以前多更多了。
希望這次的罹難者,可以得到應得補償,祈禱那些家庭,可以回到正常的生活,也感謝奔波的救難隊,在連假期間仍盡力搜救。
遺產稅扣除額是什麼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善良的人民,活在萬萬稅的制度下,一輩子乖乖繳稅,賺來的錢還要被課什麼鬼贈與稅,死後還不放過你,要課遺產稅,還騙大家說政府沒有重覆課徵人民的稅,全世界先進的國家有人這樣在玩弄人民的嗎?還在欺騙人民說,台灣人民都愛逃漏稅。(C編🐸)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894283
Tammy Liu 發表於 2020-09-29 05:14:17
# 3樓
民國七十五年我的第一任丈夫過世,當時遺產稅高達百分之五十,國稅局對我諸多逼迫使我付出一百五十萬元台幣的遺產稅,當時那筆錢還是向親人借來的。當時三十歲的我又有一個兩歲的兒子要養,從此我發誓再也不讓合法的土匪搜括我o 如今我已經在加拿大定居25年了,我早就把在台灣所有的資產結清滙出臺灣,什麼鬼遺產稅和贈與稅從此與我無關。我也沒有占台灣的便宜,我從來不買台灣的健保,回台灣探親時如果要看醫師就付現金,反正也不是很貴。
Tammy Liu 發表於 2020-09-29 04:58:38
# 2樓
台灣大概是花了太多錢在買武器才一直壓榨人民的積蓄,國稅局成為合法的土匪。加拿大沒有遺產稅和贈與稅,因為加拿大政府認為人民平常已經交了所得稅丶貨物稅丶房地產稅等;之後加國人民又再存錢財給家人那是人民的自由意志。美國的遺產稅扣除額一人高達五百七十五萬美元,而且將在2024年廢除遺產稅。在台灣你再怎麼省吃儉用和理財得宜,你的錢財最終未必是你的錢財o
Tammy Liu 發表於 2020-09-29 04:47:09
# 1樓
在台灣你的錢財未必是你的錢財,當人民已經交了所得稅丶房屋稅丶地價稅丶貨物稅等之後;人民再省吃儉用和理財得宜想要留些錢財給家人也不行,合法的土匪一直緊盯著你的銀行戶頭和動作,一旦發現你多給了一些給家人合法的土匪馬上要求你進貢,否則就重罰和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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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扣除額是什麼 在 Re: [閒聊] 原來修法前私法人買房只要半價? - 看板home-sale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引述《PrettyOdd ()》之銘言:
: : https://youtu.be/2JAby73dfgA
: 我也簡單說, 公司相關稅法上, 除非是可以作為沉沒成本的
: 不然資產成本即使可以做為減項, 但最後資產處理時, 仍然必須回沖
: 所以
: 1.營業稅部分, 即使可以說服稅務機關以豪宅作為營業使用
: 開發票作為進項稅額, 扣抵營業稅
: 但如此一來, 售屋時也必須加計此一銷項稅額, 課徵5%營業稅
: 實際上並未節稅, 若房價有成長, 反而會扣更多稅
: 2.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價金是由流動資產轉為固定資產, 與營利事業所得無涉
: 之後固定資產分年折舊提報費用, 確實可減少各年度報稅所得
: 但房子賣掉的時候, 這些已折舊成本都會做為利益回沖到當期所得
: 所以價金部分實際上並未節稅, 若房價有成長, 反而會扣更多稅
: 至於相關利息、修繕等沉沒成本, 則確實可以作為當期費用
: 不過這個部分用法人或個人持有, 是有利有弊
: 譬如房屋租金的修繕扣除額, 個人是固定43%, 法人就是核實計算
: 正常情況來講, 個人房東有利很多
: 另外利息部分, 個人可折抵上限30萬, 法人則無上限, 這部分就是法人有利
: 3.法人持有住宅, 稅率上往往比個人用自住持有高很多
: 房屋稅法人持有是個人自住兩倍、地價稅法人持有是個人自住五倍
: 綜合以上, 法人持有住宅在稅務上並無絕對優勢
: 楊世光說甚麼半價, 更是毫無會計常識的說法
用法人持有不動產的節稅,會在繼承的時候發生。
繼承的時候是按照公司淨值在計算繼承的資產總額,公司的淨值是以取得不動產的時候
,假設你在民國60年以個人名義參加土地重劃,重劃後用公司持有不動產,
此時,公司的取得成本是以民國60年的取得成本計算,
不動產重估的時候,公司需要提供增值稅準備,所以,一般公司的不動產都不會做重估
,好處會在租金收入頂到所得稅20%以上,跟需要繳交遺產稅的時候發生,
遺產稅淨資產在五千萬以上就要繳交10%,一億元以上是20%,2008年以前是50%。
蔡英文家就用公司持有台北市的不動產,公司的淨值大概只有十億左右,
實際上控制的不動產市值大概是百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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