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性侵害卻刑罰較輕
#修法補漏洞
#接住被害人
2個月前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員工跳樓自殺的悲劇、近期發生的邪教少龍仙女班、國家級教練性侵女選手等案件,都是在加害人對被害人有公務、監護、訓練、救濟、扶助等權勢下發生的性侵害案件。
現行刑法認為這類受害者還有「衡量利害之自主意識空間」,不是完全被迫,所以適用的 #刑法第228條 #權勢性交罪,刑度只有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明顯低於其他性侵害罪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近年來這些用生命泣訴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各種權勢關係下,加害人握有決定被害人工作或生活狀況的權力,使得被害人不得已必須拿性來維持。
這造成被害人 #表面上 有自主意識,但其實沒有;而且對被害人生活整體面向造成的各種控制與傷害,其實並不低於身體及生命所受到的脅迫。
經過兩個多月來的法律、案例及數據研究,我決定要提出刑法第228條的修法提案,重點有2個。
1⃣拉齊刑度上限
修正刑法第228條權勢性侵的刑度,從現在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成「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限拉齊到和其他性侵罪相同,都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確保情節重大的權勢性侵案件不會被輕判。下限考量司法端實務運作以及權勢性侵的類型多元化,從六個月提高到一年,保留法官依案件審酌之空間。
2⃣新增權勢性侵的型態
我辦公室研究實際案例後發現,目前刑法第228條權勢性侵規範的樣態包括「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求職、信仰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指導、運用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由於法律需要明確性,目前現有樣態,對於前面提到如邪教少龍仙女班是因 #信仰 產生的權勢性侵,或是因 #指導 #運用 產生的教練對選手、補習班老師對學生、機構主管員工運用志工等狀況可能不適用。
所以我的版本新增「求職」、「信仰」兩種關係,以及「指導」、「運用」兩種型態。
今天我邀 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 王玥好執行長、交大科法所教授 林志潔 LIN Chih-Chieh - Carol Lin、李晏榕 Yen-jong Lee 律師、前大法官 #許玉秀 一起召開記者會,討論修法,精彩發言請點進圖片看哦👉
我辦公室研究後還發現,目前權勢性侵害相關數據顯示,實務中還有被害人因權勢關係難以站出來求助(7年來僅佔全部性侵害及猥褻案件的3.7%)以及遭受身旁熟人貼上各種汙名標籤以致消極作證(起訴率僅有20%、遠低於全部平均的56%)等問題。詳細分析可以看我之前的貼文 https://www.facebook.com/daan4fanyun/posts/3858379654191972
因此,除了修法,我後續將監督教育部、警政系統、司法系統等單位,強化性平教育及權勢性侵害的知能, #讓被害人不怕求助 #讓社會大眾能同理被害人,才能真正接住每一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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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的第228條修法條文全文如下: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求職、#信仰 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指導、#運用 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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