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危險概念/ #林書楷 教授
不能安全駕駛罪(刑法第185條之3)以往學說實務聚焦在酒駕之規定,第一項第3款之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毒駕情形,時常不是討論範圍,林書楷老師先以毒駕之性質究屬抽象危險犯或是具體危險犯切入,確立屬抽象危險犯後,再以實務見解及比較法研究對毒駕進行全盤解析,論理清晰透徹,為了解毒駕概念之重點文章,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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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處:吸毒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危險概念,林書楷,月旦法學教室第210期
酒駕抽象危險犯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不能安全駕駛罪:罪質的思辨】
㈠ 修法理由立場:抽象危險犯
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法後,修法理由已將「酒精濃度值」明定為不能安全駕駛之構成要件,因此,本罪罪質正式被定位為「抽象危險犯」,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即直接擬制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不容許個案舉反證推翻。
㈡ 學說反對立場:
然而王皇玉老師認為,此一「絕對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不以其駕駛行為是否出現失控狀況,或對他人生命或身體造成死傷為必要,有濫用抽象危險犯立法的疑慮。抽象危險犯的立法仍須合目的性,且具有相當性和比例性,不容許立法者恣意為之。
* 以上整理自王皇玉,2013年刑事法發展回顧:酒駕與肇逃之立法與實務判決,臺大法學論叢43卷特刊,2014年11月,頁1231-1232、1234、124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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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可參考106年東吳法研所考題:
寒流來襲,甲下班後獨自至路旁攤販點一碗「薑母鴨麵線」驅寒,吃完薑母鴨麵線後寒意全消,在不知薑母鴨料理含米酒的情況下,即直接騎機車回家。行至半路,甲遭警察攔檢實施酒測,吐氣酒測值為每公升0.26毫克,甲雖表示其不知薑母鴨料理含米酒成分、且其亦無任何酒醉感覺,但仍遭警察以公共危險罪移送。甲不服,隨即自行花錢至醫學中心檢測,醫學檢測結果顯示甲騎機車當時雖因食用含米酒成分的薑母鴨致吐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26毫克,但並不影響其安全駕駛能力。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酒駕抽象危險犯 在 顏寬恒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酒駕、毒駕,零容忍!》
日前一名毒駕嫌犯為逃避警方攔查,導致新北市薛姓員警不幸殉職,但因毒駕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不能以毒駕規定究責,只能以較輕的過失致死論處,完全無法符合社會大眾的法感情!
寬恒認為毒駕應該將目前法條明文規定的「致不能安全駕駛」去掉,將原本的「具體危險犯」改為與認定酒駕的相同「抽象危險犯」,不需要造成實際上的危險結果發生,即能以危險駕駛論,也才能不讓這些心存僥倖的毒蟲逍遙法外,寬恒曾在106年在立法院提出「毒駕零容忍」的修正案,要求將「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規定刪除,可惜未獲執政黨立委的支持。
「致不能安全駕駛」在實務上的認定,現在還用土法煉鋼的「平衡測試」,平衡檢測不外乎走直線、單腳站立、閉眼摸鼻、畫同心圓等項目。
酒駕者已經是全民公敵,每每看到酒駕肇事造成傷亡,就是造成受害者家庭的破碎,雖然立法院在上個會期已經再次加重針對酒駕的罰則,但還是有許多不肖人士抱持著僥倖心理,因此酒後駕車的事件還是層出不窮。
寬恒已經多次在立法院質詢時提出毒駕的危害性甚至比酒駕更嚴重,吸毒造成的症狀,莫過於服用毒品等會產生焦慮、興奮、嗜睡、意識模糊及昏迷等狀況…等,光憑平衡測驗要來判斷是否能夠安全駕車,是否過於草率?
吸毒本來就不允許,更何況是服用毒品後還駕駛車輛,更是罪加一等,此問題值得司法與行政機關儘速研商對策因應。
🔗新聞連結:「立法兩套標準/酒駕零容忍 毒駕輕縱 吸毒撞死暖警 毒駕無罪」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15673