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絕不寬貸!
近來國內出現多起駕駛不當超車或是惡意逼車導致他人事故,甚至受傷的事件。然而查閱了國內現行法規後,僅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確規範此類行為,但由於道交條例僅是行政法規,只能給予罰鍰,對違規者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這陣子我與許多法界人士以及關注行車安全的朋友討論,也參考了國外的法例,最後決定採用增訂《刑法》的方式來處罰這類行為。
事實上,《刑法》第185條的主文寫到:「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其中的「他法」便是目前實務上用來處罰逼車行為的方法,然而這樣的字眼實在太過模糊。
如果我們細讀《刑法》185條,會發現下面總共已有4個修正條文,其中185-3條正是大家一直很關注的酒駕修法。之所以附屬在185條內,就是因為此條文本文雖已可涵蓋酒駕行為,但需要更明確的規範與更重刑度來阻止酒駕。
法律的完善往往是在社會關注下完成。依照酒駕修法的精神,如果惡意逼車的行為同樣帶給用路人極大的困擾,造成生命財產威脅,那麼就有明確載入《刑法》的必要。
因此我提出了 #刑法增訂第185條之5條文草案 ,將原本道交條例僅處以罰鍰的惡意逼車行為納入刑法之中。也希望這個草案能夠激起更多朋友的討論,大家一起來思考如何將台灣的交通法規完善化。
改善台灣的道路環境,並不只是特定族群的責任,也不分大車小車,更不是僅靠修法就能達成一切。希望每一位駕駛人一起努力,有一天我們也能為台灣的交通而自豪!
「酒駕刑法行政法」的推薦目錄:
- 關於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林俊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紀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Re: [其他] 一罪兩罰? 酒駕行政罰刑法- 看板PttLifeLaw 的評價
- 關於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一起讀判決- <刑罰可能會比行政罰來得輕嗎>... 的評價
- 關於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酒駕刑罰修法探討|廖震說法|廖震老師|酒駕英文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罰責問題 的評價
- 關於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Re: [新聞] 酒駕機車騎士撞死穿越馬路到垃圾行人判刑 的評價
- 關於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法律人板 的評價
- 關於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Re: [新聞] 酒駕機車騎士撞死穿越馬路到垃圾行人判刑 - PTT推薦 的評價
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紀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F1天才賽車手-洗拿
17歲就拿下南美錦標賽冠軍
4(或6歲)就開第一部車了
如果洗拿在自家莊園開車肇事
撞傷了家裡的草泥馬
(1)刑事責任
即使有喝酒也沒有醉態駕駛罪的問題
185-3是保護公共安全
在自己家裡開車
沒有公安的問題
構成要件不該當
連罪責都不用討論就無罪了
看字讀字是會有185-3
但法律不是單純看字讀字
不然小六生就能當法官
洗拿長大後有天在pub 喝酒
因為朋友的車拋錨
必須要移走否則會影響公安
在引擎沒有發動的情況下
洗拿幫朋友推車子
這時候有沒有185-3的問題
如果照實務上只要有操控的概念
即使引擎不發動
也成立犯罪
部分學說上認為
引擎沒發動當然不會構成
理由在於這根本沒有產生
重力加速度而能造成比較大的災害
跟一般搬運重物在路上是一樣的
幹嘛要用刑法處罰
哪個論點比較正確
我想腦袋清楚的人可以思考的出來
(2)民事跟行政責任
洗拿當時才6歲
沒有行政責任
再回來阿爸心愛的草泥馬身上
阿爸當然不會要洗拿賠償
那萬一是別人寄養的草泥馬呢
在民事責任的證明上
有酒駕沒酒駕都一樣
在已證明是洗拿撞到🦙的前提下
沒酒駕也不會影響
這案子的民事責任歸屬
所以 要對6歲的洗拿酒測嗎
- - -
我並沒有要批評
對那5歲小鬼酒測的員警
沒酒測有可能會被懲處
那是自保的動作
不過這沒法律層次的依據
應該是警方內部作業程序的要求
今天警方的說明也應確認了這點
重點是警界的某些措施
向來沒有法律層次的依據
甚至涉及到侵害人民基本權的也是
警界是一個很特別的生態
警界有自己另一套的行政法
有自己另一套的刑事訴訟法
這團體也慣於成為執政者的工具
最須改革卻最無法改革
連要組個工會
在連署過程裡
號稱最挺警察的葉毓蘭不簽名
喜歡在臉書上假裝自己
最正義最勇敢的基層員警
也不敢簽名
警校也致力於不讓警員長智慧
凝聚團體向心力是最重要的事
即使是違法
畢業了10幾年的員警
居然不知道現行犯必須要移送到檢方
派出所所長出庭說
不知道詢問被告必須要錄音
我不知道你聽完作何感想
不是有了權力
做什麼事都理所當然
也不是有了槍
就變得勇敢
更不是進了警校
就變得有智慧
雖然扯的有點遠
還是希望警界有能真正改革的一天
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們粉專收到幾位警職讀者來訊,想要索取作者去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演講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盤查-實務課程教學講義。
這份講義主要內容在 Hsin-Yin Wu 臉書已經有分享(沒有分享的幾張投影片是不宜公開內容),大家可以自行參考或下載唷!
還有,如果想要來訊分享工作感想、與我們小說主題(偵查實務、檢察學與警察學等)有關係的內容,非常歡迎!
但如果是執法問題,小編集體拜託不要再來訊問了啦(跪)
【偵查實務】關於警察強制力之發動依據與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從最近新北院一則被大肆炒作的無罪判決談起
關於隔壁棟一則妨害公務無罪判決:https://reurl.cc/N2Xa5
被媒體拿出來大炒特炒,引發鄉民和警政高層不爽(據報載,警政署要「建請檢方上訴」):https://reurl.cc/ovgv5
在這個報導出來後,不少學長與我討論,也有員警在群組中問我(不過我還沒回覆),雖然該案並非是我承辦案件,但由於是新北檢起訴、新北院判決無罪的案件,立場上也略微尷尬,且據悉判決尚未確定,所以就個案判決書公開之外的細節不宜討論。#也請不要問我如果是我會不會起訴,拜託...
起訴書與判決書我都看過了,不討論尚未公開的起訴書,僅就判決理由用我平常常講的白話文(也是我去年在新北警警職法講習說的、大家比較習慣的用語)來分析:
本案就傷害與公然侮辱部分,員警沒有提出告訴,檢方依法自然也沒有起訴,因此法院當然沒有就此部分審理。本案審理範圍只有針對「妨害公務」部分。
本案法官認為無罪的理由,在於法院認為員警並非「依法」執行公務,理由是:
1.不符合盤查要件
「被告當時除為警發覺有騎車未戴安全帽之情事外,身上並無酒氣或有喝酒等特殊情狀,顯無涉犯酒駕或其他任何犯罪嫌疑,亦即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因此不符合警職法發動盤查之要件。
2.本案並非執行行政罰法上之裁處與行政調查程序
「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表示原本就沒有要開被告罰單的意思,證人○○○並證稱:當時只是要確認被告是否有酒駕及通緝等語;證人○○○則證稱:因為被告騎車很慢,也沒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請他提供身分證查證是要確認他身分有無問題等語,益徵 #本案警員並非係因被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要對其踐行裁處程序而對被告查證身分,而係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或通緝犯等身分而為之,是警員主觀上既非係為踐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處程序而對被告確認身分,自不得援用上揭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主張警員係合法執行查證身分職務」
📌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
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是: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這也呼應我之前常講的——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本案一審判決很清楚地區分警方在行政法、刑事法的程序,並列出各該程序要件,判斷警方應該採的是行政罰裁處程序。然而執勤員警當時沒有使用正確的程序,並在不妨害安全下向民眾說明執法依據。
所以關鍵在於:
1.警方是否知道自己在執行什麼公務?
2.是否有依法正確執行公務?
在我的立場上,不做評釋,請大家仔細回想一下我去年上課的講義,然後再來思考本案問題在哪裡。
📌107年新北警警職法講義
我在去年5-6月時,在新北警開了一連五梯的警職法實務課程,總計約有近千名基層員警上過這堂課。以下的圖片是60張投影片選出的40幾張內容(臉書只准我一次上傳42張)。
不要意外,2小時以內我可以「用白話文並搭配大量案例」講完這些內容,從大家下課後的反饋可以知道,基層在2小時以內可以吸收這麼多理論。所以千萬不要小看自己。
司法不應該「挺」誰,而是公正客觀依法判斷。
之前討論過民代兒子襲警案(https://reurl.cc/9n3xv),起訴判決有罪,是因為馬公分局員警正確執法,在執法當下甚至明確說出「管束」酒醉客,民代兒子還是硬要襲警。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警方執法合法妥適、被告知悉警方執法依據還硬是要對於公務人員施暴。起訴、判決,不是司法挺不挺警察的問題,而是基於公正客觀的依法判斷。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大官也好、民代或民代親戚也好、警察也好、甚至是法官檢察官本身,誰都一樣。
而上開新北院判決的案例狀況顯然與民代兒子襲警案情況大有不同。相似的案例,我有做過很多件不起訴處分,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媒體或警方不滿拿出來渲染炒作。
其中幾件我還在去年的新北警職法課堂上拿出來討論,五梯、近千名基層員警聽講並進行表決時,「幾乎全體舉手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並且被點到名者均可正確說出正確執法方式。
👀「臭俗辣」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13至19):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抬槓內容節錄參見投影片編號16、17),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偵查中,本案員警其實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不認為有什麼危害,
既然他們這麼老實可愛,所以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留了點情面,沒有太直接點出執法問題,而是從邊緣的「被告主觀上是要聲明異議遭拒」等邊緣理由帶過。
👀「媽的咧」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4377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31至36):
‼請注意:這件案例事實和首揭新北地院判決背景事實超級像!
本案經檢察官看完蒐證錄影畫面後認定之事實:
被告騎乘機車行經某間藥局前並停好機車後,員警攔下被告,表示發現被告「闖紅燈」要對被告實施「盤查」,然而被告堅持自己沒有闖紅燈,主張當時燈號是黃燈,雙方對於交通違規與否各執一詞。
但員警攔下被告時,#並未告知被告要進行交通違規的行政調查與開單程序,而是表示執行「臨檢」及「盤查」。然而被告被攔下時,#身上沒有酒味,被告表示案發時急著要去藥局買藥,但是被員警擋住不讓離開,認為被找麻煩,當場以「單挑啊」、「找麻煩」、「媽的勒」等語「侮辱」員警。
在程序有爭議的狀況之下,傳喚相關員警到題,不但承辦員警回答一堆連檢察官都聽不懂的內容;連(硬是要護短的)督察組瞎掰硬ㄠ也不知道在講啥毀……(投影片編碼第34、35、37)
本案爭點在於:
本案到底是執行什麼程序?(這個爭點與新北院判決討論的爭點相同)
「馬的咧我又沒怎樣」——算不算是侮辱公務員?
☝而以上兩個案例,在講習中經過表決,幾乎全體一致認為這不算妨害公務。
我在東吳大學的那門「【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課堂中,強調:
「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而我個人在決定妨害公務案件是否起訴時,不只會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會將妥適性納入思考。」
對於警方執法合法與否的審查與檢視,不只是法官的任務,更是檢察官的工作。
如果勘驗錄影畫面後,執法合法性出現疑慮的案件,最好傳喚員警到庭了解,如果是連承辦員警本身都對於執法依據不清楚的案件,那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在執法?如何期待民眾了解?
如果起訴讓法院公開審理檢視警方執法依據,對於警方真的好嗎?
📌之前寫過的貼文:
👉【土檢日誌】新北鴿最後一梯警職法——「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
https://reurl.cc/grWVR
👉【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偵查實務講義】妨害公務案件應該檢附之基本證據清單
https://reurl.cc/Emn9g
補充:有傷害、毀損的,比照個人法益證據清單。。
在該貼文下有法官留言:「建議如果員警受傷或者東西壞掉,也麻煩可以補個照片、驗傷單,可以讓院方更了解案情的嚴重性」
這樣大家應該可以看出,法官不是恐龍。
重點在於法定構成要件必須符合—員警依法執行公務+被告妨害公務(強暴脅迫/侮辱等要件)。
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一起讀判決- <刑罰可能會比行政罰來得輕嗎>... 的推薦與評價
第三,即便用刑法第59條減刑,仍情輕法重。 但大法官講的「無其他犯罪」是什麼意思,不是很確定 ,是本案行為中無 ... ... <看更多>
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酒駕刑罰修法探討|廖震說法|廖震老師|酒駕英文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比健X出奇蛋更威一次 酒駕 上路三種罰則法務部將修正 刑法 第185條之3, ... 性原則與證券交易法公開收購之空白 刑法 | #廖震說法#開放課程#大話 行政法 2. ... <看更多>
酒駕刑法行政法 在 Re: [其他] 一罪兩罰? 酒駕行政罰刑法-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1、可以依據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刑事罰金
排除行政罰鍰的量處嗎?
不一定。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雖然表示"一行為同時
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
法律處罰之。",但在同法第一條亦規定"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
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
承上,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可以排除行政罰
法的適用。
而本案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範者。係為特
別規定。應以此法的規範而為處斷。
2、本案應如何評斷?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
〝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
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
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本條的意思照文義解釋係指:
若刑事罰金刑比行政罰鍰刑最低罰鍰高→
排除行政罰鍰的適用。
相反的,刑事罰金罰比行政罰鍰刑最低罰鍰低→
除負擔刑事罰金刑外,尚須負擔行政罰最低罰鍰
減去刑事罰金的差額。
(2)承上,所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可見下列連結
https://moex.com.tw/pdf/pe04351960313.pdf
(3)你的情況係罰金刑比罰緩刑高,依常理推斷,應
可解為,罰金高於最低罰鍰基準。所以應該只要
付罰金刑即為已足。
3、沿申閱讀補充:有關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是否適用
本案之疑義,法務部的解釋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 字第 09501702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罰法 第 1、26 條 ( 94.02.05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 95.05.17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0、35 條 ( 94.02.05 )
要旨: 有關酒醉駕車觸犯刑法經法院判決後得否免予繳納行政罰鍰疑義
主 旨:有關酒醉駕車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經法院判決後,得否依行政罰法
第 26 條規定免予繳納行政罰鍰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貴委員 95 年 6 月 2 日來函敬悉。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雖於 9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修正,惟因尚未定
其施行日期,故仍適用修正前(即現行)之規定。至行政罰法係於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95 年 2 月 5 日施行。合先敘明。
三、貴委員所詢酒駕案件同時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及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者,有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之適用乙
節,茲依違規案件裁處時點之不同,分述如下:
(一)該案件於行政罰法施行前裁處者,因行政罰法尚未施行,應依現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0 條規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
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
本條例規定處罰外,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地方法院少年
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分別處以行政罰與刑事罰。
(二)該案件於行政罰法施行後裁處者,因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
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
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 1 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裁處之。(第 2 項)」明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刑事優
先原院。惟同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
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從其規定。」故其他法律在符合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等憲法及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下,得明文規定排除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4 次會議結論參照)。至於現
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0 條行政罰與刑事罰併罰規定究否屬
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特別規定,建請由該條例主管機關交通部認定
。
(三)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施行後(施行日
期尚未定)之案件,因該條例第 10 條及第 35 條新修正條文已配
合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予以修正,自應依該條例上開規定辦理。
四、檢附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4 次會議紀錄供參。
一點意見,有錯請不吝指正。
※ 引述《ICS ()》之銘言:
: 老爸因為酒駕被警察開了一張四萬多塊罰單
: 之後又被法院裁決一張五萬塊的罰單
: 請問是兩張都要繳納嗎?
: 因為網路上有看到因為一個是行政罰 一個是刑法
: 所以不適用一罪不兩罰
: 但是也有看到刑法是優於行政罰的說法
: 想請教是否該兩張罰單都去繳納? 謝謝
: 找到行政罰法第26條
: 是否可以依這條去申訴
: 目前法院跟監理所小姐都跟我說要罰兩張
: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 亦得裁處之。
: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
: 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
As iron sharpens iron, so one man sharpens anoth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248.100
※ 編輯: cmmc 來自: 218.165.72.110 (12/09 14:1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